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貨機電設備產品運輸合同(精選3篇)
購貨機電設備產品運輸合同 篇1
訂立合同雙方:
購貨單位:以下簡稱甲方
供貨單位:以下簡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產品的名稱、品種、規格和質量
1.產品的名稱、品種、規格(應注明產品的牌號或商標)
2.產品的技術標準(包括質量要求),按下列第項執行:
(1)按國家標準執行;
(2)按部頒標準執行;
(3)由甲乙雙方商定技術要求執行。
(在合同中必須寫明執行的標準代號、編號和標準名稱。
第二條產品的數量和計量單位、計量方法
1.產品的數量:
2.計量單位、計量方法: (國家或主管部門有計量方法規定的,按國家或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國家或主管部門無規定的,由甲乙雙方商定。
對機電設備,必要時應當在合同明確規定隨主機的輔機、附件、配套的產品、易損耗備品、配件和安裝修理工具等。
對成套供應的產品,應當明確成套供應的范圍,并提出成套供應清單。
3.產品交貨數量的正負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減(增)量規定及計算方法:
第三條產品的包裝標準和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 (產品的包裝,國家或業務主管部門有技術規定的,按技術規定執行;國家與業務主管部門無技術規定的,由甲乙雙方商定。
產品的包裝物,除國家規定由甲方供應的以外,應由乙方負責供應。
第四條產品的交貨單位、交貨方法、運輸方式、到貨地點(包括專用線、碼頭)
1.產品的交貨單位:黃海石油公司
2.交貨方法,按下列第項執行:
(1)乙方送貨;
(2)乙方代運(乙方代辦運輸,應充分考慮甲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運輸路線和運輸工具);
(3)甲方自提自運。
3.運輸方式:管道和船運結合。
4.到貨地點和接貨單位(或接貨人)中國石油公司。
(甲方如要求變更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應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編月度要車(船)計劃;必須由甲方派人押送的,應在合同明確規定;甲乙雙方對產品的運輸和裝卸,應按有關規定與運輸部門辦理交換手續,作出記錄,雙方簽字,明確甲、乙方和運輸部門的責任。
第五條產品的交(提)貨期限 (規定送貨或代運的產品的交貨日期,以甲方發運產品時承運部門簽發的戳記日 期為準,當事人另有約定者,從約定;合同規定甲方自提產品的交貨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規定通知的提貨日期為準。
乙方的提貨通知中,應給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時間,實際交貨或提貨日期早于或遲于合同規定的日期,應視為提前或逾期交貨或提貨。
第六條產品的價格與貨款的結算
1.產品的價格,按下列第項執行:
(1)按甲乙雙方的商定價格;
(2)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
(3)按照國家定價履行。
2.產品貨款的結算:產品的貨款、實際支付的運雜費和其它費用的結算,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結算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七條驗收方法 (合同應明確規定:
1.驗收時間;
2.驗收手段;
3.驗收標準;
4.由誰負責驗收和試驗;
5.在驗收中發生糾紛后,由哪一級主管產品質量監督檢查機構執行仲裁等等)。
第八條對產品提出異 異議的時間和辦法
1.甲方在驗收中,如果發現產品的品種、型號、規格、花色和質量不合規定,應一面妥為保管,一面在30天內向乙方提出書面異議;在托收承付期內,甲方有權拒付不符合合同規定部分的貨款。
甲方怠于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過兩年內未通知乙方的,視為產品合乎規定。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養不善等造成產品質量下降的,不得提出異議。
3.乙方在接到需方書面異議后,應在10天內(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負責處理,否則,即視為默認甲方提出的異議和處理意見。
(甲方提出的書面異議中,應說明合同號、運單號、車或船號、發貨和到貨日期;說明不符合規定的產品名稱、型號、規格、花色、標志、牌號、批號、合格證或質量保證書號、數量、包裝、檢驗方法、檢驗情況和檢驗證明;提出不符合規定的產品的處理意見,以及當事人雙方商定的必須說明的事項。
第九條乙方的違約責任
1.乙方不能交貨的,應向甲方償付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的_15_%的違約金。
2.乙方所交產品品種、型號、規格、花色、質量不符合規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應當按質論價;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應根據產品的具體情況,由乙方負責包換或包修,并承擔修理、調換或退貨而支付的實際費用。
3.乙方因產品包裝不符合合同規定,必須返修或重新包裝的,乙方應負責返修或重新包裝,并承擔支付的費用。
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裝而要求賠償損失的,乙方應當償付甲方該不合格包裝物低于合格包裝物的價值部分。
因包裝不符合規定造成貨物損壞或滅失的,乙方應當負責賠償。
4.乙方逾期交貨的,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交貨部分貨款計算,向甲方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并承擔甲方因此所受的損失費用。
5.乙方提前交貨的產品、多交的產品的品種、型號、規格、花色、質量不符合規定的產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內實際支付的保管、保養等費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發生的損失,應當由乙方承擔。
