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房出租合同(精選3篇)
倉房出租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根據《民法典》及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互利、自愿、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承諾共同遵守。
1.甲方必須保證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甲方針對乙方對該房屋的的出租行為完全合法有效,且不會損害乙方及任何第三的合法權益。
2.除乙方外,甲方不得將附近的、可能對乙方經營造成競爭的房屋再租賃給任何與乙方經營項目相同或類似的單位或個人。
3.甲方變更包括但不限于其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等,必須在變更后日內書面通知乙方,本合同對甲方變更后的主體依然具備法律效力。
4.甲方應提供房產證(或具有出租權的有效證明)、身份證明(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法人身份證)等文件。如房屋抵押給第三人,應由第三人提供允許甲方出租的證明文件,乙方應提供身份證明文件、營業執照,雙方驗證后可復印對方文件備存,所有復印件僅供本次租賃使用。
5.出租房屋坐落地點及設施情況:
5.1、甲方將其擁有的位于市區號棟的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租給乙方使用,房屋面積為平方米。
5.2、該房屋現有裝修及設施情況見附件。除雙方另有約定外,該附件做為甲方按照本合同約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賃期滿交還該房屋的驗證依據。
6.房屋用途:
該項房屋用途為,乙方保證在租賃期間內未征得甲方同意不擅自改變該房屋的用途。
7.租賃期限、交付時間
7.1、房屋租賃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計年個月,交房期為年月日,計租期從年月日開始,計租期前為裝修期,裝修期不計租金。
7.2、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房屋,乙方有意繼續承租的,應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書面續租要求,征得甲方出意后雙方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甲方在租期屆滿后仍要對外出租的,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承租權
8、租金、支付時間及方式
8.1、租金標準:元/(月/季)年租金總計:元(大寫:)
8.2、該房屋租金前年不變,自第年起,雙方可以協商對租金進行調整。有關調整方案為:或另行約定。
8.3、租金支付時間:該房屋租金按(月/季/半年/年)支付一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內支付第一筆租金,以后每期租金支付時間為上一(月/季/半年/年)終結前日、以甲方實際收到為準。
8.4、乙方應按8.3約定的時間向甲方支付租金。乙方若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天,則乙方需按月租金的0.5%支付滯納金。拖欠租金超過一個月,甲方有權收回此出租房,乙方須按實際使用日交納租金并承擔違約責任。
8.5雙方均同意按(銀行轉帳/承兌匯票/現金/其他:)方式支付租金。
8.6、甲方向乙方收取租金必須提供租賃業正規發票,每次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前,甲方先向乙方開具租賃業發票后個工作日內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如遇節假日則順延。
9、保證金和其他費用
9.1、甲、乙雙方約定,甲方交付該房屋時,乙方應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賃保證金,保證金為元(大寫:圓整)。保證金收取后,甲方應向乙方開具收款憑證。在經營過程中如果因為市場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經營下去,應當提前1個月通知甲方,保證金轉作租金;
9.2、租賃關系終止時,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賃保證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約定由乙方承擔的費用外,剩余部分甲方應在合同履行完畢后3個工作日內歸還乙方'否則每逾期一日向乙方支付保證金1%的滯納金……
9.3、租賃期間房屋和土地的房產稅、土地稅、營業稅及相關聯的其他費用由甲方依法交納。如果發生政府有關部門征收本合同中未列出項目但與該房屋有關的費用,應由甲方負擔。
9.4、租賃期間乙方因經營活動而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如果甲方代收以上費用的,甲方必須依據有關國家或行業規定收取,不得高于國家或行業標準從中獲利,并且必須提供正規稅收發票。
10.定金:
