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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汽車出租協議(非營業)

發布時間:2023-04-20

北京市汽車出租協議(非營業)(通用10篇)

北京市汽車出租協議(非營業) 篇1

  出租方:

  承租方:

  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____市運輸管理局制定________年____月

  術語解釋

  1.出租方:持有營業執照和汽車租賃經營許可證,為承租方提供汽車租賃服務的企業。

  2.承租方:與出租方訂立汽車租賃合同,獲得租賃車輛使用權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3.保證人:當承租方不能履行汽車租賃合同約定的義務時,代為承擔相應責任的

  第三方。

  4.租賃車輛:依照汽車租賃合同約定,出租方提供給承租方使用的車輛,包括附屬設施、部件和牌證。

  5.租金:承租方為獲得租賃車輛使用權及相關服務而向出租方支付的費用。租金不包括承租方使用租賃車輛發生的燃油費、通行費、停車費、違章罰款等費用。

  6.有效證件:能夠證明租賃車輛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在道路上行駛的有關證件,如行駛證、道路運輸證、養路費繳訖憑證、車船稅訖、年檢標等。

  7.設備:指保證車輛安全和按購車時出廠配置標準配備的設施。

  8.超時費:超過合同約定租期且不足一個收費周期,以合同約定標準,計收超時部分的租金。

  9.超程費:超出合同約定的行駛里程部分,按元公里計收費用。

  10.保證金:為保證承租方履行合同義務,由承租方提供的資金形式的擔保。

  1

  1.一級車標準:詳見《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

  ____市汽車租賃合同條款

  本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____市汽車租賃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訂。

  第一條出租方的權利

  1.擁有租賃車輛所有權。

  2.依合同向承租方計收租金及約定費用。

  第二條出租方的義務

  1.向承租方交付技術狀況為一級標準、設備齊全的租賃車輛,以及租賃車輛行駛所需的有效證件。

  2.交接租賃車輛時如實提供車輛狀況信息。

  3.提供租賃車輛保養以及承租方按操作規程使用租賃車輛出現的故障維修服務。

  4.提供本市行政區域內故障、事故的24小時救援服務。

  5.承擔不低于80%的因交通事故或盜搶造成的租賃車輛現值損失。

  6.承擔保險公司相關條款范圍內的

  第三者責任險。

  7.對所獲得的承租方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條承租方的權利

  1.按合同的約定擁有租賃車輛使用權。

  2.有權獲知保證安全駕駛所需的車輛技術狀況及性能信息。

  3.有權獲得出租方為保障租賃車輛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應服務。

  第四條承租方的義務

  1.如實向出租方提供駕駛本、身份證、戶口本、營業執照等身份證明資料。

  2.按合同約定交納租金及其他費用。

  3.按車輛性能、操作規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租賃車輛。

  4.妥善保管租賃車輛,維持車輛原狀。未經出租方允許,不得擅自修理車輛,不得擅自改裝、更換、增設他物。

  5.協助出租方按規定期限對租賃車輛進行車檢及維修保養。

  6.承擔不高于20%的因交通事故或盜搶造成的租賃車輛現值損失承擔因交通事故引發的其他責任。

  7.保護出租方車輛所有權不受侵犯。不得轉賣、抵押、質押、典當、轉借、轉租租賃車輛。

  8.租賃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被盜搶時,應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門報案并在12小時內通知出租方,并協助出租方辦理相關手續。

  9.保證租賃車輛為合同登記的駕駛員駕駛。在租賃期內,如承租方登記的信息發生變化,應及時通知出租方。

  10.租賃期滿,應按時返還租賃車輛及有效證件。

  第五條租金、保證金

  1.租金單位為元年、元季、元月、元天、元小時。租金標準雙方約定。

  2.承租方用保證金提供擔保的,保證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合同履行完畢后,保證金應退還承租方。雙方經約定也可采取其他方式擔保。

  第六條意外風險

  1.雙方約定的意外風險責任,出租方可向保險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擔。對約定分擔的意外風險未投保的,風險損失的計算、賠付,參照機動車輛保險條款及賠付程序進行。

  2.政府政策重大變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無法歸究于承、租雙方的原因造成的損失,依照有關法規和公平原則雙方協商解決。

  第七條出租方的違約責任

  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合同約定的車輛、服務等義務時,應承擔下列違約責任:

  1.經道路運輸管理部門認可的專業檢測機構認定租賃車輛達不到一級標準的,承租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擔違約責任。

  2.不能按約定提供故障維修、救援時,承租方有權解除合同,出租方應退還租賃車輛停駛期間租金并支付停駛期間租金20%的違約金。

  3.維修、救援后租賃車輛仍無法恢復使用功能,出租方應提供相當檔次替換車或采取其他措施。

  4.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車輛損壞的,出租方應嚴格依照汽車維修規定的標準收取修車費用。

  第八條承租方的違約責任

  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約定交納費用、使用租賃車輛、保管租賃車輛、歸還租賃車輛時,應承擔下列違約責任:

  1.逾期交納租金的,每逾期____日按應交租金總額的0.5%交納滯納金。逾期歸還租賃車輛的,除繼續計收租金外,應交納逾期應交租金20%的違約金。

  2.提前解除合同歸還租賃車輛的,應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總額的20%向出租方支付違約金,已交納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違約金后應將余款退還承租方。

  3.承租方有下列行為的,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賃車輛:

  提供虛假信息。

  拖欠租金或其他費用。

  轉賣、抵押、質押、轉借、典當、轉租租賃車輛或確有證據證明存在上述危險的。

  確有證據證明承租方利用租賃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

  4.不按車輛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賃車輛修理、停運損失承擔因過失被保險公司拒絕賠償的損失。

  5.擅自改裝、更換、增設他物等改變租賃車輛原狀造成的損失。

  6.未協助出租方按時參加車檢或維修保養而造成的損失。

  7.非出租方原因導致車輛被

  第三方扣押的責任。

  8.違反交通安全法規時,應在被告知的____日內接受處罰。如拒絕接受處罰,合同中登記的駕駛員將作為違章責任人被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第九條擔保條款

  如采用保證人提供擔保的方式,保證人應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的義務負連帶保證責任。

  第十條特別約定

  承、租雙方可對本合同內容以書面形式予以增加、細化做為補充條款,但不得違反有關法規及政策規定,不得違反公平原則。補充條款中含有不合理地減輕或免除本合同條款中規定應由出租方承擔的責任內容的,仍以本合同為準。

  1.承租方如要求延長租期,須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續租申請,出租方有權決定是否續租。

  2.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協商或向____市汽車租賃行業組織、各級消費者協會等部門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解決未果的,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雙方選定的仲裁機構提請仲裁。

  出租方:承租方:

  住所:住所:

  電話:電話: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證照號碼:

  保證人:

  住所:

  電話:

  委托代理人:

  簽訂時間:

  簽訂地點:

  ____市汽車租賃合同范本

  1.出租方:持有營業執照,為承租方提供汽車租賃服務的企業。

  2.承租方:與出租方訂立汽車租賃合同,獲得租賃車輛使用權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3.擔保人:當承租方不能履行汽車租賃合同約定的義務時,代為承擔相應責任的

  第三方。

  4.租賃車輛:依照汽車租賃合同約定,出租方提供給承租方使用的車輛,包括附屬設施、部件和牌證。

  5.租金:承租方為獲得租賃車輛使用權及相關服務而向出租方支付的費用。租金不包括承租方使用租賃車輛發生的燃油費、通行費、停車費、違章罰款等費用。

  6.有效證件:能夠證明租賃車輛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在道路上行駛的有關證件,如行駛證、道路運輸證、養路費繳訖憑證、車船稅訖、年檢標等。

  7.設備:指保證車輛安全和按購車時出廠配置標準配備的設施。

  汽車長期租賃合同條款

  本著互惠互利、相互信任的原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雙方就車輛的長期租賃合作事宜共同協商,并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出租方的權利

  1.擁有租賃車輛所有權。

  2.依合同向承租方計收租金及約定費用。

  第二條出租方的義務

  1.向承租方交付技術狀況良好、設備齊全的租賃車輛,以及租賃車輛行駛所需的有效證件,其中包括本車的行駛證、購置稅證、年檢牌等。

  2.向承租方交接租賃車輛時如實提供車輛狀況信息。

  3.提供租賃車輛保養以及承租方按操作規程使用租賃車輛出現的故障維修服務,并指定車輛所在市提供定期維護保養,費用由出租方承擔。

  4.負責提供車輛所在____區內故障、事故的24小時救援服務,費用由出租方承擔。

  5.提供給承租方的租賃車輛僅限在____省內使用。

  6.承擔因交通事故或盜搶造成的租賃車輛現值損失。

  7.承擔保險公司相關條款范圍內的

  第三者責任險。

  8.對所獲得的承租方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9.不委派司機只負責租賃車輛的機油、制動液、發動機冷卻液、輪胎氣壓等常規檢查項目。出現簡單機械故障時,由承租方負責通知出租方,并到指定修理廠進行維修。如因客觀原因確實不能到達的,由出租方負責處理。

  10.負責出租車輛向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車損險、盜搶險、

  第三者責任險,并向承租方提供復印件。

  1

  1.向承租方提供有效合法的證件。

  第三條承租方的權利

  1.按合同的約定擁有租賃車輛使用權。

  2.有權獲知保證安全駕駛所需的車輛技術狀況及性能信息。

  3.有權獲得出租方為保障租賃車輛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應服務。

  第四條承租方的義務

  1.如實向出租方提供營業執照等身份證明資料。

  2.按合同約定交納租金及其他費用。

  3.按車輛性能、操作規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租賃車輛。

  4.妥善保管租賃車輛。未經出租方允許,不得擅自修理、改裝車輛。5在車輛及車輛鑰匙由承租方保管時,停駛車輛盜搶,由承租方承擔不高于保險公司不能理賠部分的50%的因盜搶造成的租賃車輛現值損失,除此之處的情況由出租方自行承擔。

  6.保護出租方車輛所有權不受侵犯。不得轉賣、抵押、質押、典當、轉借、轉租租賃車輛。

  7.租賃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被盜搶時,承租方應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門報案并及時通知出租方,協助出租方辦理相關手續。

  8.在租賃期內,如承租方登記的信息發生變化,應及時通知出租方。

  9.租賃期滿,應按時返還租賃車輛及有效證件。

  10.負責租賃車輛發生的日常費用。

  1

  1.負責按期歸還租賃車輛,需續租的,可經雙方協商繼續租用,在合同期滿一個月內且尚未簽訂續約條款期間,照原價計收租金。

  第五條租金、租期及結算方式

  1.租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租金為:人民幣元

  3.租賃車型:

  4.所有價格已含稅。出租方收款前需向甲方開具相應、合法、有效發票,且出租方所提供的發票必須與稅務機關登記的內容一致,如有不符合國家稅務法律規范的,承租方對價款不予結算,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和經濟責任由出租方承擔,如給承租方造成經濟損失的,出租方必須賠償。

  5.承租方提車前一次性支付出租方一個月租金,承租方支付租金之日起,可隨時提車,出租方必須適駕車輛交付給承租方。雙方續租則按月支付出租方租金。

  6.承租方租期未滿____月按本合同約定月度租金折算后的日租結算

  第六條意外風險

  1.雙方約定的意外風險責任,出租方應向保險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擔。如出租方應投保而未投保、未能及時理賠或其他原因導致保險公司不予理賠的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出租方自行承擔。

  2.政府政策重大變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無法歸究于承、租雙方的原因造成的損失,依照有關法規和公平原則雙方協商解決。

  第七條出租方的違約責任

  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合同約定的車輛、服務等義務時,應承擔下列違約責任:

  1.經道路運輸管理部門認可的專業檢測機構認定任何一輛租賃車輛達不到正常行駛標準的,承租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擔違約責任。

  2.不能按約定提供故障維修、救援時,承租方有權解除合同,出租方應退還租賃車輛停駛期間租金。

  3.維修、救援后租賃車輛仍無法恢復使用功能或車輛維修期超過6小時的,出租方應提供相當檔次替換車或采取其他措施補償承租方遭受的損失。

  4、如出租方違反本協議約定的,承租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向承租方支付本協議總價款30%的違約金。

  第八條承租方的違約責任

  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約定交納費用、使用租賃車輛、保管租賃車輛、歸還租賃車輛時,應承擔下列違約責任:因承租方原因導致車輛被

  第三方扣押的責任。

  第九條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1.租賃期間,出租方如將租賃車輛所有權轉移給

  第三方,不必征求承租方的同意,但應告知承租方所有權轉移情況。租賃車輛所有權轉移后,所有權取得方即自然成為本合同的出租方,享有并承擔本合同中出租方所有的權利和義務。

  2.承租方如有需要將租賃車輛使用權轉讓給

  第三方,必須事先與出租方達成書面協議。

  3.任何一方注冊信息變更應書面通知對方。

  第十條合同附件

  《汽車租賃登記表》等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承、租雙方可對本合同內容以書面形式予以增加、細化做為補充條款。也可將變更事項登記在合同變更記錄內,但不得違反

  有關法規及政策規定,不得違反公平原則。補充條款中含有不合理地減輕或免除本合同條款中規定應由出租方承擔的責任內容的,仍以本合同為準。

  第十一條生效

  1.承租方如要求延長租期,須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續租申請,出租方有權決定是否續租。

  2.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或調解解決未果的,可向承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出租方:

  電話:

  委托代理人:

