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鑒定銷毀制度(精選5篇)
檔案鑒定銷毀制度 篇1
檔案室保管的檔案,經認真鑒定后,確認沒有保存價值的或已經保管期滿(長期保管為16~30年左右,短期保管為15年以下)的檔案就應進行銷毀。檔案的銷毀工作是一項十分嚴肅的工作,必須認真做好,為此,特制定如下銷毀制度。
一、銷毀檔案的標準
1.保管時間標準
短期保管的檔案,15年期滿,經過認真復查,分管校長批準即可銷毀;30年保管的檔案,50年期滿,經再次鑒定確認已無繼續保存的必要,經分管校長批準即可銷毀。
2.檔案內容、來源、形式標準
檔案室對所管檔案在堅持“期滿鑒定銷毀”的原則下,對原基礎不好的案卷或保管期限不明確的案卷,要再進行一次認真的鑒定,用檔案的內容、來源、形式為標準,重新判定檔案的價值,剔除無繼續保存價值的檔案。
二、銷毀檔案的程序
1.檔案室對已保管期滿,擬銷毀檔案提出存毀的初步意見;并對擬銷毀的檔案按類別造冊登記,分別送交檔案形成部門領導進行初審。
2.匯總初審意見,編造檔案銷毀清冊。銷毀清冊,是準備剔除銷毀案卷的登記薄。同時,還應撰寫一份銷毀檔案的書面報告。
3.銷毀清冊連同銷毀檔案的書面報告送交分管校長審核、批準。
4.銷毀時要進行監銷
經鑒定批準銷毀的檔案,必須送指定地點化為紙漿;不準出賣或做其它用;銷毀檔案時,要有人監銷,并在銷毀清冊上注明“已銷毀”字樣和銷毀日期,監銷人要簽名蓋章以示負責。經審查不準銷毀的檔案仍繼續保存,并在銷毀清冊上詳細注明。
三、銷毀檔案的組織領導
1.檔案銷毀的具體工作由檔案室承辦,并將銷毀清冊立卷歸檔。
2.送交檔案形成部門進行初審的擬銷毀案卷的清冊,必須經分管校長簽字,方為生效;并加以妥善保管。
3.銷毀清冊及銷毀檔案的書面報告必須經校主管檔案工作領導簽字,方能生效。
檔案鑒定銷毀制度 篇2
1.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長期和短期三種。
2.檔案鑒定工作是在學校領導的主持下,由綜合檔案室管理人員和檔案鑒定小組成員,根據檔案的不同保管期限對已到保管期限的檔案重新進行審查,作出鑒定,提出存毀意見
3.經鑒定對失去利用和保存價值的檔案,需要銷毀的由鑒定小組提出意見,編造銷毀清冊,經領導審批后銷毀。未經鑒定,任何人不得隨意銷毀檔案。
4.銷毀檔案時,要有兩人以上監銷,監銷人員在銷毀前應認真清點核對,在銷毀清冊上簽章,并將銷毀情況報告領導,銷毀清冊入檔案保存。
圖書管理制度
l、管理人員應熱情為師生服務,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做好保管和借閱工作。
2、建立健全圖書帳冊。新購進的圖書都要及時分類、編號、登記、上架,并定期清點核對,做到帳物相符。年終將一年的報刊裝訂成冊,歸類存放。損壞的圖書要履行注銷手續,己禁止閱讀的.圖書按上級規定妥善處理。
3、圖書館保持清潔、干燥、通風、避光,做好防火、防塵、防霉、防蛀、防盜工作;閱覽室保持室內肅靜和環境衛生,不大聲喧嘩,不亂丟果皮和紙屑。
4、借閱圖書憑借書證辦理手續,一次不得超過規定本數,按時歸還;閱覽報刊不準亂寫亂劃,不準剪貼,不準攜帶出室。
5、做好檢查和補修工作。還書時要認真檢查圖書是否完好,閱覽時要重視檢查是否有人損壞報刊。管理人員要及時修補損壞的書籍、雜志。
6、愛護圖書,損壞賠償。教育讀者愛護借閱和閱覽的圖書報刊,如有遺失或損壞視情節照價賠償或加倍賠償,故意破壞者要從重處罰。
檔案鑒定銷毀制度 篇3
一、依照檔案法律法規,,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定期進行一次檔案鑒定和銷毀工作。
