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路出租業務協議書(精選3篇)
電路出租業務協議書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茲因電信服務事宜,雙方同意訂立本協議書,并經雙方合意訂立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章服務范圍
第一條甲方營業種類系提供電路出租業務服務,其業務范圍為_________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以下簡稱本業務)
第二條本業務專供乙方作正常合法通訊之用,乙方必須為第一類或第二類電信事業始可申請。
第三條本業務現行可提供之營業區域為_________市。
第四條甲方對乙方提供通訊服務項目如下:_________出租。
第二章申請程序
第五條乙方辦理申請手續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表。
二、政府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證明文件與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第一類電信事業應檢附交通部核發之特許執照,第二類電信事業應檢附電信總局核發之許可執照,以供核對。
第六條乙方委托代理人辦理申請時,除需檢附前條證明文件外,該代理人并應出示身分證正本及已得合法授權之資料或文件供甲方核對。代理人代辦之行為,其效力及於乙方,由乙方負履行協議責任。
第七條乙方依規定繳費后,甲方應于_________日內使其通訊。但因不可抗力特殊原因,得予延期。
甲方應將前項延期原因及預定通訊日期通知乙方。乙方如不同意延期者,應於收到通知後三日內,向甲方辦理終止租用及退費手續。逾期未辦理者,視為同意延期。
第八條甲方與乙方之責任介接點如下
1.甲方頭端機房與乙方自備設備介接處;
2.乙方分接器以下與乙方自備設備介接處。
第九條甲方應維持電信機線設備正常運作,乙方向甲方及出租接續電路之業者租用之全段電路遇有障礙時,乙方均可向甲方申告,甲方應盡速修復,或通知出租接續電路之業者盡速修復。乙方自備設備部份,遇有障礙應自行檢修,如因而影響電信網路之傳輸品質或其他電路之使用時,甲方得暫停其使用,所有因此導致之責任問題應由乙方自行負責。
第十條本業務之租用期間規定如下
一、一般租用:租用期間連續滿一個月以上者。
二、臨時租用:
乙方為展示,測試,或其他特殊需要而租用,其租用期間不滿一個月者。
第十一條乙方租用甲方之電信設備,應妥善保管使用。除因不可抗拒之因素所致外,如有損毀或遺失,應按照甲方所訂價格賠償。前項定價,甲方應考慮該設備原購置價格及折舊等因素。
第十二條有下最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拒絕其申請,并將原因通知乙方
一、非第一類電信事業或第二類電信事業者。
二、經甲方書面通知限期繳費而逾期不繳者。
三、申請人撤銷申請者。
四、申請書內所填乙方名稱不實,或非屬於甲方營業區域者。
五、其他依法律不得為申請者。
第三章異動程序
第十三條乙方申請本業務之異動事項,除依甲方營業規章所訂之各項規定辦理外,得以電話申請,乙方如以電話申請異動事項,甲方得詢問其原登記資料,確認無誤後即可辦理。
第十四條乙方有關異動事項應辦登記而未辦理者,經甲方發現并通知乙方限期補辦手續後,逾期仍未辦理者即予暫停通訊,俟乙方依甲方營業規章規定補辦各項手續後再予恢復通訊,暫停通訊期間之月租費仍應照繳。
第十五條乙方欲申請暫停通訊及辦理恢復通訊服務時,應以電話或書面向甲方申辦。但暫停通訊期間,乙方仍應繳付月租費。
第十六條乙方之本業務租用主體不變,僅更改乙方名稱或其代表人,或電信使用單位有異動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甲方申請更名。
第四章服務費用
第十七條乙方應依甲方公布之各項經由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之收費標準,於繳費通知單所定之期限內繳納全部費用。前項詳細收費標準資料,應依_________規定之期限,在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或書面通知乙方,并視為本協議之一部分。
第十八條乙方申請租用本業務時,需繳納接線費,其後每________,應於繳納月租費之同時繳納維護費。
異動費於乙方申請變更已租用之電路,光節點或數據機時收取。乙方自備終端設備障礙檢查費於乙方申告障礙,經甲方現場查明系乙方自備終端設備障礙時向乙方收取。
第十九條乙方租用光纖同軸混合網路(hfc)頻寬之業務,甲方於每月月初向乙方收取維護費。
第二十條乙方租用本業務以甲方電路裝妥可供使用之日為起租日,起租日之租費不計。申請終止租用時,以電路拆除之日為終止租用日,終止
