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單位證明信
公證處:
我單位申請赴國探親(或定居、自費學習、公派。如果申請人已離境,要注明離境的時間)
現介紹到你處辦理如下公證并提供相應證明:
1.出生證明:
(性別)于x年x月x日在x省x市(或縣)出生。生父是,生母是。
2.結婚證明:
(性別,出生年月日)與(性別,出生年月日)于x年x月x日在x省x市(或縣)登記結婚。現在
是夫妻。
3、離婚證明:
(性別,出生年月日)與(性別,出生年月日)于x年x月x日在x省x市(或縣)登記結婚,x年x
月x日在x省x市(或縣)經xx部門登記(或調解、判決)離婚。至x年x月x日未再登記結婚。
4.未婚證明:
(性別,出生年月日,現住北京市xx區)至x年x月x日止未曾登記結婚。
已經離境者:(性別,出生年月日,原住北京市xx區)至x年x月x日離境之日止在中國居住期間
未曾登記結婚。
5. 經歷證明:
(性別,出生年月日)于x年x月至x年x月在xx單位(應寫明全稱)任(職稱或職務),x年x月至
x年x月在xx單位任(或從事何種工作)。
6. 未受刑事處分證明:
(性別,出生年月日,現(或原)住北京市xx區)至x年x月x日止(已離境者請注明至x年x月x日
離境之日止)在中國居住期間沒有受過刑事處分。
7. 域處親屬關系證明:
(性別,出生年月日,現住北京市xx區)是居住在國xx市(性 別,出生年月日)的
(相互關系)。
8. 親屬關系證明:
(性別,出生年月日),的配偶是(出生年月日),子(或女)是(出生年月日),父親是
(出生年月日),母親是(出生年月日),哥哥是(出生年月日),弟弟是(出生年月
日),妹妹是(出生年月日)。
9. 國籍證明:
(性別,出生年月日,現(原)戶籍地在北京市xx區路號)具有中國國籍。
(單位人事部門印章)
開信人:
x年x月x日
注:(1)證明信由申請人所在單位的檔案管理部門,如人事、組織、勞資部門、人才交流中心或
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根據掌握的真實情況負責書寫,并寫明出處,由書寫人簽名,加蓋人事、
勞資、人才交流中心等部門的專用章。凡由當事人本人寫的證明信一律無效。
(2)證明信為二頁以上的,需加蓋騎縫章。
(3)申辦哪種證明,提供哪種內容,不辦的不必提供。
(4)證明信在開出后十天內有效。
(5)公證申請一經受理應即時繳納公證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