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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級供水保障應急預案

發布時間:2023-08-11

村級供水保障應急預案(通用3篇)

村級供水保障應急預案 篇1

  1總則

  1.1編制目的

  保障城市供水安全,做好全市城市供水系統突發事故應急工作,指導應急搶險,及時、有序、高效、妥善地處置事故、排除隱患,最大限度地減少供水事故造成的損失,保障公眾用水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城市供水條例》《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辦法》《浙江省城市供水、燃氣突發事故應急預案》《金華市城鎮燃氣、城市供水突發事故應急預案》《東陽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東陽實際,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東陽市行政區域內城市供水突發事故的應急處置活動。城市供水突發事故是指因突然發生供水設施設備損壞、供水管網破損等原因,造成或可能造成群眾停止供水及相關事故,危及公共穩定的緊急事件。

  1.4工作原則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明確各有關部門、供水企業的職責及應急工作程序,有效地處置突發事件。統籌協調,科學救援。統籌安排各部門應急工作任務,加強協調與合作,確保發生供水事故時,能及時準確傳遞信息,并快速處置。長效管理,依法規范。以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為首要目標,實行強化政府監管、企業規范經營相結合的長效管理機制。

  2風險識別與事故分級

  2.1風險識別

  可能造成供水突發事故主要風險:

  (1)水源污染風險:生物、化學品、病毒、放射性物質等造成污染。

  (2)水廠生產事故風險:電廠、變電站發生停電事故導致供水企業、泵站(閘站)停產;調度、自動控制等信息系統遭受入侵、攻擊和失控、毀壞;次氯酸鈉、液氯、液氧、高錳酸鉀等危化品泄漏、爆炸等。

  (3)供水管網事故風險:室外主要輸配管(隧)設施爆管、損毀等;井下作業等高危作業發生多人傷亡等;管網水水質受到污染等。

  (4)自然災害風險:因地震、滑坡、臺風、暴雨、大雪、低溫、咸潮入侵等自然災害,導致機電設備毀損、水源水無法取用等影響城市大面積及區域供水。

  (5)公共衛生事件風險:爆發大規模傳染性疾病,生產運營人員嚴重減員等。

  (6)人為損害風險:因誤操作、施工危害、戰爭和恐怖活動等因素造成生產與供應系統損壞和停產、減產。

  2.2事故分級

  城市供水突發事故按照其緊急程度、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分為四級: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2.2.1特別重大突發事故

  特別重大突發事故,是指出現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者100人以上重傷的;

  (2)計劃外造成5萬戶以上居民用戶連續停水24小時以上的;

  (3)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2.2.2重大突發事故

  重大突發事故,是指出現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的;

  (2)計劃外造成3萬戶以上、5萬戶以下居民用戶連續停水 24 小時以上的;

  (3)直接經濟損失 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2.2.3較大突發事故

  較大突發事故,是指出現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的;

  (2)計劃外造成1萬戶以上、3萬戶以下居民連續停水24小時以上的;

  (3)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

  2.2.4一般突發事故

  一般突發事故,是指出現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10人以下重傷的;

  (2)5000戶以上、1萬戶以下居民連續停氣或停水24小時以上的;

  (3)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下的。

  上述劃分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3應急組織體系

  3.1應急指揮機構

  成立東陽市城市供水突發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協調本行政區內較大突發事故的應急救援處置工作,市指揮部下設辦公室。

  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市長。

  副總指揮:市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市水務局局長、市應急管理局局長。

  辦公室:市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設在市水務局,市水務局局長任辦公室主任,市水投集團總經理和市水務局分管副局長任辦公室副主任。

  成員單位:市委宣傳部、市發改局、市經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衛健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市場監管局、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市生態環境局東陽分局、市氣象局、市水投集團、市消防救援大隊、國網東陽供電公司等單位有關負責人及各鎮鄉(街道)、開發區、管委會有關負責人。

  3.2應急組織職責

  3.2.1市指揮部職責

  (1)實施東陽市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決定啟動應急響應;

  (2)領導和協調全市范圍內城市供水突發事故應急處置工作,貫徹落實市政府決定事項;

  (3)負責城市供水系統突發事故應急信息的接受、核實、處理、傳遞、通報、報告,及時掌握情況,并根據需要向市政府、上級政府和相關部門報告事故情況和應急措施的建議;

  (4)組織事故應急技術研究和應急知識宣傳教育等工作;

  (5)對事故發生地進行技術支持和支援;

  (6)決定其他有關全市范圍內城市供水系統突發事故應急的重要事項。

  3.2.2辦公室職責

  市指揮部辦公室作為市指揮部辦事機構,履行全市城市供水突發事故應急管理的綜合協調職能,承擔市指揮部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

  (1)統籌城市供水應急管理,做好供水事故預防工作;

  (2)編制和修訂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組織協調預案演練、業務培訓和應急物資儲備,檢查督促有關部門(單位)落實責任與措施;

  (3)督促指導供水企業單位制定相關預案,并做好預案備案工作;

  (4)動態掌握供水行業存在風險、隱患和事故信息,做好預測和預警,根據事故動態及時向市指揮部提出啟動本預案的建議;

  (5)組織或參與城市供水突發事故災情統計、核查、上報、新聞發布和事故評估、調查處理工作;

  (6)承辦市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3.2.3成員單位職責

  市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預案實施過程中的重大事項的指導、協調和保障工作。

  (1)市委宣傳部:負責指導、協調突發事故的新聞報道,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工作。

  (2)市發改局:負責城市供水設施、管網工程的項目立項,加強供水保障;供水突發事件發生后,做好市場桶裝水的價格監管。

  (3)市經信局:負責醫藥、食鹽的儲備管理等工作。

  (4)市公安局:指導并參與事故前期搶救傷員、疏散群眾等應急處置工作,做好事故現場秩序維護、道路交通管制和重點目標安全保衛等工作,確保社會治安大局穩定、道路通行暢通;配合開展網絡輿情監測處置工作,及時研判事故引發的可能影響社會穩定因素的情報線索,及時通報公安機關接報的突發事故信息。

  (5)市民政局:協同做好事故影響人員疏散安置,組織做好死亡人員的善后處理工作。

  (6)市財政局:負責為供水突發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提供財政資金保障,并監督應急資金的使用。

  (7)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地質災害引發的事故處置,并為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撐。

  (8)市住建局:負責組織和協調城市的物業管理企業做好供水設施的維護、保養、清洗和善后工作,保證自來水能夠正常入戶;必要時,督促物業管理企業協同做好供水中斷市域緊急運水供水工作。

  (9)市交通運輸局:配合有關部門,協調做好應急救援人員和物資的運輸工作。

  (10)市水務局:加強城市供水應急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各單位制定、完善和實施城市供水事故防控技術方案;加強水情和水文資料分析;負責渠道泄洪、控制閘、電廠負荷的調度工作,保障水庫供水;做好管轄水庫、水源的應急管理工作,加強水質監控,及時處置藍藻等危害水質安全的危害因素;負責事故發生時水源水供給保障和調度工作。

  (11)市衛健局:負責組織協調應急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和心理康復工作;做好入戶自來水和臨時生活用水的水源、水質監測工作。

  (12)市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安全生產專家對本預案適用范圍內的事故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工作提出意見或建議,指導、協調現場救援工作,組織較大事故調查評估和處理等。

  (13)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參與事故中特種設備的應急處置、檢測檢驗,預防次生事故發生。