  開戶行:

  賬戶:

  賬號:

  地址:

  承租方:電話:委托代理人:開戶行:賬戶:賬號:地址:

  ____市汽車租賃合同范本

  本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____市汽車租賃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訂。

  第一條出租方的權利

  1.擁有租賃車輛所有權。

  2.依合同向承租方計收租金及約定費用。

  第二條出租方的義務

  1.向承租方交付技術狀況為一級標準、設備齊全的租賃車輛,以及租賃車輛行駛所需的有效證件。

  2.交接租賃車輛時如實提供車輛狀況信息。

  3.提供租賃車輛保養以及承租方按操作規程使用租賃車輛出現的故障維修服務。

  4.提供本市行政區域內故障、事故的24小時救援服務。

  5.承擔不低于80%的因交通事故或盜搶造成的租賃車輛現值損失。

  6.承擔保險公司相關條款范圍內的

  第三者責任險。

  7.對所獲得的承租方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條承租方的權利

  1.按合同的約定擁有租賃車輛使用權。

  2.有權獲知保證安全駕駛所需的車輛技術狀況及性能信息。

  3.有權獲得出租方為保障租賃車輛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應服務。

  第四條承租方的義務

  1.如實向出租方提供駕駛本、身份證、戶口本、營業執照等身份證明資料。

  2.按合同約定交納租金及其他費用。

  3.按車輛性能、操作規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租賃車輛。

  4.妥善保管租賃車輛,維持車輛原狀。未經出租方允許,不得擅自修理車輛,不得擅自改裝、更換、增設他物。

  5.協助出租方按規定期限對租賃車輛進行車檢及維修保養。

  6.承擔不高于20%的因交通事故或盜搶造成的租賃車輛現值損失承擔因交通事故引發的其他責任。

  7.保護出租方車輛所有權不受侵犯。不得轉賣、抵押、質押、典當、轉借、轉租租賃車輛。

  8.租賃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被盜搶時,應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門報案并在12小時內通知出租方,并協助出租方辦理相關手續。

  9.保證租賃車輛為合同登記的駕駛員駕駛。在租賃期內,如承租方登記的信息發生變化,應及時通知出租方。

  10.租賃期滿,應按時返還租賃車輛及有效證件。

  第五條租金、保證金

  1.租金單位為元年、元季、元月、元天、元小時。租金標準雙方約定。

  2.承租方用保證金提供擔保的,保證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合同履行完畢后,保證金應退還承租方。雙方經約定也可采取其他方式擔保。

  第六條意外風險

  1.雙方約定的意外風險責任,出租方可向保險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擔。對約定分擔的意外風險未投保的,風險損失的計算、賠付,參照機動車輛保險條款及賠付程序進行。

  2.政府政策重大變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無法歸究于承、租雙方的原因造成的損失,依照有關法規和公平原則雙方協商解決。

  第七條出租方的違約責任

  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合同約定的車輛、服務等義務時,應承擔下列違約責任:

  1.經道路運輸管理部門認可的專業檢測機構認定租賃車輛達不到一級標準的,承租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擔違約責任。

  2.不能按約定提供故障維修、救援時,承租方有權解除合同,出租方應退還租賃車輛停駛期間租金并支付停駛期間租金20%的違約金。

  3.維修、救援后租賃車輛仍無法恢復使用功能,出租方應提供相當檔次替換車或采取其他措施。

  4.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車輛損壞的,出租方應嚴格依照汽車維修規定的標準收取修車費用。

  第八條承租方的違約責任

  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約定交納費用、使用租賃車輛、保管租賃車輛、歸還租賃車輛時,應承擔下列違約責任:

  2.提前解除合同歸還租賃車輛的,應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總額的20%向出租方支付違約金,已交納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違約金后應將余款退還承租方。

  3.承租方有下列行為的,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賃車輛:

  提供虛假信息。

  拖欠租金或其他費用。

  轉賣、抵押、質押、轉借、典當、轉租租賃車輛或確有證據證明存在上述危險的。

  確有證據證明承租方利用租賃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

  4.不按車輛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賃車輛修理、停運損失承擔因過失被保險公司拒絕賠償的損失。

  5.擅自改裝、更換、增設他物等改變租賃車輛原狀造成的損失。

  6.未協助出租方按時參加車檢或維修保養而造成的損失。

  7.非出租方原因導致車輛被

  第三方扣押的責任。

  8.違反交通安全法規時,應在被告知的____日內接受處罰。如拒絕接受處罰,合同中登記的駕駛員將作為違章責任人被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第九條擔保條款

  如采用保證人提供擔保的方式,保證人應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的義務負連帶保證責任。

  第十條特別約定

  承、租雙方可對本合同內容以書面形式予以增加、細化做為補充條款,但不得違反有關法規及政策規定,不得違反公平原則。補充條款中含有不合理地減輕或免除本合同條款中規定應由出租方承擔的責任內容的,仍以本合同為準。

  1.承租方如要求延長租期,須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續租申請,出租方有權決定是否續租。

  2.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協商或向____市汽車租賃行業組織、各級消費者協會等部門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解決未果的,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雙方選定的仲裁機構提請仲裁。

  出租方: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證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市汽車租賃合同范本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術語解釋

  1.出租方:持有營業執照和汽車租賃經營許可證,為承租方提供汽車租賃服務的企業。

  2.承租方:與出租方訂立汽車租賃合同,獲得租賃車輛使用權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3.保證人:當承租方不能履行汽車租賃合同約定的義務時,代為承擔相應責任的

  第三方。

  4.租賃車輛:依照汽車租賃合同約定,出租方提供給承租方使用的車輛,包括附屬設施、部件和牌證。

  5.租金:承租方為獲得租賃車輛使用權及相關服務而向出租方支付的費用。租金不包括承租方使用租賃車輛發生的燃油費、通行費、停車費、違章罰款等費用。

  6.有效證件:能夠證明租賃車輛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在道路上行駛的有關證件,如行駛證、道路運輸證、養路費繳訖憑證、車船稅訖、年檢標等。

  7.設備:指保證車輛安全和按購車時出廠配置標準配備的設施。

  8.超時費:超過合同約定租期且不足一個收費周期,以合同約定標準,計收超時部分的租金。

  9.超程費:超出合同約定的行駛里程部分,按元公里計收費用。

  10.保證金:為保證承租方履行合同義務,由承租方提供的資金形式的擔保。

  1

  1.一級車標準:詳見《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

  ____市汽車租賃合同條款

  本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____市汽車租賃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訂。

  第一條出租方的權利

  1.擁有租賃車輛所有權。

  2.依合同向承租方計收租金及約定費用。

  第二條出租方的義務

  1.向承租方交付技術狀況為一級標準、設備齊全的租賃車輛,以及租賃車輛行駛所需的有效證件。

  2.交接租賃車輛時如實提供車輛狀況信息。

  3.提供租賃車輛保養以及承租方按操作規程使用租賃車輛出現的故障維修服務。

  4.提供本市行政區域內故障、事故的24小時救援服務。

  5.承擔不低于80%的因交通事故或盜搶造成的租賃車輛現值損失。

  6.承擔保險公司相關條款范圍內的

  第三者責任險。

  7.對所獲得的承租方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條承租方的權利

  1.按合同的約定擁有租賃車輛使用權。

  2.有權獲知保證安全駕駛所需的車輛技術狀況及性能信息。

  3.有權獲得出租方為保障租賃車輛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應服務。

  第四條承租方的義務

  1.如實向出租方提供駕駛本、身份證、戶口本、營業執照等身份證明資料。

  2.按合同約定交納租金及其他費用。

  3.按車輛性能、操作規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租賃車輛。

  4.妥善保管租賃車輛,維持車輛原狀。未經出租方允許,不得擅自修理車輛,不得擅自改裝、更換、增設他物。

  5.協助出租方按規定期限對租賃車輛進行車檢及維修保養。

  6.承擔不高于20%的因交通事故或盜搶造成的租賃車輛現值損失承擔因交通事故引發的其他責任。

  7.保護出租方車輛所有權不受侵犯。不得轉賣、抵押、質押、典當、轉借、轉租租賃車輛。

  8.租賃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被盜搶時,應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門報案并在12小時內通知出租方,并協助出租方辦理相關手續。

  9.保證租賃車輛為合同登記的駕駛員駕駛。在租賃期內,如承租方登記的信息發生變化,應及時通知出租方。

  10.租賃期滿,應按時返還租賃車輛及有效證件。

  第五條租金、保證金

  1.租金單位為______元年、______元季、______元月、______元天、______元小時。租金標準雙方約定。

  2.承租方用保證金提供擔保的,保證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合同履行完畢后,保證金應退還承租方。雙方經約定也可采取其他方式擔保。

  第六條意外風險

  1.雙方約定的意外風險責任,出租方可向保險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擔。對約定分擔的意外風險未投保的,風險損失的計算、賠付,參照機動車輛保險條款及賠付程序進行。

  2.政府政策重大變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無法歸究于承、租雙方的原因造成的損失,依照有關法規和公平原則雙方協商解決。

  第七條出租方的違約責任

  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合同約定的車輛、服務等義務時,應承擔下列違約責任:

  1.經道路運輸管理部門認可的專業檢測機構認定租賃車輛達不到一級標準的,承租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擔違約責任。

  2.不能按約定提供故障維修、救援時,承租方有權解除合同,出租方應退還租賃車輛停駛期間租金并支付停駛期間租金20%的違約金。

  3.維修、救援后租賃車輛仍無法恢復使用功能,出租方應提供相當檔次替換車或采取其他措施。

  4.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車輛損壞的,出租方應嚴格依照汽車維修規定的標準收取修車費用。

  第八條承租方的違約責任

  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約定交納費用、使用租賃車輛、保管租賃車輛、歸還租賃車輛時,應承擔下列違約責任:

  1.逾期交納租金的,每逾期____日按應交租金總額的0.5%交納滯納金。逾期歸還租賃車輛的,除繼續計收租金外,應交納逾期應交租金20%的違約金。

  2.提前解除合同歸還租賃車輛的,應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總額的20%向出租方支付違約金,已交納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違約金后應將余款退還承租方。

  3.承租方有下列行為的,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賃車輛:

  提供虛假信息。

  拖欠租金或其他費用。

  轉賣、抵押、質押、轉借、典當、轉租租賃車輛或確有證據證明存在上述危險的。

  確有證據證明承租方利用租賃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

  4.不按車輛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賃車輛修理、停運損失承擔因過失被保險公司拒絕賠償的損失。

  5.擅自改裝、更換、增設他物等改變租賃車輛原狀造成的損失。

  6.未協助出租方按時參加車檢或維修保養而造成的損失。

  7.非出租方原因導致車輛被

  第三方扣押的責任。

  8.違反交通安全法規時,應在被告知的____日內接受處罰。如拒絕接受處罰,合同中登記的駕駛員將作為違章責任人被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第九條擔保條款

  如采用保證人提供擔保的方式,保證人應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的義務負連帶保證責任。

  第十條特別約定

  承、租雙方可對本合同內容以書面形式予以增加、細化做為補充條款,但不得違反有關法規及政策規定,不得違反公平原則。補充條款中含有不合理地減輕或免除本合同條款中規定應由出租方承擔的責任內容的,仍以本合同為準。

  1.承租方如要求延長租期,須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續租申請,出租方有權決定是否續租。

  2.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協商或向____市汽車租賃行業組織、各級消費者協會等部門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解決未果的,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雙方選定的仲裁機構提請仲裁。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市汽車租賃合同范本

  甲方:

  乙方:

  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就汽車長期租賃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租賃標的、租期、租金及支付方式

  詳見本合同附件的補充協議

  二、出租方權利和義務

  2.1出租方應保證租賃車輛車況良好、設備齊全且性能正常,并應提供車輛之行駛證、年檢合格證、養路費及保險單復印件等有效證件,且保證該等證件在租期內合法有效。

  2.2出租方負責定期年檢及《車輛使用手冊》規定的定期保養。

  2.3出租方負責對租賃車輛在使用中發生拋錨或故障提供24小時全國救援服務平臺,其中對于租賃車輛由于本身質量問題而發生的故障,出租方有義務進行施救。其他故障由出租方施救的,承租方須自行承擔費用。如經施救后車輛仍無法正常行駛的,承租方可直接將車輛交給出租方指定的救援商,若故障地點位于承租方租車門店以外的____市,承租方須另行支付異地還車費。

  2.4出租方應協助處理在租賃期內的車輛保險事故及車輛維修工作。

  2.5出租方保留隨時檢查車輛停放、行駛情況的權利。

  三、承租方權利和義務

  3.1承租方應在各種隨車證件有效期到期前的合理時間內到出租方辦理更換或蓋章手續,承租方如不及時履行上述義務,被有關部門查處罰款或扣押的,處罰等費用由承租方承擔,且租金照常計算。如發生遺失車牌或各種隨車證件的,承租方須承擔所有補辦費用,且車輛停駛期間的租金照常計算。承租方應正確使用車輛,按時配合年檢及《車輛使用手冊》規定的定期保養,否則須承擔一切責任,包括但不限于原因無法判定的責任及損失。

  3.2承租方自行承擔租期內租賃車輛的燃油費用及過路、過橋、停車等費用。承租方應按租賃車型所規定的油耗標準加注燃油,并將車輛停放于有專人看管的專業停車場所否則,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由承租方承擔。

