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收股款協議(精選3篇)
代收股款協議 篇1
代收股款協議 代收股款協議
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甲方)與________銀行________市分行(以下稱乙方)經充分協商,就乙方為甲方代收股款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本次發行普通股________股,每股面值____元,每股發行價格____元,發行總價額____元。甲方委托乙方為代收股款銀行,代甲方收取本次發行的總價額。
二、乙方安排____個代收點(詳見另紙),為甲方代收股款。代收時間為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代收期間內,乙方____個代收點全部營業,代收股款。
三、甲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將股款繳納人名冊及印鑒證書交付于乙方。乙方按名冊記載收款。
四、繳款人繳款時,應提交甲方認股書,按認股書記載交款后,乙方應向繳款者開具收據,并將存根收據副本交付于甲方。
五、繳款人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后繳款時,乙方應代甲方收取繳款人遲延利息。日遲延利息為原本的____‰。
六、乙方于開具收據時,應檢驗認購人印鑒。
七、甲方應在收款期間屆滿后3日內,按乙方實際收取股款(含遲延利息)額的____‰向乙方支付代收手續費。逾期不支付時,乙方有權從代收股款中扣除。
八、乙方應在甲方繳清手續費或從代收股款中扣除手續費后3日內,將代收股款、遲延利息及按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前兩項金額應產生的利息一并劃入甲方開戶銀行賬號。遲延劃撥時,每日按總金額的____‰向甲方交付遲延金。
九、本協議未盡事項,由雙方協商解決。
十、一方有不得已之事由時,應于10日前通知對方而終止協議。終止只對將來有效,終止中項按本協議辦理。
十一、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事務所__________銀行_________分行
發起人代表(簽名)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名)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收股款協議 代收股款協議 br>
代收股款協議 篇2
甲方: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
郵編: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
聯系電話:
乙方: 銀行
注冊地址:
郵編: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
聯系電話: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甲方)與 銀行 市分行(以下稱乙方)經充分協商,就乙方為甲方代收股款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方本次發行普通股 股,每股面值 元,每股發行價格 元,發行總價額 元。甲方委托乙方為代收股款銀行,代甲方收取本次發行的總價額。
第二條 乙方安排 個代收點(詳見附件),為甲方代收股款。代收時間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代收期間內,乙方 個代收點全部營業,代收股款。
第三條 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將股款繳納人名冊及印鑒證書交付于乙方。乙方按名冊記載收款。
第四條 繳款人繳款時,應提交甲方認股書,按認股書記載交款后,乙方應向繳款者開具收據,并將存根收據副本交付于甲方。
第五條 繳款人于 年 月 日之后繳款時,乙方應代甲方收取繳款人遲延利息。日遲延利息為原本的 ‰。
第六條 乙方于開具收據時,應檢驗認購人印鑒。
第七條 甲方應在收款期間屆滿后 日內,按乙方實際收取股款(含遲延利息)額的 ‰向乙方支付代收手續費。逾期不支付時,乙方有權從代收股款中扣除。
第八條 乙方應在甲方繳清手續費或從代收股款中扣除手續費后 日內,將代收股款、遲延利息及按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前兩項金額應產生的利息一并劃入甲方開戶銀行賬號。遲延劃撥時,每日按總金額的 ‰向甲方交付遲延金。
甲方賬戶信息為:開戶行: ;賬號: ;開戶名: 。
第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征得對方同意后,雙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 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雙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條 本合同所規定雙方的任何權利和義務,任何一方在未經征得另一方書面同意之前,不得轉讓給第三者。任何轉讓,未經另一方書面明確同意,均屬無效。
第十一條 本合同一經簽訂,除法定和約定事由外,未經雙方協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單方解除。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載明的保證和承諾、惡意或故意怠于履行本合同的義務致使合同履行困難且無法通過本合同明確約定的違約責任承擔方式解決的,經守約方書面催告后仍怠于履行本合同的義務的,均視為根本違約,守約方有權解除本協議。
解除合同之后違約方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承擔締約過失責任、違約責任和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本合同在下列情形下終止:
1.甲乙雙方的合同義務履行完畢;
2.甲乙雙方通過書面協議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4.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5.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6.當事人有其他違約或違法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7.甲方喪失發行股票的資格;
8.其他: 。
一方有上述事由時,應于 日前通知對方而終止協議。終止只對將來有效,終止中項按本協議辦理。
第十三條 本合同文本由□甲方□乙方提供,其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并予以說明;甲乙雙方對本合同各條款的內容均充分理解并經協商達成一致同意。
本合同的理解與解釋應依據合同目的和文本原義進行,本合同的標題僅是為了閱讀方便而設,不應影響本合同的解釋
第十四條 雙方互相承諾對其本人以及公司、雇員、代理人或顧問等因為簽訂本合同而收到或獲取的所有資料、信息(以下簡稱“保密信息”),包括與本合同條款相關、與談判有關的、與另一方的商業或事件有關的一切資料和信息,嚴格加以保密;除了本條第3款的規定外,將不得在上述信息公開前或披露或泄露給任何人任何上述保密信息。
乙方應妥善保管甲方交予的與合同和經營相關的全部資料、文件,并于完成本合同約定工作或解除本合同后返還甲方。保密信息一旦泄露,泄露方應及時通知。
