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運車租賃協議書(精選3篇)
搬運車租賃協議書 篇1
搬運車租賃協議書
供方: 有限公司
需方: 航空技術工程有限公司
新鄉市新馬車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供方)與技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需方),就供方為需方制造生產蓄電池搬運車事宜,經友好協商達成本生產技術協議,作為購貨合同的一部分,供、需雙方應嚴格遵守。具體內容如下:
一、一般技術條件
1、適用范圍
供方為需方制造生產的蓄電池搬運車,作為需方飛機除冰清洗設備的載車,用于機場、飛機生產廠、飛機維修廠等處,對飛機進行除冰、防冰、清洗等作業。
2、設備名稱、型號、規格及顏色
蓄電池搬運車、BD5-F型、載重5噸、豐田白噴塑處理。
3、環境條件
海拔高度:不超過1000m;
環境溫度:-20℃~50℃;
相對濕度:日平均值不大于95%,月平均值不大于90%,有凝露情況發生;
工作環境:主要用于室外作業,可用于陰、晴、雨、雪、霧、風等氣象條件。
二、蓄電池搬運車主要技術參數和配置
1、主要技術參數
參數名稱 參數值或內容
型號、規格 BD5-F、5噸
駕駛方式 駕駛室座駕式
行駛控制方式 電子無級式,分為0-16 km/h和 0-5 km/h兩檔速度控制;
整車自重(kg) ≤20__
額定承載(kg) ≥5000
行駛速度(滿載/空載)(km/h) ≥12.0/16.0
爬坡能力(%×m) ≥15%×12m
轉彎半徑(mm) ≤4.5
制動方式 四輪液壓制動+手剎
制動距離(滿載全速行駛時) ≤3 m
外型尺寸:長×寬×高(mm) 5300×1880×1950
平臺尺寸:長×寬(mm) 3600×1880
最小離地間隙(mm) ≥200
輪胎類型 充氣輪胎
蓄電池電壓(V) 48
蓄電池容量(Ah) ≥630
驅動電機功率(KW) ≥6.3
距車邊1米內噪音dB(A) <70
充電器額定輸入電壓及額定充電電流 3相AC380V±10%V,50Hz,80A
充電時間(h) 8~10
2、主要配置
駕駛室總成:選用東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汽車分公司 生產的正品東風小霸王駕駛室總成,寬度為1730mm;
底盤的前橋、后橋及相關附件:均選用北京汽車制造廠有限公司 生產的正品BJ1041H424D型汽車底盤,前輪距1460mm,后輪距1470mm;
輪胎:選用國產優質名牌北京輪胎廠700-16-12PR寬花紋冰雪防滑型汽車輪胎七只;
電機:選用國產優質名牌6.3kw直流串勵牽引電機;
電池:9PZS630型(630AH)2V/只,共24只,鎮江市金快樂蓄電池公司產“快樂”牌;
電控:美國科蒂斯1209型或更大規格;
充電機:“JATO”牌JCD48V/80A型全自動3相AC380V、80A充電電流,北京嘉昌機電;
平臺結構方式:搬運車平臺結構設計及選用材料種類規格由供、需雙方聯合設計決定,以滿足供方生產和需方裝載設備的需要,具體以供、需雙方簽字確認圖紙及有關技術資料為準。
三、采用標準
設備的設計、生產和檢驗應按下列標準執行,除本協議明確指定的具體技術指標參數外,其它參數不得低于下列標準的要求:
GB7258-1997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GB10827-1999 《機動工業車輛安全規范》
GB/T12537-1990 《汽車牽引性能試驗方法》
JB/T6178-96 《廠內機動車輛安全檢驗標準》
JB/T7635-1994 《蓄電池搬運車整機試驗方法》
JB/T3811.1-1999 《固定平臺搬運車基本參數》
JB/T3811.2-1999 《固定平臺搬運車技術條件》
JB/T7636-1994 《蓄電池搬運車輛型譜》
JB/T8452-1996 《蓄電池搬運車 型號編制方法》
四、電瓶搬運車的主要性能要求
1、電瓶搬運車的基本要求
(1)要求該電瓶搬運車能承載買方的除冰清洗設備,且適合于室內、室外作業,并適合在水泥、柏油路面及顛簸的路面工作。應具有良好的防滑性能,在上述被冰雪覆蓋的路面上能夠正常行駛作業。同時該設備應符合同行業的國際環保標準。
(2)因為需要露天低溫環境下作業,要求搬運車設置駕駛室,并且要求駕駛室內安裝加熱裝置。同時要求駕駛室封閉性能良好,隔熱、保溫、隔音效果良好。
(3)搬運車一次充電后,在滿功率輸出時持續運行時間不小于5小時,蓄電池安裝牢固合理,維護、保養及更換方便簡捷。
(4)充電機:要求隨電瓶搬運車配備1臺全自動、智能化、車載充電機。該充電機充滿電后能夠自動斷電,同時帶有浮充電和脫硫功能,延長蓄電池的使用壽命。
2、搬運車的零部件要求
(1)儀表:選用優質指針式儀表