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幣元(大寫圓整),房屋交付后定金轉作租金。如甲方不能按照合同約定交付租賃房屋,則應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將定金雙倍返還乙方,并按照現行國家銀行貸款利率向乙方支付利息。
11.裝修、門頭裝飾
11.1乙方可對房屋進行裝修,裝修風格、裝修材料及裝修施工人員由乙方自行選定,甲方不得干預;租賃期滿后,屬不動產及不可拆除部分歸甲方所有,乙方增添的經營設施、設備及動產部分歸乙方所有。
11.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門頭于,門頭尺寸規格為,門頭字樣內容由乙方自己確定。乙方可對該門頭進行裝修,裝修風格、裝修材料及裝修施工人員由乙方自行選定,甲方不得干預。
11.3甲方向乙方提供的門頭應符合國家有關法規、政策的規定,可以正常使用和對外發布戶外廣告。
12.房屋的維修義務:
12.1在租賃期內,甲方應保證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該房屋及所屬設施的維修責任除雙方在本合同及補充條款中約定外,均由甲方負責(乙方使用不當除外),維修期間影響乙方經營的免計租金。甲方提出進行維修須提前日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應積極協助配合。乙方向甲方提出維修請求后,甲方應在內及時提供維修服務,如逾期甲方未提供維修服務,則乙方有權自行維修,但因此產生的損失及維修費用由甲方予以承擔。對乙方的裝修裝飾部分甲方不負有修繕的義務。
12.2、乙方應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如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及設施損壞的,乙方應立即負責修復或按已使用情況折舊折價賠償。
12.3、本合同在履行期間,甲方對房屋進行施工改造,須提前日通知乙方,并應積極協調保障乙方對外的正常營業。如因此導致乙方停止營業,則甲方必須承擔賠償責任,賠償標準由雙方協商決定,但不得低于乙方同期的營業收入標準。
12.4、甲方對房屋進行施工改造后,如因施工改造產生新的經營房屋,乙方享有優先租賃權,除乙方外,不得再租賃給任何與乙方經營項目相同的單位或個人。
13.轉租、轉讓
13.1租賃期內,若因為市場、行業的狀況導致乙方不能繼續經營的,乙方可以將該房屋轉租,分租;乙方將該房屋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必須事先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乙方轉租該房屋應與接受轉租方訂立書面的轉租合同。
13.2租賃期內,乙方將該房屋轉讓給他人承租或與他人承租的房屋進行交換,必須事先征得甲方書面同意。轉讓或交換后,該房屋承租權的受讓人或交換人應與甲方簽訂租賃主體變更合同并繼續履行本合同。
13.3、甲方若出售該租賃房屋,須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購買權。
13.4、租賃期間,乙方書面放棄優先購買權的,甲方有權依照法定程序轉讓該租賃房屋。轉讓后,本合同對新的所有人和乙方繼續有效(即租賃物發生所有權變動,不影響合同效力)。
14.合同的解除
14.1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1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甲乙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14.2.1該房屋因城市建設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遷范圍的。
14.2.2因地震,火災等不可后抗力致使房屋毀損、滅失或造成其他損失的。
14.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14.3.1未按約定時間交付該房屋達日的;
14.3.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不符合合同約定嚴重影響乙方使用的;
14.3.3不承擔約定維修義務致使乙方無法正常使用該房屋的;
14.3.4交付的房屋危及乙方安全或者健康的;
14.3.5交付房屋的消防設施不符合國家消防安全要求的。
14.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收回該房屋:
14.4.1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約定支付租金達日的;
14.4.2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14.4.3擅自拆改變動或損壞房屋主體結構的;
14.4.4擅自將該房屋轉租第三人的;
14.4.5利用房屋從事違法活動的。
15.違約責任
15.1甲方有本合同第14.3規定形式之一的,應按年租金的20%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15.2因甲方未按約定履行維修義務造成乙方人身、財產損失的,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15.3租賃期內,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應提前日通知乙方,將已收取的租金余額退還乙方并按年租金的20%支付違約金。
