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服務合同(精選3篇)
贈與服務合同 篇1
甲方(贈與人):
住所:
身份證號碼:
房屋共有權人:
住所:
身份證號碼:
乙方(受贈人):
住所:
身份證號碼:
甲方自愿將其房產贈與乙方,房屋共有權人表示同意,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各方自愿達成如下合同條款:
第一條 甲方自愿將其擁有所有權的座落于,建筑面積 平方米的房產(房屋所有權證號為: )贈與乙方,乙方同意接受該房產。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該房屋一并贈與。
第二條 甲方保證房屋在此贈與合同簽訂前以及合同簽訂后一直到過戶完畢期間該房屋權屬狀況完整和其他具體狀況完整,并保證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三條 房屋共有權人對甲方的本次贈與表示同意,并自愿簽署本贈與合同。
第四條 本合同生效后_____日內各方共同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的手續。乙方逾期未配合辦理產權過戶登記的,甲方有權撤銷贈與合同。
第五條 在乙方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后,按有關規定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該房屋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
第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經各方協商一致另行訂立補充合同。補充合同以及本合同的附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七條 本合同自合同各方簽訂并到公證處公證之日起生效。
第八條 本合同一式叁份。其中甲方留執一份,乙方留執一份,公證處留執一份。
甲方(簽章):_____ 乙方(簽章):_____
房屋共有權人(簽章):____
贈與服務合同 篇2
贈與人(甲方):身份證號碼:住所:電話:
受贈人(乙方):身份證號碼:住所:電話:
甲、乙雙方系關系,就甲方贈與房屋給乙方的相關事宜,經充分自愿協商一致,簽訂如下房屋贈與合同:
一、贈與房屋的基本情況贈與房產為甲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元(大寫)價格購買的私有房產,尚欠銀行房貸元(大寫),坐落于,房產證號:,土地使用證號:,建筑面積:
平方米。
二、甲方自愿將第一條所述房產無償贈與給乙方,乙方自愿接受上述房屋全部產權。
三、上述贈與房屋甲方須在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將房屋騰空,并交付房屋鑰匙給乙方。
且甲方須在年月
日前辦理完贈與房屋的產權至乙方名下的變更登記手續,辦理上述房屋產權變更登記的稅及相關費用由方負責。
四、甲方保證贈與給乙方的是上述房屋的全部所有權,不存在任何權利上的瑕疵,保證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
五、甲方贈與房屋交接前的債權債務由甲方負責,贈與房屋交接后的債權債務由乙方負責(包括贈與房屋交接后,即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后的房貸款由乙方負責償還)。
六、甲、乙雙方須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日內到公證處辦理贈與合同公證手續。
七、在本合同履行中,如任何一方違約,違約方須依法賠償守約方因此造成的實際損失,并承擔守約方起訴所產生的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等一切費用。
八、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人民法院起訴或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和訴訟只能選擇其一)。
九、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生效。
本合同壹式叁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到公證處辦理公證壹份,各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合同簽訂地點:合同簽訂地點:
合同簽訂時間: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合同簽訂時間: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贈與服務合同 篇3
甲方(贈與人):________(寫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贈人):________(寫明姓名、住址)
甲乙雙方就贈送________(贈與的標的物,如贈與8微機一臺,應寫明“浪潮386型微機一臺”,如其他物品,也應寫明該贈與物是什么、在什么位置)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將其所有的________(標的物)贈送給乙方,其所有權證明為:(寫明證明甲方擁有所有權的證據名稱,如贈與房屋,就應有房產所有權證,贈與微機應有購買該微機的發票等)
二、贈與物的交割
(寫明交割的條件,在什么時間、什么地點交割,辦理什么手續等等)
三、乙方應在________期限內辦理所有權轉移的手續逾期不辦的,視為拒絕贈與(也可以約定其他條件)。
四、本合同自________日起生效(可以寫自公證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簽字、蓋章)
乙方:________(簽字、蓋章)
________年___月___日
法定撤銷權的三種情況:
(1)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受贈人如果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贈與人的近親屬時,這表明,贈與合同賴以存在的感情基礎將不復存在,與之相適應,贈與合同也將失去存在意義,因此,法律賦予贈與人有權撤銷贈與。何謂嚴重侵害,我國民法典并未明確予以界定,造成實踐操作中的困難。我國臺灣地區的民法規定受贈人的行為須為應受刑法處罰的程度,若僅為一般侵權行為而不構成犯罪,則不發生贈與人的撤銷權。但考慮到贈與合同的單務性、無償性等特點,凡是受贈人實施的、足以危害贈與合同賴以存在的感情基礎的任何行為,均為此處的嚴重侵害行為,不僅包括受贈人對贈與人及其近親屬實施的犯罪行為,而且也包括受贈人對贈與人及其近親屬所實施的嚴重有損道德名譽等行為。至于受贈人的近親屬的范圍,應與《民法典》和有關的司法解釋確定的近親屬范圍相同。包括贈與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孫子女和外孫子女。
(2)受贈人對贈與人負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贈與人可以依法行使撤銷權。這里的扶養應是廣義上的扶養,包括扶養、撫養和贍養三種類型。但這里的扶養是指法定的扶養還是既包括法定的扶養也包括約定的扶養?有學者認為,受贈人對贈與人的撫養義務既可以是法定的,也可以是約定的。這是由贈與人撤銷權的立法目的決定的。如果僅僅把此處的扶養義務限定為法定的,勢必會限制和剝奪贈與人通過行使撤銷權來保護其權利。此處的扶養應僅指法定的扶養,因為我國民法典對于受贈人不履行約定義務在第192條第1款第3項中已作了專門規定,負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是指:一是存在受贈人不履行對贈與人撫養義務的事實,二是此事實是在受贈人有履行能力的情況下而不履行所致。如果受贈人在沒有撫養能力的情況下而不履行則屬于客觀上不能,表明受贈人主觀上并無不履行的故意,在此贈與人不能行使法定撤銷權。
(3)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一定的負擔,接受一定的約束。而受贈人如果不按約定履行該負擔的義務,是一種對自己諾言和對贈與人意愿的違背,從某種角度上講,也是有損贈與人的利益的。為此,法律特別賦予贈與人以法定撤銷權。從民法典角度來講,不履行約定的義務包括完全的不履行、遲延履行、不適當履行等,其中完全不履行包括拒絕履行和根本違約兩種情況。在這兩種情況下,贈與人行使法定撤銷權沒有爭議,但在不完全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情況下,能否行使撤銷權呢?對此,我國民法典沒有予以界定。筆者認為,如果將受贈人的部分不履行或者輕微違約行為也包括在不履行的范圍之內,則贈與人動輒就行使撤銷權,實際上等于贈與合同對贈與人無任何約束力,受贈人也將因為部分履行而易于受到損害。但如果在部分履行的情況下,不允許贈與人行使撤銷權,則對贈與人來說也是不公平的。因此,筆者認為,在受贈人部分不履行約定義務的情況下,應允許贈與人享有與受贈人不履行義務部分相適應的部分撤銷權,這樣既能維護贈與人的意志和利益,也可以避免贈與人法定撤銷權的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