6.產品錯發到貨地點或接貨人的,乙方除應負責運交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外,還應承擔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實際費用和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7.乙方提前交貨的,甲方接貨后,仍可按合同規定的交貨時間付款;合同規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絕提貨。
乙方逾期交貨的,乙方應在發貨前與甲方協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應照數補交,并負逾期交貨責任;甲方不再需要的,應當在接到乙方通知后15天內通知乙方,辦理解除合同手續。
逾期不答復的,視為同意發貨。
第十條甲方的違約責任
1.甲方中途退貨,應向乙方償付退貨部分貨款_15_%的違約金。
(違約金視為違約的損失賠償,但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或者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或者增加)
2.甲方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應交的技術資料或包裝物的,除交貨日期得順延外,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順延交貨部分貨款計算,向乙方償付順延交貨的違約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貨處理。
3.甲方自提產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規定的日期提貨的,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提貨部分貨款總值計算,向乙方償付逾期提貨的違約金,并承擔乙方實際支付的代為保管、保養的費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應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向乙方償付逾期付款的違約金。
5.甲方違反合同規定拒絕接貨的,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和運輸部門的罰款。
6.甲方如錯填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或對乙方提出錯誤異議,應承擔乙方因此所受的損失。
第十一條不可抗力 甲乙雙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時,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在取得有關機構證明以后,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據情況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其它 按本合同規定應該償付的違約金、賠償金、保管保養費和各種經濟損失的,應當在明確責任后10天內,按銀行規定的結算辦法付清,否則按逾期付款處理。
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發貨物或扣付貨款來充抵。
本合同如發生糾紛,當事人雙方應當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請業務主管機關調解或者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起生效,合同執行期內,甲乙雙方均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合同。
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 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分送甲乙雙方的主管部門、銀行(如經公證或簽證,應送公證或簽證機關)……等單位各留存一份。
購貨單位(甲方):
(乙方):
年月日
購貨機電設備產品運輸合同 篇2
根據《合同法》、交通部《汽車貨物運輸規則》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托運人與承運人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貨物的名稱、規格、數量、價格、運輸時間等:
貨物運到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貨物承運起始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運人: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
托運人: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
收貨人: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
貨物起運地點:____________
貨物到達地點:____________
貨物編號:____________
品名:____________
規格:____________
性質:____________
包裝方式:____________
數量(件):____________
重量(千克、噸):____________
保險、保價價格:____________
貨物價值:____________
運雜費:____________
結算方式:____________
收貨人領取貨物及驗收方法:____________
其他:________________
托運人(簽章):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_
承運人(簽章):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_
收貨人簽收:____________
