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廠房協議書
第十六條 廣告
16.1 若乙方需在租賃物建筑物的本體設立廣告牌,須按政府的有關規定完成相關的報批手續并報甲方備案。
16.2 若乙方需在租賃物建筑物的周圍設立廣告牌,需經甲方書面同意并按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有關稅費
按國家及_______________市有關規定,因本協議繳納的印花稅、登記費、公證費及其他有關的稅項及費用,按有關規定應由甲方作為出租人、乙方作為承擔人分別承擔。有關登記手續由甲方負責辦理。
第十八條 通知
根據本協議需要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甲方與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協議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應以書面 形式進行;甲方給予乙方或乙方給予甲方的信件或傳真一經發出,掛號郵件以本協議同第一頁所述的地址并以對方為收件人付郵10日后或以專人送至前述地址,均視為已經送達。
第十九條 適用法律
19.1 本協議在履行中發生爭議,應由雙方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則通過仲裁程序解決,雙方一致同意以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作為爭議的仲裁機構。
19.2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
第二十條 其它條款
20.1 本協議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后,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20.2 本協議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
第二十一條 協議效力
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并收到乙方支付的首期租賃保證金款項后生效。
甲方(印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印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