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經紀合同(二)
第五節?指定事項
第十七條 甲方接受乙方或者乙方授權的指定下單人員的交易指令。乙方授權下列人員為乙方的指定下單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簽字留樣: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八條 甲方接受乙方或者乙方授權的資金調撥人的調撥資金指令。乙方授權下列人員為乙方的資金調撥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簽字留樣:________________
第十九條 甲方接受乙方或者乙方授權的結算單確認人在結算單上的簽字確認。乙方授權下列人員為乙方的結算單確認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簽字留樣: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條 乙方以下列通訊地址和號碼作為乙方與甲方業務往來的唯一有效地址和號碼: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 電子郵箱: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條 乙方如需變更其指定下單人、資金調撥人或者變更業務往來方式,需書面通知甲方并經甲方按規定程序確認后方生效。乙方未及時書面通知甲方的,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擔。
第六節?指令的下達
第二十二條 乙方交易指令可以通過書面、電話、電子化交易系統等方式中任一種下達。
書面方式下達的指令必須由乙方或者其指定下單人簽字。
電話、電子化交易等方式下達指令的,甲方有權進行同步錄音或者用其他方式保留原始指令記錄。乙方同意,電話錄音、電腦記錄等業務過程中形成的記錄與書面指令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條 甲方有權審核乙方的指令,包括保證金是否充足,指令內容是否齊全和明確,是否違反有關法規和交易所規則等,以確定指令的有效和無效;當確定乙方的指令為無效指令時,甲方有權拒絕執行乙方的指令。
第二十四條 乙方在發出指令后,可以在指令未成交或者未全部成交之前向甲方要求撤回或者修改指令。但如果該指令已經在期貨交易所成交,乙方則必須承擔交易結果。
第二十五條 乙方若申請套期保值頭寸,應當按照相關期貨交易所的規定提供相應的文件或者證明,并對上述文件的真實有效承擔責任,甲方應協助乙方申請套期保值頭寸。
第七節?報告和確認
第二十六條 甲方對乙方的期貨交易實行每日無負債結算。只要乙方在該交易日進行過交易或者有持倉,甲方均應在每個交易日閉市后按照本協議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向乙方發出顯示其帳戶權益狀況或者成交結果的交易結算單。乙方在某一天結算帳單上的簽字,即視為乙方對以前所有交易的確認。
第二十七條 乙方按照本協議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向甲方提出異議后,甲方應根據原始指令記錄和交易記錄及時核實。當對與交易結果有直接關聯的事項發生異議時,為避免損失的可能發生或者擴大,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異議時,有權將發生異議的未平倉合約進行平倉,由此發生的損失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
第二十八條 甲方的交易結果不符合乙方的交易指令,或者強行平倉不符合約定條件,甲方有過錯并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當在下一交易日閉市前重新執行乙方交易指令,或者恢復被強行平倉的頭寸,并賠償由此造成的直接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