  3.3承租方承擔租賃期間的責任及損失,包括但不限于交通違章、違法肇事、交通事故或其它事故引起的一切人員、財產及罰款責任以及因此給出租方造成的損失等。

  3.4承租方承擔非因出租方原因導致租賃車輛被

  第三方扣押的全部責任。

  3.5承租方不得擅自拆動車輛里程表,如發現有拆動現象,應按總租賃期規定里程的三倍里程數支付超公里金額。承租方不得擅自改裝車輛,包括但不限于加裝設備或拆卸、更換原車設備及零件等,否則須承擔一切責任及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原因無法判定的責任及損失。

  四、車輛歸還及續租

  4.1車輛租賃期滿或本合同終止、解除后,應按雙方約定的時間和地點,將車輛及其裝備和各種證件交還出租方還車時車況的確認以《驗車單》為準。如還車時車輛存在損壞現象或設備、證件不全的,承租方須照價賠償承租方亦可選擇到出租方指定維修場所自行修理、補齊設備、證件等,出租方自車輛及其設備、證件完好歸還之日起停止計算租金。

  4.2承租方應按時歸還車輛,如有延遲,出租方可依照日租金的300%按日收取違約金。

  4.3承租方需續租車輛的,須在車輛租期屆滿前十五個工作日書面通知出租方,否則,出租方有權拒絕續租。雙方續租車輛,須重新簽訂《補充協議》,并按出租方要求重新辦理車輛交接、驗車等手續出租方:

  承租方:

  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____市運輸管理局制定________年____月

  術語解釋

  1.出租方:持有營業執照和汽車租賃經營許可證,為承租方提供汽車租賃服務的企業。

  2.承租方:與出租方訂立汽車租賃合同,獲得租賃車輛使用權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3.保證人:當承租方不能履行汽車租賃合同約定的義務時,代為承擔相應責任的

  第三方。

  4.租賃車輛:依照汽車租賃合同約定,出租方提供給承租方使用的車輛,包括附屬設施、部件和牌證。

  5.租金:承租方為獲得租賃車輛使用權及相關服務而向出租方支付的費用。租金不包括承租方使用租賃車輛發生的燃油費、通行費、停車費、違章罰款等費用。

  6.有效證件:能夠證明租賃車輛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在道路上行駛的有關證件,如行駛證、道路運輸證、養路費繳訖憑證、車船稅訖、年檢標等。

  7.設備:指保證車輛安全和按購車時出廠配置標準配備的設施。

  8.超時費:超過合同約定租期且不足一個收費周期,以合同約定標準,計收超時部分的租金。

  9.超程費:超出合同約定的行駛里程部分,按元公里計收費用。

  10.保證金:為保證承租方履行合同義務,由承租方提供的資金形式的擔保。

  1

  1.一級車標準:詳見《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

  ____市汽車租賃合同條款

  本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____市汽車租賃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訂。

  第一條出租方的權利

  1.擁有租賃車輛所有權。

  2.依合同向承租方計收租金及約定費用。

  第二條出租方的義務

  1.向承租方交付技術狀況為一級標準、設備齊全的租賃車輛,以及租賃車輛行駛所需的有效證件。

  2.交接租賃車輛時如實提供車輛狀況信息。

  3.提供租賃車輛保養以及承租方按操作規程使用租賃車輛出現的故障維修服務。

  4.提供本市行政區域內故障、事故的24小時救援服務。

  5.承擔不低于80%的因交通事故或盜搶造成的租賃車輛現值損失。

  6.承擔保險公司相關條款范圍內的

  第三者責任險。

  7.對所獲得的承租方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條承租方的權利

  1.按合同的約定擁有租賃車輛使用權。

  2.有權獲知保證安全駕駛所需的車輛技術狀況及性能信息。

  3.有權獲得出租方為保障租賃車輛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應服務。

  第四條承租方的義務

  1.如實向出租方提供駕駛本、身份證、戶口本、營業執照等身份證明資料。

  2.按合同約定交納租金及其他費用。

  3.按車輛性能、操作規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租賃車輛。

  4.妥善保管租賃車輛,維持車輛原狀。未經出租方允許,不得擅自修理車輛,不得擅自改裝、更換、增設他物。

  5.協助出租方按規定期限對租賃車輛進行車檢及維修保養。

  6.承擔不高于20%的因交通事故或盜搶造成的租賃車輛現值損失承擔因交通事故引發的其他責任。

  7.保護出租方車輛所有權不受侵犯。不得轉賣、抵押、質押、典當、轉借、轉租租賃車輛。

  8.租賃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被盜搶時,應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門報案并在12小時內通知出租方,并協助出租方辦理相關手續。

  9.保證租賃車輛為合同登記的駕駛員駕駛。在租賃期內,如承租方登記的信息發生變化,應及時通知出租方。

  10.租賃期滿,應按時返還租賃車輛及有效證件。

  第五條租金、保證金

  1.租金單位為元年、元季、元月、元天、元小時。租金標準雙方約定。

  2.承租方用保證金提供擔保的,保證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合同履行完畢后,保證金應退還承租方。雙方經約定也可采取其他方式擔保。

  第六條意外風險

  1.雙方約定的意外風險責任,出租方可向保險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擔。對約定分擔的意外風險未投保的,風險損失的計算、賠付,參照機動車輛保險條款及賠付程序進行。

  2.政府政策重大變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無法歸究于承、租雙方的原因造成的損失,依照有關法規和公平原則雙方協商解決。

  第七條出租方的違約責任

  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合同約定的車輛、服務等義務時,應承擔下列違約責任:

  1.經道路運輸管理部門認可的專業檢測機構認定租賃車輛達不到一級標準的,承租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擔違約責任。

  2.不能按約定提供故障維修、救援時,承租方有權解除合同,出租方應退還租賃車輛停駛期間租金并支付停駛期間租金20%的違約金。

  3.維修、救援后租賃車輛仍無法恢復使用功能,出租方應提供相當檔次替換車或采取其他措施。

  4.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車輛損壞的,出租方應嚴格依照汽車維修規定的標準收取修車費用。

  第八條承租方的違約責任

  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約定交納費用、使用租賃車輛、保管租賃車輛、歸還租賃車輛時,應承擔下列違約責任:

  1.逾期交納租金的,每逾期____日按應交租金總額的0.5%交納滯納金。逾期歸還租賃車輛的,除繼續計收租金外,應交納逾期應交租金20%的違約金。

  2.提前解除合同歸還租賃車輛的,應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總額的20%向出租方支付違約金,已交納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違約金后應將余款退還承租方。

  3.承租方有下列行為的,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賃車輛:

  提供虛假信息。

  拖欠租金或其他費用。

  轉賣、抵押、質押、轉借、典當、轉租租賃車輛或確有證據證明存在上述危險的。

  確有證據證明承租方利用租賃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

  4.不按車輛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賃車輛修理、停運損失承擔因過失被保險公司拒絕賠償的損失。

  5.擅自改裝、更換、增設他物等改變租賃車輛原狀造成的損失。

  6.未協助出租方按時參加車檢或維修保養而造成的損失。

  7.非出租方原因導致車輛被

  第三方扣押的責任。

  8.違反交通安全法規時,應在被告知的____日內接受處罰。如拒絕接受處罰,合同中登記的駕駛員將作為違章責任人被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第九條擔保條款

  如采用保證人提供擔保的方式,保證人應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的義務負連帶保證責任。

  第十條特別約定

  承、租雙方可對本合同內容以書面形式予以增加、細化做為補充條款,但不得違反有關法規及政策規定,不得違反公平原則。補充條款中含有不合理地減輕或免除本合同條款中規定應由出租方承擔的責任內容的,仍以本合同為準。

  1.承租方如要求延長租期,須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續租申請,出租方有權決定是否續租。

  2.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協商或向____市汽車租賃行業組織、各級消費者協會等部門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解決未果的,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雙方選定的仲裁機構提請仲裁。

  出租方:承租方:

  住所:住所:

  電話:電話: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證照號碼:

  保證人:

  住所:

  電話:

  委托代理人:

  簽訂時間:

  簽訂地點:

  ____市汽車租賃合同范本

  1.出租方:持有營業執照,為承租方提供汽車租賃服務的企業。

  2.承租方:與出租方訂立汽車租賃合同,獲得租賃車輛使用權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3.擔保人:當承租方不能履行汽車租賃合同約定的義務時,代為承擔相應責任的

  第三方。

  4.租賃車輛:依照汽車租賃合同約定,出租方提供給承租方使用的車輛,包括附屬設施、部件和牌證。

  5.租金:承租方為獲得租賃車輛使用權及相關服務而向出租方支付的費用。租金不包括承租方使用租賃車輛發生的燃油費、通行費、停車費、違章罰款等費用。

  6.有效證件:能夠證明租賃車輛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在道路上行駛的有關證件,如行駛證、道路運輸證、養路費繳訖憑證、車船稅訖、年檢標等。

  7.設備:指保證車輛安全和按購車時出廠配置標準配備的設施。

  汽車長期租賃合同條款

  本著互惠互利、相互信任的原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雙方就車輛的長期租賃合作事宜共同協商,并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出租方的權利

  1.擁有租賃車輛所有權。

  2.依合同向承租方計收租金及約定費用。

  第二條出租方的義務

  1.向承租方交付技術狀況良好、設備齊全的租賃車輛,以及租賃車輛行駛所需的有效證件,其中包括本車的行駛證、購置稅證、年檢牌等。

  2.向承租方交接租賃車輛時如實提供車輛狀況信息。

  3.提供租賃車輛保養以及承租方按操作規程使用租賃車輛出現的故障維修服務,并指定車輛所在市提供定期維護保養,費用由出租方承擔。

  4.負責提供車輛所在____區內故障、事故的24小時救援服務,費用由出租方承擔。

  5.提供給承租方的租賃車輛僅限在____省內使用。

  6.承擔因交通事故或盜搶造成的租賃車輛現值損失。

  7.承擔保險公司相關條款范圍內的

  第三者責任險。

  8.對所獲得的承租方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9.不委派司機只負責租賃車輛的機油、制動液、發動機冷卻液、輪胎氣壓等常規檢查項目。出現簡單機械故障時,由承租方負責通知出租方,并到指定修理廠進行維修。如因客觀原因確實不能到達的,由出租方負責處理。

  10.負責出租車輛向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車損險、盜搶險、

  第三者責任險,并向承租方提供復印件。

  1

  1.向承租方提供有效合法的證件。

  第三條承租方的權利

  1.按合同的約定擁有租賃車輛使用權。

  2.有權獲知保證安全駕駛所需的車輛技術狀況及性能信息。

  3.有權獲得出租方為保障租賃車輛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應服務。

  第四條承租方的義務

  1.如實向出租方提供營業執照等身份證明資料。

  2.按合同約定交納租金及其他費用。

  3.按車輛性能、操作規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租賃車輛。

  4.妥善保管租賃車輛。未經出租方允許,不得擅自修理、改裝車輛。5在車輛及車輛鑰匙由承租方保管時,停駛車輛盜搶,由承租方承擔不高于保險公司不能理賠部分的50%的因盜搶造成的租賃車輛現值損失,除此之處的情況由出租方自行承擔。

  6.保護出租方車輛所有權不受侵犯。不得轉賣、抵押、質押、典當、轉借、轉租租賃車輛。

  7.租賃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被盜搶時,承租方應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門報案并及時通知出租方,協助出租方辦理相關手續。

  8.在租賃期內,如承租方登記的信息發生變化,應及時通知出租方。

  9.租賃期滿,應按時返還租賃車輛及有效證件。

  10.負責租賃車輛發生的日常費用。

  1

  1.負責按期歸還租賃車輛,需續租的,可經雙方協商繼續租用,在合同期滿一個月內且尚未簽訂續約條款期間,照原價計收租金。

  第五條租金、租期及結算方式

  1.租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租金為:人民幣元

  3.租賃車型:

  4.所有價格已含稅。出租方收款前需向甲方開具相應、合法、有效發票,且出租方所提供的發票必須與稅務機關登記的內容一致,如有不符合國家稅務法律規范的,承租方對價款不予結算,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和經濟責任由出租方承擔,如給承租方造成經濟損失的,出租方必須賠償。

  5.承租方提車前一次性支付出租方一個月租金,承租方支付租金之日起,可隨時提車,出租方必須適駕車輛交付給承租方。雙方續租則按月支付出租方租金。

  6.承租方租期未滿____月按本合同約定月度租金折算后的日租結算

  第六條意外風險

  1.雙方約定的意外風險責任,出租方應向保險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擔。如出租方應投保而未投保、未能及時理賠或其他原因導致保險公司不予理賠的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出租方自行承擔。

  2.政府政策重大變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無法歸究于承、租雙方的原因造成的損失,依照有關法規和公平原則雙方協商解決。

  第七條出租方的違約責任

  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合同約定的車輛、服務等義務時,應承擔下列違約責任:

  1.經道路運輸管理部門認可的專業檢測機構認定任何一輛租賃車輛達不到正常行駛標準的,承租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擔違約責任。

  2.不能按約定提供故障維修、救援時,承租方有權解除合同,出租方應退還租賃車輛停駛期間租金。

  3.維修、救援后租賃車輛仍無法恢復使用功能或車輛維修期超過6小時的,出租方應提供相當檔次替換車或采取其他措施補償承租方遭受的損失。

  4、如出租方違反本協議約定的,承租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向承租方支付本協議總價款30%的違約金。