(2)供應商需提供多種國產優質蓄電池品牌,由供需雙方協商進行選擇。
五、搬運車組成系統要求
1、要求整車造型獨特、布置緊湊,采用流行的簡約風格設計,美觀大方,同時按照人機工程學的原理從美學的角度去融合和升華設計形態,來滿足駕駛員乘坐、操作空間、方便性及環保等一系列舒適性方面的要求。
2、要求采用液壓動力轉向,使用汽車前后前、后橋總成。具有噪音小、無污染、運行平穩、密封性能好等優點。
3、電氣系統:電氣系統要求其轉向燈、頭燈、尾燈、倒車燈、剎車燈和倒車蜂鳴器符合中國使用標準,同時布局合理,照明充分,保證可靠使用。
(1)車輛前部應安裝照明燈,并保證工作區域內照度明亮。
(2)車輛前部兩側及后部兩側分別安裝轉向指示燈各1件。
(3)車輛后部兩側分別安裝制動指示燈各1件。
(4)配置有倒車警報,駕駛室頂安裝特種車輛聲光警示標志燈。
(5)電線:電線布置合理、捆扎牢固,接線段應有線號,線與金屬接觸部位裝有耐磨電線保護套。
(6)控制線路采用1.0mm2-1.5mm2絕緣電線(線束分色);主電源線為50mm2電源線。
4、控制系統
(1)搬運車采用進口電控裝置MOSFET斬波器進行無級調速;
(2)搬運車配置的顯示儀表有蓄電池電量檢測、電量超下限警告和保護、行走方向等。
(3)要求采用油制動形式進行制動,并且要求制動距離短、制動響應快。
六、其它要求
1、操作人員的安全保護
供貨商應提出對于設備操作人員的安全保護要求,并提供安全保護措施。
2、設備可靠性要求
(1)要求有嚴謹、科學的人機工程設計,有效的保證整機的可靠性、穩定性。
(2)要求設計先進、技術成熟可靠、結構盡量緊湊、測試精度高。
3、可操作性、可維護性要求
(1)要求操作簡便、具有良好的人機界面功能。有顯示屏,操作方便。
(2)要求節省能源,維護和使用成本低,力求免維護,外形美觀大方。
(3)要求安全性高,使用壽命在10年以上。
4、輔助設備和維修設備的提供
(1)供貨商應提供該設備在使用和維修過程中所需要的輔助設備和維修設備工具。
(2)應說明設備中使用的各種潤滑脂、潤滑油的牌號(包括可以代替的牌號)以及生產廠家或代理銷售商,并提供其銷售情況。
(3)供貨商應提供該設備蓄電池保養維護方法及說明,提供電液配制成份和配制方法以及加液方法說明,提供蓄電池充電操作程序等。
(4)供貨商應提供該車各具體零部件包括駕駛室、蓄電池、電機、前橋、后橋、輪胎、充電機及電控部分元件的產品合格證,使用說明書及相應參數。
5、安全保護裝置要求
(1)設備的電氣保護
電氣部分具有自動保護功能。
(2)設備的安全保護
a.作業時應有安全警示。
b.設備應有足夠的緊急停車按鈕,確保在緊急情況下,能方便的使設備停止運轉,以保證對設備及人員不會造成傷害。
(3)環境保護的要求
噪聲水平應符合國家車間室內勞保條例要求。
(4)設備的防護措施
電器部件、機械部件及其他設備均應有防潮、防高溫、防塵措施。電線、氣管等均應有防高溫老化措施。
6、供貨商應按需方要求提供培訓服務,并提供設備使用相關圖紙、資料和維檢修手冊。
7、除滿足上述要求外,供貨商還應按最新的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企業標準設計、制造產品。應主要采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并至少滿足國際標準組織標準(ISO)標準或規范的要求。
8、自該協議生效后20天內,供方將該車整體生產安裝調試完畢交付需方使用。供方負責按甲方要求設計制造安裝產品并保證產品質量,如有任何質量問題由供方完全負責并承擔需方的全部損失。
供方: 有限公司 需方: 航空技術工程有限公司
代表: 代表:
日期: 日期:
搬運車租賃協議書 篇2
承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出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簽訂日期:年 月日
出租方根據承租方需要,同意將 米砼泵車(以下簡稱“泵車”)租給承租方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為明確出租方與承租方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簽定本合同。
第一條 車輛的租賃價格、期限及結算方式
1.月租賃價格:
2.租賃期限:
3.結算方式:一個季度結算一次、每個年度年終租賃費全部結清。
第二條 雙方權利與義務
1.合同簽訂后,出租方應根據承租方需要提供泵車資料復印件。
2.租賃期間,承租方根據工作需要可隨時調度出租方泵車。
3.出租方負責泵車的運行、操作、維護保養等工作,并承擔相應費用;負責操作人員的工資等、操作人員要持有效證件上崗。
4. 承租方負責泵車在租賃期間所需的燃料、油料,并承擔相應費用。