租用日之租費按一日計算;起租月及停租月之電路租費按實際租用日數計算,每日租費為全月租費之三十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乙方因欠費或違反法令致遭停止通訊,其停止通訊期間,仍應繳付月租費。
第二十二條乙方溢繳或重繳之費用,甲方得於通知乙方後充抵次月應付之費用。如乙方不同意充抵,甲方應於乙方通知不同意之日起七日內無息退還。如乙方終止租用本業務時,其溢繳或重繳之費用於充抵應付費用後仍有馀額時,甲方應於終止租用日起七日內無息退還。
第二十三條乙方租用之本業務,倘因甲方機線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時,其停止通訊期間,電路或光纖連續阻斷滿一小時以上,每滿一小時扣減一日應付租費之十二分之一,未滿一小時,不予扣減,最多以扣減當月份應繳月租費為限。
停止通訊開始之時間,以甲方察覺或接到乙方通知之最先時間為準。但有事實足以證明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者,依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為準。
第二十四條乙方租用本業務由於天然災害之不可抗力致阻斷者,自連續阻斷屆滿三日之翌日起至修復日止不收租費。電路阻斷開始之時間,適用前條第二項之規定。
第二十五條乙方應繳付之各項費用,除依第三十四條提出異議并申訴者外,應於甲方規定期限內繳清。逾期未繳清者,甲方得通知定期停止其通訊,經再限期催繳,或逾原繳費通知單所規定之繳費期限兩個月,逾期仍未繳清者,視為乙方自行終止租用,甲方即逕行終止提供其通訊服務,并得暫停該乙方向甲方所租用本業務其他電路之通訊。乙方因未繳費致被停止通訊,甲方應盡速於其繳清全部費用通知甲方後,於二十四內小時恢復通訊。
第二十六條乙方繳納之各項費用,均由甲方制發收據或發票交乙方收執;如有遺失,乙方得出具切結書申請補發繳費證明書。所有以甲方名義寄發之通知或收據,皆須蓋有甲方之圖章始生效力。乙方如無法提出已繳費之相關單據時,有無繳費均以甲方紀錄為準。
第五章協議之變更與終止
第二十七條乙方欲終止本協議之服務時,應親自向甲方或委托代理人辦理書面終止租用手續,并繳清所有費用。
第二十八條本協議之變更或修正,應經主管機關核準,并以書面通知乙方後,視為協議之一部份。
第二十九條本協議之任何通知如須以書面為之者,應以親自送交或郵寄方式寄至本協議所載他方之地址。雙方地址變更,
應立即通知他方,否則對他方不生效力。
第六章特別權利義務條款
第三十條甲方暫停或終止其全部或一部之營業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六個月報請交通部核準,并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三個月通知乙方,并請乙方至甲方辦理無息退還其溢繳費用及終止租用手續。乙方如有其他損害,甲方將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甲方如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特許執照時,甲方於收受主管機關撤銷特許執照之正式書面通知日起七日內刊登新聞公告,并請乙方於兩個月內至甲方辦理無息退還其溢繳費用之手續。乙方如有其他損害,甲方將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甲方因業務上所掌握之乙方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當事人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有下列情形於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三條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并以正式公文載明理由及相關法令依據查詢外,甲方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一、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二、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并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三、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第三十三條乙方對各項應繳付費用如有異議并提出申訴者,甲方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暫緩催費或停止通訊。
