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包裝修合同樣本
2. 指派(姓名) 為乙方工地代表,負責合同履行,并按合同要求組織施工,保質保量地按期完成施工任務。
3. 負責施工現場的安全,嚴防火災、佩證上崗、文明施工,并防止施工造成的管道堵塞、滲漏水、停電、物品損壞等事故發生而影響他人。萬一發生,必需盡快負責修復或賠償。
4. 嚴格履行合同,實行信譽工期,如果因延遲完工,如脫料、窩工或借故誘使甲方墊資,舉查后均按違約處。
5. 在裝潢施工范圍內承擔保修責任,保修期自工程竣工甲方驗收入合格之日算起,為12個月。
第九條:違約責任
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間,擅自解除合同方,應按合同總金額5%作為違約金付給對方。因擅自解除合同,使對方造成的實際損失超過違約金的,應進行補償。
第十條:爭議解決
1、本合同履行期間,雙方如發生爭議,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前提下,雙方應協商解決。或憑本合同和乙方開具的統一發票向市室內裝飾行業協會家庭裝潢專業委員會投訴,請求解決。
2、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協商、調解解決不成時,可以按照本合同約定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1. 合同經雙方簽字生效后,雙方必需嚴格遵守。任何一方需變更合同的內容,應經雙方協商一致后重新簽訂補充協議。如需終止合同,提出終止合同的一方要以書面形式提出,應按合同總價款的10%交付違約金,并辦理終止合同手續。
2. 施工過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終止合同,須向另一方以書面形式提出,經雙方同意辦理清算手續,訂立終止合同協議后,可視為本合同解除。
第十二條:合同生效
1. 本合同和合同附件向雙方蓋章,簽字后生效。
2. 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 本合同(包括合同附件、補充合同)一式份,甲乙雙方及見證部門各執壹份。
甲方(業主): (簽章) 乙方: (簽章)
住所地址: 企業地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工作單位: 法人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