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山地合同(精選3篇)
轉讓山地合同 篇1
甲方: 小組 乙方:
乙方為發展個體經濟、擴大種養業規模,需要甲方處于南村南機坳一塊山地開發利用。現經雙方協商,同意訂立如下轉讓協議。
1、甲方同意轉讓山地的永久使用權給乙方。具體山地界址為:東以南村坑口劉街生澡堂墻過2米處為界;西以原水泥廠拆除的房屋屋基為界;北以原遂井公路老路溝邊(南進一米)為界;南以靠山掘進10米為界。共計總面積約 平方米。
2、乙方以每平方米 元的轉讓并青苗補償費購買此山地的永久性使用權。共計人民幣 元整。一次性從銀行轉入甲方賬戶。
3、此山地轉讓永久性使用權后所產生的后期費用(如山地平整等)由乙方自行解決,甲方概不負責。
4、此山地轉讓永久性使用權后,若乙方在開發利用過程中遇到有關糾紛,甲方有義務協調解決。
5、此山地轉讓永久性使用權后,乙方如需要在此地建房舍,則甲方代表應在乙方申請表上簽字。
6、乙方獲得此山地的永久性使用權后,不得轉賣。
7、以上協議條款雙方表示無異議,應共同遵守,永不反悔。款項付清,雙方簽字后即產生法律效力。
此協議一式九份,甲方執七份,乙方執一份,村委會執一份。 協議訂立人:
甲方(代表簽字):
乙方(代表簽字):
年月日
轉讓山地合同 篇2
轉 讓 方(甲方):
受 讓 方(乙方):
經營證照持有人(丙方):
甲、乙、丙三方經友好協商,將位于 房屋租賃使用權轉讓和
洗浴資產轉讓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同意將其位于 的 浴池全套設備、設施、裝潢等一次性轉讓給乙方。本次一次性轉讓范圍包括甲方投資的浴室裝潢,儲水罐及管道,池水加溫設備,1個休息室、所有個包間、更衣間、前臺等處的空調、按摩擦背床、休息椅、更衣廚柜、監控通訊設施、影視設施、前臺設施等經營性設備,浴室必備的設備等經營物品,甲方已交付給房東至 年 月 日的房租等,轉讓費總計為人民幣大寫 整(¥ 元)。
二、甲方、丙方必須在 年 月 日將浴室經營必備的、完整的、合法有效的手續、通過法定年審的經營證照交付乙方。丙方同意將位于 的 浴池經營經營證照無償提供給乙方使用,保證乙方的合法經營權;丙方同意今后協助乙方在其持有的證照有效期內的年審工作。
三、交接及付款方式:
1)乙方于 年 月 日支付給甲方定金人民幣 元整(¥ 元);
2乙方在 年 月 日前支付給甲方轉讓費人民幣 元整(¥ 元),實付人民幣 元整(¥ 元);甲乙方共同清點交接設備物品,甲方交付乙方房東開具的房租收據及與房東簽訂的至 年 月 日止的房屋租賃合同,乙方取得設備、物品所有權和經營權;交接完畢
3)乙方取得經過年審的浴室經營必備的合法有效做營業證照時支付余款。
四、乙方于 年 月 日前支付轉讓費時已取得所有動產所有權,甲方當日交付甲方經營時,必須保證所有設備物品與清單一致,如有毀損按價在余款中扣除。
五、轉讓前浴室所有債務及甲方經營期間所有費用與乙方無關,由甲方償付;轉讓后發生的債務及費用與甲方無關,由乙方償付。如因甲方未償還轉讓前債務及費用與債權人發生糾紛而影響浴室經營或造成浴室設備設施被強行抵債或損毀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賠償經營損失及物資損失。
七、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在乙方支付定金后如有違約,違約方向對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 萬元整。
2)如因丙方不愿或延遲提供浴定營業證照年審換證所需丙方應提供證件而影響乙方正常經營或受到經濟處罰的,丙方應向乙方賠償經營損失和罰款。甲方必須保證丙方與乙方簽訂房屋續租合同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個一份三方確認無競爭已后簽字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簽字):
年 月 日
轉讓山地合同 篇3
甲方(出讓方):。
負 責 人:
乙方(受讓方):
為了規范山林流轉行為,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林業健康快速發展,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本著平等協商、自愿互利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自愿訂立本合同。
一、流轉山林的概況
1、林權證號:
2、四至界畔(以林權證為準):
3、流轉物:山林和林地及林地之上的白竹、松樹、杉樹、柏樹、雜樹等附著物。
4、流轉山林總面積:
二、流轉期限及起止時間
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三、流轉價款和支付方式
1、價款:流轉總價款(山林流轉的一切費用)共計人民幣33萬元(大寫:叁拾叁萬元整)。
2、支付方式: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乙方向甲方支付其全部流轉費。
四、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有權按本合同的規定收取流轉費。
(2)有權在本合同期滿后收回流轉山林經營權。
2、義務
(1)確認上述流轉山林的產權清晰,沒有山界不明等權屬糾紛和經濟糾紛;不是甲方債務的抵押物。如在流轉后發現原來存在林地、林木權屬糾紛和經濟糾紛的,由甲方負責處理并承擔相應責任。
(2)積極協助、配合乙方解決與本組村民及周邊環境所發生的邊界爭議,并維護乙方對其山林的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其流轉合同。
(3)不得干涉乙方對其山林的自主經營權,不得毀損山林內的竹木和到該山林中采集竹木和竹筍,不得將牛、羊等牲畜牽進山林中放牧。不得使用該山林中的樹木。本組村民除編制其生活用具在經乙方允許的情況下,方可使用少量的白竹外,甲方均不得贈與、出售和使用其山林中的竹木。
(4)負責提供相關資料并協助乙方辦理林木采伐手續和營造山林規劃、并大力支持山林的防火及病蟲害防治等工作。
(5)對其流轉費自行分配,因內部的分配問題所產生的糾紛由甲方自行解決,與乙方無關。
(6)在流轉期內,因乙方生產經營需要新修或擴建公路,甲方必須予以積極配合、并為乙方提供土地和做好協調工作。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依法享有山林和林地及林地之上的白竹、松樹、杉樹、柏樹、雜樹等附著物(流轉物)的使用、收益和對該山林經營權進行再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依法處置竹木及產品。有權與其他農戶聯合經營,將經營權入股,從事林業合作生產。
(2)有權享受國家優惠政策和扶持。
(3)流轉山林和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賠償和補償。
2、義務
(1)維持流轉山林的林業用途,不得用于非林建設或者閑置荒蕪。
(2)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自行或準許他人在流轉林地內毀林開墾、采石、挖沙、取土等給林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行為。
(3)依法做好森林防火和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4)流轉合同期滿,乙方向甲方交還山林時不能有天窗的現象出現,必須保留竹長 米以上,樹木直徑不得小于 cm。
(三)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1、甲乙雙方均可行使和履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2、根據乙方生產經營的需要,雙方持原有林權證書和本流轉合同,共同到原辦證單位作林權變更登記。
3、其他:
五、違約責任及其他約定事項
1、甲乙雙方應嚴格履行本合同,如一方當事人違約,違約方除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10萬元(大寫:拾萬元整)外、還應當賠償守約方的一切損失。
2、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不因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的變更而影響本合同的法律效力。
3、因本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及終止等發生爭議時,經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其他約定事項:
5、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一致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鎮人民政府、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各執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甲方負責人:
甲方村民代表:
年月日
在 場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