  (14)市綜合行政執法局:配合支持應急搶修時市政道路、園林綠化的開挖與占用。

  (15)生態環境東陽分局:負責水源地的環境保護和水質安全工作,做好預防、預警工作;組織指導事發地環境應急監測,分析研判事故現場污染狀況及趨勢變化,提出因事故引發環境污染的應急處置和污染區域防護措施,并負責協調和監督落實。

  (16)市氣象局:負責氣象監測、預報、預警,及時提供災害性天氣有關信息,提出防御對策與建議。

  (17)市水投集團:成立應急指揮機構,作為突發事故第一響應機構,切實做好各項應對工作。負責自來水生產和供應,加強出廠水水質監測,保障水質安全;根據供水管網布局,合理調配供水管網壓力;制定自來水供應應急具體方案并組織實施;落實自來水安全監測和事故預防預警工作,及時通報相關信息;組織自來水事故應急技術研究等工作。

  (18)市消防救援大隊:負責事故中的搶險救援和火災撲救工作;必要時,協同做好供水中斷地區的運水保障工作。

  (19)國網東陽供電公司:負責事發區域電力供應和損壞的.電力設施搶修,保障應急用電。

  (20)相關鎮鄉(街道)、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落實屬地管理原則,配合做好轄區內供水突發事件的調查處置;在自來水長時間無法正常供應的情況下,及時查勘、保護和利用轄區內的其他水源,保障群眾生活用水需求,維護當地社會秩序穩定。

  (21)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相關應急搶修及救援工作。

  3.3 應急咨詢機構

  建立東陽市城市供水突發事故應急管理專家組(以下簡稱“專家組”),作為市指揮部的決策咨詢機構。專家組由水務、城建、氣象、衛生、民政、環保、通信、應急救援、公安、交通、電力、安監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其職責為:對應急準備中的重大問題進行分析會商,開展專題研究;為應急處置提供決策建議和技術支持;必要時參與事故調查。

  4預警機制

  4.1預防監測

  有關責任部門要做好自然災害的監測、預警工作。供水企業負責城市供水系統運行的監測、預警工作,對城市供水系統運行狀況進行評估并向市政府及供水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4.2預警分級

  按照突發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態勢等因素,預警級別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 4 個等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

  一級預警(紅色):預計將要發生特別重大突發事故。事故隨時可能發生,事態正在趨于嚴重。

  二級預警(橙色):預計將要發生重大以上突發事故。事故即將發生,事態正在逐步擴大。

  三級預警(黃色):預計將要發生較大以上突發事故。事故已經臨近,事態有擴大的趨勢。

  四級預警(藍色):預計將要發生一般以上突發事故。事故即將來臨,事態可能會擴大。

  4.3預警發布

  市指揮部負責預警信息發布工作,依托現有預警信息發布平臺,通過廣播、電視、互聯網、政務微博、微信、手機短信、智能終端、電子顯示屏等,在一定范圍內及時滾動發布預警信息,預警級別可根據需要作出調整。重要的預警信息發布后,及時報上級政府備案,同時通報有關單位。

  4.4預警響應

  進入預警期后,市政府及相關部門和單位視情采取以下預防性措施:

  1.準備或直接啟動相應的應急處置預案,降低突發事故發生的可能性;

  2.加強城市供水管道實時監測,及時發布最新動態,加強輿情監測,及時澄清謠言傳言,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3.及時組織對城市供水管道情況的分析評估,預測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影響范圍、強度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級別;

  4.調集、籌措應急處置和救援所需物資和設備,組織有關應急救援隊伍和專業人員進入待命狀態;

  5.根據需要,對城市供水管道及附屬設施采取臨時性工程措施;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預防性措施。

  4.5預警解除

  預警信息發布后,根據研判不可能發生突發事故或者危險已經解除的,預警信息發布單位應當及時宣布解除預警,終止預警期。

  5應急響應

  5.1 事故報告

  5.1.1 報告程序

  (1)突發事故發生后,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向 110 社會應急聯動指揮中心或者 119 指揮中心等有關部門報告。有關應急組織接到報告后,立即指令相關部門派員前往現場初步確認是否屬于突發事故,如屬于突發事故的,應直接上報供水主管部門。

  (2)供水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按照“迅速、準確”的原則,立即核實并報告市指揮部和上級部門。發生重特大事故或在特別緊急的情況下,企業及各級、各部門除根據管轄權限逐級上報外,可直接上報市指揮部辦公室,各應急組織之間必須保證24小時通信暢通。

  5.1.2 報告內容

  報告應盡可能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單位的詳細名稱、單位負責人、聯系電話及地址

  (2)事故單位的經濟類型、生產規模、水廠座數、水源地處數;

  (3)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類別;

  (4)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5)事故的簡要經過;

  (6)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斷;

  (7)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8)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搶救和處理有關事宜;

  (9)事故報告單位、簽發人和報告時間;

  (10)其他需要上報的有關事項。

  5.2先期處置

  5.2.1接到突發事故報告后,市政府立即成立市指揮部,按照事故等級,立即上報上級政府和應急指揮部。

  (1)市指揮部召開會議,研究制定應急處置方案,視情成立各工作組,迅速開展處置工作;

  (2)市指揮部總指揮(或副總指揮)及成員趕赴現場,統一指揮現場應急救援工作;

  (3)研究決定現場指揮部和有關部門提出的請求事項;

  (4)協調全市專業應急隊伍及物資裝備參與搶險救援;

  (5)統一組織信息發布,協調新聞媒體開展突發事故報道,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6)組織開展損害評估;

  (7)根據需要,向毗鄰市或者省有關廳局請求支援。

  5.2.2突發事故發生后,市水務局、市應急管理局、市水投集團等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應當立即趕赴現場成立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在判定突發事故性質、特點、危害程度和影響范圍的基礎上,立即報告市指揮部,同時組織有關應急力量實施即時處置,開展自救互救,防止事態擴大。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分工和處置要求,快速、高效開展聯動處置。事故發生所在地鄉鎮政府、社區居委會或村委會要服從現場指揮部調度,第一時間實施人員疏散、現場事故救援等工作。

  5.3應急處置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險救援,防止事態擴大;

  2.嚴格保護事故現場;

  3.迅速派人趕赴事故現場,負責維護現場秩序和證據收集工作;

  4.服從市指揮部統一部署和指揮,了解掌握事故情況,組織、協調搶險救援和調查處置等事宜,并及時報告事態狀況及趨勢;

  5.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態擴大、恢復生產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好標記,采取拍照、攝像、繪圖等方法詳細記錄事故現場原貌,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5.3.1處理自然災害類供水事故的措施

  (1)通過挖潛增強城市供水量,啟用備用水源和被封存的自備水源井,并對水質進行檢測,確保達到水質標準。

  (2)對自然災害事件中損毀的水源工程、輸配水管網、凈水設施與機電設備等進行緊急搶修,并啟用應急備用水源(包括水廠清水池貯存水、局域管網水補壓井、自備井和社會庫存桶(瓶)裝水)和臨時供水設施。