二、需要銷毀的檔案,必須按“慎重穩妥”的原則,存放3個月后,再行銷毀。
三、檔案的鑒定和銷毀工作,必須在主管校長領導下,由校檔案鑒定小組負責進行。
四、對保管期限已滿,或經鑒定確無保存價值的檔案,綜合檔案室必須逐件填寫檔案銷毀清冊(包括清冊封面內容、登記欄目、立檔單位和全宗簡要說明),報請校檔案鑒定小組審查。
五、學校檔案鑒定小組將檔案鑒定工作情況寫成報告,連同檔案銷毀清冊,報請主管校長審批后,方可實施銷毀。
六、銷毀檔案時,必須指派專人(兩人以上)監銷,監銷人員要依據檔案銷毀清冊,認真核對檔案,確認無誤,方可進行銷毀,并在銷毀清冊上簽名或蓋章。
七、檔案銷毀清冊要永久保存。
檔案鑒定銷毀制度 篇4
第一條成立學校檔案鑒定領導小組,鑒定領導小組由校檔案館、校保密委員會和有關業務部門人員組成。在主管校長領導下,檔案館會同有關職能部門組成,定期開展檔案鑒定工作。
第二條 檔案鑒定小組對被鑒定的各種載體的檔案材料,要逐卷逐件地進行審查,準確地判定,對擬銷毀的檔案作出鑒定。
第三條鑒定完畢后寫出鑒定報告,提出處理意見,鑒定小組成員須在鑒定報告上簽字,經有關業務部門負責人簽字,報主管業務校長審批。
第四條可銷毀的檔案要逐件填寫銷毀清單,登記造冊。銷毀檔案要由三人以上執行。銷毀后要在銷毀清單上注明“已銷毀”字樣及銷毀日期,造冊人、銷毀人、監銷人和主管領導應簽名蓋章。
第五條鑒定報告與檔案銷毀后的目錄清單一并由檔案館永久保存。
檔案鑒定銷毀制度 篇5
為進一步做好對檔案的價值和保管期限的鑒定工作,加強檔案銷毀和移交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檔案鑒定工作是指檔案價值鑒定,即鑒別檔案的保存價值并
確定其保管期限。檔案的鑒定工作包括歸檔鑒定和復審鑒定。
二、檔案鑒定應貫徹“審查從細、留存從寬”的原則,既要考慮歷史發展的需要,又要服務于現實工作。
三、檔案歸檔鑒定由檔案管理部門指導歸檔部門進行。
四、定期組織檔案復審鑒定。各單位應加強鑒定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鑒定小組,鑒定小組由本單位領導、檔案部門和相關業務部門組成。
五、檔案的鑒定應采用直接鑒定法,對照本單位檔案保管期限表,以案卷或件為單位,根據文件內容逐卷、逐件、逐頁地進行審查鑒定。
六、鑒定后應填寫“檔案鑒定工作表”,對保存期滿經過鑒定仍具有保存價值的檔案,應延長保管期限。對已到保管期限確已失去保存價值的檔案,按規定進行銷毀。
七、經過鑒定需延長保管期限的檔案,應注意變更期限,調整檔案的排架順序。案卷內文件有變動的應重新組卷。
八、經過鑒定需要銷毀的檔案,應寫出鑒定報告,登記銷毀清冊,經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銷毀。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隨意銷毀檔案,嚴禁將待銷毀的檔案和不歸檔的文件資料作其他用途,更不能當廢品出售。
九、銷毀檔案時,檔案管理部門應會同業務部門派二名以上人員進行監銷,有關人員應在銷毀清冊上簽字,并注明銷毀方式和日期。
十、檔案部門應在案卷目錄中注明已銷毀的檔案,并將鑒定工作表按編號順序排列裝訂成冊,連同鑒定工作報告、銷毀清冊等材料組成鑒定工作卷,放在全宗卷內永久保存。
十一、檔案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時,必須在辦完檔案移交手續后方能離開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