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貨物運輸合同怎么寫(通用5篇)
普通貨物運輸合同怎么寫 篇1
甲方(托運人):
乙方(承運人):
鑒于乙方能夠為甲方提供高效、便捷的貨件快遞服務,甲方同意委托乙方作為承運人并支付相應費用,故雙方經過平等協商,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詞語釋義
本合同中下列詞語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含義:
1.1乙方提供的快遞服務指:門到門的取件及派送服務,免費的貨件跟蹤查詢服務,有償的標準包裝服務(國際貨件提供免費標準包裝服務(木質包裝除外))等。
1.2投遞的標的物是指:甲方指定給乙方并由乙方快遞人員投遞到甲方指定地點的物品,其物品為符合法律規定的獨立完整包裝稱為壹件,并以此為快遞費用計量單位。
1.3甲方的責任期間指:甲方應承擔乙方收到貨件之前和投遞對象或其代收人簽字接受之后的貨件毀損、滅失的風險。在責任期間內,在貨件外包裝不破損的情況下,對于貨件內部出現質量問題,乙方不負任何責任。
1.4乙方的責任期間指:乙方快遞人員從接到甲方訂單并取到甲方貨件開始,到收件人或其代收人收到貨件為止的時間。乙方應承擔責任期間之內貨件損毀、滅失的風險。
二、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2.1 甲方必須保證其委托乙方投遞的標的物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法律所規定的違禁品及法律不允許委托乙方運送的物品。
2.2為保障甲方貨件的及時準確投遞,甲方在辦理貨件投遞委托時,應當向乙方準確提供貨件形狀、有無特殊要求、準確的取送件地址、聯系人及電話等與貨件相關的信息,并對乙方提供的運輸單據進行詳細填寫。
2.3甲方保證按合同約定支付給乙方服務費。
2.4甲方應完成所有運單和其他清單所需文件的填寫,若授權乙方完成,則甲方有義務保證向乙方提供準確及完整的信息。此外,如果甲方委托乙方投遞的標的
物涉及國際運輸的,應自行取得出口所需的各種許可證和其他政府批文。
三、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3.1 乙方應對甲方委托的貨件進行適于運輸要求的包裝,特殊包裝材料費由甲方負擔(詳見附件一《特殊包裝材料費用表》)。
3.2 乙方應承擔責任期間之內貨件損壞、滅失的風險。
3.3 乙方應確保甲方貨件的安全,檢查貨件的收寄規格并負責辦理從發件之日起三個月之內有關貨件的查詢。
3.4 甲方的貨件如果未能準時送達,乙方應在發現之日起48小時以內將信息反饋給甲方。
四、價格及結算
4.1 本合同所適用的價格表見附件二《快遞收費標準》。
4.2派送貨件的服務費每月結算一次。具體為乙方次月將上月費用匯總后憑快遞單和對應金額的發票交甲方核對,甲方核對無異后20個工作日內付款。
五、對貨件的查驗權
5.1在有關的國家機關依法查驗甲方的貨件時,承運人可以打開發件人委托運送的貨件及其附帶的運送文件、資料,以供檢查;未經國家有關部門的批準,承運人無權單方面檢查發件人委托運送的貨件等。發件人必須保證其委托行為是合法的,所委托承運人運送的貨件是可以合法運送的,符合運送要求以及附帶的運送文件資料是準確、齊全并合法有效。
5.2如果甲方委托行為或委托運送的貨件違反了法律規定,則由發件人承擔由此而產生的全部的法律責任;承運人不承擔由此而產生的任何責任。
六、違約責任
6.1 如果乙方提供的快遞服務給甲方造成損害且甲方未在運單上注明保值金額并支付相應保費的,乙方應按以下標準給予甲方賠償。
A.丟件賠償
i.5公斤以內每件貨件賠償人民幣貳佰元整。
ii.5公斤以上其它快遞貨件賠償人民幣20元/公斤(毛重);但是,乙方負責賠償每票運單的最高金額為人民幣壹仟元整。
B.損件賠償
i.5公斤以內貨件按其實際損失的成本價值進行賠償;但是,乙方負責賠償每票運單的最高金額為人民幣伍佰元整。
ii.5公斤以外貨件按其實際損失的成本價值進行賠償,最高賠償標準為20元/
公斤;但是,乙方負責賠償每票運單的最高金額為人民幣壹仟元整。
C.晚件賠償
i.乙方負責賠償的晚件是指以下的延遲派送情況:
a.由于乙方責任,同城件延遲送貨時間超過正常時間6個小時以上。
b.由于乙方責任,外埠件延遲送貨時間超過正常時間3個工作日以上。
ii.符合以上2種情況的,乙方應當免除甲方當票貨件的派送費,情節較為嚴重的按運費的2倍費用進行賠償;但是,乙方負責承擔賠償每票運單的延誤責任的最高金額為人民幣貳佰元整。
6.2 甲方延誤支付合同價款達90日以上,或乙方嚴重違反合同約定致使甲方遭受損失或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另一方均可以書面方式通知對方解除合同。
七、合同期限
7.1 本合同自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1年。
