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政府公開招標合同
13.3 如果在買方發出索賠通知后 天內,賣方未作答復,上述索賠應視為已被賣方接受。如賣方未能在買方提出索賠通知后 天內或買方同意的更長時間內,按照本合同第13.2條規定的任何一種方法解決索賠事宜,買方將從合同款或從賣方開具的履約保證金保函中扣回索賠金額。如果這些金額不足以補償索賠金額,買方有權向賣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補償。
14 遲延交貨
14.1 賣方應按照“貨物需求一覽表及技術規格”中買方規定的時間表交貨和提供服務。
14.2 如果賣方無正當理由遲延交貨,買方有權提出違約損失賠償或解除合同。
14.3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如果賣方遇到不能按時交貨和提供服務的情況,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將不能按時交貨的理由、預期延誤時間通知買方。買方收到賣方 通知后,認為其理由正當的,可酌情延長交貨時間。
15 違約賠償
15.1 除合同第16條規定外,如果賣方沒有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交貨和提供服務,買方可要求賣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每周遲交貨物或未提供服務交貨價的0.5%計收。但違約金的最高限額為遲交貨物或沒有提供服務的合同價的5%.一周按7天計算,不足7天按一周計算。如果達到最高限額,買方有權解除合同。
16 不可抗力
16.1 如果雙方中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時,履行合同的期限應予延長,延長的期限應相當于不可抗力所影響的時間。
16.2 受事故影響的一方應在不可抗力的事故發生后盡快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發生后 天內,將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送達另一方。
16.3 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內容有變更必要的, 雙方應通過協商在 日內達成進一步履行合同的協議,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終止。
17 稅費
17.1 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稅費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相關規定。
18 合同爭議的解決
18.1 因合同履行中發生的爭議,可通過合同當事人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如自協商開始之起15日內得不到解決,雙方應將爭議提交同級政府采購辦公室調解。調解不成的,可申請北京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8.2 仲裁裁決為最終裁決,當事人一方在規定時間內不履行仲裁機構裁決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18.3 仲裁費用和訴訟費用除仲裁機構或法院另有裁決外,應由敗訴方負擔。
19 違約解除合同
19.1 在賣方違約的情況下,買方經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關審批后,可向賣方發出書面通知,部分或全部終止合同。同時保留向賣方追訴的權利。
19.1.1 賣方未能在合同規定的限期或買方同意延長的限期內,提供全部或部分貨物的;
19.1.2 賣方未能履行合同規定的其它主要義務的;
19.1.3 買方認為賣方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有腐敗和欺詐行為的。
19.1.3.1 “腐敗行為”和“欺詐行為”定義如下:
19.1.3.1.1 “腐敗行為”是指提供/給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價值的東西來影響買方在合同簽定、履行過程中的行為。
19.1.3.1.2 “欺詐行為”是指為了影響合同簽定、履行過程,以謊報事實的方法, 損害買方的利益的行為。
19.2 在買方根據上述第19.1條規定,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之后,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以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同意的方式,購買與未交付的貨物類似的貨物或服務,賣方應承擔買方購買類似貨物或服務而產生的額外支出。部分解除合同的,賣方應繼續履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
20 破產終止合同
20.1 如果賣方破產或無清償能力時,買方經報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審批后,可在任何時候以書面通知賣方,提出終止合同而不給賣方補償。該合同的終止將不損害或不影響買方已經采取或將要采取任何行動或補救措施的權利。
21 轉讓和分包
21.1 政府采購合同不能轉讓。
21.2經買方和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事先書面同意賣方可以將合同項下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分包后不能解除賣方履行本合同的責任和義務,接受分包的人與賣方共同對買方連帶承擔合同的責任和義務。
22 合同修改
22.1 買方和賣方都不得擅自變更本合同,但合同繼續履行將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如必須對合同條款進行改動時,當事人雙方須共同簽署書面文件,做為合同的補充,并報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23 通知
23.1 本合同任何一方給另一方的通知,都應以書面形式發送,而另一方也應以書面形式確認并發送到對方明確的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