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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租賃合同

發布時間:2023-02-12

船租賃合同(精選20篇)

租賃合同 篇1

  船舶出租人:_______________(甲方)

  船舶承租人:_______________(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雙方通過友好協商,決定簽訂輪的光船租賃合同。

  一.船舶規范:_______________

  二.光船租賃期限:_______________20__年11月18日-20__年11月17日,光船租賃期限為5年。

  三.租金:_______________在光船租賃期間,乙方每月按照每月伍仟元人民幣支付給甲方。總租金:_______________人民幣貳拾肆萬元整。

  四.交船:_______________20__年11月18日上午10:_______________18時,甲方將該船安全的漂浮在錨地水域。

  五.驗收:_______________乙方登輪驗證,該船緊密,結實,牢固;各種設備,設施處于良好工作狀態,船殼,機器設備完好無損,同意接受。

  六.保養,維修:_______________在光船租賃期間,承租人(乙方)負責船舶的保養,維修。

  七.保險:_______________在光船租賃期間,該船的船舶保險和油污損害險均由乙方負擔保險費用。

  八.權力:_______________在光船租賃期間,未經出租人(甲方)書面同意,承租人(乙方)沒有轉讓合同的權利和義務或者以光船租賃的方式將船舶進行轉租。

  九.抵押:_______________未經承租人(乙方)書面同意,出租人(甲方)不得在

  光船租賃期間對船舶設定抵押權。

  十.在光船租賃期間,因承租人(乙方)對船舶占有,使用和運營的原因使出租人(甲方)的利益受到影響或者遭受損失的,承租人(乙方)應負責消去影響或者賠償損失。

  十一.本協議書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蓋章即可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船舶出租人:_______________簽字:_______________

  船舶承租人:_______________簽字:____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船租賃合同 篇2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茲為船舶租賃,經雙方洽談同意訂立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方將其所有的號機漁船(登記號碼字第號,船舶檢查簿號碼字第號)一艘出租與乙方,為捕魚使用的目的,而乙方愿依約承租。

  第二條本租賃期間議定自起至止滿年間為限。

  第三條租金約定每月人民幣元整,乙方應于每月末日至甲方住所,如數提繳清楚,不得有遲延短欠現象。但甲方向乙方受領租金時,應出立收據與乙方收存,其收據應貼印花由乙方負擔。

  第四條甲方于租約訂立同時,將第一條所載租賃標的物的機漁船及船舶機器備品全部于港碼頭現場交付乙方,而乙方應驗收清楚。

  第五條租賃標的船舶應繳一切有關稅捐由甲方負責,但營業有關稅捐盡歸乙方負責繳納。

  第六條關于船長或其他船員的雇傭,以及解雇均由乙方的隨意,甲方不得有異議。

  第七條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租賃物,并應以租賃物的性質而使用。

  第八條租賃標的船舶的修繕,除船舶機器的曲軸氣筒氣筒蓋活塞部分,由甲方負擔外,其余機器的損壞損失的修理由乙方負擔。

  前項修繕若屬甲方部分時,乙方應即通知甲方鑒定后,始得進行,其進行期間不拘長短,屬于何方的負擔不得主張減少租金。

  第九條乙方對于租賃物的船舶如有必要的增設改造時,應經甲方同意始得為之,不得擅自進行,否則其損害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前項如經甲方同意,所增設改造部分于合同終止時,全部歸屬甲方取得,乙方決不向甲方請求任何補償。

  第十條租賃物的船舶因乙方或其雇傭人的重大過失,或故意毀損或失火焚燒滅失或沉沒的,乙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但天災或事變戰爭或不可抗力者,均不在此限。

  第十一條乙方對于租賃物的船舶使用除按第七條的規定使用外,并應遵守政府法規,絕不得用于走私資匪等不法行為的使用或未經甲方的同意而使第三人使用或轉租讓與等情況。

  但乙方違反前項約定時,除甲方可隨時解除合同外,乙方應負完全責任,如有損害時亦應負責賠償。

  第十二條租賃期間存續中如甲方將租賃物的船舶所有權移轉與第三人時,應事先通知乙方,而乙方應于接到甲方通知所定日期地點將租賃物交還甲方,而乙方決無異議。

  第十三條本租約解除或終止時,乙方應將租賃物的船舶及機器修復油漆,并在港內交還甲方。

  第十四條租賃船舶的機器備品另作目錄交與乙方,如需替置或不足時由乙方負補充之責。

  第十五條本合同未訂明事項依照《民法典》的規定或其他有關法規辦理。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船租賃合同 篇3

  第一部分

  1.船舶經紀人

  代號:

  2.地點和日期

  3.船東/營業地點

  4.租船人/營業地點

  5.船名

  6.船旗國和登記國

  7.呼號

  8.船型

  9.總登記噸位/凈登記噸位

  10.建造時間/建造地點

  11.總載重噸位

  12.船級

  13.船級社最后一次特檢日期

  14.其他項目

  15.交船港

  16.交船時間

  17.租船合同取消日期

  18.還船港

  19.連續日通知

  20.進干船塢周期

  21.航行區域范圍

  22.租期

  23.租金

  24.支付幣種及方式

  25.支付地點、收款人及銀行帳戶

  26.銀行擔保/付款保證書

  27.抵押;如無抵押免填

  28.保險

  29.依第11條或第12條為船東投保的附加險

  30.依第11條或第12條為租船人投保的附加險

  31.經紀人傭金及付給誰

  32.潛在缺陷

  33.適用的法律

  34.仲裁地點

  35.租用/購買協議

  36.如協議有包括特別規定的附加條款,則列明附加條款條數

  茲相互同意應按本租船合同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所訂條件,履行本合同,當該兩部分條件發生抵觸時,第一部分的規定優于第二部分,但以所抵觸的范圍為限。經雙方同意并在第35欄內列明時,第三部分才作為合同的一部分適用;當與前兩部分條件發生抵觸時,前兩部分的規定優于第三部分,但以所抵觸的范圍為限。