第三十四條乙方之名稱及其證照如有不實致生任何糾紛時,由乙方自行負責。
第七章廣告之效力
第三十五條本協議所未記載之事項,如經甲方以廣告或宣傳品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者,視為本協議之一部分。
第八章申訴服務
第三十六條乙方不滿意甲方提供之服務,除可撥甲方之服務專線外,亦可至甲方服務中心辦理,甲方即視實際情形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因本協議涉訟時,系爭金額超過民事訴訟法規定之小額訴訟金額者,雙方合意以_________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三十八條本協議之約定事項如有未盡,應依相關法令及甲方營業規章之規定辦理之。
甲方(蓋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蓋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
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電路出租業務協議書 篇2
電路出租業務協議
電路出租業務協議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茲因電信服務事宜,雙方同意訂立本協議書,并經雙方合意訂立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章 服務范圍
第一條 甲方營業種類系提供電路出租業務服務,其業務范圍為_________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以下簡稱本業務)
第二條 本業務專供乙方作正常合法通訊之用,乙方必須為第一類或第二類電信事業始可申請。
第三條 本業務現行可提供之營業區域為_________市。
第四條 甲方對乙方提供通訊服務項目如下:_________出租。
第二章 申請程序
第五條 乙方辦理申請手續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表。
二、政府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證明文件與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第一類電信事業應檢附交通部核發之特許執照,第二類電信事業應檢附電信總局核發之許可執照,以供核對。
第六條 乙方委托代理人辦理申請時,除需檢附前條證明文件外,該代理人并應出示身分證正本及已得合法授權之資料或文件供甲方核對。代理人代辦之行為,其效力及於乙方,由乙方負履行協議責任。
第七條 乙方依規定繳費后,甲方應于_________日內使其通訊。但因不可抗力特殊原因,得予延期。
甲方應將前項延期原因及預定通訊日期通知乙方。乙方如不同意延期者,應於收到通知後三日內,向甲方辦理終止租用及退費手續。逾期未辦理者,視為同意延期。
第八條 甲方與乙方之責任介接點如下
1.甲方頭端機房與乙方自備設備介接處;
2.乙方分接器以下與乙方自備設備介接處。
第九條 甲方應維持電信機線設備正常運作,乙方向甲方及出租接續電路之業者租用之全段電路遇有障礙時,乙方均可向甲方申告,甲方應盡速修復,或通知出租接續電路之業者盡速修復。乙方自備設備部份,遇有障礙應自行檢修,如因而影響電信網路之傳輸品質或其他電路之使用時,甲方得暫停其使用,所有因此導致之責任問題應由乙方自行負責。
第十條 本業務之租用期間規定如下
一、一般租用:租用期間連續滿一個月以上者。
二、臨時租用: 乙方為展示,測試,或其他特殊需要而租用,其租用期間不滿一個月者。
第十一條 乙方租用甲方之電信設備,應妥善保管使用。除因不可抗拒之因素所致外,如有損毀或遺失,應按照甲方所訂價格賠償。前項定價,甲方應考慮該設備原購置價格及折舊等因素。
第十二條 有下最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拒絕其申請,并將原因通知乙方
一、非第一類電信事業或第二類電信事業者。
二、經甲方書面通知限期繳費而逾期不繳者。
三、申請人撤銷申請者。
四、申請書內所填乙方名稱不實,或非屬於甲方營業區域者。
五、其他依法律不得為申請者。
第三章 異動程序
第十三條 乙方申請本業務之異動事項,除依甲方營業規章所訂之各項規定辦理外,得以電話申請,乙方如以電話申請異動事項,甲方得詢問其原登記資料,確認無誤後即可辦理。
第十四條 乙方有關異動事項應辦登記而未辦理者,經甲方發現并通知乙方限期補辦手續後,逾期仍未辦理者即予暫停通訊,俟乙方依甲方營業規章規定補辦各項手續後再予恢復通訊,暫停通訊期間之月租費仍應照繳。
第十五條 乙方欲申請暫停通訊及辦理恢復通訊服務時,應以電話或書面向甲方申辦。但暫停通訊期間,乙方仍應繳付月租費。
