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天基金資產信托契約
8.經理人或信托人有權銷毀歸自己保存的并已超過一定期限的本基金的有關會計帳簿、憑證及其它文件資料(保存期限為本基金清盤終結后滿五年)。
9.本契約所明確規定的對信托人或經理人在履行職責中所遭受的經濟賠償均為補足性的,并不影響到法律規定或法院判決書、調解書或仲裁機構裁決書規定的其他人對信托人或經理人所作的賠償(但信托人或經理人必須充分證明其在履行職責時并不存在故意、疏忽、失職、違約的情況和責任)。
第十五條 信托人或經理人的辭職或撤換
1.信托人或經理人可以根據自身的意愿在本基金存續滿10年并繼續存續時辭去信托人或經理人的職務,但須按下列程序進行:
。1)信托人或經理人在未指定新的信托人或經理人前不得自行退任。
。2)信托人或經理人在欲辭時所選定的新信托人或經理人必須符合信托人或經理人的資格和能力要求,并應取得本契約另一方締約人的同意和受益人大會特別決議的批準。在此情況下,留任的本契約締約人應與新加入的締約人簽訂一份本契約的補充協議,以確認由新加入的締約人或繼任人取代欲退出的締約人的位置和履行其職責。
。3)上述替換程序完成后,新舊締約人均應將上述情況盡快通知各受益人。
2.信托人或經理人在下列情況下可建議受益人大會表決并報經主管機關批準后,撤換經理人或信托人:
。1)經理人或信托人本身非自愿地被清盤;
。2)經理人或信托人嚴重失職或嚴重違反現行法律或基金管理規定或本契約或本基金章程的規定;
。3)信托人或經理人以充足理由相信并以書面形式指出從維護大多數受益人的利益考慮應撤換掉經理人或信托人;
。4)代表本基金已發生單位總份額____%或以上(經理人或信托人持有或視為持有的單位份額除外)的受益人書面要求撤換經理人或信托人。在此情況下,如果被撤換的是經理人,則其所持有的基金單位份額全數由新的經理人按最近的估值日價格收購。
3.在上述替換或撤換程序中完成前,欲辭職或被撤換的經理人或信托人必須繼續履行本契約規定的有關職責,不得自行退任,否則應承擔由此而給本基金或另一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的賠償責任。
經理人或信托人的退任或被撤換日期通常應為新的經理人或信托人的上任日期。
第十六條 爭議的解決
1.本基金信托契約在履行過程中如在當事人之間出現意見分歧或爭端,首先應由爭執雙方通過友好和平等協商的方式解決爭端,如果無法解決,則將爭執情況向主管機關報告,由主管機關進行調解或裁決。任何不接受上述調解或裁決的爭執方均可向深圳市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解決上述爭端的準據法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規和有關地方性法規:上述法規未及之處,參照相應國際慣例。
第十七條 本契約的修改或增補
1.本契約可以根據現行法規的變更或新法規的實施或地方性的新規定或主管機關的新要求或本基金受益人的提議或受益人大會的決議或運作形勢的需要而經信托人和經理人平等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予以修改。
2.本契約可因信托人或經理人一方的辭職或被撤換而由留任的一方與新的經理人或信托人平等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簽訂補充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