  簽字:船東_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

  第二部分

  1.交船港

  船舶將在第15欄欄中列明的港口中租船人指定的備妥的泊位交付給租船人接收。

  船東應在交船前和交船時做到恪盡職責使船適航,并在船殼、機器和設備的各個方面準備好投人下述的服務。船舶在交付時應具備各項有效合格的證書。船交給租船人和租船人接了船就作為船東完全履行了其下述的義務,此后,租船人就沒有權利由于對該船的主張或明示或默示的保證向船東提出任何索賠要求,但船東應負責由于本租船合同船只交付時存在的船舶、船舶機器或裝置的潛在缺陷所引起的修理和換新,但這些缺陷必須是在交船后18個月內出現,除非對此在第32欄另有訂明。

  2.交船時間

  交船時間不得早于第16欄欄中列明的日期,除非經租船人同意者外。

  對于船舶預計何時可準備好交付,船東要給租船人不少于30個連續天的通知,除非第19欄另有協議者外,對于船舶情況的變化,船東要緊密地和租船人通消息。

  3.取消合同

  如果船舶最遲不能在第17欄欄中訂明的租船合同取消日期交付的話,租船人有取消本租船合同的選擇權。

  如果看來船舶將延滯到租船合同取消日期之后才可交付的話,船東應在能夠合理肯定船只將予何日備妥時盡快給租船人發通知,問租船人是否將行使他們可取消租船合同的選擇權,而租船人必須在收到該通知后的168小時內宣布其選擇決定,如果租船人不行使其取消合同的選擇權,那么船東通知中的船舶備妥日期之后的第7天將認為是本條款中的一個新的租船合同取消日期。

  4.航行區域范圍

  船舶將用于進行合法的貿易,在第21欄欄內列明的航行區域范圍內載運合適的合法貨物。

  不管本租船合同中有其他條款規定,雙方協議本租船合同中準予裝載或運輸的貨物中明確排除核燃料或放射性產品或原料。但對于使用于或擬使用于工業、商業、農業、醫藥或科學方面的放射性同位素不在排除之列,但要事前取得船東對裝運的批準。

  5.檢驗

  交船和還船檢驗,船東和租船人將各指定驗船師測定并書面證明船舶在交付時和還船時的狀況。起租檢驗的費用和如有時間損失由船東負擔,退租檢驗的費用和如有時間損失則由租船人負擔,如有時間損失按每天的租金率或按比例計算,如需要進塢,進出塢費用亦包括在以上費用內。

  6.檢查

  船東有權在任何時候對船舶進行檢查和檢驗或指示一位正式授權的驗船師代表其進行檢驗以查明船舶的狀況和確信船舶獲得正常的修理和保養,在干船塢內的檢查或檢驗只有在租方安排船舶進干船塢時進行,可是如果租船人未在正常的船級檢查間隔安排船舶進塢,則船東有權要求安排船舶進干塢檢查,如查明船舶處于本租船合同第八條規定的狀況時,則檢查和檢驗費用由船東負擔,只有在查得船舶須經處理或保養以達到所規定的狀況時,檢查和檢驗費用才由租船人負擔,所有檢查、檢驗和修理的時間作為租期內的時間計算并作為租期的一部分。

  租船人每當船東提出要求時應容許船東檢查船舶的航海日志和每當船東需要時向他們提供傷亡事故或其他事故或船只遭受損壞的全部情況。如有需要,租船人應不時將打算安排的船舶任務通知船東。

  7.財產目錄和消耗的油和供應晶

  在接船和以后還船時租船人應會同船東對船上的整個設備,全套裝備裝置和船上的所有消耗供應晶編制一套完整的財產目錄。租船人和船東將分別在交船和還船時接收船上的所有燃料,潤滑油,水和未啟封的供應品,并分別按交船港和還船港的當時市價支付費用。

  8.保養和營運

  在租期內,船只將完全為租船人占有和由租船人全權安排作各種用途,并在各個方面處于其完全控制之下。租船人應對船舶、船機、鍋爐、裝置和備件進行良好的保養維修,使之處于有效營運狀態,并要按照良好的商業上保養做法進行保養。另除了第12條

  所規定者外,他們應使第12欄欄內提到的船級不過期并保持其他必需的證書始終有效。

  對于必需的修理,租船人應立即采取步驟在合理的時間內搞好,如租船人沒有這樣做,船東有權將船舶從租船人處撤回,船東這樣做不必提出什么抗議書,這樣做也不影響船東對租船人可能有的關于本租船合同方面的其他任何索賠要求。

  除非另有規定者外,如果由于船級方面有新的要求,或由于實施強制性的法規而為了船的繼續營運必須進行改進,結構改變或添置花錢多的新設備,費用超過第28欄欄內船的水險價值5%,則第25欄欄內接到的仲裁員們有權合理地重新談判本租船合同,重新談判時尤其要考慮到租期還剩多少時間,并對為符合要求可支出的費用可以決定在有關方面之間如何分擔的比例。

  按照任何政府包括聯邦、州或市政府或其他主管部門關于油類者其他污染損害的要求,為了使船舶不受處罰或交付費用,合法地進入、停留于或駛離任何港口、地點、任何國家、州或市的水域或毗連水域;無任何延擱地執行租船合同,租船人須安排經濟保證或承擔經濟責任,不論有關政府或主管部門是否已合法地提出這些要求,這義務是存在的。租船人應安排這方面的付款保證或作其他必需的安排以滿足這方面的需要,費用由租船人單獨負擔,如租船人沒有做或沒有能力做到這一點,則船蒙受的一切后果均應由租船人給予賠償。

  油輪所有人自愿承擔油污責任協定計劃船舶在本租船合同名下交船時,租船人須安排船舶參加油輪所有人自愿承擔油污責任協定或其他類似的強制性計劃并安排船舶在租期內都參加此類計劃。

