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營企業離職證明(通用3篇)
私營企業離職證明 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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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證明一 _______先生/女士/小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在我公司擔任________(部門)的_______職務,由于___個人______原因提出辭職,現已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私營企業離職證明 篇2
規模大的單位,一般都有專門的人力資源辦公室。蓋人力資源蓋即可。
規模小的單位,沒有專門的人力資源辦公部門。蓋單位的公章。
一、離職證明,不能蓋財務章,也不能蓋合同章。應該蓋公司的公章或人力資源(人事部)章。
二、一般公司章上的內容是不是就是公司的全稱呢
公司的公章:是公司的全稱。
公司的財務章:公司全稱加上財務專用章幾個字。
公司的合同章:公司全稱加上合同專用章幾個字。
公司的人力資源章:公司全稱加上人力資源部幾個字。
三、各種章的用途
1、財務章、合同章、人力資源章等都具有法律效力,但一般用途不一樣。
2、公章使用范圍:凡是以公司名義發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紹信、證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可申請蓋章。
3、人力資源章用于本公司人力資源部。
4、財務章主要用于財務結算,開具收據、發票(有發票專用章的除外)給對方、銀行印簽必須留財務專用章等等,能夠代表公司承擔所有財務相關的義務,享受所有財務相關的權利。
《勞動法》第九十九條規定:
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也引發了勞動者再次就業應持有離職證明書、原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書的社會議論和呼聲。借鑒國際經驗,為維護勞動力市場秩序和勞動者的權益,20xx年《勞動合同法》明確了用人單位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法定義務,該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私營企業離職證明 篇3
某某自2-x年12月1日入職我學校擔任某某部門某某崗位,至2-x年12月12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此2年間無不良表現,工作良好期間曾被授予"某某"稱號(榮譽)經學校慎重考慮準予離職,已辦理交接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學校蓋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