5.操作人員自進入承租方施工現場,必須遵守承租方施工現場的規章制度,服從承租方的安排和管理。如司機違章或不接受管理,承租方有權對其進行經濟處罰,其罰金可從租賃費中直接扣除。
6.如有正當理由,承租方有權要求出租方更換操作司機。
7.出租方承擔泵車的各種規費、保險費等,并承擔租賃期間因自身原因所發生的一切安全、機械事故責任。
8.承租方有義務為出租方泵車操作人員提供住宿條件和泵車停放場地。
9.承租方在租用期間有義務保護出租方泵車。
第三條 出租方與承租方的變更
承租方不得將泵車轉租給第三方使用。
第四條 違約責任
如有違約,違約方應據實賠償守約方直接損失。
第五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如有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條 其它約定事項
雙方嚴格按照混凝土輸送泵車施工安全技術交底進行施工作業。 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第七條 合同終止條件
出租方與承租方共同同意不再租賃、承租方付清全部租金后本合同自行終止。
第八條 合同生效條件
本合同經雙方加蓋公章,經辦人簽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肆份,承租方貳份,出租方貳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搬運車租賃協議書 篇3
第一條出租方的權利
1.擁有租賃車輛所有權或使用權。
2.依合同向承租方計收租金及約定費用。
第二條出租方的義務
1.向承租方交付適合上路行駛的租賃車輛,以及租賃車輛行駛所需的有效證件。
2.免費提供租賃車輛保養以及合理使用過程中出現的故障維修服務。
3.提供本市行政區域內故障、事故的24小時救援服務。
4.為租賃車輛投保車損、盜搶及第三者責任險。
5.對所獲得的承租方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條承租方的權利
1.按租賃合同的約定在租賃期限內擁有租賃車輛使用權。
2.有權獲得出租方為保障租賃車輛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應服務。
3.有權要求出租方為出租車輛投保基本險種,并在出租方獲得保險賠償后減免相應賠償責任。
第四條承租方的義務
1.如實向出租方提供駕駛本、身份證、戶口本、營業執照等身份證明資料。
2.按合同約定交納租金及其他費用。
3.按車輛性能、操作規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租賃車輛。
4.妥善保管租賃車輛,維持車輛原狀。未經出租方允許,不得擅自修理車輛,不得擅自改裝、更換、增設他物。
5.協助出租方按規定期限對租賃車輛進行車檢及維修保養。
6.承擔保險公司免賠部分的損失,承擔非出租方原因所造成的公司拒賠部分的損失;承擔因交通事故引發的其他責任。承擔保險條款規定賠付范圍、合同約定或法規規定應由出租方承擔之外的其他經濟損失。
7.保險結算程序:
a)發生車輛事故,當事司機(承租方)須根據車輛損失情況交納一定的保險事故押金;
b)發生車輛事故,當事司機(承租方)須承擔300元的絕對免賠額;
c)發生車輛事故,當事司機(承租方)須承擔扣減絕對免賠后超過1000元的20%車輛加速新折舊費;
8.保護出租方車輛所有權不受侵犯,不得轉賣、抵押、質押、典當、轉借、轉租租賃車輛;未經出租方允許和相關管理部門批準,不得轉租租賃車輛。
9.租賃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被盜搶時,應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門報案并在12小時內通知出租方及保險公司。期間,應及時協助出租方辦理相關手續,否則承擔保險公司拒賠的責任。
10.保證租賃車輛為合同登記的駕駛員駕駛。在租賃期內,如承租方登記的信息發生變化,應及時通知出租方。
11.租賃期滿,應按時返還租賃車輛及有效證件。
第五條租金、保證金
1.租金單位為元/年、元/月、元/周、元/天,租金標準雙方約定。
2.承租方用保證金提供擔保的,保證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合同履行完畢后,保證金應退還承租方。雙方經約定也可采取其他方式擔保。
第六條不確定的責任承擔
1.對于無法確定應當由某一方承擔的責任,雙方可按照各自承擔50%損失的原則進行處理。
2.政府政策重大變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無法歸究責任造成的損失,依照有關法規和公平原則雙方協商解決。
第七條出租方的違約責任