  租船人應為船舶配備人員,供應伙食和為船舶的航行、營運、燃料供應和在租期內隨時需要的修理負擔費用和作安排,租船人應支付關于船舶的使用和營運的各種和各類性質的費用和支出包括外國一般的市政和州的稅款。船長、高級船員和一般船員即使由于某種原因系船東所委派,但他們實際上是租船人的雇員。

  租船人應遵守船員的登記國和租船人自己的國家關于高級船員和一般船員的有效規定。

  在租船期內船只將保留現在的船名和懸掛第6欄欄內船旗國的旗幟,但租船人可自由用其確定的顏色油漆船舶,裝置或使用他們的煙囪標記和懸掛他們的公司旗。油漆和重新油漆、裝置或重新裝置的費用均由租船人支付,所有時間作為租期內時間計算。

  每次在未先征得船東同意前,租船人不得對船舶進行結構改變或對機器、裝置或備件進行變動。如船東同意,租船人應在租期結束前將船舶恢復到原樣。

  租船人可以使用船舶在交船時船上所有的裝備、設備和裝置,條件是在還船時將同樣的或實際上相等的這些裝備等以在與收到時同樣良好的狀態還給船東,一船的損耗除外。租船人應在租期內不時地對那些損壞和耗損不再適于使用的設備項目加以調換。租船人要努力使損壞、耗損或丟失的備件或設備的修理和調換在工藝和材料方面都不降低船的價值。租船人有權自己支付費用及承擔風險增添設備,但租期結束時,如果船東有要求,租船人應拆除這些設備。

  船在交船時船上所有租來的任何設備包括無線電設備,租船上應予保存和維修,租船人應承擔船東簽署的有關的租賃合同中的義務和責任并償還船東支付的所有有關費用和為符合無線電規定所需要的新設備。

  租船人應在需要時安排船舶進塢,清潔的油漆船舶的水下部分,但不得少于在交船后每18個月內進行一次,除非第20欄另有協議。

  9.租金

  租船人應按第23欄欄內列明的每日歷月的包干金額付給船東租金,從船只交付給租船人的日期時間開始付租金;不足____月按協議的包干金額,租金要支付到由租船人將船還給船東的日期鐘點為止。

  租金的支付除第____月和最后1個月的租金外,如本條的附條適用的話,應于每個月的第一天用現金不打折扣預付,貨幣和支付方式如第24欄所列明,支付地點見第25欄。

  第1個月和最后1個月的租金如不足1個月則按照當月日歷月的天數比例計算,并照此預付。

  如船舶滅失或失蹤,從船舶滅失最后一次收到聽到船舶的電訊的日期和時間起停止支付租金,所預付的租金作相應的調整結算。

  如拖欠租金超過7個連續日,船東有權從租船人處撤回船舶,不需提出抗議書,不受任何法院或其他任何的手續的干預,亦不影響船東對租船人可能有的關于本租船合同方面的其他任何索賠要求。

  對延遲支付租金,船東有權收取年息10%的利息。

  10.抵押

  船東保證并沒有將船作任何抵押,除非第27欄另有列明者。船東只保證在未事前取得租船人的批準,不將船作任何抵押,經租船人批準的任何抵押以下稱“經批準的抵押”,而經批準的抵押的承受抵押者以下稱“經批準的承受抵押者。”

  11.保險和修理

  在租期內租船人應負擔費用為船舶投保水險,戰爭險和保賠責任險。投保各險的樣式須經船東書面批準,船東不得無理拒絕給以批準。租船人安排投保的水險、戰爭險和保賠責任險應維護船租雙方及“經批準的承受抵押者”的利益,租船人可以在上述保險方面維護他們可能委派的任何管理人的利益,根據船東和租船人的利益所在,所有保險單上的抬頭應以他們共同的名義。

  如果租船人沒有按上面附條的規定和要求安排投保上述保險的任何一種,船東應通知租船人,于是租船人應在7個連續日內改正上述情況,如租船人沒有那樣做,船東有權從租船人處撤回船舶,這不影響船東可能對租船人有的其他索賠要求。租船人經船東和承保人批準,應進行所有屬于投保范圍的修理和承擔給付上述修理的所有費用以及屬于保險范圍的收費、開支和債務。

  關于其他不在保險范圍的或未超過所投保險規定的相對或絕對的免賠額的所有修理,租船人亦要負責安排修理和付由此而產生的費用和開支。

  根據本條的附條進行的修理以及按照前面第一條潛在缺陷的修理所使用的時間包括繞航應作為租期內的時間計算并作為租期的一部分。

  如上述保險的條件允許有關方安排附加保險,則各方附加保險的金額將分別限于第29和第30欄欄內所列各方的金額。船東或租船人應立即向另一方提供所安排的附加保險的詳細情況,包括保險證明或保險單以及此項需要的保險的承保人同意的書面的副本,總的必須經承保人同意。

  在按本條的附條的要求安排的保險項下,船舶變成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時,所有保險賠款應付給船東,由船東根據船東和租船人的利益多少,進行分配。

  船東在租船人提出要求時應迅速辦妥所需要的有關文件,以便租船人將船只委付給承保人,提出推定全損的索賠要求。

  按本條附條的規定所投保的水上險和戰爭險的船只價值系第28欄中所列的金額。

  12.保險、修理和船級

  在租期內船東應負擔費用為船舶投保水險和戰爭險,保險單格式如附件。對屬于保險范圍內的船舶滅失或船舶、船機裝置的損壞,或為了免除屬于保險范圍的對船舶或船東提出的索賠,或為了解除船舶或船東的責任義務而支付的費用,對此船東、承保人沒有任何權利向租船人要求賠償或代位取得賠償。據船東和租船人的利益所在,所有保險單上的抬頭應以他們的共同的名義。

  在租期內,租船人應按照船東書面批準的格式投保保賠責任險,并支付費用。對于格式船東不得無理拒絕批準。如果租船人沒有按附條所規定的要求安排保險,船東應通知租船人,于是租船人應在7個連續日內改正上述情況,如租船人沒有這樣做,船東有權從租船人處撤回船舶,這不影響船東對租船人可能有的其他索賠要求。

