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飾裝潢設計合同
11. 歸功及刊物
11.1 在適合可行的情況下,為本項目所準備的相關規格書目、繪圖表及施工地標志上,應適當地并入“LIM.TEO+WILKESDESIGNWORKS”字樣的歸功詞。
11.2 所有公開發布將列明LIM.TEO+WILKESDESIGNWORKS為項目的室內設計顧問。
11.3 設計方有權發表其與本項目相關的作品。
12. 終止合同及部分服務
12.1 業方可予設計方__________天的書面通知以終止本合同。__________天書面通知期滿后,本合同將被終止而不影響業方繼續支付以下費用的義務:
(a) 所有應付而尚未支付于設計方之款項。
(b) 所有已完成且應付之各階段的設計服務費用。
(c) 所有對正在進行中的各階段或多個階段應付的費用。為免產生爭議,進行中的各階段或多個階段應付的費用將如同已完成該階段或該等階段而應付的費用。
(d) 本合同規定應付的協議費用余額的百分之__________的損害賠償金。由于設計方的原因引起的業方終止本合同,本條不適用。
(e) 所有應償還及實付費用和支出。
12.2 如因業方的下述各項情況,設計方可在予以業方__________天的書面通知后終止本案:
(a) 業方表現出有意放棄此項目。
(b) 業方無法或拒絕或疏于支付到期之費用給設計方。
(c) 業方在司法審判的管理,或遭清算管理,或遭破產管理的狀況下。
(d) 業方不履行本案服務范圍需配合設計方的義務或干擾設計方的工作。
12.3 依以上第12.2條終止本案后,業方必有以第12.1(a)、(b)、(c)、(d)及(e)條規定之細項支付費用于設計方。
13. 轉讓條款
13.1 業方及設計方之任一方如未經其另一方書面之方式同意,不得轉讓本案予第三方。
14. 合同之變更或修正
14.1 本案內之所有規定對雙方均具約束力。除非以書面之方式并經雙方簽認,否則,任何對本案之條款及條件的變更或修正均屬無效。
15. 合同解釋與仲裁
15.1 于合同執行間,所有發生于業方和設計方間對合同內任何事務之爭議或差異,則應提交單一仲裁人處理,惟若雙方無法就單一仲裁人之選定取得共識,則應提交三名仲裁人決定,其中雙方可各選定一名仲裁人并由此二名仲裁人共同推舉第三名獨立之仲裁人。
15.2 本合同之解釋及裁定均應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對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或事項擁有審判權。
16. 本合同一式四份,設計方、業方各持兩份。合同一經雙方簽字即時生效。
茲雙方在見證下簽署本合同:
簽署人: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見證人:__________________
簽署人: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見證人: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