  (3)根據城市水源、輸配水管網布局及連通情況,實施多水源(引江水、地表水、地下水)聯合應急調度,合理調配管網供水量及供水范圍,采取分時段分片供水。

  (4)適時壓縮用水指標,限制或停止城市建筑、洗車、綠化、娛樂、洗浴行業用水,控制工業用水直至停產。

  (5)調整城市供水優先次序:首先滿足居民生活、醫院、學校、機關、食品加工、賓館和餐飲用水;其次是金融、服務用水;再次是重點工業用水等。

  (6)針對局部區域或重點用水單位,調配運水車輛送水。

  (7)對當地的桶裝水、礦泉水和純凈水進行統一調配,并緊急從周邊區域調運桶裝水、礦泉水或純凈水,及時發放給居民飲用。

  (8)采取跨行政區域、跨流域和流域上下游水量應急調度,保證城市應急供水。

  5.3.2處理工程事故類供水事故的措施

  (1)對工程事故中損毀的水源工程、輸配水管網、凈水設施、機電設備和計算機系統進行緊急搶修,并啟用應急備用水源、臨時供水設施和備用系統,實施水量應急調度。

  (2)調配和安裝小型集中式供水設施、移動式凈水設備、水質凈水裝置,以及家庭凈水器等應急供水設施。

  (3)適時壓縮用水指標,限制或停止城市建筑、洗車、綠化、娛樂、洗浴行業用水,控制工業用水直至停產。

  (4)針對局部區域或重點用水單位,調配運水車輛送水。

  (5)對當地的桶裝水、礦泉水和純凈水進行統一調配,并緊急從周邊區域調運桶裝水、礦泉水或純凈水,及時發放給居民飲用。

  5.3.3處理公共衛生事件類供水事故的措施

  (1)關閉公共衛生突發事件污染的城市水源或供水設施,停止供水并及時處置,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嚴防次生、衍生事件發生。

  (2)啟動城市備用水源,實施應急供水;對受污染的城市水源或供水設施及沿岸污染水域實施加密監測,及時向環保部門、衛健部門、市政府報告污染狀況和水質水情數據,并向下游通報情況。

  (3)增加備用源供水量,適時啟用封存的備用水源井或者新鑿水井,由衛健部門對其水質進行化驗,確保達到飲用水標準。

  (4)調配安裝小型集中式供水設施、移動凈水設備、水質凈化裝置,以及家庭凈水器等應急供水設施。

  (5)根據城市水源、輸配水管網布局及連通情況,合理調配管網供水量及供水范圍,采取分時段分片供水。

  (6)適時壓縮用水指標,限制或停止城市建筑、洗車、綠化、娛樂、洗浴行業用水,控制工業用水直至停產。

  (7)針對局部區域或重點用水單位,調配運水車輛送水。

  (8)根據重點污染企業廢水排放和重點排水企業檔案,加強對重點排污企業的監管力度,限產或停產。

  (9)對當地的桶裝水、礦泉水和純凈水進行統一調配,并緊急從周邊區域調運桶裝水、礦泉水或純凈水,及時發放給居民飲用。

  5.4應急結束

  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故處置結束后,經現場檢測、評估、鑒定和專家論證,確定突發事故已經得到控制的,由市指揮部報省級應急指揮機構通過后,決定終止應急響應;較大及一般突發事故的應急響應終止由市政府負責。

  5.5信息發布

  城市供水突發事故的信息發布由市指揮部協調發布,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確保及時、準確、公開向社會公布。參與突發事故處置的有關部門和個人,不得通過非正常渠道外泄相關事故信息。重大情況發布報市政府決定。

  6 后期處置

  6.1 善后處理

  市指揮部督促、協調有關單位依法積極穩妥地做好善后工作,對緊急調集、征用的物資按規定給予補償。妥善做好事故傷亡人員的善后工作,按規定給予賠償、撫恤或補助。做好后續的修復重建工作,盡快恢復正常供水。

  6.2調查、評估與總結

  6.2.1調查評估

  突發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特別重大突發事故由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與評估;重大突發事故由省政府或其授權的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與評估;較大突發事故由金華市政府或其授權的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與評估;一般突發事故由東陽市政府或其授權的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與評估。

  市指揮部按照有關規定,對有關部門和人員進行事故調查,認真吸取教訓,及時整改,并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評估。在事故調查過程中,要認真分析事故原因,從規劃、設計、運行、管理等各方面提出改進建議。

  6.2.2總結

  城市供水應急終止后的1個月內,市水務局應向市政府提交書面總結報告。總結報告應包括下列基本內容:發生事故的供水系統基本情況,事故原因、發展過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分析、評估,采取的主要應急響應措施及其有效性,事故結論,調查中尚未解決的問題,主要經驗教訓,事故責任人及其處理意見,各種必要的附件等。

  7 應急保障

  7.1 指揮通信保障

  市指揮部辦公地點設在水務局,配備通信設備,滿足指揮決策、應急協調和對外聯絡的需要,主要包括: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市城市供水突發事故應急響應網絡系統,并建立相應的網絡能力保障制度,以保證應急響應期間指揮部同市政府、市應急響應部門、有關單位和應急專家工作組通信聯絡的需要。通信主管部門要做好應急響應期間的通信保障,確保應急指揮等處置工作通信暢通。隨時接收市政府的指示和事故發生地的事故信息,應急成員單位有關人員應24小時保持通信暢通。應急響應期間,電力部門應保障城市中心調度室、各制水廠的電力供應,確保制、供水生產及管網運行調度正常。

  7.2 隊伍保障

  建設好三支應急救援基本力量。

  (1)工程設施搶險力量:由市水投集團和消防救援大隊組成,擔負事發現場的工程設施搶險和安全保障工作。市水投集團要成立應急管理機構和搶險隊伍,配備必要的搶險設施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2)專家咨詢和技術力量:由從事科研、勘察、設計、施工、應急管理、安監等工作的技術專家組成,負責事發現場的工程設施、運行安全性鑒定,研究應急方案,提出搶險對策和意見等。

  (3)應急管理力量:由各成員單位有關工作人員組成,擔負接收市政府和上級有關主管部門的應急指令,組織各有關單位對城市供水企業安全事故進行應急處置,并與有關部門進行協調和信息交換。

  7.3 裝備保障

  城市供水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指揮協調緊急情況下供水設施搶險設備、物資的儲備和調配。供水企業儲備的常規搶修機械、設備、物資應滿足搶險急需,每年更新,并報市指揮部備案。

  8 責任追究

  市指揮部依法依紀,對在城市供水突發事故應急工作中有下列行為的,予以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依照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遲報、瞞報、漏報和謊報供水突發事故重要情況的;

  (2)未按照職責規定,完成供水突發事故應急處置所需設施、設備的儲備、維護的;

  (3)在事故處置中玩忽職守、不服從指揮、不認真負責或臨陣脫逃、擅離職守的;

  (4)在對供水突發事件的調查中不配合,或采取其他方式阻礙、干涉調查的;

  (5)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

  9 附則

  9.1 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市水務局負責管理、更新與解釋,市水務局定期召集各成員單位和專家進行評審,并視評審情況對預案作出相應修訂,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9.2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村級供水保障應急預案 篇2

  為應對農村飲水突發事件,建立健全農村飲水安全應急管理機制,提高農村飲水安全突發事件的處置能力,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因突發事件造成農村飲水困難及造成損失,保障人民群眾飲水安全,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和《平潭綜合實驗區20__年冬季農村應急供水保障預案》,結合我片區實際,制定本預案。

  一、編制目的

  指導蘇平片區農村供水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建立健全供水安全應急機制,加強和規范供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有效預防各類供水事故,正確應對和高效處置全區供水安全突發性事件,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保障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穩定,確保我片區農村供水安全。

  二、工作原則

  農村供水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應遵循“以人為本、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原則,堅持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作為各項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最大限度地減少或避免突發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其他危害。

  三、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城市供水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城市供水條例》《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和《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文件。

  四、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片區范圍內各行政村因發生突發性供水事件造成的大范圍或長時間不能正常供水的應急處置。