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合同約定的車輛、服務等義務時,應承擔下列違約責任:
1.提供的租賃車輛不適合上路行駛的,應予以更換;車輛危及承擔方人身安全的,承租方有權解除合同。
2.不能按約定提供故障維修、救援時,承租方有權解除合同,出租方應退還租賃車輛停駛期間租金并支付停駛期間租金20%的違約金。
3.維修、救援后租賃車輛仍無法恢復使用功能,出租方應提供相當檔次替換車或采取其他措施。
4.出租方原因造成車輛技術故障的,應承擔由此給承租方造成的直接損失。
第八條承租方的違約責任
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約定交納費用、使用租賃車輛、保管租賃車輛、歸還租賃車輛時,應承擔下列違約責任:
1.逾期交納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應交租金總額的0.5%交納滯納金;逾期歸還租賃車輛的,除繼續計收租金外,應交納逾期應交租金20%的違約金;因車輛損毀、被騙等各種原因造成承租方不能歸還車輛的,承租方應當賠償車輛價值的損失,損失計算方法為:自第一次領取行駛證之日起以車輛辦完購置手續后的價格為基數按每年10%折舊后之殘值,在承租方未獲得殘值賠償之前,承擔方應按逾期還車交給租金。
2.提前解除合同歸還租賃車輛的,應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總額的20%向出租方支付違約金;已交納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違約金后應將余款退還承租方。
3.承租方有下列行為的,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賃車輛:
(1)提供虛假信息;
(2)租賃車輛被轉賣、抵押、質押、轉借、轉租的;
(3)拖欠租金或其他費用;
(4)承租方利用租賃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
4.承擔不按車輛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賃車輛修理(超過1000元,收取車輛全部修理費的20%作為加速折舊費)、停駛損失(停駛損失按租金標準計算);承擔因過失被保險公司拒絕賠償的損失。
5.承擔因車輛出險及不按車輛性能或操作不當而損失所造成的車輛加速折舊費,加速折舊費為車輛全部修理20%車輛修理費依據國家二級修理廠收費標準。車輛全部修理費1000元以下的免收加速折舊費。
6.車輛出險及不安車輛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賃車輛不能正常使用時,出租方有償提供替換車(替換車不保證同等車型,替換車租金不超過原租金的70%)。
7.承擔擅自改裝、更換、增設他物等改變租賃車輛原狀造成的損失。
8.未協助出租方按時參加車檢或維修保養而造成的損失。
9.非出租方原因導致車輛被第三方扣押的責任。
10.因車輛違章造成的損失。
第九條擔保條款
如采用保證人提供擔保的方式,保證人應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的義務負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限為自本協議履行期屆滿后三年。
第十條特別約定
承、租雙方可對本合同內容以書面形式予以增加、細化作為補充條款,但不得違反有關法規及政策規定,不得違反公平原則。另行約定中含有不合理地減輕或免除通用條款中規定出租方承擔的責任內容的,仍以本合同為準。
第十一條其他
1.《汽車承租人須知》、《汽車租賃合同補充協議》、《汽車租賃登記表》、《車輛交接單》、《結算單》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共同構成《北京市汽車租賃合同》。
2.承租方如要求延長租期,須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續租申請,出租方有權決定是否續租,若未辦理續租手續的,出租方可以按逾期還車處理。
3.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或可向出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本合同自租賃雙方簽字蓋章后即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由出租方、承租方各執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