15.4乙方有合同第14.4約定情形之一的,應按年租金的2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15.5甲方未按約定時間交付該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約定支付租金但未達到解除合同條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約定時間返還房屋的,應按標準支付違約金。
15.6其他:
16.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乙方以加蓋合同專用章為準)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及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以下兩種方式只能選擇一種,未選擇時默認為第2種方式)
17.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17.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18.本合同用中文制作,合同的書寫和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19.本合同正本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倉房出租合同 篇2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據《民法典》,經雙方友好協商一致,特簽定本合同。
一、 機型、費用
a、租用機型:
b、租費:/年
c、免費提供 /年
二、 費用結算及租期
a、租期自日至年月日。
b、按年一次付費元
c、押金
三、 注意事項
a、乙方在租用期間不得轉租,不能中途退租。在協議有效期內,如終止本協議,承租方應支付協議有效期內的違約租金。
b、由于使用不當,人為造成的機器損壞,由承租方負責。(如感光鼓,顯影器由于大頭針,訂書釘卷入造成)
四、 服務
a、 出租方負責對機器的維修和保養及安全檢查。
b、 承租方在使用期間機器出現故障,出租方在24小時內響應,并確保修復至正常使用。
五、 補充規定
a、 本合同未敘詳盡并需補充之事,雙方應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
b、 本合同未作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執行。
c、 本合同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自雙方簽字日起生效(傳真件同樣有效)。
甲方:乙方:
蓋章: 蓋章:
電話: 電話:
地址: 地址:
倉房出租合同 篇3
當事人: 保管箱承租人:_________ 保管箱出租人:_________ 承租人向出租人租用位于(地址)_________之_________型_________組第_________號保管組_________個,雙方約定遵守下列各條款:
第一條 合同的性質 本保管箱的利用關系為租賃。
第二條 對價繳付方式 承租人同意就下列方式之一擇一打“√”,租用保管箱:
(1)租金及保證金。
(2)押租金(免再繳付租金及保證金)。
(3)_________。
第三條 租用期限
1.保管箱租用期限(以下簡稱租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算,以_________為一期。
2.承租人于期滿時依
第四條
第二款或
第五條方式繳足租金及保證金或押租金,本租約展延一期。
3.原采繳付對價方式如有變更者,均自變更日起重新算租期。
第四條 對價之繳付、補繳及退還
1.租金應于起租日及續約日,保證金或押金應于起租日,由承租人依當時出租人公告的租金費率標準或者當事人特別約定的租金費率繳付。保證金于續約時如有調整,其差額應由承租人補足或由出租人退還。
2.以押租金方式承租的,承租人于租期屆滿愿意續租,而出租人費率標準變動時,出租人應于租約到期前,以書面列明調整后的費率及應補繳或退還押租金的差額及補繳的期限(至少____日以上),通知承租人自下一租期起適用新費率。在書面通知補繳押租金差額期間尚未屆滿前,或出租人未為書面通知時,視為依本租約條件續約。
3.前項情形于下一租期屆至前,費率有調降的,仍應適用新費率。
第五條 轉賬授權條款
1.本租約每期應繳的租金以及應補繳或退還的保證金及押租金差額,承租人委托出租人于到期時:
(1)不通知承租人;
(2)通知承租人后;
(3)通知承租人后,承租人未于____日內通知出租人有關差額的退補方式;
2.同意就承租人開立于出租人_________銀行、_________分行_________存款第_________號賬戶存款,自動轉賬代繳或將退款徑行存入,并以本租約為授權證明。
3.本租約存續期間,有
第三條
第三款情形者,其差額應由承租人補足或由出租人退還。
第六條 保證金或押租金的抵扣 承租人因違反本租約約定致對出租人負有損害賠償責任者,于損害賠償金額確定時,同意出租人得徑就所繳保證金或押租金抵扣,抵扣不足的,仍由承租人負責補繳。
第七條 承租人開箱手續
1.承租人開啟保管箱應憑鑰匙、原留簽名或其他約定的辨視方法(注一),填寫開箱紀錄卡經出租人核驗后會同開箱,至開箱后除另有特別約定外,出租人不得繼續會同辦理,其或存或取,由承租人自理。但入庫人數眾多時,出租人有權合理限定同時進庫開箱的人數。
2.