  突發性事件包括:

  1.發生特大旱情,導致飲用水源取水量嚴重不足;

  2.飲用水源保護區或供水設施遭受生物、化學、毒劑、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質等污染,致使水質不達標;

  3.地震、洪災、泥石流、火災等自然災害導致供水水源樞紐工程、凈水構筑物、供水工程構筑物或輸配水管網遭到破壞;

  4.爆破、采礦等生產活動或地質變遷等導致供水水源枯竭;

  5.因人為或其它原因導致飲水安全突發事件。

  五、組織機構與職責

  (一)組織機構與職責

  成立平潭綜合實驗區蘇平片區管理局農村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簡稱區指揮部,下同),負責領導、組織和協調全區各村鎮供水突發事件的應急工作。蘇平片區管理局分管領導為指揮長,農業農村處處長為副指揮長,蘇平片區管理局區農業農村處、政法綜治處、財務室、各鄉鎮派出所、社會事業處、資源生態處、平潭綜合實驗區農業農村發展服務中心蘇平片區服務站為成員單位,各處室(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為指揮部成員。下設辦公室(簡稱蘇平片區管理局應急辦,下同),辦公室主任由俞育龍兼任,副主任林忠富,辦公室設在農業農村處。各行政村設農村供水信息員一名,負責報送農村供水日常信息。

  (二)領導小組職責

  負責本地區內供水安全突發性事故的處置。主要職責包括:擬定鄉(鎮)、村供水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制度,建立完善應急組織體系和應急救援預案;掌握本鄉(鎮)、村供水安全信息,及時向區管委會有關機構報告事故情況;指揮協調本鄉(鎮)、村供水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三)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

  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主要職責是:起草全片區供水重大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制度和應急預案;負責各行政村供水突發性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并及時向區領導小組報告;協調指導事發地應急領導機構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力量開展搶險排險、應急加固、恢復重建工作;負責協調各成員單位組織救援工作;協助區專家組的有關工作負責對潛在隱患工程不定期安全檢查,及時傳達和執行區管委會的各項決策和指令,并檢查和報告執行情況。

  (五)平潭綜合實驗區農業農村發展服務中心蘇平片區服務站(以下簡稱蘇平服務站)職責

  結合本單位實際建立供水應急機構,制定科學合理的搶險應急工作方案,配備必要的搶修設備及應急隊伍,并定期組織演練。

  六、供水安全突發事件等級劃分

  按照事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供水安全突發性事件分為三級:I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一般)。

  (一)Ⅲ級(一般供水安全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供水安全事件:

  1.因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連續停水48小時以上或嚴重缺水72小時以上,影響范圍為集鎮300人以下,2公里范圍內找不到替代水源。

  2.因供水水質不達標等原因致使10人以下集體中毒事件發生。

  3.因自然災害或人為破壞造成農村300人以下的突發性停水事件。

  (二)Ⅱ級(較大供水安全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供水安全事件:

  1.因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連縝停水48小時以上或嚴重缺水72小時以上,影響范圍為300人以上1000人以下(不含1000人),2公里范圍內找不到替代水源。

  2.因供水水質不達標等原因致使1人死亡或10人以上100人以下集體中毒事件發生。

  3.因自然災害或人為破壞造成農村3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突發性停水事件。

  (三)I級(重大供水安全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供水安全事件

  1.因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連續停水48小時以上(含48小時,下同)或嚴重缺水(指人均日飲用水量不到5公斤)72小時以上,影響范圍為1000人以上(2公里范圍內找不到替代水源)。

  2.因供水水質不達標等原因致使1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集體中毒事件發生。

  3.因自然災害或人為破壞造成農村1000人以上的突發性停水事件。

  (四)供水突發事件分類

  鄉鎮農村供水突發事件主要分為6類:

  1.供水主管道由于各種原因突然斷裂,造成局部或大面積停水。

  2.因持續干旱導致水源水量減少或枯竭,以致發生旱情的供水問題。

  3.由于其他原因,造成鄉鎮農村大范圍或全部停水。

  4.飲用地下水位突然變化,造成水源緊缺,不能正常供水。

  5.水源遇到突發性污染,水質發生重大變化,不能正常使用。

  6.傳染病疫情。

  七、應急響應

  (一)應急響應的總體要求

  出現供水安全事件,蘇平服務站應在1小時內向上一級供水安全應急機構和當地政府報告,并先期進行處理:各級供水安全應急機構在獲取信息后,應在1小時內向上一級供水安全應急機構和當地政府報告對應全區各村鎮供水安全突發事件預防預警等級,應急相應劃分為級。區供水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全區重大供水時間的指揮調度:片區供水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本區域內事故應急、搶險、排險、搶修、恢復重建等方面的工作;各行政村在片區指揮部的指導下負責組織實施本區域內事故應急、搶險、排險、搶修、恢復重建等方面的工作。

  凡上一級應急預案啟動,下一集預案隨之自行啟動。

  (二)Ⅲ級應急響應

  當發生一般性供水安全事件(Ⅲ級)時,啟動Ⅲ級應急響應。

  1.應急事件發生后,供水單位應立即關閉取水和供水總閘,停止取水和供水。

  2.片區指揮部立即派出工作組,對有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并做好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3.事故處理完畢,由片區供水安全應急辦報區應急辦備案。

  (三)Ⅱ級應急響應

  當發生較大供水安全事件(Ⅱ級)時,啟動Ⅱ級應急響應。

  1.應急事件發生后,供水單位應立即關閉取水和供水總閘,停止取水和供水。

  2.區指揮部立即派出工作組,對有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并做好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3.事故處理完畢,由片區供水安全應急領導機構報區應急辦備案。

  (四)I級應急響應

  當發生特別重大供水安全事件(I級)時,啟動1級應急響應。

  1.應急事件發生后,供水單位應立即關閉取水和供水總閘,停止取水和供水。

  2.區指揮部立即派出工作組,對有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并做好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3.事故處理完畢,由片區供水安全應急領導機構報區應急辦備案。

  (五)應急處理

  首先要在各區域建立應急備用水源,平原、白青區域的為山膠壟水庫、君厝底水庫、白沙壟水庫,蘇澳、大練、嶼頭區域的為三橋水庫、大富田水庫。

  當供水安全事件發生,造成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不到保障時,蘇平片區指揮部可采取向受災區派出送水車,啟用應急備用水源,異地調水,組織技術人員對工程建筑物進行搶修等措施保證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

  1.在蘇平片區指揮部的統一指揮調度下,有關單位和部門應各司其職,團結協作,有效控制事態蔓延,最大程度減小損失。

  2.事故發生地的行政村要配合蘇平片區指揮部加強對因水致病和傳染病的監測、報告,落實各項防病措施,并派出醫療救護隊,緊急救擴中毒、受傷人員。

  3.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出現應急事件后,蘇平片區指揮部應當協調各成員單位一起發動群眾參與建筑物的搶險、修復工作,確保工程及早恢復供水。