  如由于租船人的行為或疏忽造成此處規定的任何保險失效的話,租船人應賠付船東所遭受的全部損失或賠償船東所有索賠的要求,而這些原本應屬保險的范圍。

  租船人在經船東或船東的保險人批準后安排所有屬于保險范圍的修理和承擔支付按本條附條規定的保險的承保范圍的所有與這些修理有關的雜費以及收費、開支和債務。對于這些開支租船人在提供賬單后通過船東保險人取得償還。

  其他不在保險范圍的,或未超過所投保險的可能相對或絕對免賠額的所有的修理,租船人要負責和安排進行,并清付發生的有關花費和開支。

  按照本條的附條和的規定安排的修理,和按照上面第一條潛在缺陷的修理所使用的時間包括繞航,應作為租期內的時間計算并成為租期的一部分。

  由于進行這些修理期間需要使用和營運船只而產生的費用和開支,船東不予負責。

  如上述保險的條件允許有關方安排附加保險,則各方附加保險的金額將分別限于第29和第30欄欄內所列各方的金額,船東或租船人應立即向另一方提供所安排的附加保險的詳細情況,包括保險證明或保險單,以及在必須經承保人同意的情況下,此項附加保險的承保人書面同意的副本。

  按本條的附條的要求,為船只安排了保險,而船只變成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時,所有保險賠款應付給船東,由船東根據船東和租船人的利益多少進行分配。

  在船東按照本條的附條安排的保險項下,船舶變成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本租船合同將從招致這種損失的事故的發生日期終止。

  租船人在船東提出要求時,應迅速辦妥所需要的有關文件,以便船東將船舶委付給承保人并提出推定全損的索賠要求。

  按本條附條的規定所投保水上險和戰爭險的船只價值系第28欄中所列的金額。

  盡管有第八條的規定,雙方協議根據第12條的規定,如適用的話,船東應在船的租期內使船始終持有未過期的船級證書。

  13.還船

  租船人應于租船合同到期時按第18欄欄列明的一個安全和不凍的港還船。租船人應給船東不少于30天的初步通知和不少于14天的確切通知,預告預計還船日期,還船港口區域或還船港,以后船期有任何變化應立即通知船東。

  如果船舶奉命進行的該航次結束時可能超過租船合同到期日時,租船人可以使用船舶以便他們完成該航次,但條件是要可以合理地計算出該航次可以在確定結束租船合同的差不多時間完成而還船。

  船舶在還船時應具有與交船時同樣的或一樣好的結構狀況和條件,自然損耗不影響船級的除外。

  還船時,船舶的檢驗周期應該是最近期的,船級證明應至少還有第14欄欄內雙方協議的那幾個月的有效期。

  14.無船舶留置

  租船人將不承受也不同意繼續存在由他們或他們的代理人招致的可能對船東對船舶的所有權利和利益有優先權的留置或債權。租船人進而同意在租期內在船的顯著地方牢牢地訂上一個內容如下的通知:

  本船是_____的財產,租給_____,按照租船合同的條款,租船人或船長均無權利、權力和許可造成、招致或允許任何留置強加在本船。

  租船人對在租期內當船舶在其控制下發生的對船的任何性質的留置,對于由于租船人對船舶的營運,或由于其對船舶或船舶營運方面的疏忽而發生的對船東的任何索賠,租船人將予船東以賠償和使船東不受損害,如果船舶由于租船人營運船舶產生索賠或留置而被扣船,租船人應負擔費用,采取所有合理的步驟使船在合理的時間內獲釋,以及負擔費用,安排保釋金以使船獲釋。

  15.船東的留置

  關于本租船合同下所有的索賠,船東可以留置所有貨物,第二承租人付給原承租人的運費和承運貨物的運費,而租船人對于預付了錢而沒有所獲可以對船進行留置。

  16.救助

  所有救助和拖帶,均歸租船人受益,而為此遭受的損壞的修理費用應由租船人負擔。

  17.殘骸的遷移

  如船舶成為殘骸或航行的障礙,對于船東因此而應付的不論多少金額,租船人應賠償船東。

  18.共同海損

  如有共同海損則按________年約克一安特衛普規則或在事故發生時通用的修訂的該規則進行理算。

  19.轉讓和光船轉租

  除非事前取得船東書面同意,租船人不得將本租船合同轉讓,亦不得將船舶轉租,但船東不得無理地不予同意。上述轉讓,光船轉租要以船東所批準的條款和條件為準。

  20.提單

  租船人對本租船合同項下,為裝運貨物簽發所有提單都要加上一個首要條款,該條款要有在本行業中強制適用的關于承運人對貨物的義務、責任的法規,如無法規,提單應包括英國海上貨運法,提單也應包括新杰森條款和互有過失碰撞責任條款。

  租船人同意賠償船東由于船長、高級船員或代理簽署提單或其他單證而發生的一切后果和責任。

  21.銀行擔保

  租船人作為不折不扣地履行本租船合同中的義務的保證,承擔在交船前提供第一流的銀行擔保和付款保證書,金額和地點如第26欄。

  22.征用/買進

  如任何政府或其他主管當局征租本船,不論“征租”發生在租期內什么日期,也不論在“征租”的時間多長,是無期限的,還是有期限的,也不論在租期的余下時間是否繼續“征租”,本租船合同不得被認為因此失效或終止,而租船人應按租船合同訂明的方式連續支付規定的租金,直到租船合同按該合同中的規定終止為止,但是“征租”時船東已收到或將可以收取的征租租金或賠償將在余下的租期內或“征租”期內付給租船人。

  當征租租金付給租船人時,本租船合同項下的租金同時要付給船東。

  如由于船舶被強制買進或所有權被任何政府或其他主管當局征用致船東對船舶的所有權被剝奪時,那么,不論這“強制買進”在租期內那一天發生,本租船合同將被認為從“強制買進”那天起終止。如果那種情況發生,租金要付到“強制買進”的日期和時間,租金不退。