第十六條 乙方之本業務租用主體不變,僅更改乙方名稱或其代表人,或電信使用單位有異動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甲方申請更名。
第四章 服務費用
第十七條 乙方應依甲方公布之各項經由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之收費標準,於繳費通知單所定之期限內繳納全部費用。前項詳細收費標準資料,應依_________規定之期限,在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或書面通知乙方,并視為本協議之一部分。
第十八條 乙方申請租用本業務時,需繳納接線費,其後每________,應於繳納月租費之同時繳納維護費。
異動費於乙方申請變更已租用之電路,光節點或數據機時收取。乙方自備終端設備障礙檢查費於乙方申告障礙,經甲方現場查明系乙方自備終端設備障礙時向乙方收取。
第十九條 乙方租用光纖同軸混合網路(hfc)頻寬之業務,甲方於每月月初向乙方收取維護費。
第二十條 乙方租用本業務以甲方電路裝妥可供使用之日為起租日,起租日之租費不計。申請終止租用時,以電路拆除之日為終止租用日,終止 租用日之租費按一日計算;起租月及停租月之電路租費按實際租用日數計算,每日租費為全月租費之三十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乙方因欠費或違反法令致遭停止通訊,其停止通訊期間,仍應繳付月租費。
第二十二條 乙方溢繳或重繳之費用,甲方得於通知乙方後充抵次月應付之費用。如乙方不同意充抵,甲方應於乙方通知不同意之日起七日內無息退還。如乙方終止租用本業務時,其溢繳或重繳之費用於充抵應付費用後仍有馀額時,甲方應於終止租用日起七日內無息退還。
第二十三條 乙方租用之本業務,倘因甲方機線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時,其停止通訊期間,電路或光纖連續阻斷滿一小時以上,每滿一小時扣減一日應付租費之十二分之一,未滿一小時,不予扣減,最多以扣減當月份應繳月租費為限。
停止通訊開始之時間,以甲方察覺或接到乙方通知之最先時間為準。但有事實足以證明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者,依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為準。
第二十四條 乙方租用本業務由於天然災害之不可抗力致阻斷者,自連續阻斷屆滿三日之翌日起至修復日止不收租費。電路阻斷開始之時間,適用前條第二項之規定。
第二十五條 乙方應繳付之各項費用,除依第三十四條提出異議并申訴者外,應於甲方規定期限內繳清。逾期未繳清者,甲方得通知定期停止其通訊,經再限期催繳,或逾原繳費通知單所規定之繳費期限兩個月,逾期仍未繳清者,視為乙方自行終止租用,甲方即逕行終止提供其通訊服務,并得暫停該乙方向甲方所租用本業務其他電路之通訊。乙方因未繳費致被停止通訊,甲方應盡速於其繳清全部費用通知甲方後,於二十四內小時恢復通訊。
第二十六條 乙方繳納之各項費用,均由甲方制發收據或發票交乙方收執;如有遺失,乙方得出具切結書申請補發繳費證明書。所有以甲方名義寄發之通知或收據,皆須蓋有甲方之圖章始生效力。乙方如無法提出已繳費之相關單據時,有無繳費均以甲方紀錄為準。
電路出租業務協議書 篇3
甲方:
乙方:
第一條 甲方作為銀聯卡的收單機構,乙方作為銀聯卡受理方,經友好協商,本著自愿、互助、互利的合作原則,就使用POS受理銀聯標識卡業務達成如下協議:
第二條 甲方權利和義務
1、 負責為乙方安裝銀行卡受理POS機具(含打印機、電源、主機、密碼鍵盤等) 套,此終端可以受理已加入銀聯網絡的各發卡銀行所發行的各類銀聯標識卡。
2、 該機具所有權為甲方所有,甲方對乙方提出的新增、更換、維護受理機具的要求,應履行必要的核實程序,甲方有權根據乙方經營狀況和業務需要對POS機具數量和型號進行調整。
3、 負責對乙方受理銀行卡業務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對安放機具進行定期維護、保養,對乙方在使用機具或受理銀行卡過程中發生的機具故障和賬務問題,按甲方對外服務承諾及時解決或解答、處理。
4、 甲方根據乙方的服務類別及經營范圍正確設置商戶服務類別碼,并在乙方的服務類別和經營范圍發生變更時及時予以更新。
5、 甲方負責乙方受理銀聯標識卡的資金清算工作,并及時向乙方提供對賬服務。
6、 負責提供《銀行卡POS受理操作指南》、交易單據、宣傳標貼等業務用品。
7、 若乙方需變更結算賬戶,提前一周以書面方式加蓋公章后正式通知甲方,甲方將按乙方提出的變更時間和新結算賬戶更改系統注冊,并從約定的時間起按新結算賬戶結算乙方資金。
8、 對發生的交易差錯或乙方需調整的賬務,自乙方提出并經甲方查實后,甲方負責及時為乙方辦理賬務調整。
