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轉讓合同
甲方(轉讓方):
主要負責人:
地址:
乙方(受讓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本協議簽定于(地址):
鑒于:
1、甲方在2006 年 7月 31日公告了擬出售的資產包組合,并于乙方競價前將擬轉讓資產包組合及資產包內資產項目的調整情況書面(包括電子光盤形式)通知了乙方。乙方對資產包內不良資產的狀況已有充分的了解,雙方一致同意以資產包內資產(包括債權本金及利息以及股權資產、實物資產、抵債資產、有關訴訟費用、表外利息)以及其他財產權利作為本次交易的轉讓標的,最終標的金額以甲方審批同意并報經相關監管部門備案的數據為準,其有關資料已列于本協議附件。
2、在轉讓標的的現有狀況下,經協商一致,甲方同意按本協議約定的對價,將標的項下主權利以及相應的從權利全部轉讓給乙方。乙方同意接受該等轉讓標的并按本協議的約定向甲方悉數支付轉讓價款。
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甲方和乙方在平等自愿基礎上,經協商一致,達成以下條款,共同遵守。
第一條 轉讓標的
1.1 甲方同意將其對轉讓標的所享有的截止至轉讓資產交割“基準日”的330項(筆) 年 月 日 (以下稱轉讓資產交割“基準日”) 項(筆)債權資產整體債權(股權)余額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 項股權資產 元, 項抵債資產 元(上述轉讓標的的明細見附件清單),按本協議約定之條件全部轉讓給乙方。
1.2上述轉讓標的從資產交割“基準日”基準日至全部資產交割手續辦理完畢期間收到的全部收入一并轉讓給乙方。
第二條 轉讓價款與支付
2.1 本協議項下轉讓標的的轉讓價款為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
2.2 在本協議簽署后七日內,乙方原已交付的保證金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將作為首付款支付給甲方,同時,乙方應當在本協議簽署后30日內支付剩余應付款項的50%即(大寫) 元,(小寫) 元,,在本協議簽署后45日內付清全部轉讓價款。但乙方可以提前付清全部款項。應將上述價款一次性劃付至甲方指定賬戶(由于乙方原已交付定金及保證金 萬元,因此,乙方此次實際補交付轉讓價款剩余未交款項的金額為人民幣 (大寫) (小寫) 元)。
甲方開戶行:
賬戶名稱:
賬號:
2.3如本協議簽署后后七日內乙方未能足額乙方未能履行2.2之規定支付轉讓價款,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在本協議簽署后八日起計算的五個工作日內補足剩余未交付的轉讓價款,同時有權要求乙方支付違約罰金, 違約罰金的計算標準為自本協議簽署后八日起計算,每延期一個自然天按照應補足余款金額的萬分之五計付。
2.4如乙方未能如期履行2.2、2.3之規定,即為違約,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書》,并有權采取相應的一切措施。乙方鄭重承諾:若發生本款敘述的乙方單方面毀約情況,乙方已交付甲方的首付款甲方不再退還,做為乙方支付給甲方的違約賠償金處理。
第三條 轉讓標的范圍內資產及權利的轉移
3.1 自本協議生效乙方付清本協議2.1規定之轉讓價款之日起, 轉讓標的范圍內資產及權利由甲方轉移至乙方。
3.2 轉讓標的范圍內資產及權利轉移之同時,與其相關的全部從權利(包括但不限于保證債權、 抵押權、質押權)也一同轉讓給乙方。有關資產或權利需要辦理產權轉移或權利人變更手續的,由乙方自行負責辦理并承擔相關費用,甲方予以手續上的協助。
3.3 轉讓標的范圍內資產及權利轉移之同時,與本次標的債權資產有關的涉及中介機構的委托代理協議(合同)也一同轉讓給乙方。除非受托人同意,或者出現合同中約定的解除事由,否則乙方作為新的委托方,應當繼續接受原委托代理協議(合同)的約束,并承繼甲方與受托人的委托代理關系以及甲方的有關權利義務。