  第八條承租方的違約責任

  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約定交納費用、使用租賃車輛、保管租賃車輛、歸還租賃車輛時,應承擔下列違約責任:因承租方原因導致車輛被

  第三方扣押的責任。

  第九條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1.租賃期間,出租方如將租賃車輛所有權轉移給

  第三方,不必征求承租方的同意,但應告知承租方所有權轉移情況。租賃車輛所有權轉移后,所有權取得方即自然成為本合同的出租方,享有并承擔本合同中出租方所有的權利和義務。

  2.承租方如有需要將租賃車輛使用權轉讓給

  第三方,必須事先與出租方達成書面協議。

  3.任何一方注冊信息變更應書面通知對方。

  第十條合同附件

  《汽車租賃登記表》等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承、租雙方可對本合同內容以書面形式予以增加、細化做為補充條款。也可將變更事項登記在合同變更記錄內,但不得違反

  有關法規及政策規定,不得違反公平原則。補充條款中含有不合理地減輕或免除本合同條款中規定應由出租方承擔的責任內容的,仍以本合同為準。

  第十一條生效

  1.承租方如要求延長租期,須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續租申請,出租方有權決定是否續租。

  2.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或調解解決未果的,可向承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出租方:

  電話:

  委托代理人:

  開戶行:

  賬戶:

  賬號:

  地址:

  承租方:電話:委托代理人:開戶行:賬戶:賬號:地址:

  ____市汽車租賃合同范本

  本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____市汽車租賃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訂。

  第一條出租方的權利

  1.擁有租賃車輛所有權。

  2.依合同向承租方計收租金及約定費用。

  第二條出租方的義務

  1.向承租方交付技術狀況為一級標準、設備齊全的租賃車輛,以及租賃車輛行駛所需的有效證件。

  2.交接租賃車輛時如實提供車輛狀況信息。

  3.提供租賃車輛保養以及承租方按操作規程使用租賃車輛出現的故障維修服務。

  4.提供本市行政區域內故障、事故的24小時救援服務。

  5.承擔不低于80%的因交通事故或盜搶造成的租賃車輛現值損失。

  6.承擔保險公司相關條款范圍內的

  第三者責任險。

  7.對所獲得的承租方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條承租方的權利

  1.按合同的約定擁有租賃車輛使用權。

  2.有權獲知保證安全駕駛所需的車輛技術狀況及性能信息。

  3.有權獲得出租方為保障租賃車輛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應服務。

  第四條承租方的義務

  1.如實向出租方提供駕駛本、身份證、戶口本、營業執照等身份證明資料。

  2.按合同約定交納租金及其他費用。

  3.按車輛性能、操作規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租賃車輛。

  4.妥善保管租賃車輛,維持車輛原狀。未經出租方允許,不得擅自修理車輛,不得擅自改裝、更換、增設他物。

  5.協助出租方按規定期限對租賃車輛進行車檢及維修保養。

  6.承擔不高于20%的因交通事故或盜搶造成的租賃車輛現值損失承擔因交通事故引發的其他責任。

  7.保護出租方車輛所有權不受侵犯。不得轉賣、抵押、質押、典當、轉借、轉租租賃車輛。

  8.租賃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被盜搶時,應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門報案并在12小時內通知出租方,并協助出租方辦理相關手續。

  9.保證租賃車輛為合同登記的駕駛員駕駛。在租賃期內,如承租方登記的信息發生變化,應及時通知出租方。

  10.租賃期滿,應按時返還租賃車輛及有效證件。

  第五條租金、保證金

  1.租金單位為元年、元季、元月、元天、元小時。租金標準雙方約定。

  2.承租方用保證金提供擔保的,保證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合同履行完畢后,保證金應退還承租方。雙方經約定也可采取其他方式擔保。

  第六條意外風險

  1.雙方約定的意外風險責任,出租方可向保險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擔。對約定分擔的意外風險未投保的,風險損失的計算、賠付,參照機動車輛保險條款及賠付程序進行。

  2.政府政策重大變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無法歸究于承、租雙方的原因造成的損失,依照有關法規和公平原則雙方協商解決。

  第七條出租方的違約責任

  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合同約定的車輛、服務等義務時,應承擔下列違約責任:

  1.經道路運輸管理部門認可的專業檢測機構認定租賃車輛達不到一級標準的,承租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擔違約責任。

  2.不能按約定提供故障維修、救援時,承租方有權解除合同,出租方應退還租賃車輛停駛期間租金并支付停駛期間租金20%的違約金。

  3.維修、救援后租賃車輛仍無法恢復使用功能,出租方應提供相當檔次替換車或采取其他措施。

  4.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車輛損壞的,出租方應嚴格依照汽車維修規定的標準收取修車費用。

  第八條承租方的違約責任

  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約定交納費用、使用租賃車輛、保管租賃車輛、歸還租賃車輛時,應承擔下列違約責任:

  2.提前解除合同歸還租賃車輛的,應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總額的20%向出租方支付違約金,已交納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違約金后應將余款退還承租方。

  3.承租方有下列行為的,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賃車輛:

  提供虛假信息。

  拖欠租金或其他費用。

  轉賣、抵押、質押、轉借、典當、轉租租賃車輛或確有證據證明存在上述危險的。

  確有證據證明承租方利用租賃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

  4.不按車輛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賃車輛修理、停運損失承擔因過失被保險公司拒絕賠償的損失。

  5.擅自改裝、更換、增設他物等改變租賃車輛原狀造成的損失。

  6.未協助出租方按時參加車檢或維修保養而造成的損失。

  7.非出租方原因導致車輛被

  第三方扣押的責任。

  8.違反交通安全法規時,應在被告知的____日內接受處罰。如拒絕接受處罰,合同中登記的駕駛員將作為違章責任人被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第九條擔保條款

  如采用保證人提供擔保的方式,保證人應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的義務負連帶保證責任。

  第十條特別約定

  承、租雙方可對本合同內容以書面形式予以增加、細化做為補充條款,但不得違反有關法規及政策規定,不得違反公平原則。補充條款中含有不合理地減輕或免除本合同條款中規定應由出租方承擔的責任內容的,仍以本合同為準。

  1.承租方如要求延長租期,須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續租申請,出租方有權決定是否續租。

  2.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協商或向____市汽車租賃行業組織、各級消費者協會等部門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解決未果的,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雙方選定的仲裁機構提請仲裁。

  出租方: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證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市汽車租賃合同范本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術語解釋

  1.出租方:持有營業執照和汽車租賃經營許可證,為承租方提供汽車租賃服務的企業。

  2.承租方:與出租方訂立汽車租賃合同,獲得租賃車輛使用權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3.保證人:當承租方不能履行汽車租賃合同約定的義務時,代為承擔相應責任的

  第三方。

  4.租賃車輛:依照汽車租賃合同約定,出租方提供給承租方使用的車輛,包括附屬設施、部件和牌證。

  5.租金:承租方為獲得租賃車輛使用權及相關服務而向出租方支付的費用。租金不包括承租方使用租賃車輛發生的燃油費、通行費、停車費、違章罰款等費用。

  6.有效證件:能夠證明租賃車輛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在道路上行駛的有關證件,如行駛證、道路運輸證、養路費繳訖憑證、車船稅訖、年檢標等。

  7.設備:指保證車輛安全和按購車時出廠配置標準配備的設施。

  8.超時費:超過合同約定租期且不足一個收費周期,以合同約定標準,計收超時部分的租金。

  9.超程費:超出合同約定的行駛里程部分,按元公里計收費用。

  10.保證金:為保證承租方履行合同義務,由承租方提供的資金形式的擔保。

  1

  1.一級車標準:詳見《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

  ____市汽車租賃合同條款

  本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____市汽車租賃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訂。

  第一條出租方的權利

  1.擁有租賃車輛所有權。

  2.依合同向承租方計收租金及約定費用。

  第二條出租方的義務

  1.向承租方交付技術狀況為一級標準、設備齊全的租賃車輛,以及租賃車輛行駛所需的有效證件。

  2.交接租賃車輛時如實提供車輛狀況信息。

  3.提供租賃車輛保養以及承租方按操作規程使用租賃車輛出現的故障維修服務。

  4.提供本市行政區域內故障、事故的24小時救援服務。

  5.承擔不低于80%的因交通事故或盜搶造成的租賃車輛現值損失。

  6.承擔保險公司相關條款范圍內的

  第三者責任險。

  7.對所獲得的承租方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條承租方的權利

  1.按合同的約定擁有租賃車輛使用權。

  2.有權獲知保證安全駕駛所需的車輛技術狀況及性能信息。

  3.有權獲得出租方為保障租賃車輛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應服務。

  第四條承租方的義務

  1.如實向出租方提供駕駛本、身份證、戶口本、營業執照等身份證明資料。

  2.按合同約定交納租金及其他費用。

  3.按車輛性能、操作規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租賃車輛。

  4.妥善保管租賃車輛,維持車輛原狀。未經出租方允許,不得擅自修理車輛,不得擅自改裝、更換、增設他物。

  5.協助出租方按規定期限對租賃車輛進行車檢及維修保養。

  6.承擔不高于20%的因交通事故或盜搶造成的租賃車輛現值損失承擔因交通事故引發的其他責任。

  7.保護出租方車輛所有權不受侵犯。不得轉賣、抵押、質押、典當、轉借、轉租租賃車輛。

  8.租賃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被盜搶時,應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門報案并在12小時內通知出租方,并協助出租方辦理相關手續。

  9.保證租賃車輛為合同登記的駕駛員駕駛。在租賃期內,如承租方登記的信息發生變化,應及時通知出租方。

  10.租賃期滿,應按時返還租賃車輛及有效證件。

  第五條租金、保證金

  1.租金單位為______元年、______元季、______元月、______元天、______元小時。租金標準雙方約定。

  2.承租方用保證金提供擔保的,保證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合同履行完畢后,保證金應退還承租方。雙方經約定也可采取其他方式擔保。

  第六條意外風險

  1.雙方約定的意外風險責任,出租方可向保險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擔。對約定分擔的意外風險未投保的,風險損失的計算、賠付,參照機動車輛保險條款及賠付程序進行。

  2.政府政策重大變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無法歸究于承、租雙方的原因造成的損失,依照有關法規和公平原則雙方協商解決。

  第七條出租方的違約責任

  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合同約定的車輛、服務等義務時,應承擔下列違約責任:

  1.經道路運輸管理部門認可的專業檢測機構認定租賃車輛達不到一級標準的,承租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擔違約責任。

  2.不能按約定提供故障維修、救援時,承租方有權解除合同,出租方應退還租賃車輛停駛期間租金并支付停駛期間租金20%的違約金。

  3.維修、救援后租賃車輛仍無法恢復使用功能,出租方應提供相當檔次替換車或采取其他措施。

  4.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車輛損壞的,出租方應嚴格依照汽車維修規定的標準收取修車費用。

  第八條承租方的違約責任

  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約定交納費用、使用租賃車輛、保管租賃車輛、歸還租賃車輛時,應承擔下列違約責任:

  1.逾期交納租金的,每逾期____日按應交租金總額的0.5%交納滯納金。逾期歸還租賃車輛的,除繼續計收租金外,應交納逾期應交租金20%的違約金。

  2.提前解除合同歸還租賃車輛的,應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總額的20%向出租方支付違約金,已交納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違約金后應將余款退還承租方。

  3.承租方有下列行為的,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賃車輛:

  提供虛假信息。

  拖欠租金或其他費用。

  轉賣、抵押、質押、轉借、典當、轉租租賃車輛或確有證據證明存在上述危險的。

  確有證據證明承租方利用租賃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

  4.不按車輛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賃車輛修理、停運損失承擔因過失被保險公司拒絕賠償的損失。

  5.擅自改裝、更換、增設他物等改變租賃車輛原狀造成的損失。

  6.未協助出租方按時參加車檢或維修保養而造成的損失。

  7.非出租方原因導致車輛被

  第三方扣押的責任。

  8.違反交通安全法規時,應在被告知的____日內接受處罰。如拒絕接受處罰,合同中登記的駕駛員將作為違章責任人被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第九條擔保條款

  如采用保證人提供擔保的方式,保證人應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的義務負連帶保證責任。

  第十條特別約定

  承、租雙方可對本合同內容以書面形式予以增加、細化做為補充條款,但不得違反有關法規及政策規定,不得違反公平原則。補充條款中含有不合理地減輕或免除本合同條款中規定應由出租方承擔的責任內容的,仍以本合同為準。

  1.承租方如要求延長租期,須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續租申請,出租方有權決定是否續租。

  2.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協商或向____市汽車租賃行業組織、各級消費者協會等部門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解決未果的,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雙方選定的仲裁機構提請仲裁。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市汽車租賃合同范本

  甲方:

  乙方:

  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就汽車長期租賃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租賃標的、租期、租金及支付方式

  詳見本合同附件的補充協議

  二、出租方權利和義務

  2.1出租方應保證租賃車輛車況良好、設備齊全且性能正常,并應提供車輛之行駛證、年檢合格證、養路費及保險單復印件等有效證件,且保證該等證件在租期內合法有效。

  2.2出租方負責定期年檢及《車輛使用手冊》規定的定期保養。

  2.3出租方負責對租賃車輛在使用中發生拋錨或故障提供24小時全國救援服務平臺,其中對于租賃車輛由于本身質量問題而發生的故障,出租方有義務進行施救。其他故障由出租方施救的,承租方須自行承擔費用。如經施救后車輛仍無法正常行駛的,承租方可直接將車輛交給出租方指定的救援商,若故障地點位于承租方租車門店以外的____市,承租方須另行支付異地還車費。