若其中一方因法律、法規、主管部門或相關監管機構的要求或規定而需要披露任何保密資料,該一方將在法律許可的情況下,盡快把這種要求或規定通知對方,以使對方可尋求適當補救方法防止披露或豁免該一方遵守本協議的條款。若未能取得適當的補救或本協議項下的豁免,而必須披露保密資料,該一方可以將保密資料中必須披露的部分予以披露。
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應賠償給另一方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
第十五條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資料等,均應按照本合同首部所列明的通訊地址、傳真、電子郵件以郵寄或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達;一方如果遷址或者變更電話、電子郵件應當書面通知對方,否則發至本合同首部所列明的通訊地址或者傳真、電子郵件系統的通知、文件、資料均視為有效送達。
以郵寄方式送達的,另一方簽收之日視為送達;簽收之日不明確的,以信件寄出或者投郵之日起算 日視為送達。通過傳真、電子郵件方式送達的,通知、文件、資料等數據電文進入另一方系統之時視為送達;通知、文件、資料等數據電文進入另一方系統之時不明確的,以傳真、電子郵件發出后的第 日視為送達。
第十六條 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 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于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后,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簽訂日之后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臺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第十七條 爭議解決
1.和解
合同當事人可以就爭議自行和解,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經雙方簽字并蓋章后作為合同補充文件,雙方均應遵照執行。
2.調解
合同當事人可以就爭議請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行業協會或者其他第三方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經雙方簽字并蓋章后作為合同補充文件,雙方均應遵照執行。
3.仲裁或訴訟
因合同及合同有關事項產生的爭議,若上述爭議解決方法均無法達成共識,則合同當事人約定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爭議:
(1)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訴。
4.爭議解決條款效力
合同有關爭議解決的條款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無效或者被撤銷均不影響其效力。
5.法律適用
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行解釋。
第十八條 本合同自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應在合同正本上加蓋騎縫章。
本合同及其補充合同內空白區域內手寫文字與打印文字效力相同。
本合同—式 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當事人各執 份,其他用于履行相關法律手續。
附件:代收點信息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授權代表(簽字): 授權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
代收股款協議 篇3
甲方(委托方):
乙方(承運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國家其它相關法規,經甲方與乙方雙方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達成如下合同,甲乙雙方承諾確保按此合同執行。
第一條 合作范圍:
甲方委托乙方,將甲方指定區域的快件派送至收件客戶、簽收單件。
第二條 服務要求:
1、乙方可為甲方提供如下服務:
1.指定區域內快件派送;
2.簽單返回服務。
2、甲乙雙方快件交接方式:
甲方送入乙方指定場地
注:如遇乙方因故不能滿足甲方要求的應及時說明以便甲方做進一步安排。
3、派件時效:
乙方已接受快件12小時內完成派送
4、簽收單交接方式:
1.乙方承諾12小時內的派件,需在當日18點前交回簽收單;
2.如有簽單返回,乙方需與簽收單同步時間交回;
3.乙方需將簽收單與簽單返回交給甲方指定的交接人。
5、問題件交接方式:
乙方承諾當日內的派件,在派送過程中遇到客戶拒收的快件或者因客戶原因最終無法完成投遞的快件,需在當日18點前完成Q9系統問題件的錄入,如客戶要求退回的需按照網絡規定退回始發站點。
6、簽收錄入:
由乙方自行完成簽收錄入與問題件登記
第三條:代派價格及支付:
代派價格: 元每票元;
2.費用結算:次月25日前全部結清。
備注:當月派費乙方應在次月的10日和甲方完成派費核對,甲方收到乙方發票后一個月內付款
付款方式:轉賬
乙方指定匯款銀行賬戶: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銀行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仲裁理賠條款
1、乙方須按照甲方代理每家快遞的服務標準及客戶需求提供快遞服務,若因為乙方原因導致的快遞損壞、延誤、遺失造成客戶損失所產生的賠償責任由乙方全額承擔。
2、乙方代派期間若沒有按照甲方要求做到及時提貨、及時派送、及時返回簽收單與簽回單、沒有及時返回退件、對于簽收人的復核未予以配合,甲方有權不予結算派費
3、乙方同意執行甲方快遞網絡管理系列規定(包括但不限于《百世快遞網絡仲裁理賠條款違規操作處罰說明》),并接受甲方對其服務質量的檢查及考核。乙方同意甲方從乙方服務費中優先扣除乙方因考核產生的罰款,因違約產生的違約金、賠償,以及因超區、站點異常產生的轉件費等其他費用。
第五條:乙方需提供相關證件復印件給甲方:
口身份證、口營業執照、口組織機構代碼證、口稅務登記證
口銀行卡、口經營許可證
第六條:代派期間如乙方無法完成甲方交付的代派要求,甲方有權終止該項合同。
第七條:合同的時效及爭議解決
1.本合同有限期為 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 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合同終止清算需按照甲方公司規定,同時合同終止之日起三個月內乙方需配合甲方快件查詢;
3、在合同期內如乙方單方面提前解除或終止合同,甲方有權拒絕支付乙方當月的派送費用;如甲方在合同期內提前解除或終止合同,甲方應在三個月內完成對乙方所有派費的清算工作。
第八條:其它
1、本合同一式二份,經雙方蓋章后生效(如主體為自然入則簽字),甲乙雙方各一份,具備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一致后,簽訂補充合同書,確認一致作為本合同的必要補充,與本合同具同等效力。
3、本合同無任何其他爭執事宜。
4、因履行本合同/協議出現爭議的、雙方如果協商不成,可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 代表: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