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說明書
(a)在這種情形下,投標人應特別注意須知第26款所述的、對招標文件具有實質上的不響應的投標將予以拒絕的規定。依本須知第29款的規定,投標人應對每項選擇報價附上詳細的說明和詳細的價格分析表,并指明投標人對業主費用增加或減少的估算,只有這樣,選擇報價才有可能被業主接受,并包括在合同中。
(b)不包括詳細資格證明文件和偏差說明的標書,以及只有選擇報價的標書都可能被拒絕。業主在按照第29款評標后仍保留接受或拒絕按本款提交的任何選擇報價的權力。
16.3 如果按前附表第10欄所述,對招標文件中包括的某些基本設計或規范,邀請投標人對其提出技術性選擇報價,則這種技術性方案的選擇性報價,應附有評標所需要的所有資料,包括設計計算書、技術規范、價格細目、施工方案以及有關的其他細節。每一個技術方案的選擇性報價必須達到或超過基本的設計標準,只有這樣才會被認為具有響應性的。
據本款規定而提交的技術性選擇報價將依據其自身的優點被業主所考慮而不管投標人是否對基本項目進行報價。
16.4 如果依前附表第11欄所述,投標人主動提交的技術性替代方案將予考慮。原主動提交技術替代方案的投標人,必須按照本標書規定的基本技術要求提交基本報價。然后再向業主提供為了全面評價技術性替代方案所需的一切資料,其中包括設計計算書。技術規范、價格細目、建議的施工方案以及有關的其他細節。只限有符合基本技術要求且評估價最低的投標人,其所提交的技術性替代方案及選擇報價才會被考慮。
17 標前會議
17.1 投標人或其正式代表應于前附表第12欄所述日期和時間,按第12欄所述的地點出席標前會議。
17.2 會議的目的是澄清疑問,解答該階段可能提出的任何方面的問題,并允許投標人考察現場,了解情況。
17.3 投標人須在標前會召開兩星期前,以書面、電傳的形式提交問題。
17.4 會議紀要包括所有問題和答復的副本,將迅速提供給所有出席會議的投標人并隨后提供給所有獲得把招標文件的投標人。由于標前會議而產生的對本須知第7.1款中列的投標文件的任何修改,只能由業主按照本須知第9款的規定,以發放修改書的方式進行。不在會議紀要中給出。
18 投標書的形式和簽署
18.1 投標人按本須知第11款的規定,準備一份投標書正本和前附表第13行所述份數的副本,并明確寫明“投標書正本”和“投標書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處,以正本為準。
18.2 投標書的正本與副本均應使用擦不掉的墨水打印或書寫,并由投標人正式援助權的一個或幾個人簽署。授權書應以書面委托的方式出具,并附在投標書中。有增加或修正的各項,都應由一位或幾位投標書簽字人小簽。此項要求只有當原件(正本)被小簽并且副本據此完成時,才被認為是符合要求的。
18.3 全套投標書應無涂改、行間插字或刪除,除非這些刪改是根據已發出的修改書的指示進行的,或者是投標人造成的必須修改的錯誤。在后一種情況下,修改處應由一個或幾個投標書簽字人小簽。
18.4 每位投標人對每個合同只能提交一份投標書(按第16款提供的選擇性報價除外)。任何投標人都不允許以任何方式參與同一合同的其他投標人的投標。如果已作為一個聯營體的成員參加的投標,就不能獨立地或者再參加另一聯營體對同一個合同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