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對責任事故,應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對應急工作進行總結,找出管理上的薄弱環節,找出預防、預測、預警和應急處置環節中的經驗教訓,提高管理水平和應急能力,逐步完善應急機制。
十一、培訓和演練
(一)演習演練
全鎮綜合演練每年不少于一次,由鎮應急指揮中心負責組織實施;專項演練由各專業部門組織實施,每年不少于一次,演練要從實戰角度出發,深入發動和依靠群眾,普及防災減災知識和技能,切實提高應急救援能力。
(二)鎮應急辦和各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在媒體上刊登有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知識和報警電話,廣泛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知識技能,并有組織、有計劃地為公民提供減災知識和技能培訓。教育部門要把正確應對和處理突發公共事件作為中、小學學生安全教育的重要內容,制定教育計劃,有針對性地開展形式多樣的教育活動。防災減災教育培訓應當納入黨政領導干部培訓內容。舉辦各類領導干部培訓班,應當開設綜合減災、緊急處置及防災救災組織指揮課程。應急管理和救援人員由專業部門負責培訓。
十二、責任與獎懲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
對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和獎勵。
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紀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照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遲報、瞞報、漏報和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遲報、瞞報、漏報和謊報突發公共事件重要情況的;
(二)未依照規定完成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所需設施、設備、急需物資的生產、供應、運輸和儲備的;
(三)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對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調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礙、干擾調查的;
(四)在突發公共事件調查、控制、救治工作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
(五)有關部門應履行而拒不履行應急處理職責的;
十三、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