9、 在出現交易糾紛時,甲方有權查驗客戶原始交易簽購單,其交易簽購單上任何數據資料(如交易金額、卡號、交易日期等)不得涂改,否則視為無效交易單。
第三條 乙方權利和義務
1、 乙方承諾遵守國家關于銀行卡管理的相關規定和各發卡機構銀行卡業務章程,保證向甲方提供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等商戶資料信息真實、合法、有效。
2、 乙方提供符合甲方受理機具設備安裝條件的通訊線路、電源、安裝場地等。
3、 乙方對所有銀聯卡必須一視同仁,不得以任何理由刁難或拒絕任何一種銀聯卡的合法交易。
4、 對刷卡交易在價格上不得與現金交易有異,不得將相關交易手續費以任何形式轉嫁給持卡人。
5、 乙方應在顯要位置張貼或布放可受理銀聯卡的標志,表明乙方可受理銀聯卡刷卡交易。
6、 乙方不得將簽購單、簽購結算單、銀聯標識牌、POS機具用于受理協議許可范圍以外的用途,當乙方發生業務承包或轉讓時,未經甲方同意也不得給受理協議許可范圍以外的第三方使用。
7、 甲方只接受乙方自身發生的交易簽單,乙方不得將第三方的交易假冒乙方交易參與清算。
8、乙方應嚴格按甲方提供的《銀行卡POS受理操作指南》受理銀行卡。持卡人在乙方刷卡,乙方只能采用POS聯機進行交易;乙方收銀人員須認真核對POS交易簽購單上的持卡人簽字(所有銀行卡POS交易單均需持卡人簽字)。
9、乙方收銀員每天需作結算交易,以便核對POS終端每日銀行卡交易。對隔日退款交易,應憑乙方出具的退款通知及原始交易簽購單向甲方申請辦理。
10、乙方應對交易簽購單及交易相關的原始憑證等保存2年以上,以備查對;對出現的各類交易差錯,有義務協助甲方予以查實;對甲方提出的調單請求,乙方應在接到調單請求后2個工作日內提供有效的交易簽購單原件。
11、乙方發生以下變更事項,應及時向甲方通報:
(1)商戶名稱、法人、地址、經營范圍、聯系方式、銀行賬戶等;
(2)乙方所有權結構變更;
(3)乙方業務經營或銷售方式變動,特別是開展郵購、電話訂購、網上訂購、批發等業務時。
第四條 賬務處理、機具保證金和交易手續費結算
1、 乙方指定以下結算賬戶作為資金清算賬戶。
2、 為保障及時進賬,乙方應按規定時間進行結算操作或提交有效交易單據。
3、 甲方負責將當日乙方受理機具消費交易資金在扣除本協議中規定的交易手續費后,于次日結算至乙方指定結算賬戶。
4、 乙方在受理機具時,向甲方繳納受理機具保證金人民幣(大寫) 元。甲方應出具相應保證金收據,并在乙方完整退回機具后全額退還其保證金。
5、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切實做好銀行卡刷卡手續費標準調整實施工作的通知》(銀發【20__】263號)及雙方友好協商,乙方(商戶)同意在受理銀行卡業務時按以下 銀行卡刷卡手續費標準向甲方支付刷卡手續費用:
(1)按交易金額 %;
(2)按交易金額 %收取,單筆交易手續費最高不超過 元;
6、 第四條第五款第一種、第二種與第三種標準手續費采取聯機實時扣收,其它收費標準可按 個工作日為結算周期,由乙方轉賬支付或由甲方主動從乙方賬號劃扣。
7、 本協議生效后,如相關政府部門頒布了新的銀行卡刷卡手續費標準(以下簡稱“新標準”),甲乙雙方將按照新標準另行協商確定雙方的銀聯卡刷卡手續費標準,并簽署補充協議。如雙方無法在新標準生效前達成一致,則本協議自動終止。
8、 發生退貨交易時,相關費率為原始交易日費率,原始交易手續費返還乙方;但對房地產、汽車銷售及批發類商戶的退貨,原始交易手續費不再返還。
第五條 保密條款
1、 除法律、法規規定或有管轄權的政府有關機構要求外,未經雙方的事先書面同意,任何一方及其雇員(包括因履行本協議而聘請的專業顧問、中介機構、代理人和/或各方的母公司、關聯公司及投資人)應對其已獲得但尚未公開的、與本協議相關的所有資料、文件(無論是財務、技術或其它方面的資料和文件)和持卡人賬戶及交易數據信息承擔保密義務,不得向任何其他第三方和公眾透露上述保密信息。該保密條款的有效期限不受本協議有效期影響,永久有效。
2 、 乙方業務處理程序必須確保安全;必須將包含賬戶及交易數據信息的所有載體保存在安全領域,不得泄露持卡人卡號等敏感信息,并確保只有被授權人員才能接觸;包含賬戶及交易數據信息的所有載體在失效后應立即銷毀,不得留存。
第六條 協議終止
1、乙方出現下述任何一種風險狀況時,甲方有權單方面無條件終止本協議,并立即終止乙方的銀聯卡交易,收回全部機具設備。造成甲方資金損失的,甲方有權從乙方受理機具交易資金或結算賬戶中抵扣相應款項或向乙方追索,同時在交易終止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乙方相關信息報送至中國銀聯風險信息共享系統,并向執法、監督部門通報:
(1)虛假申請:以虛假資料向甲方提出申請安裝POS機的;
(2)測錄:乙方默許、縱容、與不法分子共謀或發現后不制止不法分子在POS機具上裝載測錄儀器,盜錄持卡人磁條信息,出賣給偽卡制作集團或自行制作偽卡;
(3)泄露賬戶及交易信息:乙方違反保密條款,將銀行卡持卡人賬戶資料及交易數據信息泄露給不法分子使用;