  4.信息發布

  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由上級主管部門在主流媒體上發布。

  八、應急處置

  對于農村供水主管網突然性發生斷裂,造成局部不能正常供水由對應片區(供水單位)應急領導機構迅速組織相關人力、物力連續搶修,停水時間不得超過3天。

  (一)因持續干旱引起的水源水量不足,長時間無法供水。

  1.啟用備用水源或就近應急打井供水。

  2.通知單位和居民做好儲水準備。

  3.關停部分取水設施,分時段取水,控制好調蓄設施工況,方便用戶儲水。

  4.利用啟閉管網中閥門等手段,實行限時、限量、定點供水,確保學校、醫院等重點單位用水。

  5.加強宣傳,節約用水,采用定量、定時供水辦法,促進節約用水。

  6.開源節流,挖掘潛力,對已有的水井進行清洗、消毒,重新起用水井,供群眾挑水飲用。

  7.區水務公司科學調度飲水工程,本著優先考慮群眾飲水的原則綜合考慮工業生產用水。

  8.開辟路上運輸專線

  用消防車、專用運水車到城關指定地方(自來水廠)或街上指定的消防栓取水。

  9.原水工程量能夠滿足正常供水需求,水質無變化,經監測合格后,經上級主管部門宣布解除供水應急狀況,盡快恢復生產,加強供水水質的監測,恢復正常供水。

  (二)水源污染情況

  1.水源遇到突發性污染,水質發生重大變化,造成不能供水的突發事件,由片區應急領導機構動員全社會相關力量予以處置,并及時關閉受污染水源,在2天內恢復正常供水,或根據需要組織人力物力尋找其他水源。

  2.為確保在發生傳染病疫情的供水安全,區疾控中心要加強對水質的檢測,確保供水安全。

  九、應急保障措施

  為切實保障供水突發事件得到妥善處置,各參與部門必須協調配合、全力支持。

  (一)組織保障。

  各片區供水安全應急領導機構要明確人員及職責,根據供水安全事件等級,迅速做出反應,組織會商,從組織上保障供水安全突發事件得到及時、有效的處理。

  (二)通信與信息保障。

  設立值班電話,安排人員輪班值守,保證信息及時、準確、快速傳遞。

  通信設備:配備必要的無線通線器材,確保應急狀態下應急指揮部與各有關部門及現場各應急搶險隊伍之間的聯絡暢通。

  (三)人力資源保障。

  加強維護應急隊伍建設,培養業務精能吃苦耐勞的專業技術人員,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加強隊伍培訓,定期組織不同類型等級的應急實戰演練,提高防范和處置應急事件的技能,增強實戰能力。積極參加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

  (四)財力保障。

  財務室負責及時核撥應急工作所需的經費,確保農村供水突發事件預防、監測、處置等工作的正常進行,并監督資金的使用。

  (五)搶險物資保障。

  片區供水應急指揮部根據供水事故應急需要,配備交通工具,主要供水設備、專業檢修設備、管道維護搶修設備等。

  (六)醫療和衛生防疫等保障。

  社會事業處負責制定醫療救助和衛生防疫保障預案,負責水源突發事件搶險過程中傷病人員的醫療救護和突發事件后的防疫工作,并對可能發生的疫情,及時采取監控措施。

  資源生態處制定水源污染應急預案,做好化學危險品泄漏等突發事件的現場監測工作,組織有關單位對污染物進行處置,并及時通報環境危害范圍。

  (七)治安保障。

  各派出所制定道路交通及治安保障預案。組織、協調重、特大水源突發事件涉及刑事犯罪的偵察、鑒定工作,清理和維護交通秩序,維護社會治安,保障應急工作順利進行。

  十、應急結束

  當供水安全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到保證時,指揮部可宣布應急結束。并協助進一步修復供水基礎設施,恢復正常供水秩序。

  十一、后期處置

  (一)調查與評估。

  供水安全應急終止后一周內,供水單位和片區、村級供水安全應急機構應向上級領導小組提交書面總結報告。總結報告應包括下列基本內容:事故原因、發展過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分析、評價、采取的主要應急響應措施及其效果、主要經驗教訓等。

  片區指揮部要對事故進行調查評估,總結經驗、找出問題提出改進建議,進一步做好應急工作。

  (二)恢復重建。

  恢復重建工作由事發地行政村負責。需要片區援助的,由事發地行政村提出請求,逐級上報。片區有關部門根據調查評估報告和受災地區恢復重建計劃提出解決建議或意見,按有關規定.報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負責水務的部門要繼續加強對水質的監測,指導水質達到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要求后,才能恢復供水。

  (三)獎勵與責任追究。

  片區指揮部對參加供水安全突發事件處置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在處置工作中有失職、瀆職等行為或遲報、瞞報、漏報重要情況的有關責任人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附則

  (一)預案的管理和更新。

  隨著相關法律法規的制訂、修改和完善或應急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應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

  (二)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村級供水保障應急預案 篇3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指導和應對可能發生的供水安全事故,及時、有序、高效地開展事故搶險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可能造成的損失,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南水北調工程供用水管理條例》《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條例》《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條例》《天津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天津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天津市津南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xx)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有關標準,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預案。

  1.3 事件分級

  按照供水突發事件可能造成或已經造成的影響范圍、危害程度以及人員傷亡等情況,劃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四個等級。

  1.3.1 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供水突發事件:

  (1)城市供水水源遭受嚴重污染或輸水工程發生突發事件,影響城市供水40天以上;

  (2)受供水突發性事件影響,造成3萬戶以上居民連續中斷供水24小時以上;

  (3)供水水質污染,造成一次性死亡30人以上或群體腸道疾病300人以上。

  1.3.2 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供水突發事件:

  (1)城市供水水源遭受嚴重污染或輸水工程發生突發事件,影響城市供水20天以上、40天以下;

  (2)受供水突發性事件影響,造成2萬戶以上、3萬戶以下居民連續中斷供水24小時以上;

  (3)供水水質污染,造成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群體腸道疾病200人以上、300人以下。

  1.3.3 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供水突發事件:

  (1)受供水突發性事件影響,造成1萬戶以上、2萬戶以下居民連續中斷供水24小時以上;

  (2)供水水質污染,造成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群體腸道疾病100人以上、200人以下。

  1.3.4 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供水突發事件:

  (1)受供水突發性事件影響,造成5000戶以上、1萬戶以下居民連續中斷供水24小時以上;

  (2)供水水質污染,造成一次性死亡3人以下或群體腸道疾病50人以上、100人以下。

  本預案所稱“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1.4 適用范圍

  本預案是天津市津南區應對供水突發事件的專項應急預案,適用于本區行政區域內因供水水源遭受嚴重污染、輸水工程發生事故或者城市供水、村鎮供水、二次供水發生事故,影響供水系統和供水水質、水量的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

  1.5 工作原則

  (1)依法管理、完善機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加強應急管理,切實履行政府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建立健全我區供水行業應急工作機制,使供水行業的事故應急工作法制化、規范化、制度化。

  (2)居安思危、預防為主。高度重視公共安全工作,增強憂患意識,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做好應對供水行業重大突發事故的各項準備工作,最大程度地減少供水行業事故。

  (3)快速反應、協同應對。按照市人民政府部署,在區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加強以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處置隊伍建設,建立聯動協調制度,充分動員和發揮相關部門、行業協會、供水單位的作用,并依靠社會力量,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功能齊全、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

  (4)平戰結合、科學處置。采用先進的監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發揮專業人員作用,完善供水安全監控體系,增強處置突發事故的能力;加強突發事件應急演練,提高應急搶險人員的應急搶險能力,提高公眾自救、互救意識。

  1.6 應急預案

  天津市津南區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包括區專項應急預案和供水單位應急預案。

  (1)區專項應急預案。津南區人民政府為應對轄區供水突發事件制定的應急預案,并納入區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

  (2)供水單位應急預案。城市供水單位、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村鎮供水單位為應對本單位供水突發事件制定的應急預案。