7.2任何一方如欲終止本合同,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則本合同終止。本合同終止時,任何自然延伸的權利和義務繼續有效,不受本合同終止的影響。
八、爭議的解決與司法管轄
甲、乙雙方同意通過友好協商來解決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如果未能就爭議的問題達成協議時,雙方同意將爭議提交江陰市人民法院裁決。
九、合同附件
以下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合同條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一:《特殊包裝材料費用表》
附件二:《快遞收費標準》
甲方(托運人):乙方(承運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地址:
電話:電話:
郵
政編碼: 郵政編碼:
簽約日期: 簽約日期:
普通貨物運輸合同怎么寫 篇2
出租方:——————
承租方:——————
一、租賃車輛狀況
詳見本合同的附件《租賃車輛檢驗報告》
二、租賃期限及租金的交納
詳見本合同的附件《汽車自駕租賃登記表》和《汽車租賃結算單》
三、出租方的權利和義務
1、在下述任何一種情況發生時,出租方有權隨時隨地收回所租車輛,已收取的款項在計算所有損失后多退少補。
(1)承租方利用所租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2)承租方將所租賃車輛轉讓、轉租、出售、抵押、質押。
(3)從事其它有損出租方車輛合法權益的活動。
(4)未經出租方書面許可,在車輛租賃期限結束后拖欠還車。在以上情況下給出租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承租方應作相應賠償。
2、不承擔租賃車輛于租賃期間引發的第三者責任。
3、其它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出租方應有的權利。
4、按合同約定提供技術狀況良好各種證照及規費齊全的車輛。
5、租賃期間對車輛使用情況及客戶信譽實施監控。
四、承租方的權利和義務
1、于租賃合同規定的租賃時段擁有所租賃車輛的使用權。
2、對租賃車輛承租前已有的損傷不承擔賠償、維修義務。
3、在租賃合同書簽署之日足額交納抵押金并以現金方式全額繳納租金;如使用銀行信用卡消費,則需自行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應支付給銀行的手續費。
4、自行承擔租賃期內所租車輛的燃油費用。
5、遵守《汽車承租人須知》的義務。
6、租期內應嚴格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并承擔由于違章、違法肇事等行為所產生的全部責任及經濟損失。
7、承租方必須承擔由于承租方行為帶來的其他經濟損失。
8、協助出租方在租賃期內辦理車輛保險事故的定損、理賠。
五、抵押條款
1、承租方應于租賃合同書簽署之日根據出租方關于押金的規定一次性足額交付相應抵押金給出租方。
2、出租方應于租賃合同書期滿或雙方協議解除合同后,除依照本合同及附件的規定應扣除的費用外,將剩余押金歸還給承租方。
3、承租方不可自行將押金抵作租金。
4、如由出租方提供駕駛人員,承租方不用交納押金。
六、保險條款
1、出租方已就租賃車輛提供相應保險,詳見《汽車租賃登記表》。
2、承租方應在交通事故發生的24小時內通知出租方,出租方將在保險事故車輛到達其指定修理廠,承租方提供了有效的全部保險證明手續,且承租車輛符合《汽車租賃登記表》中規定的由出租方進行保險理賠的車輛時,停止計算租賃費用。承租人在承租車輛期間若發生車輛被盜、報廢或其它形式的滅失,承租人應負擔車輛滅失之日起至出租方獲得保險公司賠款時止(最長不超過四個月)的車輛租金的40及保險免賠部分。
3、由于承租方的原因造成的保險公司拒賠及免賠的所有損失及相關費用由承租人承擔。
4、車輛發生保險事故,承租方應交付車輛加速折舊費及保險公司免賠額。加速折舊費相當于本次事故總維修費的30,如承租方不能取得保險公司理賠必須的有關手續,則由承租方負擔全部維修費用及加速折舊費,并承擔保險事件不能賠付的責任。
七、違約責任
除重大政策性變化或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的規定致使合同不能全部履行的,除賠償相應經濟損失外,還應向另一方支付合同及附件未履行部分租賃金額總20的違約金。承租方應按雙方簽定的還車時間及時交還租賃車輛,每逾期交還____日,除繼續計收租金外,需另外交付日租金20的違約金。每提前交還____日,在交付日租金20的違約金后退還該日租金。
本合同所指經濟損失,均包括租金損失,租金損失賠償標準按《汽車租賃登記表》所列租金標準計算。
八、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本合同的變更和解除,必須經租賃雙方簽署書面協議方能有效。
九、爭議的解決