(4)套現:乙方與不良持卡人或其它第三方勾結,或乙方自身以虛擬交易套取現金;
(5)洗單:乙方將其他未簽約商戶的交易在乙方的POS機上刷卡,假冒乙方交易與甲方結算;
(6)惡意倒閉:乙方接受用卡支付的預付款后故意破產,使甲方承擔退單損失;
(7)虛假交易: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利用其賬戶編造假交易或在持卡人消費的同時重復刷卡,并冒用持卡人簽名進行虛假交易;
(8)名義經營范圍與實際情況不符;
(9)因銀行卡欺詐交易已被司法機關立案或介入調查;
(10)中國銀聯已書面通知收單機構強制解約;
(11)已被其他銀行卡組織認定為“高風險商戶”
(12)經營不善,已破產停業;
(13)其他風險原因。
2、乙方出現第六條第1款中任何一種所列風險狀況時,乙方同意甲方及中國銀聯使用其風險信息。
3、 締約一方除因第六條第1款外的原因需終止或修改本協議時,必須提前30天書面通知對方。在此期間,雙方均應繼續履行本協議。
4、合約終止后24個月內,甲方對合約終止前的交易仍有查詢及追索權。
5、協議終止后,甲方有權收回所提供的全部機具設備、業務單據和業務資料。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乙方應妥善使用和保管甲方提供的全部機具設備和空白業務憑證,并保證該設備除由甲方或甲方授權的相關人員進行維護和更換外,其他人員不得對該設備進行檢測、維護、更換、移動或加裝設備;如因使用、保管不當造成設備丟失或損壞和其他不良后果,乙方應賠償甲方相應的經濟損失。
2、乙方有下列行為的,屬于違規操作,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涂改簽單金額、分單操作、套現、接受已列入止付名單的信用卡、超授權限額使用、不仔細核對簽名及信用卡有效期、以現金方式退貨、超過規定期限請款等。甲方發現乙方有以上行為或嫌疑,有權取消乙方受理資格并追索由此給甲方產生的損失或風險。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損失應自行承擔。
3、若因交易簽購單上無持卡人簽字或簽字與卡片預留的簽字明顯不符,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相應責任。關于是否要求持卡人出示有效證件,按各發卡機構的有關規定處理。
4、乙方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交原始單據而造成的發卡行退單,其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由此產生的甲方損失,甲方有權從乙方受理機具交易資金或結算賬戶中抵扣相應款項或向乙方追索。
5、如因乙方對交易單據保管不當或遺失而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
6、甲方工作人員與持卡人或乙方串通參與欺詐活動,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工作人員負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7、乙方工作人員參與銀行卡欺詐活動,造成經濟損失的,由乙方工作人員承擔責任;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八條 爭議解決
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并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約束。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協議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提起訴訟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九條 其它事項
1、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其他補充條款
第十條 提示
甲方已提請乙方注意對本協議各印就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并應乙方要求做了相應的條款說明。簽約雙方對本協議的含義認識一致。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理人):
(或授權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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