  2.4出租方應協助處理在租賃期內的車輛保險事故及車輛維修工作。

  2.5出租方保留隨時檢查車輛停放、行駛情況的權利。

  三、承租方權利和義務

  3.1承租方應在各種隨車證件有效期到期前的合理時間內到出租方辦理更換或蓋章手續,承租方如不及時履行上述義務,被有關部門查處罰款或扣押的,處罰等費用由承租方承擔,且租金照常計算。如發生遺失車牌或各種隨車證件的,承租方須承擔所有補辦費用,且車輛停駛期間的租金照常計算。承租方應正確使用車輛,按時配合年檢及《車輛使用手冊》規定的定期保養,否則須承擔一切責任,包括但不限于原因無法判定的責任及損失。

  3.2承租方自行承擔租期內租賃車輛的燃油費用及過路、過橋、停車等費用。承租方應按租賃車型所規定的油耗標準加注燃油,并將車輛停放于有專人看管的專業停車場所否則,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由承租方承擔。

  3.3承租方承擔租賃期間的責任及損失,包括但不限于交通違章、違法肇事、交通事故或其它事故引起的一切人員、財產及罰款責任以及因此給出租方造成的損失等。

  3.4承租方承擔非因出租方原因導致租賃車輛被

  第三方扣押的全部責任。

  3.5承租方不得擅自拆動車輛里程表,如發現有拆動現象,應按總租賃期規定里程的三倍里程數支付超公里金額。承租方不得擅自改裝車輛,包括但不限于加裝設備或拆卸、更換原車設備及零件等,否則須承擔一切責任及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原因無法判定的責任及損失。

  四、車輛歸還及續租

  4.1車輛租賃期滿或本合同終止、解除后,應按雙方約定的時間和地點,將車輛及其裝備和各種證件交還出租方還車時車況的確認以《驗車單》為準。如還車時車輛存在損壞現象或設備、證件不全的,承租方須照價賠償承租方亦可選擇到出租方指定維修場所自行修理、補齊設備、證件等,出租方自車輛及其設備、證件完好歸還之日起停止計算租金。

  4.2承租方應按時歸還車輛,如有延遲,出租方可依照日租金的300%按日收取違約金。

  4.3承租方需續租車輛的,須在車輛租期屆滿前十五個工作日書面通知出租方,否則,出租方有權拒絕續租。雙方續租車輛,須重新簽訂《補充協議》,并按出租方要求重新辦理車輛交接、驗車等手續

北京市汽車出租協議(非營業) 篇2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術語解釋

  1.出租方:持有營業執照和汽車租賃經營許可證,為承租方提供汽車租賃服務的企業。

  2.承租方:與出租方訂立汽車租賃合同,獲得租賃車輛使用權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3.保證人:當承租方不能履行汽車租賃合同約定的義務時,代為承擔相應責任的第三方。

  4.租賃車輛:依照汽車租賃合同約定,出租方提供給承租方使用的車輛,包括附屬設施、部件和牌證。

  5.租金: 承租方為獲得租賃車輛使用權及相關服務而向出租方支付的費用。租金不包括承租方使用租賃車輛發生的燃油費、通行費、停車費、違章罰款等費用。

  6.有效證件:能夠證明租賃車輛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在道路上行駛的有關證件,如行駛證、道路運輸證、養路費繳訖憑證、車船稅訖、年檢標等。

  7.設備:指保證車輛安全和按購車時出廠配置標準配備的設施。

  8.超時費:超過合同約定租期且不足一個收費周期,以合同約定標準,計收超時部分的租金。

  9.超程費:超出合同約定的行駛里程部分,按元/公里計收費用。  10.保證金:為保證承租方履行合同義務,由承租方提供的資金形式的擔保。

  11.一級車標準:詳見《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 198-20__)。

  北京市汽車租賃合同條款

  本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北京市汽車租賃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訂。

  第一條 出租方的權利  1.擁有租賃車輛所有權。

  2.依合同向承租方計收租金及約定費用。

  第二條 出租方的義務

  1.向承租方交付技術狀況為一級標準、設備齊全的租賃車輛,以及租賃車輛行駛所需的有效證件。

  2.交接租賃車輛時如實提供車輛狀況信息。

  3.免費提供租賃車輛保養以及承租方按操作規程使用租賃車輛出現的故障維修服務。

  4.提供本市行政區域內故障、事故的24小時救援服務。  5.承擔不低于80%的因交通事故或盜搶造成的租賃車輛現值損失。

  6.承擔保險公司相關條款范圍內的第三者責任險。

  7.對所獲得的承租方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條 承租方的權利

  1.按合同的約定擁有租賃車輛使用權。

  2.有權獲知保證安全駕駛所需的車輛技術狀況及性能信息。

  3.有權獲得出租方為保障租賃車輛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應服務。

  第四條 承租方的義務

  1.如實向出租方提供駕駛本、身份證、戶口本、營業執照等身份證明資料。

  2.按合同約定交納租金及其他費用。

  3.按車輛性能、操作規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租賃車輛。

  4.妥善保管租賃車輛,維持車輛原狀。未經出租方允許,不得擅自修理車輛,不得擅自改裝、更換、增設他物。

  5.協助出租方按規定期限對租賃車輛進行車檢及維修保養。

  6.承擔不高于20%的因交通事故或盜搶造成的租賃車輛現值損失;承擔因交通事故引發的其他責任。

  7.保護出租方車輛所有權不受侵犯。不得轉賣、抵押、質押、典當、轉借、轉租租賃車輛。

  8.租賃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被盜搶時,應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門報案并在12小時內通知出租方,并協助出租方辦理相關手續。

  9.保證租賃車輛為合同登記的駕駛員駕駛。在租賃期內,如承租方登記的信息發生變化,應及時通知出租方。

  10.租賃期滿,應按時返還租賃車輛及有效證件。

  第五條 租金、保證金

  1.租金單位為______元/年、______元/季、______元/月、______元/天、______元/小時。租金標準雙方約定。

北京市汽車出租協議(非營業) 篇3

  出 租 方:

  承 租 方:

  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xx年四月

  特 別 告 知

  一、本合同為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訂的示范文本,供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約定使用,但不適用于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房屋的租賃關系。簽訂合同前,雙方當事人應仔細閱讀合同各項條款,未盡事宜可在第十八條“其他約定事項”或合同附件中予以明確。

  二、簽訂合同前,租賃雙方應相互交驗有關身份證明及房屋權屬證明。.

  三、接受他人委托代理出租房屋的,應在簽訂本合同前出示委托人開具的授權委托書或出租代理合同,向承租方明示代理權限。

  四、租賃雙方應共同查驗房屋內的設施、設備,填寫《房屋附屬設施、設備清單》并簽字蓋章。

  五、合同內的空格部分可由租賃雙方根據實際情況約定填寫。

  六、本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租賃雙方應按規定到房屋所在地的區縣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或其委托的機構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

  七、租賃關系由房地產經紀機構居間或代理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持證人員應在落款內簽字、蓋章,并注明經紀資格證書編號。

  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房屋租賃的有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房屋基本情況

  該房屋坐落于北京市▁▁▁區(縣)▁▁▁▁▁▁▁▁▁▁▁▁▁▁▁▁。

  該房屋為:樓房▁▁室▁▁廳▁▁衛,平房▁▁間,建筑面積▁▁▁▁▁▁▁平方米,使用面積▁▁▁▁▁▁平方米,裝修狀況▁▁▁▁▁▁▁▁▁,其他條件為▁▁▁▁▁▁▁▁▁▁▁▁▁▁▁▁▁▁▁▁▁▁▁▁▁▁▁,該房屋(□已 □未)設定抵押。

  第二條 房屋權屬狀況

  該房屋權屬狀況為第______種:

  (一)甲方對該房屋享有所有權的,甲方或其代理人應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權證,證書編號為:▁▁▁▁▁▁▁▁▁▁▁▁▁▁▁▁。

  (二)甲方對該房屋享有轉租權的,甲方或其代理人應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權人允許甲方轉租該房屋的書面憑證,該憑證為:▁▁▁▁▁▁▁▁▁▁▁▁▁。

  第三條 房屋用途

  該房屋用途為:▁▁▁▁▁▁▁▁▁▁▁▁▁。乙方保證,在租賃期內未征得甲方書面同意以及按規定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前,不擅自改變該房屋的用途。

  第四條 交驗身份

  (一)甲方應向乙方出示(□身份證 □營業執照)及▁▁▁▁▁▁等真實有效的身份證明。

  (二)乙方應向甲方出示(□身份證 □營業執照)及▁▁▁▁▁▁等真實有效的身份證明。

  第五條 房屋改善

  (一)甲方應在本合同簽訂后▁▁▁日內對該房屋做如下改善:▁▁▁▁▁▁▁▁▁▁▁▁▁▁▁▁▁▁▁▁▁▁▁▁▁▁▁▁▁▁▁▁▁▁▁▁,改善房屋的費用由(□甲方 □乙方)承擔。

  (二)甲方(□是 □否)允許乙方對該房屋進行裝修、裝飾或添置新物。裝修、裝飾或添置新物的范圍是:▁▁▁▁▁▁▁▁▁▁▁▁▁▁▁▁▁▁▁▁▁▁▁▁▁▁▁▁▁▁▁▁▁▁▁▁▁▁▁▁▁▁▁▁▁▁▁▁▁▁▁▁,雙方也可另行書面約定。

  第六條 租賃期限

  (一)房屋租賃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計▁▁年▁▁個月。(期限超過xx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二)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該房屋。乙方有意繼續承租的,應提前▁▁▁日向甲方提出(□書面 □口頭)續租要求,征得同意后甲乙雙方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如乙方繼續使用租賃房屋甲方未提出異議的,本合同繼續有效,租賃期限為不定期,雙方均有權隨時解除合同,但應提前▁▁▁日(□書面 □口頭)通知對方。

  第七條 租金

  (一)租金標準:▁▁▁▁▁▁▁▁元(□月 □季 □半年 □年),租金總計:▁▁▁▁▁▁▁▁▁▁▁▁▁元(大寫:▁▁▁▁▁▁▁▁▁▁▁▁▁▁▁▁元)。該房屋租金▁▁▁▁(□年 □月)不變,自第▁▁▁▁(□年 □月)起,雙方可協商對租金進行調整。有關調整事宜由雙方另行約定。

  (二)租金支付時間:▁▁▁▁,▁▁▁▁▁,▁▁▁▁,▁▁▁▁▁,▁▁▁▁

  ▁▁▁▁▁▁▁▁▁▁▁▁▁▁▁▁▁▁▁▁▁▁▁▁▁▁▁▁▁▁▁▁▁▁▁▁▁。

  (三)租金支付方式:(□甲方直接收取 □甲方代理人直接收取 □甲方代理人為房地產經紀機構的,乙方應在 銀行開立帳戶,通過該帳戶支付租金,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直接向乙方收取租金,但乙方未按期到 銀行支付租金的除外。房地產經紀機構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應將其中一份合同送交 銀行。)

  (四)甲方或其代理人收取租金后,應向乙方開具收款憑證。

  第八條 房屋租賃保證金

  (一)甲方交付該房屋時,乙方(□是 □否)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賃保證金,具體金額為: 元(大寫:▁▁▁▁▁▁▁▁▁▁▁▁▁▁▁元)。

  (二)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賃保證金除抵扣應由乙方承擔的費用、租金、以及乙方應承擔的違約賠償責任外,剩余部分應如數返還乙方。

  第九條 其他費用

  租賃期內,與該房屋有關各項費用的承擔方式為:

  (一)乙方承擔(□ 水費 □ 電費 □ 電話費 □ 電視收視費 □ 供暖費 □ 燃氣費 □ 物業管理費 □▁▁▁▁▁▁▁▁▁▁▁▁▁▁)等費用。乙方應保存并向甲方出示相關繳費憑據。

  (二)房屋租賃稅費以及本合同中未列明的其他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十條 房屋的交付及返還

  (一)交付:甲方應于▁▁▁▁年▁▁月▁▁日前將房屋按約定條件交付給乙方。《房屋附屬設施、設備清單》經雙方交驗簽字蓋章并移交房門鑰匙及▁▁▁▁▁▁▁▁▁▁▁▁后視為交付完成。

  (二)返還: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應返還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甲乙雙方驗收認可后在《房屋附屬設施、設備清單》上簽字蓋章。甲乙雙方應結清各自應當承擔的費用。

  乙方添置的新物可由其自行收回,而對于乙方裝飾、裝修的部分,具體處理方法為(□乙方恢復原狀 □ 乙方向甲方支付恢復原狀所需費用 □乙方放棄收回 □歸甲方所有但甲方折價補償)。

  返還后對于該房屋內乙方未經甲方同意遺留的物品,甲方有權自行處置。

  第十一條 房屋及附屬設施的維護

  (一)租賃期內,甲方應保障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處于適用和安全的狀態。乙方發現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有損壞或故障時,應及時通知甲方修復。

  甲方應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日內進行維修。逾期不維修的,乙方可代為維修,費用由甲方承擔。因維修房屋影響乙方使用的,應相應減少租金或延長租賃期限。

  (二)對于乙方的裝修、改善和增設的他物甲方不承擔維修的義務。

  (三)乙方應合理使用并愛護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因乙方保管不當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發生損壞或故障的,乙方應負責維修或承擔賠償責任。如乙方拒不維修或拒不承擔賠償責任的,甲方可代為維修或購置新物,費用由乙方承擔。