  23.戰爭

  由于任何實際或威脅性的戰爭行為、戰爭、敵對行動、軍事行動、海盜或敵意行為,或任何個人、團體或國家對本船或其他船或其貨物的惡意損害、革命、內戰、內部動亂,或由于國際法的施行政一個區域有危險時,不得指令船舶駛向或讓船繼續駛向該危險區域的任何地點,亦不得將船安排進行或投入進行該危險區域的任何船次和服務,亦無論如何不得使船面臨或遭受由于實施制裁而招致的任何風險或處罰,亦不得載運任何可能帶來下列各種風險的貨物,即使船遭受交戰或戰斗中的政權或各方面或任何政府或統治者的扣留、俘虜、處罰或其他任何種族的干預等風險,除非事先取得船東的同意。

  關于船只的離港、抵港、航線、掛港停航、目的港、交船或其他等方面,船只有自由權遵照其船旗國政府或其他任何政府,或得到該政府許可的代理,或聲稱代理他的任何個人的命令或指示辦事,這也包括根據船只的戰爭險條款有權發出這種命令或指示的任何委員會或個人。

  如在下列任何二個國家之間爆發戰爭:英國、美國、法國、蘇聯、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如果船旗國卷人戰爭,敵對行為,軍事行動,革命或內部動亂,妨礙船只正常營運者,船東或租船人都可取消本租船合同,于是,本租船人按照第13條的規定將船還給船東,如船上有貨物,則在目的港卸完貨后還船,如在本條所述情況下船被阻止抵達或進入目的港,則船在船東指示的附近一個開放的安全港口卸完貨后還船,如果船上沒有貨物,則就在當時所在的港口或船在海上的話,就在船東指示的附近一個開放的安全港口辦理還船。在各種情況下,應按第九條的規定繼續支付租金,并且除了上述的情況外,租船合同的其他規定將適用到還船為止。

  如果為了遵守本條的有關規定而所做的,或因此未履行本合同的有關規定的,均不能認為是不照本合同辦事。

  24.傭金

  對于本租船合同項下所有的租金,船東要支付傭金給第31欄所列的經紀人,傭金率見第30欄,但在任何情況下,傭金不得少于任何一方違反本租船合同,以致租金沒有全部付足時,應負責的一方要賠償經紀人傭金損失。

  如雙方同意取消租船合同,船東要賠償經紀人傭金損失,但遇到這種情況,傭金不得超過一年租金的傭金。

  25.法律和仲裁

  本租船合同使用第33欄所列雙方協議的那個國家的法律。

  關于本租船合同項下發生的任何糾紛,將提交倫敦仲裁或在第34欄雙方同意的地點仲裁,根據情況而定,糾紛將由有關雙方指定的單一仲裁員來解決。如果有關方對指定的單一仲裁員未成達成一致意見的話,則糾紛應由三位仲裁員來解決,每方指定一位仲裁員,每方指定的仲裁員再指定第三位仲裁員。如果仲裁員們未能就第三位仲裁員的指定達與一致意見時,則由哥本哈根的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工會指定。如果任何一方指定的仲裁員拒絕擔當工作,或沒有能力擔當工作,則指定的一方應另指定一位新的仲裁員來代替。

  在一方已指定其仲裁員,并以信、電報或電傳向一方發出缺席的通知后兩周,如另一方仍未能指定一位仲裁員——原來即未指定或未能指定代替者——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在接到已經指定仲裁員的一方的申請后,代表缺席的一方亦指定一位仲裁員,仲裁庭作出的裁決應是最終和對有關方都具有約束力的,在需要時可以由仲裁庭或其他主管當局像法院的判決一樣執行。

  第三部分

  適用于通過抵押提供資金的新造船租用購買協議

  26.在本租船合同到期時,如租船人已按照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履行了責任,茲協議在支付了最后一個月的那期租金后,按第0條租船人已購得該船和所有屬于船舶的一切,船價已全部付清。

  如到期租金延遲支付不超過7個連續天,或延遲支付是由于租船人所無法控制的原因,則第二部分10條款中的船舶撤回權將不予適用。然而,到期租金支付的任何延遲將使船東有權得到年息10%的利息。

  27.在以下各段,船東稱為賣方,租船人稱為買方。

  28.在本租船合同滿期時,由賣方交船給買方。

  29.賣方保證在交船時,除了屬于買方原因的債務或經協議在船交付時不予付清的現存的抵押外,船舶免除了所有債權和海運留置權,和不論什么樣的債務,如有在交船前發生的對船舶的任何索賠要求,賣方只承擔對這些索賠所造成的后果,給買方以賠償,但限于能夠證明賣方對這些索賠負有責任的部分。凡是關于船舶的購買和買方船籍登記的一切稅款、公證費、領事費和其他收費和開支均由買方負擔,關于結束賣方的注冊登記的所有一切稅款、領事費和其他收費和開支均由賣方負擔。

  在支付最后一個月那期租金時,作為交換,賣方應向買方提供一件經正式證明,并辦理了合法手續的賣契以及列明登記債權的證明書。在交船時,賣方應為船只從船舶登記方面注銷作準備,并提供注銷證明給買方。

  賣方應在交船時交給買方全部船級證明書以及賣方有的所有圖紙。

  30.無線電設備和航海儀器,除非是租用的,應包括在一起出售,不另收費。

  31.船只及屬于船只的一切,在交付給買方前,其風險和開支,應由賣方承擔,而以本租船合同的各項條件為準,而船只及屬于船只的一切將按照交船時的現狀交船和接船。交接之后,對于可能有的各種缺點或缺少,賣方不予負責。