第三人持有保管箱鑰匙及承租人原約定之辨識方法,申請開啟保管箱,除另有特別約定外,雙方同意視同承租人本人申請開箱,出租人不得拒絕。
第八條 置放物的范圍與限制
1.保管箱由承租人自行置放有價證券、權利證書、貴重物品、紀念品及其他物品文件等,但不得置放危險物品、違禁品、易爆易燃品、有礙公共安全或衛生物品及潮濕有異味,容易腐敗變質的物品。
2.承租人違反前款規定,致損壞保管箱或庫房其他設備或使
第三人放置的物品受到損害時,均由承租人負賠償責任。
3.若有事實足令出租人懷疑承租人違反
第一款約定,出租人得通知承租人于指定期限內處理,但為避免危害公共安全,或因司法、警察機關調查犯罪之需要,出租人得不通知承租人徑行會同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搜索或扣押置放物;置放物被扣押的,出租人應將該情形通知承租人。
第九條 保管箱鑰匙的持用、留存與保管
1.保管箱鑰匙備有兩把,一把交承租人持用,一把由承租人與出租人共同加封后留存出租人,承租期滿退租時,承租人領用的鑰匙應歸還出租人。
2.出租人于租約終止前,不得使用上述封存的鑰匙。但有
第八條
第三款但書、
第十七條及
第二十條情形的,不在此限。
3.承租人不得自行依樣配制鑰匙,一經發現即由出租人無條件沒收銷毀復制鑰匙;因此發生糾紛與損害的,應由承租人負賠償責任。
4.承租人遺失鑰匙應付賠償金_________元,因而致出租人或
第三人受有損害的,應由承租人負賠償責任。
第十條 出租人的注意義務
1.出租人對于保管箱及設置保管箱場所的安全、防護及修繕、開箱手續,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
2.出租人提供保管箱及設置保管箱的場所,若未達到主管機關所訂定的基本安全標準,或出租人對于進出開啟保管箱的作業手續未完全依照其所訂作業規章和本合同約定的程序操作者,推定出租人未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 上述基本安全標準,附錄于本合同之后,而為本合同的一部分,于該標準提高時,依新標準適用。
第十一條 損害賠償責任
1.因保管箱的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使承租人的置放物發生被竊、滅失、毀損或變質損害的,除另有特別約定外,雙方同意依下列方式辦理:
(1)承租人于損害發生后申報其置放物品內容及損失金額,在未超過人民幣_________元之范圍內,由出租人依據承租人申報損失的金額徑予賠償。
(2)承租人主張其損害逾前款金額者,在承租人舉證證明其置放物品的內容及價值后,由出租人按承租人的實際損害負金錢賠償責任,但最高賠償金額為人民幣_________元。
2.前款
第二項的情形,承租人能證明出租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不受最高賠償金額的限制。
第十二條 承租人或其繼承人的通知義務
1.承租人或其繼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立即以書面或出租人語音服務系統或專線電話通知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出租人:
(1)遺失鑰匙或變更密碼。
(2)更換或遺失印鑒。
(3)變更姓名。
(4)承租人為法人團體,變更組織或代表人姓名。
(5)因繼承開始或其他重大情形暫停保管箱的使用。
2.出租人于前款第
一、
二、五項通知到達后至承租人辦妥各項作業前,應停止本保管箱的開啟作業。對因未停止而導致承租人或其繼承人的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3.承租人或其繼承人未依
第一款規定通知出租人時,因此所受的損失,出租人不負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租期屆滿未續租
1.租期屆滿,承租人應到出租人處辦理續租或退租手續。
2.租期屆滿,于承租人辦妥退租或續租手續并補繳租金或繳交逾期損害賠償金和違約金前,出租人應停止會同開啟保管箱。
3.逾期辦理退租的,自原到期日起,至辦理退租手續之日或破封開箱之日止,計收逾期損害賠償金及違約金。