  (四)對于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因自然屬性或合理使用而導致的損耗,乙方不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 轉租

  (一)除甲乙雙方另有約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書面同意,方可在租賃期內將該房屋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

  (二)乙方轉租該房屋,應按規定與接受轉租方訂立書面轉租合同,并向房屋租賃管理行政機關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

  (三)接受轉租方對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造成損壞的,應由乙方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所有權變動

  (一)租賃期內甲方轉讓該房屋的,甲方應當提前▁▁▁日書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于第三人購買的權利。

  (二)租賃期內該房屋所有權發生變動的,本合同在乙方與新所有權人之間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 合同的解除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甲乙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該房屋因城市建設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遷范圍的。

  2、因地震、火災等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毀損、滅失或造成其他損失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未按約定時間交付該房屋達▁▁▁▁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約定嚴重影響乙方使用的。

  3、不承擔約定的維修義務致使乙方無法正常使用該房屋的。

  4、交付的房屋危及乙方安全或者健康的。

  5、其他:▁▁▁▁▁▁▁▁▁▁▁▁▁▁▁▁▁▁▁▁▁▁▁▁▁▁▁▁▁。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收回該房屋:

  、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約定支付租金達▁▁日的。

  2、欠繳各項費用達▁▁▁▁▁▁▁▁▁▁▁元的。

  3、擅自改變該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變動或損壞房屋主體結構的。

  5、擅自將該房屋轉租給第三人的。

  6、利用該房屋從事違法活動的。

  7、其他:▁▁▁▁▁▁▁▁▁▁▁▁▁▁▁▁▁▁▁▁▁▁▁▁▁▁▁▁▁。

  第十五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有本合同第十四條第三款約定的情形之一的,應按月租金的▁▁▁▁▁%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二)因甲方未按約定履行維修義務造成乙方人身、財產損失的,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三)租賃期內,甲方需提前收回該房屋的,應提前▁▁▁▁日通知乙方,將已收取的租金余額退還乙方并按月租金的▁▁▁▁%支付違約金。

  (四)乙方有本合同第十四條第四款約定的情形之一的,應按月租金的▁▁▁▁▁%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五)乙方擅自對該房屋進行裝修、裝飾或添置新物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六)租賃期內,乙方需提前退租的,應提前▁▁▁▁▁日通知甲方,并按月租金的▁▁▁▁%支付違約金。

  (七)甲方未按約定時間交付該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約定支付租金但未達到解除合同條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約定時間返還房屋的,應按▁▁▁▁▁▁▁▁▁標準支付違約金。

  (八)其他:▁▁▁▁▁▁▁▁▁▁▁▁▁▁▁▁▁▁▁▁▁▁▁▁▁▁▁▁▁▁。

  第十六條 無權代理

  由甲方代理人代為簽訂本合同并辦理相關事宜的,甲方代理人和乙方應在甲方開具的授權委托書或出租代理合同的授權范圍內確定本合同具體條款,甲方代理人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行為,未經甲方書面追認的,對甲方不發生法律效力。

  第十七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或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 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訴,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第十八條 其他約定事項

  (一) 。

  (二) 。

  (三) 。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份,其中甲方執▁▁份,乙方執▁▁份,房屋租賃管理行政機關備案一份, 執 ▁▁份。

  本合同生效后,雙方對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補充應采取書面形式,作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方(甲方)簽章: 承租方(乙方)簽章:

  住所: 住所:

  證照號碼: 證照號碼: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電話: 委托代理人:

  出租方代理人(簽章): 電話:

  住所:

  電話: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北京市汽車出租協議(非營業) 篇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為保證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合法權益,雙方就汽車租賃事宜達如下協議:

  第一條:乙方向甲方租賃車輛名稱型號及牌號見附近一,車輛狀況見附近二

  第二條:租賃期限及租金交納詳見附近一

  第三條:出租方的權力和義務

  1、向承租方交付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設備齊全的租賃車輛及租賃車輛行駛所需的有效證件。

  2、交接車輛時實提供車輛狀況信息。

  3、免費提供租賃車輛保養。

  4、如車輛屬于非承租方使用不當所產生的無法投入正常行駛時,出租方可承租方免費提供臨時替換車輛。

  5、對所獲得的承租方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6、不承擔租賃車輛租賃期內所發生的交通事故或其它事故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有關部門的罰款。不承擔租賃車輛在租賃期間引發的第三者責任。

  7、國承租方原因造成車輛損壞,出租方應嚴格依照汽車維修規定的標準收取修車費用。

  第四條:承租方的權力及義務

  1、租賃期間應嚴格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并承擔由于違章、肇事、違法等行為所產生的全部責任及經濟損失。

  2、如實向出租方提供駕駛證、身份證、戶口本、營業執照、企業代碼等證明資料,并保證所提供資料內容的真實性。

  3、按合同約定交納租金及其它費用。

  4、按車輛性能、操作規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租賃車輛。

  5、妥善保管租賃車輛,維持車輛原狀,示經出租方允許,不得擅自修理車輛,不得擅自改裝、更換、增設它物。

  6、協助出租方按規定定期對租賃車輛進行車檢和維修保養。

  7、協助出租方車輛所有權不受侵犯。不得轉賣、抵押、典當、轉借、轉租租賃車輛及車輛證件。

  8、保證租賃車輛由合同登記的駕駛駕駛。

  9、如需續租車輛,需提前24小時到出租方輸續租手續。

  10、輛牌照及有關證件,如有遺失,應承擔補費用及車輛由此停駛期間的租賃費用。

  11、應按合同規定的還車時間、地點,按時歸還承租車輛,且車況與《車輛檢驗交接單》登記無出入。若出現刮、蹭、劃痕等現象或證件不全,應按實際損失交納車損費用其它相應的費用。

  12、嚴禁承租車輛用于教練車使用;嚴禁用租賃車輛參加競賽;嚴禁裝載易燃、易爆、腐蝕性及在車中留下刺激性氣味的物品。

  13、不得使用承租車輛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14、嚴禁利用承租車輛從事客、貨營運;且因此造成的一切責任和經濟損失均由承租方承擔。

  15、押金不得用于沖抵租金。

  16、承租方還車時需交納交通違章押金1000元,一個月后查詢無交通違章記錄退還。

  第五條:車輛保險

  1、出租方為承租車提供的保險祥見隨車保險卡。承租方自愿買其它險種,費用由承租方自理。

  2、車輛在租賃期內如發生交通保險事故,承租方應立即通知交通管理部門和出租方。

  3、承租方發生交通事故車輛,必須送達甲方指定的修理廠定損及維修。

  4、承租方發生交通事故,根據事故定損費用,屬于保險公司賠付范圍的費用由保險公司承擔,屬于保險責任免賠或其它原因導致保險公司拒賠的損失由承租方承擔;承租方要支付此事故總維修費用(以保險公司評估為準)30%的車輛損失加速折舊費;車輛事故、修理期間,租金照付。

  第六條:違約責任

  1、凡違反本合同第三條、第四條所列條款內容的行為,均視違約。

  2、違約金數額為車輛租賃押金。

  3、承租方提前解除合同歸還租賃車輛的,應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總額的30%向出租方支付違約金。

  4、承擔方逾期交納租金,每逾期一日,還需按應交租金總額的05%交納滯納金。

  第七條:擔保條款

  擔保方(人)自愿為承租方租賃車輛提供擔保,就承租方履行本汽車租賃合同及附件承擔連帶責任,并保證所提供擔保資料內容真實有效。

  第八條:合同效力及附件

  1、本合同各自方簽后生效,簽各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承租人須知》、《汽車租賃登記表》、《車輛檢驗交接單》等作為本合同的織成部分,與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爭議的解決

  有關本合同的一切爭議,雙方經協商未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出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附件一、《汽車租賃登記表》

  附件二、《車輛檢驗交接單》

  附件三、《承租人須知》

  出租方:承租方:擔保方:

  電話:電話:電話:

  地址:地址:地址:

  代表簽:代表簽:代表簽:

  蓋章:蓋章:蓋章:

  簽定日期:年月日

北京市汽車出租協議(非營業) 篇5

  立約人:_________

  出租人:(以下簡稱甲方)姓名:_________

  單位名稱: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承租人:(以下簡稱乙方)姓名:_________

  原籍: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就下列房屋租賃事項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方同意將座落在_________區_________鎮_________(村)街_________號的房屋出租給乙方(包括乙方之家屬名單)作_________使用。房屋使用面積_________平方米,該房屋的基本情況載于合同,乙方愿意承租。

  二、甲乙雙方愿意共同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房屋管理的各項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接受當地房屋土地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三、甲乙雙方議定上述房屋月租金為_________元;租賃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計_________個月。租金按月結算,由乙方于每月的15日前向甲方交納租金。

  四、在租賃期限內,甲方承擔下列責任:

  (一)依約將房屋及設備交付乙方使用。

  (二)負責對房屋和設備的定期安全檢查,承擔房屋設備的正常維修。如因維修房屋須乙方臨時搬遷時,甲方應提前通知并與乙方簽訂回遷協議。因甲方延誤房屋維修致使乙方的人身、財產遭受損害的,甲方負責賠償。

  (三)甲方出賣房屋,須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乙方。

  (四)租賃期內,甲方需提前解除合同的,應事前征得乙方同意。

  (五)租賃期屆滿甲方要求收回房屋,應在租賃期屆滿之日前三個月書面通知乙方;如該房屋繼續出租的,乙方在同等條件下,可有優先承租權,并應訂立新的租賃合同。

  (六)如乙方死亡,應準許本合同附件二中乙方之家屬中的其他合法居住人辦理合同更名手續。

  五、在租賃期內,乙方承擔下列責任:

  (一)依約按時交納租金,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用途。

  (二)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將房屋轉租、轉讓、分租或與第三人互換。

  (三)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對房屋進行擴、改建、裝修或增加設備。

  (四)要愛護和正常使用房屋及其設備,發現房屋及其設備自然損壞,應及時通知甲并積極配合甲方檢查和維修。因乙方責任造成甲方或第三人的人身、財產遭受損害的,乙方負責陪償。

  (五)租賃期屆滿或解除合同之日應交還承租房屋和設備給甲方,如需繼續承租房屋,應提前三十日與甲方協商,雙方另簽訂合同。

  (六)乙方另有房屋居住,甲方提出退房的,乙方應交還承租房屋給甲方。

  六、違約責任:

  (一)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規定的條款或違反國家、本市有關房屋租賃管理規定的、另一方有權提前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二)乙方逾期交付租金,應付違約金。

  (三)租賃期內,一方未征得另一方同意而單方面解除合同,另一方除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外,還有權收取違約金。

  七、違約金、賠償金應在確定日期內付清。

  八、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租賃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互免承擔責任。

  九、租賃期內因房屋拆遷,雙方應共同遵守《北京市實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細則》,不遵守而造成損失的由責任方承擔。

  十、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雙方應采取協商辦法解決,協商不成時,可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起訴。

  十一、房屋在租賃期內,應按規定向稅務機關交納稅費。

  十二、本合同未盡事項,甲乙雙方可另行議定。

  十三、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后,須到房屋土地管理機關登記備案。

  十四、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執一份;一份送房屋土地管理機關備案。

  十五、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_________

  甲方(簽章):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章):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簽章):_________

  聯系地址、電話:_________聯系地址、電話: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北京市汽車出租協議(非營業) 篇6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房屋租賃的有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房屋基本情況

  該房屋坐落于北京市_________區(縣)_________.

  該房屋為:樓房____室____廳____衛,平房____間,建筑面積_____平方米,使用面積 ____平方米,裝修狀況_____,其他條件為_____,該房屋(□已□未)設定抵押。

  第二條 房屋權屬狀況

  該房屋權屬狀況為第_________種:

  (一)甲方對該房屋享有所有權的,甲方或其代理人應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權證,證書編號為:_________.

  (二)甲方對該房屋享有轉租權的,甲方或其代理人應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權人允許甲方轉租該房屋的書面憑證,該憑證為:_________.

  第三條 房屋用途

  該房屋用途為:_________.乙方保證,在租賃期內未征得甲方書面同意以及按規定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前,不擅自改變該房屋的用途。

  第四條 交驗身份

  (一)甲方應向乙方出示(□身份證□營業執照)及_________等真實有效的身份證明。

  (二)乙方應向甲方出示(□身份證□營業執照)及_________等真實有效的身份證明。

  第五條 房屋改善

  (一)甲方應在本合同簽訂后_________日內對該房屋做如下改善:_________,改善房屋的費用由(□甲方□乙方)承擔。

  (二)甲方(□是□否)允許乙方對該房屋進行裝修、裝飾或添置新物。裝修、裝飾或添置新物的范圍是:_________,雙方也可另行書面約定。

  第六條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共計____年_____個月。(期限超過__________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二)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該房屋。乙方有意繼續承租的,應提前_________日向甲方提出(□書面□口頭)續租要求,征得同意后甲乙雙方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如乙方繼續使用租賃房屋甲方未提出異議的,本合同繼續有效,租賃期限為不定期,雙方均有權隨時解除合同,但應提前_________日(□書面□口頭)通知對方。

  第七條 xx年□年),租金總計:____元(大寫:____元)該房屋租金 ____(□年□月)不變,自第___(□年□月)起,雙方可協商對租金進行調整。有關調整事宜由雙方另行約定。

  (二)租金支付時間:_________.