  32.如船長、高級船員和其他人員系由賣方所委派,買方承擔付費將他們違反到按第二部分第二條光船起租的那個港口,或支付相當的旅程費用由他們回其他任何地方。

船租賃合同 篇4

  1991年12月10日,吳*鳴與惠安縣港海*社訂立一份《船只租賃合同書》,租用惠安縣港海*社所屬“港運機4號”船經營海上貨物運輸,租期一年,租金1000元/月;并約定自租船日起,船舶的維修及設備添置、船員配備、船舶的營運、責任事故造成的毀損,由吳*鳴負責,如發生沉沒事故,由吳*鳴賠償惠安縣港海*社6萬元;船舶保險、船舶證書由惠安縣港海*社負責辦理。福建省*江縣深滬滬江第一造船廠為吳*鳴簽訂該合同提供了擔保。交船后,吳*鳴對船進行了維修,并自配船員投入營運,安全運行達4個多月之久。1992年5月23日,該船從廣州元村裝載椰子油、丙酮、紙巾駛往廈門途中,在汕頭港外表角偏北約1海里處,因高壓油泵故障拋錨,后又因風浪較大,船艙進水下沉,船貨全損。經汕頭港監調查,“港運機4號”船該航次7名船員中僅船長周*贊持有有效適任證書,駕、機配員嚴重不足,而且裝載不良。據此,港監認定該船不適航。在分析事故原因時,汕頭港監指出,“港運機4號”船的不適航性是事故發生的潛在因素,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船體質量欠佳,稍受風浪沖擊,船體灰路即脫落漏水,恰又逢主機故障,抽水不力,致船舶下沉。汕頭港監還對船員的違章、違法行為做了吊銷適任證書的處理。吳*鳴對港監的處理表示沒有異議。

  事故發生后,惠安縣港海*社與吳*鳴交涉船損事故賠償未果,遂于1993年5月18日向廈門海事法院起訴,認為事故責任在于被告,請求吳*鳴、福建省*江縣深滬滬江第一造船廠賠償因其責任造成的船舶損失6萬元及因本案發生的經濟損失,并支付租金6000元。

  吳*鳴辯稱,惠安縣港海*社出租的船舶不適航,船體質量欠佳,是沉船的直接原因,事故的全部責任由該社承擔。還辯稱,“港運機4號”船系其本人與張*明、侯*勇、吳*錐、李*典、陳*哲、吳*雄、楊*鵬等8人合伙租賃,責任須8人共擔。

  福建省*江縣深滬滬江第一造船廠辯稱,為吳*鳴簽約提供擔保時并不清楚合同的內容,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審判】

  廈門海事法院經審理查明,惠安縣港海*社與吳*鳴間的上述船舶租賃關系屬實,吳*鳴對“港運機4號”船需進行維修后才能營運的情況是清楚的。本案擔保單位福建省*江縣深滬滬江第一造船廠早于1989年因未進行工商年檢而不再具有合法經營資格,所謂的擔保系原該廠負責人侯*勇非法使用其藏匿的原廠印章出具的一份假證,假證上還蓋有侯*勇個人的私章,為此法院依法通知侯*勇本人作為被告參加訴訟。對于被告吳*鳴提出的租船是由8個合伙人共租的主張,除張*明一人承認自己是合伙租船人外,其余6人的合伙人身份無法得到證實,不能成為訴訟當事人。

  廈門海事法院審理認為,原告與被告吳*鳴、張*明所簽訂的租船合同系一份光船租賃合同,依法有效。原告已依約履行了交船、提供船舶文件、辦理船舶保險等合同規定的義務。而被告吳*鳴、張*明卻未盡船舶維修、保養責任,不認真配備船員,不合理裝載,造成以不適航船舶違章營運的局面,最終釀成沉船事故,故對原告的損失依法應承擔主要的民事責任。被告張*明系被告吳*鳴的合伙租船人,故應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被告侯*勇以不再具備經營資格的企業名義為他人擔保,具有欺詐的故意,系無效民事行為,其對原告的損失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被告的反駁和原告的其它訴訟請求證據不足,于法無據,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五條、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廈門海事法院于1993年12月18日判決:

  一、被告吳*鳴、張*明負連帶責任,賠償原告福建省惠安縣港 海運社船舶損失6萬元,并按中國人*銀行規定的同期企業流動資金存款利率支付自1992年5月27日起至指定的履行期間內履行完畢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侯*勇賠償原告差旅費損失3287.68元。

  三、以上款項被告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付清。

  四、駁回原告的其它訴訟請求。

  判決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訴。

船租賃合同 篇5

  合同編號:

  第一部分

  1.船舶經紀人:

  證件類型及編號:

  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

  2.地點和日期

  地點:

  日期: 年 月 日

  3.船所有人:

  證件類型及編號:

  營業所在地:

  郵政編碼:

  聯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

  4.承租人:

  證件類型及編號:

  營業所在地:

  郵政編碼:

  聯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

  5.船名:

  6.船旗國: __________登記國: __________

  7.呼號:

  8.船型(內燃或蒸汽機船、干貨船、油輪、冷藏船或客船)

  9.總登記噸位 __________凈登記噸位 __________

  10.建造時間/建造地點

  時間:

  地點:

  11.總載重噸位(約計)按夏季舷及長噸計算(噸):

  12.船級:

  13.船級社最近一次特檢日期:

  14.其他項目:

  15.交船港:

  16.交船時間:

  17.租船合同取消日期:

  18.還船港:

  19.連續日通知:

  20.進干船塢周期:

  21.航行區域范圍:

  22.租期:自 起,至 止,總計 年。

  23.租金: 元/年,總計大寫 元(小寫¥ )

  24.支付幣種及方式:

  25.支付地點、收款人及銀行帳戶

  支付地點:

  收款人:

  銀行帳號:

  開戶銀行:

  戶名:

  26.銀行擔保/付款保證書(金額和地點)

  保證書編號:

  金額:

  地點:

  27.抵押情況:

  28.保險(水險和戰爭險)(說明船舶價值填列):

  29.為船東投保的附加險:

  30.為租船人投保的附加險:

  31.經紀人傭金及支付對象

  傭金費率:

  傭金金額總計:

  支付對象:

  32.潛在缺陷:

  33.適用的法律:

  34.仲裁地點:

  35.租用/購買協議(注明第三部分是否適用)

  36.茲相互同意應按本租船合同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所訂條件,履行本合同,當該兩部分條件發生抵觸時,第一部分的規定優于第二部分,但以所抵觸的范圍為限。經雙方同意并在第35條內列明時,第三部分才作為合同的一部分適用;當與前兩部分條件發生抵觸時,前兩分部的規定優于第三部分,但以所抵觸的范圍為限。

  船東(蓋章): 租船人(蓋章):

  代表(簽名): 代 表(簽名):

  日期: 年 月 日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1.交船港

  船舶將在第一部分第15條中列明的港口,租船人指定并備妥的泊位交付給租船人接收。

  船東應在交船前和交船時做到克盡職責使船適航,并在船殼、機器和設備的各個方面準備好投入下述的服務。船舶在交付時應具備各項有效合格的證書。船交給租船人和租船人接了船就作為船東完全履行了其下述的義務,此后,租船人就沒有權利由于對該船的主張或明示或默示的保證向船東提出任何索賠要求,但船東應負責由于該船只交付時存在的船舶、船舶機器或裝置的潛在缺陷所引起的修理和換新,但這些缺陷必須是在交船后 個月內出現,除非對此在第一部分第32條另有訂明。

  2.交船時間

  交船時間不得早于第一部分第16條中列明的日期,除非經租船人同意外。

  對于船舶預計何時可準備好交付,船東要給租船人不少于 個連續天的通知,除非第一部分第19條另有協議者外,對于船舶情況的變化,船東要和租船人隨時通消息。

  3.取消合同

  如果船舶最遲不能在第一部分第17條訂明的租船合同取消日期前交付,租船人有取消本租船合同的選擇權。

  如果船舶將延滯到租船合同取消日期之后才可交付,船東應在能夠合理肯定船只將于何日備妥時應當盡快給租船人發出通知,詢問租船人是否將行使他們可取消租船合同的選擇權,而租船人必須在收到該通知后的 小時內宣布其選擇決定,如果租船人不行使其取消合同的選擇權,那么船東通知中的船舶備妥日期之后的第 天將認為是本條款中的一個新的租船合同取消日期。

  4.船行區域范圍

  船舶將用于進行合法的貿易,在第一部分第21條內列明的航行區域范圍內載運合適的合法貨物。

  無論本租船合同中有無其他條款規定,雙方協議本租船合同中準予裝載或運輸的貨物中明確排除核燃料或放射性產品或原料。但對于使用于或擬使用于工業、商業、農業、醫藥或科學方面的放射性同位素不在排除之列,但要事前取得船東對裝運的批準。

  5.檢驗

  交船和還船檢驗,船東和租船人將各指定驗船師測定并書面證明船舶在交付時和還船時的狀態。起租檢驗的費用或如有時間損失由船東負擔,退租檢驗的費用或如有時間損失則由租船人負擔,如有時間損失按每天的租金率或按比例計算,如需要進塢,進出塢費用亦包括在以上費用內。

  6.檢查

  船東有權在任何時候對船舶進行檢查、檢驗或授權驗船師代表其進行檢驗以查明船舶狀況和確信船舶獲得正常的修理和保養,在干船塢內的檢查或檢驗只有在租方安排船舶進干船塢時進行,可是如果租船人未在正常的船級檢查間隔安排船舶進塢,則船東有權要求安排船舶進干塢檢查,如查明船舶處于本租船合同第八條規定的狀況時,則檢查和檢驗費用由船東負擔,只有在查得船舶須經處理或保養以達到所規定的狀況時,檢查和檢驗費用才由租船人負擔。所有檢查、檢驗和修理的時間作為租期內的時間計算并作為租期的一部分。

  租船人每當船東提出要求時,應容許船東檢查船舶的航海日志,每當船東需要時向他們提供傷亡事故或其他事故及船只遭受損壞的全部情況。如有需要,租船人應不時將打算安排的船舶任務通知船東。

  7.財產目錄及消耗的油和供應品

  在接船和以后還船時,租船人應會同船東對船上的整個設備、全套裝備裝置和船上的所有消耗供應品編制一套完整的財產目錄。租船人和船東將分別在交船和還船時接收船上的所有燃料、潤滑油、水和未啟封的供應品,并分別按交船港和還船港的當時市價交付費用。

  8.保養和營運

  (a)在租期內,船只將完全為租船人占有和由租船人全權安排作各種用途,并在各個方面處于其完全控制之下。租船人應對船舶、船機、鍋爐、裝置和備件進行良好的保養維修,使之處于有效營運狀態,并要按照良好的商業保養做法進行保養。租船人應使第一部分第12條內提到的船級不過期并保持其他必需的證書始終有效。

  對于必需的修理,租船人應立即采取措施在合理的時間內完成,如租船人沒有這樣做,船東有權將租船從租船人處撤回,船東這樣做不必提出抗議書,這樣做也不影響船東對租船人可能有的關于本租船合同方面的其他任何索賠要求。

  除非另有規定者外,如果由于船級方面有新的要求,或由于實施強制性的法規而為了船的繼續營運必須進行改進、改變結構或添置費用較多的新設備,費用超過第一部分第28條內船舶的水險價值的 5% 時,則有關各方有權合理地重新談判本租船合同,重新談判時尤其要考慮到租期還剩多少時間,并對為符合要求可支出的費用如何分擔的比例作出決定。

  按照任何政府包括聯邦、州或市政府或其他主管部門關于油類及其他污染損害的要求,為了使船舶不受處罰或交付費用,合法地進入、停留于或駛離任何港口、地點、任何國家、州或市的水域或毗連水域,無任何延擱地執行本租船合同,租船人須安排經濟保證或承擔經濟責任,不論有關政府或主管部門是否已合法地提出這些要求,這種義務均是存在的。租船人應安排這方面的付款保證或作其他必需的安排以滿足這方面的需要,費用由租船人單獨負擔。如租船人沒有做或沒有能力做到這一點,則船東所受的一切后果(包括時間損失)均應由租船人給予賠償。