4.上述逾期損害賠償金之標準,以辦理退租手續當日租金費率為準,依同額之月租金,按月計收,未滿一個月的,按日計收。違約金依逾期損害賠償金加百分之_________計算。
第十四條 未依約定繳足保證金或押租金的處置 未依約繳足保證金或押租金時,承租人自逾期日起至繳納日止依補繳_________利息,加計遲延利息。
第十五條 租約終止的程序與租金的返還
1.承租人可隨時終止租約,但應親自或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到出租人處辦理。
2.承租人終止租約時應按月計付租金,不足一個月的,按日計收,自承租人已繳租金、保證金或押租金中扣抵后,由承租人補繳不足的差額或由出租人退還溢付的租金、保證金或押租金。
第十六條 出租人終止租約的事由及租金的返還
1.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書面于____日前通知承租人終止本租約:
(1)出租人因修繕、遷移保管箱或結束保管箱業務時。
(2)出租人依
第四條
第一款約定,催告承租人補繳押租金差額,逾期_________個月后,承租人仍未補繳的。
(3)承租人對出租人積欠因租用保管箱費用,屆期未清償,經出租人訂____日催告清償,仍未清償的。
(4)承租人因使用保管箱或進出保管箱設置場所對出租人或
第三人造成損害的。
(5)有事實足令出租人懷疑承租人違反本合同
第八條
第一款置放物的范圍與限制的約定,經出租人通知于指定期限內到出租人處處理,承租人逾期未辦的。
(6)承租人違反本租約其他約定。
2.出租人因前款
第一項事由終止租約時,應按實際出租日計收租金,并依法定利率加計利息后,退還已預收而未到期的租金;若出租人系依前款
第二項至
第六項事由終止租約時,應無息按日返還承租人已繳的租金。保證金、押租金,在辦妥退租手續時無息退還。
3.上述應退還的租金、保證金及押租金可依法抵銷。
第十七條 破封開箱事由及方式的約定 承租人在租期屆滿經出租人通知后,逾_________個月未辦理續租,或本租約經終止,而承租人未在出租人通知期限內,配合辦理停止使用保管箱事宜的,出租人可依法請求_________,會同辦理破封開箱手續。
第十八條 破封開箱后對置放物的處置
1.破封開箱后,對箱內置放物依下列方式處理:
(1)由出租人會同前條_________人清點置放物及編制清單后,暫行包裹簽章封存,并立即通知承租人,限期_________個月內領回(注四)。
(2)如承租人不于上述期限內領回,而所繳保證金或押租金不足抵償逾期租金、破封開箱費用及其他損害賠償時,出租人可以依法自行拍賣徑行處分抵償,有剩余時,另行存儲候領,不足時,應由承租人負責補足。
(3)承租人不于上述期限內領回,而置放物顯無變賣價值時,承租人同意拋棄置放物所有權,任由出租人處置。
2.前款
第二項及
第三項情形,出租人應將其處理情形通知承租人。
第十九條 分租與轉租的禁止 承租人不得將所租保管箱分租或轉租
第三人或將保管箱租賃權作為質權標的。
第二十條
第三人的強制執行
第三人向法院申請對承租人的置放物實施強制執行時,出租人應依法院之命令開啟保管箱,移交置放物品于法院;置放物經移交予法院后,出租人應立即將其情形通知承租人。
第二十一條 文書的送達 承租人同意以本租約所載的住所為相關文書的送達處所,若承租人或其聯絡人的住所變更,承租人應立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出租人,并同意改依變更后的住所為送達處所;如承租人未以書面或依約定方式通知變更住所時,出租人仍以本租約所載的住所或最后通知出租人的住所,為送達處所,于通知發出后,經通常的郵遞期間即推定為已送達。
第二十二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 特約事項 承租人與出租人特別約定事項如下: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第二十四條 未盡事宜 本租約如有未盡事宜,由承租人與出租人另行約定。
第二十五條 本租約一式_________份,由_________方各執_________份,以資信守。 承租人(簽章):_________ 出租人(簽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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