  2 組織體系

  2.1 指揮機構

  2.1.1 成立天津市津南區供水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指揮部(以下簡稱區指揮部)。區指揮部總指揮由津南區人民政府分管水務工作的副區長擔任,副總指揮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區水務局局長擔任。

  2.1.2 區指揮部的主要職責是: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供水突發事件的應急防范工作;負責較大、一般供水突發事件處置工作;在市指揮部的指揮下,做好重大以上級別供水突發事件有關處置工作。

  2.2 辦事機構

  2.2.1 區指揮部下設天津市津南區供水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區指揮部辦公室),作為區指揮部辦事機構。區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區水務局。辦公室主任由區水務局分管供水工作的負責同志擔任。

  2.2.2 區指揮部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負責開展天津市津南區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編修,完善天津市津南區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支撐文件,檢查區指揮部工作部署落實情況,協調、指導區指揮部成員單位開展供水應急保障與應急處置工作。

  2.3 成員單位

  區水務局:負責指導、協調全區供水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組織開展供水突發事件調查及處置情況的上報工作;組織和督導供水單位開展供水應急預案的演練。

  區發改委:參與協調現場救援處置工作,必要時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市場物價基本穩定;負責應急供水工程區級政府投資項目立項、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和初步設計概算的核定工作。

  區商務局:加強市場監測,做好市場調控及重要生活必需品供應,做好桶裝水、瓶裝水的調撥供應。

  區工信局:負責參與協調現場救援處置工作,負責組織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和鐵塔公司做好公眾通訊應急保障工作,并恢復受損的公共電信基礎設施。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應對供水突發事件的生產資料、救災物資的生產、儲備和調運。

  區財政局:負責對區級供水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提供資金(不含企業)保障。

  區民政局:負責依據臨時救助制度開展急難生活救助,做好死亡人員遺體的善后處理工作。

  區應急管理局:參與協調現場救援處置工作,在供水突發事件中涉及危險化學品的,按照危險化學品影響范圍、影響人數等,啟動《天津市津南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的相應響應程序,提出危險化學品的處置措施建議;負責指導、協調、監督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和善后處置工作;依法組織一般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區住房建設委:參與協調現場救援處置工作,負責因供水突發事件造成損壞的施工道路的搶修和恢復工作。

  區城管委:參與協調現場救援處置工作,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單位對因供水突發事件造成損壞的城市道路橋梁涵洞設施以及供熱、燃氣等設施的搶修和恢復重建工作。

  區交管局:參與協調現場救援處置工作,在現場救援處置工作中做好職責范圍內的緊急物資運輸保障工作。

  區氣象局:參與協調現場救援處置工作,負責供水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過程中的氣象監測和氣象預報等,做好氣象服務工作。

  區生態環境局:參與協調現場救援處置工作,負責組織實施環境監測,對環境恢復提出建議措施。

  公安局津南分局:參與協調現場救援處置工作,負責供水突發事件現場交通疏導,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變化,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協助組織群眾安全撤離。

  區衛健委:參與協調現場救援處置工作,根據情況對供水水質進行監測,提出應對措施及建議;組織和指導衛生健康部門做好醫療救治工作,并根據需要組織專家和專業隊伍進行支援。

  區委宣傳部:負責指導配合有關部門發布供水突發事件有關信息,及時引導輿論;協調相關新聞單位做好宣傳工作。

  區信訪辦:參與協調現場救援處置工作,負責化解因供水突發事件產生的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保證應急搶險的順利開展。

  區委網信辦:負責統籌相關部門做好涉供水突發事件相關網絡輿情分析研判和網絡謠言等有害信息處置。

  津南水務有限公司:參與協調現場救援處置工作,負責所轄供水工程的安全保障工作。

  國網天津城南公司:參與并協調現場救援處置工作,負責供水突發事件區域的電力供應及搶修工作。

  各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參與并協調現場救援處置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2.4 現場指揮部

  根據工作需要,由區人民政府組織相關成員單位、相關供水單位組成現場指揮部。工作職責是:組織傷員救治、人員疏散轉移和群眾安置工作,維護現場治安和交通秩序,防止事態進一步擴大;對突發事件進行綜合分析、快速研判,確定現場應急處置方案;調動應急救援隊伍和物資裝備,開展應急處置;及時報告事件處置進展情況,一旦發現事態可能超出自身處置能力,立即報請市指揮部協調處置。

  2.5 應急專家組

  區指揮部聘請國家及本市供水行業、相關專業部門、大專院校的專家組成供水突發事件應急專家組,主要負責參加供水突發事件搶險、救援等方案的研究;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關情況,為應急決策、事故處理提供咨詢及建議。

  2.6 供水單位應急組織

  2.6.1 城市供水單位

  各城市供水單位按照本預案制定本單位應急預案,完善應急管理機構,明確應急管理責任人;做好突發事件的監測、預警和處置;落實救援隊伍和應急物資器材,開展應急演練。供水突發事件發生后,啟動本級應急響應,按照市指揮部和區應急指揮部的部署,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2.6.2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

  本區各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按照本預案制定相應應急預案,完善應急管理機構,明確應急管理責任人,開展應急培訓、演練;加強二次供水設施的安全巡查,預防水質污染事件發生;與設備生產單位建立聯系,做好應急處置保障工作。供水突發事件發生后,啟動本級應急響應,按照市指揮部和區指揮部的要求,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2.6.3 村鎮供水單位

  村鎮供水單位按照本預案制定本單位應急預案,完善應急管理機構,明確應急管理責任人,建立向鎮人民政府、區應急指揮部的應急報告機制,加強風險防控;加強對供水水質的檢測,根據需要儲備應急物資、開展應急演練。供水突發事件發生后,啟動本級應急響應,按照市指揮部和區指揮部的要求,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3 監測與預警

  3.1 監測

  為有效防控供水突發事件,做好風險評估,建立完善日常水質監控機制。

  (1)區水務局、供水單位做好供水水源、輸水工程的安全防護、水質監測和水源調度工作,預防和減少城市供水水源突發事件的發生。

  (2)區生態環境局、區衛健委、區水務局和供水單位加強對城市供水水源水質和水量的監測,為城市供水提供保障。

  (3)供水單位化驗室對供水水質進行日常監測和監控,隨時掌握水質動態,預防水質突發事件的發生。

  (4)供水單位采取人防、技防、物防等措施,做好重點部位的安全防控,保證設施設備運行安全。

  (5)供水單位嚴格化學危險品管理,化學危險品實行雙人、雙鎖管理;加氯系統設置氯泄漏報警、吸收裝置。

  (6)供水單位加強對供水調度、自動控制等計算機系統安全防范,避免遭受入侵、失控和損毀,保證系統的安全穩定運行。

  (7)區指揮部依托天津市城市供水水質監測網相關監測站,開展供水水質監測,強化供水行業水質督察,并為水質突發事件的早期預警提供水質信息。

  (8)區指揮部定期開展隱患排查。對查出的隱患,落實整改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短期內能夠整改的,立即消除隱患;情況復雜、短期內難以完成整改的,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

  3.2 預警

  3.2.1 預警發布和解除

  按照本預案事件分級,預警由高到低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標示。

  (一)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發布紅色預警:

  (1)當水源工程、泵站、輸配水管網等供水設施發生事故、水質污染、外力破壞,或保障供水設施正常運行的系統發生故障,預計出現最大用水需求20%以上的供水缺口,需要采取部分限制用水措施;

  (2)預計將要發生特別重大以上供水突發事件。

  (二)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發布橙色預警:

  (1)當水源工程、泵站、輸配水管網等供水設施發生事故、水質污染、外力破壞,或保障供水設施正常運行的系統發生故障,預計出現最大用水需求10%-20%(大于等于10%小于20%)的供水缺口,需要采取部分限制用水措施;

  (2)預計將要發生重大以上供水突發事件。

  (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發布黃色預警:

  (1)當水源工程、泵站、輸配水管網等供水設施發生事故、水質污染、外力破壞,或保障供水設施正常運行的系統發生故障,預計出現最大用水需求5%—10%(大于等于5%小于10%)的供水缺口,需要采取部分限制用水措施;

  (2)預計將要發生較大以上供水突發事件。

  (四)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發布藍色預警:

  (1)當水源工程、泵站、輸配水管網等供水設施發生事故、水質污染、外力破壞,或保障供水設施正常運行的系統發生故障,預計出現最大用水需求5%以下的供水缺口,可能需要采取部分限制用水措施;

  (2)預計將要發生一般以上供水突發事件。

  藍色預警、黃色預警由區人民政府進行發布,并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同時抄送市水務局。當確定突發事件不會發生或危險已經解除時,由區人民政府宣布解除預警,終止預警期并解除已經采取的措施。

  橙色預警、紅色預警的發布及解除按照《天津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要求執行。

  預警信息的發布、解除通過公告、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信息網絡、手機、報警器等方式進行。

  3.2.2 采取應對措施

  發布預警信息后,區指揮部向相關部門轉發城市供水水源遭嚴重污染或者輸水工程發生突發事件預警信息,成員單位應及時實施預警響應措施。

  區指揮部、相關供水單位根據分級負責的原則,采取下列措施:

  (1)區指揮部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加強對供水突發事件情況的監測和預警;

  (2)區指揮部及相關供水單位進入應急狀態,并按照各自職責展開工作;

  (3)區指揮部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供水突發事件信息進行綜合分析評估,科學預測供水突發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影響范圍和強度,確定突發事件響應的級別;

  (4)區指揮部組織應急救援隊伍進入待命狀態,做好供水救援裝備、物資器材的準備,確保隨時實施救援行動;

  (5)相關供水單位采取有效措施確保供水設施的安全正常運行;

  (6)區指揮部組織轉移、疏散或撤離易受供水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

  (7)區指揮部、相關供水單位完成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護性措施。

  4 應急處置

  4.1 信息報告

  4.1.1 發生供水突發事件或即將發生供水突發事件時,涉及的供水單位要立即向區人民政府和區水務局報告事件信息和先期處置情況。區人民政府、區水務局在接報后30分鐘內電話、1小時內書面向市委、市政府報告突發事件基本情況,區水務局同時報送市水務局。

  對于供水水源發生的供水突發事件,已經或者有可能引發輿情炒作、造成負面影響的,區人民政府要第一時間向市委、市政府報告。

  4.1.2 信息報告的內容主要包括:信息來源、時間、地點、事件性質、損害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發展的趨勢等。暫時無法判明等級的突發事件,應根據事件可能達到或演化的級別和影響程度,及時續報事件發展情況。

  4.2 先期處置

  4.2.1 供水水源發生突發事件,區水務局應及時組織津南水務有限公司等相關單位召開緊急會商會議,研究應急水源的應對措施。

  4.2.2 供水突發事件發生后,城市供水單位、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和村鎮供水單位應立即啟動本級應急響應,迅速開展搶險救援,控制危險源,封鎖危險場所,嚴防危害擴散。

  4.2.3 區人民政府、區水務局接報后,迅速核實突發事件基本情況,對事態發展進行科學研判,根據危害程度組織應急力量參與搶險救援。區水務局向市指揮部報告;區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并抄送市指揮部。

  4.3 分級響應

  4.3.1 初判發生特別重大、重大供水突發事件以及跨區的供水突發事件,由區人民政府做好先期處置,并接受市指揮部統一指揮。初判發生較大、一般供水突發事件,由區人民政府負責應對。

  4.3.2 根據突發事件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和處置能力,區級層面應急響應由高到低分為三級:一級、二級、三級。發生較大突發事件時,根據區委、區政府決定,區指揮部啟動一級應急響應;區指揮部按照市指揮部指導,組織有關部門、專業救援力量實施應急救援行動。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區指揮部總指揮、副總指揮赴現場指導、組織、協調應急處置工作。如市指揮部副總指揮、市指揮部辦公室主任到現場后,區總指揮負責匯報有關情況,并接受指導。發生一般突發事件時,根據事態嚴重程度,區指揮部啟動二級或三級應急響應,超出區處置能力時,立即向市指揮部報告。

  4.4 處置措施

  4.4.1 區指揮部處置措施

  當供水突發事件發生后,區指揮部根據實際情況采取下列措施:

  (1)城市供水水源遭受嚴重污染或輸水工程發生突發事件,按《天津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要求,區指揮部立即啟動本區應急備用水源供水,同時制定并啟動我區供配水應急方案,采取相應供水措施,限制供水,保證城市供水最低需求,盡可能延長城市供水時間。

  (2)做好應急響應期間城市供水水源、供水水質的監測。

  (3)組織相關單位迅速控制危險源,封鎖危險場所,實行交通管制,維護社會治安。

  (4)組織供水單位迅速搶修被損壞的供水設施,短時間難以恢復的,組織實施臨時過渡方案,盡快恢復供水。

  (5)啟用供水應急救援儲備物資,必要時調用其他應急救援物資、設備、設施、工具。

  (6)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打擊編造、傳播有關供水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虛假信息的行為。

  (7)結合供水突發事件實際情況,特別做好老年人疏散、轉移、安置和桶裝水瓶裝水供應等保障服務工作。

  (8)區指揮部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采取認為必要的其他應急處置措施。

  4.4.2 城市供水單位處置措施

  當供水突發事件發生后,城市供水單位根據實際情況采取下列措施:

  (1)按照應急響應報告程序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區指揮部。

  (2)當供水水源出現問題,需啟用應急備用水源前,做好水源切換方案的制定和措施落實,并根據市指揮部的調度指令進行水源切換,并做好應急事故處置和應急供水工作。

  (3)當城市供水水源或供水水質遭受生物、化學、毒劑、病毒、油污、放射性等物質嚴重污染時,立即停止供水,并做好有關泵站水量、水壓的調度;配合相關部門查找污染源和影響范圍并做好人員的救治工作。

  (4)當主要供配電系統發生重大事故中斷供水時,迅速搶修被損壞的供電設施,盡快恢復供水;外部供電系統發生重大事故中斷供水時,立即上報區指揮部辦公室和電力部門,并做好應對措施的落實。

  (5)當主要輸配水管道爆管、斷裂,中斷供水時,迅速搶修被損壞的供水設施,盡快恢復供水。

  (6)因地震、洪澇、戰爭、破壞或恐怖活動等導致生產設施設備嚴重毀損時,迅速搶修被損壞的供水設施,短時間難以恢復的,組織實施臨時過渡方案,盡快恢復供水。

  (7)當生產調度、自動控制、營業等計算機系統遭受入侵、失控、毀壞時,立即切斷信息通道,查找原因,堵塞漏洞,加強防范。

  4.4.3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處置措施

  當供水突發事件發生后,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根據實際情況采取下列措施:

  (1)按照應急響應報告程序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區指揮部。

  (2)配合相關部門查找污染源并做好人員的救治工作。

  (3)當供水水質遭受生物、化學、毒劑、病毒、油污、放射性等物質嚴重污染時,立即停止供水,保護現場,迅速控制危險源,防治事態進一步擴大,并通知相關用戶。

  (4)對被污染的設施、管道進行清洗消毒,經水質檢測機構監測合格后,恢復供水。

  4.4.4 村鎮供水單位處置措施

  當供水突發事件發生后,村鎮供水單位根據實際情況采取下列措施:

  (1)按照應急響應報告程序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區指揮部。

  (2)配合相關部門查找污染源并做好人員的救治工作。

  (3)當供水水源或供水水質遭受生物、化學、毒劑、病毒、油污、放射性等物質嚴重污染時,立即停止供水,查明污染源和影響范圍;污染危害解除和對供水設施進行沖洗消毒后,恢復供水。

  (4)當主要供配電系統發生重大事故中斷供水時,迅速搶修被損壞的供電設施,盡快恢復供水;外部供電系統發生重大事故中斷供水時,立即上報區指揮部辦公室和電力部門,并做好應對措施的落實。

  (5)因地震、洪澇、戰爭、破壞或恐怖活動等導致生產設施設備嚴重毀損時,迅速搶修被損壞的供水設施,短時間難以恢復的,組織實施臨時過渡方案,盡快恢復供水。

  (6)當主要輸配水管道爆管、斷裂,中斷供水時,迅速搶修被損壞的供水設施,盡快恢復供水。

  4.5 新聞報道與發布

  4.5.1 區宣傳部門指導有關部門,做好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新聞報道工作。較大、一般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與輿情引導工作,由區委宣傳部負責。特別重大、重大供水突發事件,按照《天津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規定執行,區人民政府做好相關配合工作。未經批準,參與應急處置工作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外發布消息。

  4.5.2 區委網信辦組織有關單位做好網絡輿情分析、引導工作,加強網絡媒體和移動新媒體信息發布,引導網民依法、理性表達意見,及時調控管控有害信息;會同公安津南分局,依法依規對散布謠言、惡意炒作等行為進行處理。

  4.6 應急結束

  4.6.1 供水突發事件處置工作基本完成,經有關機構、專家評估,事件危害基本消除,次生、衍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應急處置工作即告結束。

  4.6.2 一般供水突發事件由區指揮部宣布應急結束。較大、重大、特別重大供水突發事件應急結束的宣布,按照《天津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規定的程序執行。

  4.6.3 應急結束后,將情況及時通知參與處置的有關部門和單位。必要時,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發布應急結束信息。

  5 善后處置

  5.1 修復重建

  應急結束后,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相關單位修復被損壞的供水設施,保證企業及居民正常生產生活用水。

  5.2 調查評估

  按照供水突發事件級別,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供水突發事件的發生原因、影響范圍、受災程度和損失情況、應對過程進行全面客觀的調查、分析,總結經驗教訓,制定改進措施,形成調查評估報告并提交市人民政府。一般供水突發事件的調查評估工作由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組織開展。較大、重大、特別重大供水突發事件的調查評估工作,按照《天津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規定執行,區人民政府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5.3 善后處置

  5.3.1 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區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負責善后處理工作,制定恢復重建計劃和善后處理措施,報市人民政府后組織實施。

  區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加強受災地區社會管理,盡快恢復社會秩序,配合做好災情統計和救助款物的管理調撥、發放工作。

  5.3.2 事件調查結束后,相關供水單位必須積極配合,做好受害家庭的安撫、賠償工作。

  6 應急保障

  6.1 應急隊伍保障

  6.1.1 由區水務局牽頭,協調相關部門,依托津南水務有限公司等單位組建天津市津南區供水事故應急處置隊伍。供水單位根據供水設備設施的類型和供應規模,組建供水單位供水事故應急搶險隊伍。

  6.1.2 各級應急處置隊伍要保持工作狀態,服從市、區指揮部的統一指揮、調度。

  6.2 物資保障

  6.2.1 各供水單位配備應急裝備和器材,為應對供水突發事件提供物資保障。

  6.2.2 各供水單位要建立完善的搶險物資管理制度和定期檢查、保養、更新制度;每年向區指揮部辦公室上報應急物資保障情況,區指揮部辦公室匯總后上報市指揮部辦公室。

  6.2.3 各供水單位儲備的應急搶險物資應服從市指揮部、區指揮的統一調配。區指揮部所調用的搶險物資,由區財政給予補償。

  6.3 設施保障

  加強對供水設施安全防范,對重點設施、關鍵部位落實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定期進行供水設施設備巡查養護,保證設施設備安全穩定運行。

  6.4 科技保障

  依托天津市城區供水水質監測網定期對城市供水水源、城市供水、二次供水、村鎮供水進行監測、分析和評估,為預警和搶險提供技術和數據支撐。

  6.5 通訊保障

  建立和完善通訊聯絡網,執行相應的通訊保障制度,保證應急響應期間各部門、各單位通訊聯系暢通。按照應急保障要求組織通信試聯試通。應急響應期間,應急指揮機構成員、供水單位負責人和搶險人員24小時保持通訊暢通,確保信息傳遞快捷、反應迅速。

  6.6 資金保障

  處置供水突發事件所需財政擔負的經費,按照現行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原則,分級負擔。

  區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保證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準備和應急處置所需經費,由承擔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部門提出,列入區財政預算。

  7 培訓和演練

  7.1 技術培訓

  7.1.1 區指揮部定期組織開展對水質檢測、泵站運行、管網搶修、特種設備操作等關鍵崗位人員的業務技能培訓,不斷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處置能力和水平。

  7.1.2 供水單位要將本單位供水突發事件的應急組織體系、應急響應程序、應急處置等相關內容納入全年培訓計劃,并抓好組織和落實。

  7.2 應急演練

  結合本區供水實際情況,有計劃、有重點地組織開展應急演練,本預案每兩年至少進行1次應急演練。供水單位定期組織對水源污染、火災、爆管等突發事件的應急演練,每年不少于2次。演練結束后,要及時總結評估,根據演練情況及時調整、修訂應急預案。

  8 附則

  8.1 名詞解釋

  城市供水:指城市供水企業通過城市供水設施向用水單位或個人提供生活、生產和其它用水的行為。

  二次供水:指因建筑物高度對水壓要求超過本市規定的供水水壓標準,將城市供水經過儲存、加壓后,通過管道供水的方式。

  村鎮供水:指為村鎮居民、企事業單位提供生活和生產等用水統稱。

  8.2 責任與獎懲

  8.2.1 供水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實行行政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將應急管理工作納入對區水務局和供水單位的年度工作考核。

  8.2.2 區指揮部會同區有關部門,對各供水單位應急預案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督辦問題整改。

  8.2.3 對在供水應急管理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對在工作中違反應急管理相關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予以懲處。

  8.3 預案管理

  8.3.1 本預案由區水務局組織起草,報經區人民政府批準,以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實施,報送市水務局備案。各供水單位按照本預案確定的職責制定本單位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報區水務局備案,區水務局匯總后上報市水務局備案。區指揮部成員單位中相關區級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預案確定的職責,制定部門供水突發事件應急保障方案,并抄送區水務局。

  8.3.2 區指揮部辦公室應結合應急管理工作實踐,負責開展區級專項應急預案編修。遇有特殊情況可隨時修訂。修訂后的應急預案應重新辦理審查、論證、備案等各項程序。

  8.3.3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10年,20__年11月5日公布的《津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津南區防汛應急預案等35個專項應急預案的通知》(津南政辦發〔20__〕34號)中的《津南區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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