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日本的證明樣本(精選3篇)
在職日本的證明樣本 篇1
茲證明先生(小姐/女士)出生于x年xx月xx日,先生(小姐/女士)是我公司在職人員,從x年xx月xx日起在我公司任職至今,職位是,薪酬為人民幣x元/月。
公司地址:xx市路號xx大廈樓x室
郵政編碼:
上級主管領導:先生(小姐/女士)
聯系電話:(區號)(固定電話號碼)
特此證明!
xx市x有限公司
(上級主管領導簽名)
x年xx月xx日
(加蓋公章)
在職日本的證明樣本 篇2
申請人姓名(護照號碼) 先生/女士(根據實際情況選擇稱謂),年齡填阿拉伯數字歲,在本公司工作填阿拉伯數字年,擔任 現任職位名稱 職務,月薪填阿拉伯數字人民幣。該員工在日沒有直系親屬,在本公司也沒有任何經濟問題和債務,這次自費申請赴日
旅游,我公司保證他/她(根據實際情況選擇稱謂)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按時出入境,并保留其在公司的職位。
領導簽名:
公司名稱(加蓋公司公章):
公司地址:
公司電話:
公司傳真:
紅色部分請根據實際情況修改
在職日本的證明樣本 篇3
一聽到“虛開證明”,我就感覺到不對,因為畢竟不是真實的,如今法規相對比較健全,一定存在著風險的,雖然目前“風平浪靜”,今后來看,有以下風險。
(1)銀行起訴企業
為滿足員工購房購車,單位出具虛假收入證明,證明上就有單位的公章,銀行依此證明向員工發放貸款。如果貸款月供超出員工實際收入,員工將無力承擔,只能中斷銀行還款。如果銀行核實,將發現單位出具了虛假收入證明,于是,銀行可將單位和員工一起起訴到法院,要求承擔連帶還款義務。
企業虛開收入證明的行為是違反民法中“誠信原則”的,而且也無法排除與員工“惡意串通”的嫌疑,可以說,企業開假證明在主觀上是故意的,對銀行的利益造成了侵害,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同時,企業的這種不誠信行為,很可能被銀行拿入“黑名單”,對單位今后的貸款、融資等都不好。
(2)產生勞動糾紛
員工在外遭遇交通事故,為向責任方獲取較高的誤工費,在員工的要求下,企業為員工開具了超出員工實際收入的虛假收入證明。
今后,如果員工以此證明為據,因交通事故誤工期間與企業有勞動關系,申請企業補收入差額和社保,包括正式上班后要求以該收入證明中的收入給予付薪等,雖然企業可拿勞動合同中的工資、銀行工資流水帳明細來說明,但一般勞動合同只說的是基本工資,沒有說明全額工資是多少,銀行流水只能證明公司每月實際支付的.工資,并不能說明每月都足額支付。基于這種邏輯和實際情況,如果員工起訴,企業極可能存在敗訴。
(3)承擔偽證責任。
員工家屬工傷后,員工本人參與了家屬的護理,在護理誤工費開具收入證明時,公司為滿足員工想多得到賠償的愿望,開具了虛高的收入證明。
如果家屬所在單位認真核實,將不會認可這個收入證明,而且這家單位可以對員工的單位進行起訴。根據有關法律,訴訟相關人偽造證據,法院可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存在勞動關系。
有時候,有的員工雖然已經離開公司,而且沒有辦離職手續,后來找到公司,說現在沒有上班,想辦理信用卡等,讓公司出具一份收入證明,公司就答應并開具了收入證明。
后來,如果員工拿著該收入證明說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由于該證明上明確說到該員工是公司的員工,而且有公司公章。如果公司認可該證明是真實的,并認為該證明不能作為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如果沒有其他有力證據來證明(比如:離職申請表),公司也將面臨敗訴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