有關本合同之一切爭議,首先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解決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由————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十、合同及附件
《汽車承租人須知》、《汽車自駕租賃登記表》、《租賃車輛檢驗報告》、《汽車租賃結算單》及《補充協議》是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
一、本合同自租賃雙方簽字蓋章后即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由出租方、承租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普通貨物運輸合同怎么寫 篇3
委托方(甲方); 物流有限公司
合同號
承運方(乙方); 有限公司
經甲乙雙方協商依據《合同法》及《汽車貨物運輸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在平等自愿的原則下,為明確雙方關系,甲方委托乙方運輸鋼卷板事宜,達成以下協議,甲乙雙方共同遵照執行。
1;甲方委托乙方運輸貨物,乙方在承運過程中對貨物丟失,短缺,損壞,雨淋,生銹等原因造成損失的,
由乙方全部承擔賠償。
2;甲方委托乙方于20x年 月 日起,開始運輸如下地區的貨物(每次以實際交貨地點為準)
始 發 地 目的地數量(噸) 運價(噸/元) 說 明
3;運費結算方式;按月現金結算,如需開具發票雙方協商決定。
4;乙方作為甲方指定的汽運物流公司,須具備國家認可運輸資格,并提供有關證明文件。
5;為保證發出貨物的安全,乙方須在本協議生效后7日內將5萬元保證金交給甲方,乙方在承運貨物過程中造成的一切損失須無條件賠償甲方和客戶。若乙方未按規定賠償,甲方有權扣乙方保證金賠償損失,不足部份甲方有權追索。
6;乙方必須按甲方約定的時間路線將貨物安全送達目的地,由于自然災害,交通事故造成貨物無法準時到達,乙方須書面形式及時通知甲方,由雙方協商解決,若未及時通知甲方而造成貨物過期到達,造成損
失由乙方陪償,過期到達貨物每過期一天按20元/噸對乙方處罰。
7;未經甲方同意,乙方將貨物運到非指定地點,造成卸錯貨的一經核實,對其按200元/噸處罰。
8;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蓋章之日生效,有效期至20x年 月 日。
9;雙方在履行合同中發生的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履約地人民法院訴訟。
10;合同生效后,承運方在接到甲方運輸業務委托的一個工作日內必須向甲方出具運輸車輛的車牌號,
車型,司機姓名,駕駛證號及聯系方式等。
物流有限公司濱海縣 有限公司
委托方代表人(甲方); 承運方代表人(乙方)
普通貨物運輸合同怎么寫 篇4
編號: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20_年_月_日
委托人:
運輸代理入:(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規定,甲方委托乙方代理_線鐵路施工用石碴貨物的運輸業務及相關服務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以下條款共同遵守:
一、合同的有效期
本合同的有效期自20_年1月1日至20_年12月31日止。
二、代理費用及結算方式
甲方按2元/噸的服務費用支付給乙方,數量以鐵路運輸票據為準,每月結算一次,次月的10日內甲方通過銀行轉帳給乙方,乙方開具相應的金額的服務發票給甲方。
三、雙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
(1)甲方應于每批貨物代理前1日內向乙方或乙方聘用的貨運人員交付代理運輸的貨物和真實、完整的運輸資料,國家規定應辦理運輸許可的貨物,還需提交準運批文;
(2)與乙方或乙方聘用的貨運人員共同驗貨;
(3)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的規定將貨物安全交承運人,由承運人送至訂單指定的交貨地點;
2、乙方的責任
(1)按合同規定的內容及時辦理貨物運輸計劃的提報或運輸變更手續,組織、監督裝、卸車(船),負責將貨物安全交承運人,由承運人送至交貨地點;
(2)代為保價(保險),代理領票、送票;
(3)提供運輸咨詢及技術指導,提供貨損貨差索賠咨詢;
(4)根據甲方的另行委托,代理貨物出險理賠手續(有關費用另計);
四、違約責任
1、甲方違反合同規定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擅自解除合同、擅自中止合同的履行,應按代理費總額的千分之三向乙方償付違約金,并賠償乙方因此受到的損失。
