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專賣執法工作自查報告
(五)紀律上的自由化。在市場經濟的大潮中,一些基層執法人員忘掉了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拋棄了勤勤懇懇、任勞任怨的愛崗敬業精神,把組織紀律、規章制度當作束縛個人的條條框框。有的充當卷煙違法經營者的保護傘,“罩著”親朋好友,默許他們從事非法販煙活動;有的與不法煙販同流合污,合伙經營非法卷煙,謀取個人私利;有的知法犯法,以身試法,明目張膽地販賣假煙,如此種種,目無法紀,不一而足。
(六)監督上的虛無化。從實際情況看,少數基層單位沒有設立專門的法制管理機構或專職人員,無法正常開展對日常行政執法活動的指導與監督,造成基層專賣執法工作的一大漏洞。設有專門的法制管理機構單位的工作人員,由于怕得罪人的思想作怪,工作開展不力,也成了聾子的耳朵。少數單位的同一辦案人員既負責案件的調查取證工作,又負責提出或做出案件的處罰決定,這種查處“一條龍”,無任何監督制約的執法行為,不僅不利于保證案件處理的合法性、公正性,也不利于廉政建設。由于缺乏對執法行為的獎懲機制,執法與否、執法好與壞都一樣,導致專賣行政執法水平不高,引起執法糾紛的事件時有發生。
二、存在不良傾向的主要根源
(一)理念因素。由于煙草行業專賣專營的特殊體制,導致少數人在潛意識中有著“皇帝女兒不愁嫁”的陳舊觀念。目前,在一定程度上,部分煙草企業還存在著“重經營、輕管理;重利益、輕形象”的思想 認識,把主要的精力和力量都放在卷煙經營和效益增長上,重視短期利益,忽視長遠建設,因而對專賣執法隊伍建設未給予足夠的重視,對執法中所遇到的問題和困難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或者把重視僅僅停留在口頭上,并沒有真正落實到具體行動中,造成了管理的缺位。
(二)體制因素。煙草專賣專營的管理體制形成于1984年,幾十年來未有大的改變,當年計劃經濟體制下建立的管理體制,在今天市場經濟條件下已經遠遠不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這樣就造成了兩種機制的缺失:一是缺少開放聯合性的執法機制。專賣執法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不僅要注意煙草內部本身的因素,還要考慮到社會輿論、相關部門、地方政府、經濟發展形勢等方面的因素。由于卷煙是煙草部門經營的特殊商品,加之社會上對煙草行業存有偏見,少數部門認為煙草專賣管理是煙草部門自己的事情,不愿意開展聯合執法,或者開展執法活動要報酬、要經費,造成執法成本高,效果不佳。二是缺少相對穩定性的執法機制。專賣執法隊伍的特點是:正式員工少,聘用人員多,機構改革時聘用人員隨時有被解聘的可能,人員流動性強,造成聘用人員臨時性的思想嚴重,缺乏系統學習培訓的機會和提高自身素質的動力。同時,由于正式員工與聘用人員之間的收入差距很大,導致聘用人員心理失衡和違紀違規行為的發生。
(三)環境因素。煙草企業因體制原因,長期處于一種半封閉、全壟斷的狀態,作業技術含量不高,競爭不激烈,正式員工危機意識不強,一方面,內部劣勢員工“出不去”、外部強勢人才“難進來”形成矛盾,另一方面,很多煙草企業為構建內外部和諧環境,不論進入企業人員的素質如何,一律開綠燈,對內部員工子女實行內部消化,解決工作問題,對外安排照顧一些社會上的關系戶,搞裙帶關系和“換手抓背”式的人員安置,造成員工的整體結構與企業長遠發展的要求無法適應,特別是價值驅動人才資源的機制還未形成,難以真正形成“能進能出”的用人格局。同時,由于員工培訓工作的滯后,企業習慣于計劃經濟體制下的靜態管理模式,沒有建立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動態管理,沒有花大力氣和本錢開展培訓工作,或者培訓工作隨意性較大,缺乏系統性、針對性和實效性,導致員工整體素質不高,制約了專賣執法工作的有效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