  (三)租金支付方式:(□甲方直接收取□甲方代理人直接收取□甲方代理人為房地產經紀機構的,乙方應在_________銀行開立賬戶,通過該賬戶支付租金,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直接向乙方收取租金,但乙方未按期到_________銀行支付租金的除外。房地產經紀機構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應將其中一份合同送交_________銀行。)

  (四)甲方或其代理人收取租金后,應向乙方開具收款憑證。

  第八條 __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前將房屋按約定條件交付給乙方。《房屋附屬設施、設備清單》經雙方交驗簽字蓋章并移交房門鑰匙及______后視為交付完成。

  (二)返還: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應返還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甲乙雙方驗收認可后在《房屋附屬設施、設備清單》上簽字蓋章。甲乙雙方應結清各自應當承擔的費用。乙方添置的新物可由其自行收回,而對于乙方裝飾、裝修的部分,具體處理方法為(□乙方恢復原狀□乙方向甲方支付恢復原狀所需費用□乙方放棄收回□歸甲方所有但甲方折價補償)

  返還后對于該房屋內乙方未經甲方同意遺留的物品,甲方有權自行處置。

  第十一條 xx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最新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范本【簡易版】

  合同編號:_________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房屋租賃的有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房屋基本情況

  該房屋坐落于北京市_________區(縣)_________。

  該房屋為:樓房____室____廳____衛,平房____間,建筑面積_____平方米,使用面積 ____平方米,裝修狀況_____,其他條件為_____,該房屋(□已□未)設定抵押。

  第二條 房屋權屬狀況

  該房屋權屬狀況為第_________種:

  (一)甲方對該房屋享有所有權的,甲方或其代理人應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權證,證書編號為:_________。

  (二)甲方對該房屋享有轉租權的,甲方或其代理人應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權人允許甲方轉租該房屋的書面憑證,該憑證為:_________。

  第三條 房屋用途

  該房屋用途為:_________。乙方保證,在租賃期內未征得甲方書面同意以及按規定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前,不擅自改變該房屋的用途。

  第四條 交驗身份

  (一)甲方應向乙方出示(□身份證□營業執照)及_________等真實有效的身份證明。

  (二)乙方應向甲方出示(□身份證□營業執照)及_________等真實有效的身份證明。

  第五條 房屋改善

  (一)甲方應在本合同簽訂后_________日內對該房屋做如下改善:_________,改善房屋的費用由(□甲方□乙方)承擔。

  (二)甲方(□是□否)允許乙方對該房屋進行裝修、裝飾或添置新物。裝修、裝飾或添置新物的范圍是:_________,雙方也可另行書面約定。

  第六條

  (一)房屋租賃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共計____年_____個月。(期限超過__________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二)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該房屋。乙方有意繼續承租的,應提前_________日向甲方提出(□書面□口頭)續租要求,征得同意后甲乙雙方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如乙方繼續使用租賃房屋甲方未提出異議的,本合同繼續有效,租賃期限為不定期,雙方均有權隨時解除合同,但應提前_________日(□書面□口頭)通知對方。

  第七條

  (一)租金標準:____元(□月□季□半年□年),租金總計:____元(大寫:____元)。該房屋租金 ____(□年□月)不變,自第___(□年□月)起,雙方可協商對租金進行調整。有關調整事宜由雙方另行約定。

  (二)租金支付時間:_________。

  (三)租金支付方式:(□甲方直接收取□甲方代理人直接收取□甲方代理人為房地產經紀機構的,乙方應在_________銀行開立賬戶,通過該賬戶支付租金,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直接向乙方收取租金,但乙方未按期到_________銀行支付租金的除外。房地產經紀機構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應將其中一份合同送交_________銀行。)

  (四)甲方或其代理人收取租金后,應向乙方開具收款憑證。

  第八條 __________年北京市房屋租賃保證金

  (一)甲方交付該房屋時,乙方(□是□否)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賃保證金,具體金額為: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

  (二)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賃保證金除抵扣應由乙方承擔的費用、租金、以及乙方應承擔的違約賠償責任外,剩余部分應如數返還乙方。

  第九條xx年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其他費用

  租賃期內,與該房屋有關各項費用的承擔方式為:

  (一)乙方承擔(□水費□電費□電話費□電視收視費□供暖費□燃氣費□物業管理費□_________)等費用。乙方應保存并向甲方出示相關繳費憑據。

  (二)房屋租賃稅費以及本合同中未列明的其他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十條房屋的交付及返還

  (一)交付:甲方應于____年____月_____日前將房屋按約定條件交付給乙方。《房屋附屬設施、設備清單》經雙方交驗簽字蓋章并移交房門鑰匙及______后視為交付完成。

  (二)返還: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應返還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甲乙雙方驗收認可后在《房屋附屬設施、設備清單》上簽字蓋章。甲乙雙方應結清各自應當承擔的費用。乙方添置的新物可由其自行收回,而對于乙方裝飾、裝修的部分,具體處理方法為(□乙方恢復原狀□乙方向甲方支付恢復原狀所需費用□乙方放棄收回□歸甲方所有但甲方折價補償)。

  返還后對于該房屋內乙方未經甲方同意遺留的物品,甲方有權自行處置。

  第十一條 __________年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中房屋及附屬設施的維護

  (一)租賃期內,甲方應保障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處于適用和安全的狀態。乙方發現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有損壞或故障時,應及時通知甲方修復。

  甲方應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_________日內進行維修。逾期不維修的,乙方可代為維修,費用由甲方承擔。因維修房屋影響乙方使用的,應相應減少租金或延長租賃期限。

  (二)對于乙方的裝修、改善和增設的他物甲方不承擔維修的義務。

  (三)乙方應合理使用并愛護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因乙方保管不當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發生損壞或故障的,乙方應負責維修或承擔賠償責任。如乙方拒不維修或拒不承擔賠償責任的,甲方可代為維修或購置新物,費用由乙方承擔。

  (四)對于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因自然屬性或合理使用而導致的損耗,乙方不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 __________年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中的轉租

  (一)除甲乙雙方另有約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書面同意,方可在租賃期內將該房屋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

  (二)乙方轉租該房屋,應按規定與接受轉租方訂立書面轉租合同,并向房屋租賃管理行政機關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

  (三)接受轉租方對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造成損壞的,應由乙方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__________年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中所有權變動

  (一)租賃期內甲方轉讓該房屋的,甲方應當提前_________日書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于第三人購買的權利。

  (二)租賃期內該房屋所有權發生變動的,本合同在乙方與新所有權人之間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 __________年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的解除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甲乙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1.該房屋因城市建設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遷范圍的。

  2.因地震、火災等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毀損、滅失或造成其他損失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1.未按約定時間交付該房屋達_________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約定嚴重影響乙方使用的。

  3.不承擔約定的維修義務致使乙方無法正常使用該房屋的。

  4.交付的房屋危及乙方安全或者健康的。

  5.其他:_________。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收回該房屋:

  1.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約定支付租金達_________日的。

  2.欠繳各項費用達_________元的。

  3.擅自改變該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變動或損壞房屋主體結構的。

  5.擅自將該房屋轉租給第三人的。

  6.利用該房屋從事違法活動的。

  7.其他:_________。

  第十五條 __________年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的違約責任

  (一)甲方有本合同第十四條第三款約定的情形之一的,應按月租金的____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二)因甲方未按約定履行維修義務造成乙方人身、財產損失的,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三)租賃期內,甲方需提前收回該房屋的,應提前_________日通知乙方,將已收取的租金余額退還乙方并按月租金的_________%支付違約金。

  (四)乙方有本合同第十四條第四款約定的情形之一的,應按月租金的____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五)乙方擅自對該房屋進行裝修、裝飾或添置新物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六)租賃期內,乙方需提前退租的,應提前_________日通知甲方,并按月租金的_________%支付違約金。

  (七)甲方未按約定時間交付該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約定支付租金但未達到解除合同條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約定時間返還房屋的,應按_________標準支付違約金。

  (八)其他:_________。

  第十六條 __________年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的無權代理

  由甲方代理人代為簽訂本合同并辦理相關事宜的,甲方代理人和乙方應在甲方開具的授權委托書或出租代理合同的授權范圍內確定本合同具體條款,甲方代理人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行為,未經甲方書面追認的,對甲方不發生法律效力。

  第十七條 __________年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或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第十八條 其他約定事項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______份,其中甲方執______份,乙方執______份,房屋租賃管理行政機關備案一份,_____執_______份。

  本合同生效后,雙方對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補充應采取書面形式,作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方(甲方)(蓋章):_________承租方(乙方)(蓋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北京市汽車出租協議(非營業) 篇7

  合同編號:

  出租人:

  簽訂地點:

  承租人:

  簽訂時間:

  第一條 租賃物(注:空格如不夠用,可以另接)

  ┌──────────┬───┬─────┬─────┬──────┬───────┐

  │ 租賃物名稱 │ 數量 │ 質量 │ 配套設施 │ 用途 │使用方法和性質│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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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租賃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租賃期屆滿,雙方有意續訂的,可在租賃期滿前 日內續訂租賃合同。(期限超出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第三條 租金及其支付方式與期限 租金(大寫): ¥: 。

  支付方式與期限: 。

  第四條 租賃物交付的時間、地點、方式及驗收: 。

  第五條 租賃物的維修 出租人維修范圍及時間: 。

  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承擔。 承租人維修范圍及費用承擔: 。

  第六條 因租賃物維修影響承租人使用的,出租人應當相應(減少租金/延長租期)。

  第七條 租賃物的改善或增設他物 出租人(是/否)允許承租人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增設他物。改善或增設他物不得因此損壞租賃物。

  租賃合同期滿時,對租賃物的改善或增設的他物的處理辦法是: 。

  第八條 出租人(是/否)允許承租人轉租租賃物。

  第九條 在租賃期間因占有、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 所有。

  第十條 租賃期滿返還租賃物的時間、地點、方式及驗收: 。

  第十一條 出租人違約責任: 。 承租人違約責任: 。

  第十二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或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只能選擇一種)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訴。

  出租方: _______________承租方: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北京市汽車出租協議(非營業) 篇8

  出租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方委托代理出租房屋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即租賃代理機構)和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房屋租賃的有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房屋基本情況

  (一)房屋坐落于北京市______________區(縣)______________街道辦事處(鄉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積_______平方米。

  (二)房屋權屬狀況: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公有住房租賃合同/□房屋買賣合同/□其他房屋來源證明文件),房屋所有權證書編號:______________或房屋來源證明名稱:______________,房屋所有權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購房人)姓名或名稱:______________,房屋(□是/□否)已設定了抵押。

  第二條房屋租賃情況及登記備案

  (一)租賃用途:______________;如租賃用途為居住的,居住人數為:________,最多不超過________人。

  (二)如租賃用途為居住的,甲方應自與乙方訂立本合同之日起7日內,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區來京人員和出租房屋服務站辦理房屋出租登記手續。對多人居住的出租房屋,乙方應將居住人員情況告知甲方,甲方應當建立居住人員登記簿,并按規定報送服務站。本合同變更或者終止的,甲方應自合同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5日內,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區來京人員和出租房屋服務站辦理登記變更、注銷手續。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居住人員發生變更的,乙方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日內告知服務站,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乙方為外地來京人員的,應填寫《來京人員信息登記表》(見附件一);居住人員中有外地來京人員的,甲方應提供相關證明,督促和協助乙方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暫住證;居住人員中有境外人員的,(□甲方/□乙方)應自訂立本合同之時起24小時內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住宿登記手續。

  租賃用途為非居住的,甲方應自訂立房屋租賃合同之日起30日內,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租賃合同備案手續。

  第三條租賃期限

  (一)房屋租賃期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共計______年______個月。甲方應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將房屋按約定條件交付給乙方。《房屋交割清單》(見附件二)經甲乙雙方交驗簽字蓋章并移交房門鑰匙及____________后視為交付完成。

  (二)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權收回房屋,乙方應按照原狀返還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甲乙雙方應對房屋和附屬物品、設備設施及水電使用等情況進行驗收,結清各自應當承擔的費用。

  乙方繼續承租的,應提前______日向甲方提出(□書面/□口頭)續租要求,協商一致后雙方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第四條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標準及支付方式:________元/(□月/□季),租金總計:人民幣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租金支付方式:押______付______,各期租金支付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委托的租賃代理機構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銀行開立房屋租賃代理租金專用賬戶(以下簡稱“租金賬戶”,該賬戶信息可通過北京房地產中介行業協會網站()和北京建設網()查詢),帳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通過第________種方式按期將租金(含押金)交存到租金賬戶:

  1、委托租金賬戶開戶行按合同約定代扣租金,乙方在_______________銀行開設付款賬戶,帳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將租金直接匯入租金賬戶(包括匯款、轉賬或POS機刷卡等方式);

  3、因乙方原因不能將租金直接存入租金賬戶,乙方委托租賃代理機構代交租金。租賃代理機構應在24小時內將租金存入租金賬戶,不得直接收存或存入其他賬戶。

  (二)押金:人民幣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賃押金除抵扣應由乙方承擔的費用、租金,以及乙方應當承擔的違約賠償責任外,剩余部分應如數返還給乙方。