2、由于甲方的責任或者甲方違反有關規定,在代理運輸的貨物中夾帶危險品、爆炸品等違禁物品,導致乙方未能將所代理貨物送達指定地點,或者導致其他貨物和運輸工具、機械設備污染腐蝕、損壞、造成人身傷亡的,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3、甲方未按合同規定預付運雜費及支付代理服務費,應從結算時間起,按未支付部分每日萬分之五的比率,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4、乙方未按合同規定的要求,使貨物錯運到貨地點,乙方應承擔無償運至合同規定地點,并承擔因貨物逾期到達所造成的損失。
5、合同履行期間,貨物發生短少、丟失、變質、污染、損壞,屬乙方責任的,比照運輸企業的有關規定或者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進行賠償。
五、免責條款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貨物丟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的,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1、不可抗力;
2、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
3、貨物的合理損耗;
4、甲方或收貨人的本身過錯。
六、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依級別管轄的規定,應當向_鐵路局兩級法院提起訴訟。
本合同在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雙方各持三份。
甲方(章)乙方(章):
代表人:代表人:
開戶行:開戶行:
分理處
帳號:帳號:
電話:電話:
地址:
地址:
普通貨物運輸合同怎么寫 篇5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貨物運輸合同的簽訂
第三章 貨物運輸合同的履行
第四章 貨物運輸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第五章 違反貨物運輸合同的責任和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鐵路貨物運輸合同。
第2條 本細則所指鐵路貨物運輸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公布的營業鐵路貨物運輸。
本細則適用于鐵路運輸部門與企業、農村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法人之間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
個體經營戶、個人與鐵路運輸部門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應參照本細則執行。
軍事運輸、國際聯運,鐵路與水路、公路、航空、管道之間的貨物聯運,另行規定。
第3條 托運人利用鐵路運輸貨物,應與承運人簽訂貨物運輸合同。
鐵路貨物運輸合同,應按照優先運輸國家指令性計劃產品,兼顧指導性計劃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原則,根據國家下達的產品調撥計劃、鐵路運輸計劃和鐵路運輸能力簽訂。在簽訂國家指令產品運輸合同中,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可逐級報請雙方上級主管綜合部門處理。其他貨物運輸,由托運人與承運人協商簽訂貨物運輸合同。
第二章 貨物運輸合同的簽訂
第4條 大宗物資的運輸,有條件的可按年度、半年度或季度簽訂貨物運輸合同,也可以簽訂更長期限的運輸合同;其他整車貨物運輸,應按月簽訂運輸合同。按月度簽訂的運輸合同,可以用月度要車計劃表代替。
零擔貨物和集裝箱貨物運輸,以貨物運單作為運輸合同。
第5條 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經雙方在合同上簽認后,合同即告成立。托運人在交運貨物時,還應向承運人按批提出貨物運單,作為運輸合同的組成部分。
零擔貨物和集裝箱貨物的運輸合同,以承運人在托運人提出的貨物運單上加蓋車站日期戳后,合同即告成立。
第6條 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應載明下列基本內容:
一、托運人和收貨人名稱;
二、發站和到站;
三、貨物名稱;
四、貨物重量;
五、車種和車數;
六、違約責任;
七、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7條 貨物運單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托運人、收貨人名稱及其詳細地址;
二、發站、到站及到站的主管鐵路局;
