行政復議調解通知書(通用3篇)
行政復議調解通知書 篇1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行政執法單位:
為進一步發揮行政復議制度在化解行政爭議、構建法治政府、創新社會管理、構建和諧社會中的重要作用,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實現辦案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和《龍巖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案件辦理程序規定》(龍政辦[20xx]167號)等有關規定,市政府法制辦擬定了《龍巖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案件調解和解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龍巖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案件調解和解規定》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做好本單位行政復議案件調解和解工作。
龍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十月二十五日
行政復議調解通知書 篇2
申請人劉品青、林志堅:
你們認為深圳市人民政府自20xx年9月10日收到提交的“歷史遺留違法私房產權確認申請書及相關證據材料”后,至今未作出任何回復或調查確認產權,已構成行政不作為,特向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經審查,省人民政府決定受理你們的行政復議申請。
特此通知。
廣東省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
十一月十八日
行政復議調解通知書 篇3
各縣(市、區)公安局(分)局,市局各業務部門、直屬單位:
為了規范行政復議調解、和解工作,有效化解社會矛盾和行政爭議,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市局制定了《溫州市公安局行政復議調解、和解工作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及時上報市局法制處。
附件:配套文書(式樣)
一、參加行政復議調解通知書
二、行政復議調解筆錄
三、行政復議調解書
四、行政復議和解協議書
溫州市公安局
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