  第五條其他相關費用的承擔方式

  租賃期內的下列費用中,______________________由甲方承擔,_____________________由乙方承擔:(1)水費(2)電費(3)電話費(4)電視收視費(5)供暖費(6)燃氣費(7)物業管理費(8)房屋租賃稅費(9)衛生費(10)上網費(11)車位費(12)室內設施維修費(1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費用。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與房屋有關的其他費用均由甲方承擔。如乙方墊付了應由甲方支付的費用,甲方應根據乙方出示的相關繳費憑據向乙方返還相應費用。

  第六條傭金

  本合同簽訂后(□即時/□_____日內),租賃代理機構可按月租金的______%收取傭金人民幣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_______),其中乙方應向租賃代理機構支付月租金的_____%,即人民幣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_______)作為傭金,支付方式:□現金/□轉帳支票/□銀行匯款(甲乙雙方支付的傭金總額應不超過月租金標準)。

  第七條房屋維護及維修

  (一)甲方應保證出租房屋的建筑結構和設備設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衛生等方面的安全條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證遵守國家、北京市的法律法規規定以及該房屋所在小區的物業管理規約。

  (二)租賃期內,甲乙雙方應共同保障該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處于適用和安全的狀態:

  1、對于該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因自然屬性或合理使用而導致的損耗,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修復。甲方應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_____日內進行維修。逾期不維修的,乙方可代為維修,費用由甲方承擔。因維修房屋影響乙方使用的,應相應減少租金或延長租賃期限。

  2、因乙方保管不當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該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發生損壞或故障的,乙方應負責維修或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轉租

  除甲乙雙方另有約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書面同意,方可在租賃期內將房屋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并就受轉租人的行為向甲方承擔責任。

  第九條合同解除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1、遲延交付房屋達______日的。

  2、交付的房屋嚴重不符合合同約定或影響乙方安全、健康的。

  3、不承擔約定的維修義務,致使乙方無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約定支付租金達______日的。

  2、欠繳各項費用達____________元的。

  3、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變動或損壞房屋主體結構的。

  5、保管不當或不合理使用導致附屬物品、設備設施損壞并拒不賠償的。

  6、利用房屋從事違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7、擅自將房屋轉租給第三人的。

  (五)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十條違約責任

  (一)甲方有第九條第三款約定的情形之一的,應按月租金的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乙方有第九條第四款約定的情形之一的,應按月租金的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將房屋恢復原狀或賠償相應損失。

  (二)租賃期內,甲方需提前收回該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應提前_____日通知對方,并按月租金的_____%支付違約金,甲方還應退還相應的租金。

  (三)因甲方未按約定履行維修義務造成乙方人身、財產損失的,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四)甲方未按約定時間交付該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約定支付租金但未達到解除合同條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約定時間返還房屋的,應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標準支付違約金。

  第十一條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第十二條其他約定事項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_____份,其中甲方執_____份,乙方執_____份,租賃代理機構一份,____________________執_____份。

  本合同生效后,雙方對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補充應采取書面形式,作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簽章:承租人(乙方)簽章:

  租賃代理機構簽章:國籍: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聯系方式:聯系方式:

  經紀執業人員簽字:

  資格注冊證書編號:

  年月日年月日

北京市汽車出租協議(非營業) 篇9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公平、互惠互利的原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在誠實守信、友好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以下協議:

  一、乙方為甲方提供設備齊全、車況良好、運行安全可靠、證件齊全的車輛,車輛基本情況如下:

  一次性支付。

  三、協議期限為1年: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四、協議期內汽車所有權屬于乙方,甲方只有使用權,不得轉租、轉借、抵押和進行客運以外的貨運行為或其它任何侵犯甲方車輛所有權的行為。

  五、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協議約定交付所用的車輛;

  (二)甲方應及時足額的交付車輛抵押金;

  (三)甲方應按協議約定正常使用車輛。因使用保管不妥當造成車輛損失的,如輪胎單獨損壞,車輛在淹及排氣管的水中啟動或被水淹后操作不當致使發動機損壞等,由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四)甲方在租賃期間內配合乙方進行正常保養及年檢的責任,按期進行保養,如遇年檢。

  (五)車輛租賃期間的油料費用、停車費、過路過橋費、高速公路費、違章罰款等費用,由甲方承擔,乙方提供相關單據發票,實報實銷。

  六、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按時向甲方交付協議約定車輛;

  (二)協助甲方處理車輛保險事故及修理受損車輛;

  (三)在下列任何一種情況發生時,乙方有權解除協議,收回車輛;

  (1)甲方利用甲方車輛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2)甲方不按協議約定使用甲方車輛的;

  (3)未經乙方同意,甲方將乙方提供的車輛轉租他人的;

  七、除符合本協議約定的或法律規定的解除協議的條件外,當事人變更解除協議必須簽訂書面協議。

  八、協議期滿,甲方續約的,應在協議期滿前5日內辦理續約手續

  九、本協議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持一份,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蓋章簽字): 乙方(蓋章簽字):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北京市汽車出租協議(非營業) 篇10

  出租方:

  承租方:

  本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北京市汽車租賃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訂。

  第一條 出租方的權利

  1. 擁有租賃車輛所有權。

  2. 依合同向承租方計收租金及約定費用。

  第二條 出租方的義務

  1. 向承租方交付技術狀況為一級標準、設備齊全的租賃車輛,以及租賃車輛行駛所需的有效證件。

  2. 交接租賃車輛時如實提供車輛狀況信息。

  3. 免費提供租賃車輛保養以及承租方按操作規程使用租賃車輛出現的故障維修服務。

  4. 提供本市行政區域內故障、事故的24小時救援服務。

  5. 承擔不低于80%的因交通事故或盜搶造成的租賃車輛現值損失。

  6.承擔保險公司相關條款范圍內的第三者責任險。

  7. 對所獲得的承租方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條 承租方的權利

  1. 按合同的約定擁有租賃車輛使用權。

  2. 有權獲知保證安全駕駛所需的車輛技術狀況及性能信息。

  3. 有權獲得出租方為保障租賃車輛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應服務。

  第四條 承租方的義務

  1. 如實向出租方提供駕駛本、身份證、戶口本、營業執照等身份證明資料。

  2. 按合同約定交納租金及其他費用。

  3. 按車輛性能、操作規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租賃車輛。

  4. 妥善保管租賃車輛,維持車輛原狀。未經出租方允許,不得擅自修理車輛,不得擅自改裝、更換、增設他物。

  5. 協助出租方按規定期限對租賃車輛進行車檢及維修保養。

  6. 承擔不高于20%的因交通事故或盜搶造成的租賃車輛現值損失;承擔因交通事故引發的其他責任。

  7. 保護出租方車輛所有權不受侵犯。不得轉賣、抵押、質押、典當、轉借、轉租租賃車輛。

  8. 租賃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被盜搶時,應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門報案并在12小時內通知出租方,并協助出租方辦理相關手續。

  9. 保證租賃車輛為合同登記的駕駛員駕駛。在租賃期內,如承租方登記的信息發生變化,應及時通知出租方。

  10. 租賃期滿,應按時返還租賃車輛及有效證件。

  第五條 租金、保證金

  1. 租金單位為元/年、元/季、元/月、元/天、元/小時。租金標準雙方約定。

  2. 承租方用保證金提供擔保的,保證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合同履行完畢后,保證金應退還承租方。雙方經約定也可采取其他方式擔保。

  第六條 意外風險

  1. 雙方約定的意外風險責任,出租方可向保險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擔。對約定分擔的意外風險未投保的,風險損失的計算、賠付,參照機動車輛保險條款及賠付程序進行。

  2. 政府政策重大變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無法歸究于承、租雙方的原因造成的損失,依照有關法規和公平原則雙方協商解決。

  第七條 出租方的違約責任

  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合同約定的車輛、服務等義務時,應承擔下列違約責任:

  1. 經道路運輸管理部門認可的專業檢測機構認定租賃車輛達不到一級標準的,承租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擔違約責任。

  2. 不能按約定提供故障維修、救援時,承租方有權解除合同,出租方應退還租賃車輛停駛期間租金并支付停駛期間租金20%的違約金。

  3. 維修、救援后租賃車輛仍無法恢復使用功能,出租方應提供相當檔次替換車或采取其他措施。

  4. 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車輛損壞的,出租方應嚴格依照汽車維修規定的標準收取修車費用。

  第八條 承租方的違約責任

  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約定交納費用、使用租賃車輛、保管租賃車輛、歸還租賃車輛時,應承擔下列違約責任:

  1. 逾期交納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應交租金總額的0.5%交納滯納金。逾期歸還租賃車輛的,除繼續計收租金外,應交納逾期應交租金20%的違約金。

  2.提前解除合同歸還租賃車輛的,應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總額的20%向出租方支付違約金,已交納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違約金后應將余款退還承租方。

  3. 承租方有下列行為的,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賃車輛:

  (1)提供虛假信息。

  (2)拖欠租金或其他費用。

  (3)轉賣、抵押、質押、轉借、典當、轉租租賃車輛或確有證據證明村在上述危險的。

  (4)確有證據證明承租方利用租賃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

  4. 不按車輛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賃車輛修理、停運損失;承擔因過失被保險公司拒絕賠償的損失。

  5. 擅自改裝、更換、增設他物等改變租賃車輛原狀造成的損失。

  6. 未協助出租方按時參加車檢或維修保養而造成的損失。

  7. 非出租方原因導致車輛被第三方扣押的責任。

  8. 違反交通安全法規時,應在被告知的5日內接受處罰。如拒絕接受處罰,合同中登記的駕駛員將作為違章責任人被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第九條 擔保條款

  如采用保證人提供擔保的方式,保證人應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的義務負連帶保證責任。

  第十條 特別約定

  承、租雙方可對本合同內容以書面形式予以增加、細化做為補充條款,但不得違反有關法規及政策規定,不得違反公平原則。補充條款中含有不合理地減輕或免除本合同條款中規定應由出租方承擔的責任內容的,仍以本合同為準。

  1.承租方如要求延長租期,須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續租申請,出租方有權決定是否續租。

  2.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協商或向北京市汽車租賃行業組織、各級消費者協會等部門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解決未果的,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雙方選定的仲裁機構提請仲裁。

  出租方(簽章):               承租方(簽章):

  住所:                    住所:

  電話:                    電話: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證照號碼:

  保證人(簽章):

  住所:

  電話:

  委托代理人:

  簽訂時間:

  簽訂地點:

  北京市汽車租賃合同登記表

  合同編號:

  ┌──────────────┬─────────────┬─────────────┬──────────┐

  │承租方           │             │電話           │          │

  ├──────────────┴─────────────┼─────────────┴──────────┤

  │住       址/地      址           │                        │

  ├─┬─┬──┬──┬──┬──┬──┬─┬─┬─┬──┬┴─┬─┬──┬──┬─┬──┬──┬─┬─┬──┤

  │證│ │證件│  │  │  │  │ │ │ │  │  │ │  │  │ │  │  │ │ │  │

  │件│ │號碼│  │  │  │  │ │ │ │  │  │ │  │  │ │  │  │ │ │  │

  │名│ │  │  │  │  │  │ │ │ │  │  │ │  │  │ │  │  │ │ │  │

  │稱│ │  │  │  │  │  │ │ │ │  │  │ │  │  │ │  │  │ │ │  │

  ├─┴─┴──┴──┴──┴┬─┴──┴─┴─┴─┴─┬┴──┴─┴──┴──┴─┴┬─┴──┴─┴─┴──┤

  │經辦人          │            │電話            │           │

  ├─────────────┴────────────┼──────────────┴───────────┤

  │住       址/地      址         │                          │

  ├─────────────┬────────────┼──────────────┬───────────┤

  │保證人          │            │電話            │           │

  ├─────────────┴────────────┼──────────────┴───────────┤

  │住       址/地      址         │                          │

  ├─────────────┬────────────┼──────────────┬───────────┤

  │駕駛員          │駕駛證編號       │檔案編號          │電話         │

  ├─────────────┴────────────┴──────────────┴───────────┤

  │                                                     │

  ├─────────────────────────────────────────────────────┤

  │                                                     │

  ├─────────────────────────────────────────────────────┤

  │                                                     │

  ├────────┬───────┬─────────┬──────────┬─────────┬─────┤

  │車牌號     │車型     │顏色       │燃料標號      │租金標準     │保證金  │

  ├────────┴───────┴─────────┴──────────┴─────────┴─────┤

  │                                                     │

  ├─────────────────────────────────────────────────────┤

  │                                                     │

  ├─────────────┬────────────┬──────────────┬───────────┤

  │起租時間         │應還時間        │租期            │限駛里程       │

  ├─────────────┼────────────┼──────────────┼───────────┤

  │             │            │              │           │

  ├───────────┬─┴───────┬────┴───────┬──────┴──┬────────┤

  │超程費        │超時費      │預付租金        │付款方式     │下次付款日期  │

  ├───────────┼─────────┼────────────┼─────────┼────────┤

  │           │         │            │         │        │

  ├─────┬─────┴─────────┴────────────┴─────────┴────────┤

  │合同變更記│                                               │

  │錄    │                                               │

  ├─────┼───────────────────────────────────────────────┤

  │特別約定 │                                               │

  ├─────┴───────────────────────────────────────────────┤

  │簽訂合同前請仔細閱讀合同條款;本合同自簽訂之日(時)起生效                        │

  ├────────────────┬────────────────────┬───────────────┤

  │出租方(簽章):        │承租方(簽章):            │保證方(簽章):       │

  │經辦人:            │經辦人:                │經辦人:           │

  │簽約日期:           │簽約日期:               │簽約日期: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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