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資金信托合同
第十一條 信托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11.1 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1.1.1 委托人的權利
11.1.1.1 委托人有權了解其信托資金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
11.1.1.2 委托人有權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其信托資金有關的信托賬目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其他文件。
11.1.1.3 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資金,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委托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予以賠償。
11.1.1.4 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資金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資金有重大過失的,委托人有權依照信托文件的規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11.1.1.5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對信托財產強制執行時,委托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11.1.1.6 受托人職責終止的,委托人有權選任新受托人。
11.1.2 委托人的義務
11.1.2.1 委托人必須將本合同項下的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劃撥至受托人的賬戶,以便于受托人管理運用該筆資金。
11.1.2.2 委托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向受托人支付信托報酬和其他費用。
11.2 受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1.2.1 受托人的權利
11.2.1.1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對信托財產強制執行時,受托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11.2.1.2 受托人有權依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收取適當的報酬。
11.2.1.3 受托人以其固有財產先行支付因處理信托事務所支出的稅款和有關費用的,對信托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11.2.2 受托人的義務
11.2.2.1 受托人應當遵守信托文件的規定,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的管理,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
11.2.2.2 受托人除按規定取得報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
11.2.2.3 受托人不得將信托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
11.2.2.4 受托人必須將信托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11.2.2.5 受托人必須保存處理信托事務的完整記錄,應當每年定期將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報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11.2.2.6 受托人對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依法保密的義務。
11.2.2.7 受托人以信托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承擔支付信托收益的義務。
11.2.2.8 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11.2.2.9 受托人辭任的,在新受托人選出前仍應履行管理信托事務的職責。
11.3 受益人的權利
11.3.1 受益人享有信托收益權,也有權放棄信托收益權。
11.3.2 受益人有權了解其信托資金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
11.3.3 受益人有權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其信托資金有關的信托賬目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