第二條包裝要求:托運貨物的包裝,應當按照承托雙方約定的方式包裝。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又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裝。沒有通用方式的,應在足以保證運輸、搬運裝卸作業安全和貨物完好的原則下進行包裝。依法應當執行特殊包裝標準的,按照規定執行。
第三條權利義務
一、托運人的權利義務
1、托運人的權利:
①要求承運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及運輸方式將貨物運送至目的地,交付給收貨人;
②貨物交付托運后,到達約定地點之前,可以變更到貨地點和收貨人,或解除合同,但應支付因此給承運人增加的費用和造成的損失。
2、托運人的義務:
①按約定支付運雜費;
②如實告知承運人所托運的貨物的名稱、性質、重量、數量等;
③按約定的時間、地點向承運人交付貨物。
二、承運人的權利義務
1、承運人的權利:
①要求托運人按約定的時間、地點交付貨物;
②對按約定向托運人或收貨人收取運雜費。
2、承運人的義務:
①在約定期限內將貨物運送至指定地點;
②及時向收貨人發出貨物到達的通知(a、電話;b、書面;c、其它);
③對托運的貨物要負責安全,保證貨物無短缺、無損壞;
④承運人應根據承運貨物的需要,按貨物的不同特性,提供技術狀況良好、經濟適用的車輛,并能滿足所運貨物重量的要求。使用的車輛、容器應做到外觀整潔,車體、容器內干凈無污染物、殘留物。對于承運特種貨物的車輛和集裝箱運輸車輛,需配備符合運輸要求的特殊裝置或專用設備;
⑤辦理交接手續時,應根據合同記載貨物名稱、數量、包裝方式等,核對貨物;
⑥對運輸貨物特別是貴重物品,提示托運人保險或者保價。
第四條違約責任
一、托運人責任
1、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托運的貨物,托運方應支付給承運方違約金______。
2、在托運的貨物中夾帶、匿報危險貨物和禁運物品,造成車輛毀損或被相關執法部門查封、扣押或貨物滅失,給承運人造成損失的,托運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3、因貨物包裝原因,致使其它貨物或運輸工具、機械設備被污染腐蝕、損壞,造成人身傷亡的,托運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二、承運人責任
1、由于承運人過錯,造成未按約定的期限將貨物運達,承運人應支付給托運人違約金______。
2、因承運人責任將貨物錯送或錯交,應將貨物無償運至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交給指定收貨人。由此造成的貨物逾期到達,承運人應按______承擔違約責任。
3、運輸過程中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的,承運人按(a、有保價的,按保價聲明價格賠償;b、保險運輸按投保人與保險公司商定的協議辦理;c、按______承擔賠償責任;d、按貨物的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4、汽車聯運的貨物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的,應由與托運人簽訂合同的承運人承擔賠償責任。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規定條件下的運輸,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的,經舉證后承運人不承擔違約責任:
(1)不可抗力;
(2)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變化;
(3)貨物的合理損耗;
(4)托運方或收貨人本身的過錯;
(5)包裝完整無損,而內裝貨物短缺、變質。
第五條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調解或依法按第種方式解決:
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在執行期間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事宜,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
第七條本合同一式____份,雙方當事人各執____份
購貨機電設備產品運輸合同 篇3
供方:
分配號
需方:
簽訂地點
一、產品名稱、質量、數量、供貨時間:簽訂時間年月日產品名稱質量(%)數量單價金額分期交貨量(噸)錳鐵磷硅粒度分配量合同量一月二月十月十一月十二月塊粉塊粉
二、計量標準:需方有軌道衡,以軌道衡為準,途耗%,無軌道衡則按供方礦石比重劃線裝車為準,其損耗不負責任。
三、驗收標準方法及提出異議期限:按雙方約定的質量為準,允許錳品位誤差為1%,允許含水份6%。若超差,由需方保留原礦并電告供方,在日內到需方,以共同取樣化驗為準;但過期以需方復驗為準;若需方日內未電告供方或需方未保留原礦或動用了礦石的,以供方原化驗數據為準。
四、運輸方式及其費用負擔:運輸由供方代辦到需方指定火車站。發車后,在小時內電告需方;貨物品種、數量、質量(錳、鐵、磷)車號、發車日期等。短途運雜費每噸
元,火車運雜費憑鐵路運單結算,并按(86)×物價字第×號文件規定,每噸收服務費元(交省錳礦公司)以上費用均由需方負擔。
五、價格:錳礦石按國家物價部門、冶金工業相關部門〔1991〕價重字28號文件規定執行,富錳渣按(90)×冶財字第×號文件規定執行,若國家價格變動,按新文件規定執行。
六、結算方式及期限:供方托收承付,貨到需方15天內付款,(包括其他幾項承付費用)。
七、違約責任:供方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及時供貨,必須提前一個半月通知需方,否則按未發部分貨款總額的1%承付違約金,需方不按時付款,按每日萬分之五承付滯納金。
八、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雙方發生糾紛,協商解決。
協調不成,向合同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供方單位名稱:(章)單位地址: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電話:開戶銀行:帳號:郵政編碼:
需方單位名稱:(章)單位地址: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電話:開戶銀行:帳號:郵政編碼:
錳產品主管部門意見:(章)
代表:鑒(公)證意見:經辦人:鑒(公)證機關(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