三、貨物名稱;
四、貨物包裝、標志;
五、件數和重量(包括貨物包裝重量);
六、承運日期;
七、運到期限;
八、運輸費用;
九、貨車類型和車號;
十、施封貨車和集裝箱的施封號碼;
十一、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貨物運輸合同的履行
第8條 托運人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按照貨物運輸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向承運人交付托運的貨物;
二、需要包裝的貨物,應當按照國家包裝標準或部包裝標準(專業包裝標準)進行包裝,沒有統一規定包裝標準的,要根據貨物性質,在保證貨物運輸安全的原則下進行包裝,并按國家規定標明包裝儲運指示標志,笨重貨物還應在每件貨物包裝上標明貨物重量;
三、按規定需要憑證運輸的貨物,應出示有關證件;
四、對整車貨物,提供裝載貨物所需的貨車裝備物品和貨物加固材料;
五、托運人組織裝車的貨物,裝車前應對車廂完整和清潔狀態進行檢查,并按規定的裝載技術要求進行裝載,在規定的裝車時間內將貨物裝載完畢或在規定的停留時間內,將貨車送至交接地點;
六、在運輸中需要特殊照料的貨物,須派人押運;
七、向承運人交付規定的運輸費用;
八、將領取貨物憑證及時交給收貨人并通知其向到站領取貨物;
九、貨物按保價運輸辦理時,須提出貨物聲明價格清單,支付貨物保價費;
十、國家規定必須保險的貨物,托運人應在托運時投保貨物運輸險,對于每件價值在七百元以上的貨物或每噸價值在五百元以上的非成件貨物,實行保險與負責運輸相結合的補償制度,托運人可在托運時投保貨物運輸險,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9條 承運人應當承擔以下義務:
一、按照貨物運輸合同約定的時間、數量、車種,撥調狀態良好、清掃干凈的貨車;
二、在車站公共裝卸場所裝卸的貨物,除特定者外,負責組織裝卸;
三、將承運的貨物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和到站,完整、無損地交給收貨人;
四、對托運人或收貨人組織裝車或卸車的貨物,將貨車調到裝、卸地點或商定的交接地點;
五、由承運人組織卸車的貨物,向收貨人發出到貨催領通知;
六、發現多收運輸費用,及時退還托運人或收貨人。
第10條 收貨人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繳清托運人在發站未交或少交以及運送期間發生的運輸費用和托運人責任發生的墊款;
二、及時領取貨物,并在規定的免費暫存期限內,將貨物搬出車站;
三、收貨人組織卸車的貨物,應當在規定的卸車時間內將貨物卸完或在規定的停留時間內將貨車送至交接地點;
四、由收貨人組織卸車的貨物,卸車完畢后,應將貨車清掃干凈并關好門窗、端側板(特種車為蓋、閥),規定需要洗刷消毒的應進行洗刷消毒,
第11條 托運人托運個人搬家貨物、行李每十千克價值三十元以上者,可聲明價格,要求保價運輸。承運人按保價運輸辦理時,按規定核收貨物保價費。
第12條 托運人向承運人托運貨物和承運人向收貨人交付貨物的時候,都應進行交接驗收。如果發現貨物(托運人組織裝車的為封印、貨物裝載狀態、篷布苫蓋狀態或規定標記)有異狀或與貨物運單記載不符,在承運時,應由托運人改善后接收;在交付時,收貨人應即向承運人提出異議。收貨人在驗收貨物的時候,沒有提出異議,即認為運輸合同履行完畢。
由承運人組織裝車并在專用線、專用鐵道內裝車的貨物,按承運人同收貨人商定的辦法,辦理交接驗收。
第13條 承運人在查找不到收貨人或收貨人拒絕領取貨物時,除不宜于長期保管的貨物外,從發出催領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內或從收貨人拒絕領取貨物時起三日內通知托運人。托運人自接到通知次日起,五日內提出處理辦法答復承運人。超過期限,運輸合同仍無法履行時,承運人有權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收貨人拒絕領取貨物的時候,應當出具書面說明。
第14條 因自然災害,貨物運輸發生阻礙,承運人應當采取繞路運輸或卸下再裝措施。因貨物性質特殊,繞路運輸或卸下再裝會造成貨物損失時,承運人應聯系托運人或收貨人在要求的時間內提出處理辦法。超過期限未答復時,承運人可比照本細則第十三條規定處理。
第四章 貨物運輸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第15條 貨物運輸合同必須經雙方同意,并在規定的變更范圍內辦理變更。
第16條 托運人或收貨人由于特殊原因,經承運人同意,對承運后的貨物可以按批在貨物所在的途中站或到站辦理變更到站、變更收貨人,但屬于下列情況,不得辦理變更:
一、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物資流向或運輸限制;
二、變更后的貨物運輸期限,大于貨物容許運送期限;
三、變更一批貨物中的一部分;
四、第二次變更到站。