3.4自乙方依本協議第二條之約定付清全部款項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甲方與乙方辦理完畢資產交割和資料交接的有關手續。本協議2.2約定的付款期內以及甲乙雙方辦理資產交割和資料交接的有關手續的期間為甲方與乙方的資產共管期,共管期內轉讓標的產生的收益歸乙方所有。資產交割和資料交接的有關手續辦理完畢后,甲方不再負責對轉讓標的范圍內的資產(權利)和有關資料的管理工作。(除乙方委托甲方管理外)。甲方應當在本合同后的六十日(或乙方同意的較長期間)內,就本《協議》項下標的資產(權利)已由甲方轉讓給乙方的情況以甲乙雙方聯合公告通知的方式(或者,必要時按照適用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其他方式)通知每項資產的義務人。
3.5如乙方能夠完全履行本協議第二條之約定,甲方同意在本協議簽署后的六十日(或乙方書面同意的較長期間)內,就本《協議》項下標的資產(權利)已由甲方轉讓給乙方的情況以甲乙雙方聯合公告通知的方式(或者,必要時按照適用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其他方式)通知每項資產的義務人。自乙方依本協議第二條之約定付清全部款項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甲方與乙方辦理完畢資產交割和資料交接的有關手續。此30個工作日內為甲方與乙方的資產共管期,共管期內轉讓標的產生的收益歸乙方所有。資產交割和資料交接的有關手續辦理完畢后甲方不再負責對轉讓標的范圍內的資產(權利)和有關資料管理工作。
3.6甲方應在交割時交付或向乙方提供以下文件:
3.6.1《貸款合同》原件或復印件(如有)
3.6.2《擔保合同》原件或復印件(如有)
3.6.3《保證合同》原件或復印件(如有)
3.6.4貸款借據原件或復印件(如有)
3.6.5訴訟文件原件或復印件(如有)
3.6.6和解協議、法院判決或轉讓協議的原件或復印件(如有)
3.6.7土地使用權他項權利登記證書原件或復印件(如有)
3.6.8房屋、建筑物他項權利登記證書原件或復印件(如有)
3.6.9房地產抵押確認書原件或復印件(如有)
3.6.10其他財產的他項權利登記證書原件或復印件(如有)
3.6.11原權利人將轉讓標的轉讓給甲方時,由原權利人和甲方達成的有關協議,以及相關的轉讓通知原件或復印件(如有)
3.6.12有關的催收通知及回執原件或復印件(如有)
3.6.13包含在“投資者審閱文檔”中的其他文件的原件或復印件(如有)
3.6.14其他甲方認為應當移交的有關材料原件或復印件(如有)
第四條 共管期內事項的有關約定
34.17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對于甲方轉讓的資產包內的股權資產,甲方原持股企業的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具有優先購買權。甲方就打包轉讓其原持有的天津工業投資有限公司、天津市設備調劑租賃公司、天津金榮投資有限公司股權資產一事,已經履行了通知原持股企業董事會并通過董事會秘書通知其他股東的義務。鑒于股權資產的特殊性,在本《協議》簽署后的共管期內,乙方委托并授權甲方與本款所述的三家公司的有關股東協商處理有關問題,具體委托并授權的內容及其他有關問題, 雙方在另行簽訂的有關委托協議中約定。共管期結束后,甲方將不再參與資產包內股權資產的經營管理和處理。在共管期間或之后,乙方對涉及受讓的資產包內的股權資產權利的行使和處置(如甲方持股企業的其他股東對股權資產優先購買權等問題),應依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如果上述三戶企業的其他股東要求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其購買價格不低于甲方列明的價格(有關價格見本協議附件),則乙方無條件予以認可。如果其他股東的報價低于甲方所列價格,則由乙方與其他股東協商確定轉讓價格或由乙方授權甲方與其他股東協商確定轉讓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