第17條 貨物運輸合同在貨物發送前,經雙方同意,可以解除。
第五章 違反貨物運輸合同的責任和處理
第18條 承運人的責任
一、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未按貨物運輸合同履行、按車向托運人償付違約金五十元:
(一)未按旬間日歷裝車計劃及商定的車種、車型配夠車輛,但當月補足或改變車種、車型經托運人同意裝運者除外;
(二)對托運人自裝的貨車,未按約定的時間送到裝車地點,致使不能在當月裝完;
(三)撥調車輛的完整和清掃狀態,不適合所運貨物的要求;
(四)由于承運人的責任停止裝車或使托運人無法按計劃將貨物搬入車站裝車地點。
二、從承運貨物起,至貨物交付收貨人或依照有關規定處理完畢時止,貨物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按下列規定賠償:
(一)已投保貨物運輸險的貨物,由承運人和保險公司按規定賠償;
(二)保價運輸的貨物,由承運人按聲明價格賠償,但貨物實際損失低于聲明價格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三)除上述一、二兩項外,均由承運人按貨物的實際損失賠償。賠償的價格如何計算,由鐵道部、國家物價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規定。
三、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不可抗力;
(二)貨物本身性質引起的碎裂、生銹、減量、變質或自燃等;
(三)國家主管部門規定的貨物合理損耗;
(四)托運人、收貨人或所派押運人的過錯。
四、由于承運人的過錯將貨物誤運到站或誤交收貨人,應免費運至合同規定的到站,并交給收貨人。
五、未按規定的運到期限,將貨物運至到站,向收貨人償付該批貨物所收運費5%至20%的違約金。
六、如果托運人或收貨人證明損失的發生確屬承運人的故意行為,則承運人除按規定賠償實際損失外,由合同管理機關處其造成損失部分10%至50%的罰款。
第19條 托運人的責任
一、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未按貨物運輸合同履行,按車向承運人償付違約金五十元:
(一)未按規定期限提出旬間日歷裝車計劃,致使承運人未撥貨車(當月補足者除外),或未按旬間日歷裝車計劃的安排,提出日要車計劃;
(二)收貨人組織卸車的,由于收貨人的責任卸車遲延,線路被占用,影響向裝車地點配送空車或對指定使用本單位自卸的空車裝貨,而未完成裝車計劃;
(三)承運前取消運輸;
(四)臨時計劃外運輸致使承運人違約造成其他運輸合同落空者。
二、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招致運輸工具或設備或第三者的貨物損壞,按實際損失賠償:
(一)匿報或錯報貨物品名或貨物重量的;
(二)貨物包裝有缺陷,無法從外部發現,或未按國家規定在貨物包裝上標明包裝儲運指示標志的;
(三)托運人組織裝車的,加固材料不符合規定條件或違反裝載規定,在交接時無法發現的;
(四)由于押運人過錯的。
第20條 由于托運人原因招致運輸工具、設備或第三者的貨物損失,由收貨人按實際損失賠償。
第21條 貨物運輸合同遇有下列情況,承運人或托運人免除責任:
一、因不可抗力或鐵路發生重大事故影響排空送車,企業發生重大事故以及停電影響裝車,超過二十四小時時;
二、根據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主管行政機關的書面要求停止裝車時;
三、由于組織輕重配裝或已完成貨物噸數而未完成車數時;
四、由于海運港口、國境口岸站車輛積壓堵塞,不能按計劃接車而少裝時。
第22條 承運人同托運人或收貨人相互間要求賠償或退補費用的時效期限為一百八十日(要求鐵路支付運到期限違約金為六十日)。
托運人或收貨人向承運人要求賠償或退還運輸費用的時效期限,由下列日期算起:
一、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為車站交給貨運記錄的次日;
二、貨物全部滅失未編有貨運記錄,為運到期限滿期的第十六日,但鮮活貨物為運到期限滿期的次日。
三、要求支付貨物運到期限違約金,為交付貨物的次日;
四、多收運輸費用,為核收該項費用的次日。
承運人向托運人或收貨人要求賠償或補收運輸費用的時效期限,由發生該項損失或少收運輸費用的次日起算。
第23條 承運人與托運人或收貨人相互間提出的賠償要求,應自收到書面賠償要求的次日起三十日內(跨及兩個鐵路局以上運輸的貨物為六十日內)進行處理,答復賠償要求人。
索賠的一方收到對方的答復后,如有不同意見,應在接到答復的次日起六十日內提出。
第24條 對貨物運輸合同的糾紛,承運人和托運人或收貨人協商解決,協商不一致時,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章 附 則
第25條 本細則由鐵道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