  油輪所有人自愿承擔油污責任協定計劃(只適用于油輪),船舶在本租船合同名下交船時,租船人須安排船舶參加油輪所有人自愿承擔油污責任協定及其他類似的強制性計劃并安排船舶在租期內部參加此類計劃。

  (b)租船人應為船舶配備人員,供應伙食和為船舶航行、營運、燃料供應和在租期內隨時需要的修理負擔費用,租船人應支付船舶的使用和營運的各種費用,包括外國一般的市政和州的稅款。船長、高級船員和一般船員即使由于某種原因系船東所委派,但他們實際是租船人的雇員。

  租船人應遵守船員的登記國和租船人自己的國家關于高級船員和一般船員的有效規定。

  (c)在租船期內船只將保留現在的船名(見第一部分第5條)和懸掛第一部分第6條內船旗國的旗幟,但租船人可自由用其確定顏色油漆船舶,裝置或使用他們的煙囟標記和懸掛他們的公司旗。油漆和重新油漆、裝置或重新裝置的費用均由租船人支付,所有時間作為租期內時間計算。

  (d)在未先征得船東同意前,租船人不得對船舶進行結構改變或對機器、裝置或備件進行變動。如船東同意,租船人應在租期結束前將船舶恢復到小樣(如果船東有此要求的話)。

  (e)租船人可以使用船舶在交船時船上所有的裝備、設備和裝置,條件是在還船時將同樣的或實際上相等的這些裝備等以在與收到時同樣良好的狀態還給船東,一般的損耗除外。租船人應在租期內及時地對那些損壞和耗損不再適于使用的設備項目加以調換。租船人要努力使損壞、耗損或丟失的備件或設備的修理和調換在工藝和材料方面都不降低船的價值,租船人有權自己支付費用及承擔風險增添設備,但租期結束時,如果船東有要求,租船人應拆除這些設備。

  船在交船時船上所有租來的任何設備包括無線電設備,租船人應予保存和維修。租船人應承擔船東簽署的有關的租賃合同中的義務和責任,并償還船東支付的所有有關費用和為符合無線電規定所需要的新設備。

  (f)租船人應在需要時安排船舶進塢,清潔和油漆船舶的水下部分,但不得少于在交船第 18 個月內進行一次,除非第一部分第20條另有協議。

  9.租金

  (a)租船人應按第一部分第23條列明的每日歷月的包干金額付給船東租金,從船只交付給租船人的日期時間開始付租金;不足1月按協議的包干金額,租金要支付到由租船人將船還給船東的日期鐘點為止。

  (b)租金的支付除第一個月和最后一個月租金外,如本條的附條(c)適用的話,應于每個月的第一天用現金不打折扣預付,貨幣和支付方式如第一部分第24條所列明,支付地點見第一部分第25條。

  (c)第1個月和最后1個月的租金如不足1個月則按照當月日歷月天數比例計算,并照此預付。

  (d)如船舶滅失或失蹤,從船舶滅失最后一次收到船舶的電訊的日期和時間起停止支付租金,所預付的租金作相應的調整結算。

  (e)如拖欠租金超過 7 個連續日,船東有權從租船人處撤回船舶,不需提出抗議書,不受任何法院或其他任何的手續的干預,亦不影響船東對租船人可能有的關于本租船合同方面的其他任何索賠要求。

  (f)對延遲支付租金,船東有權收取年息 10 %的利息。

  10.抵押

  船東保證并沒有將船作任何抵押,除非第一部分第27條另有列明者,船東只保證在未事前取得租船人的批準,不將船作任何(其他)抵押。(經租船人批準的任何抵押以下稱“經批準的抵押”,而經批準的抵押的承受抵押者以下稱“經批準的承受的抵押者”)

  11.保險和修理

  (a)在租期內租船人應負擔費用為船舶投保水險、戰爭險和保賠責任險。投保各險的樣式須經船東書面批準,船東不得無理拒絕給予批準。租船人安排投保的水險、戰爭險和保賠責任險應維護船租雙方及“經批準承受抵押者”(如有的話)的利益,租船人可以在上述保險方面維護他們可能委派的任何管理人的利益。為維護船東和租船人的利益,所有保險單上的抬頭應以他們共同的名義。

  如果租船人沒有按上面附條(a)的規定和要求安排投保上述保險的任何一種,船東應通知租船人,租船人應在 7 個連續日內改正上述情況;否則,船東有權從租船人處撤回船舶,這不影響船東可能對租船人的其他索賠要求。租船人經船東和承保人批準,應進行所有屬于投保范圍的修理和承擔給付上述修理的所有費用以及屬于保險范圍的收費、開支和債務(以上支出,以后由租船人向承保人取得償還)

  關于其他不在保險范圍的或未超過所投保險規定的相對或絕對的免賠額的所有修理,租船人亦要負責安排修理和支付由此而產生的費用。

  根據本條的附條(a)進行的修理以及按照第二部分第1條潛在缺陷的修理所使用的時間包括繞航應作為租期內的時間計算并作為租期的一部分。

  (b)如上述保險的條件允許有關方安排附加保險,則各方附加保險的金額將分別限于第一部分第29條和第第一部分30條所列各方的金額,船東或租船人(根據具體情況)應立即向另一方提供所安排的附加保險的詳細情況,包括保險證明或保險單以及此項需要的保險的承保人同意的書面的副本。

  (c)在按本條的付條(a)的要求安排的保險項下,船舶變成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時,所有保險賠款應付給船東,由船東根據船東和租船人的利益多少,進行分配。

  (d)船東在租船人提出要求時應迅速辦妥所需要的有關文件,以便租船人將船只委付給承保人,提出推定全損的索賠要求。

  (e)按本條附條(a)的規定,所投保的水上險和戰爭險的船只價值系第一部分第28條中所列的金額。

  12、保險、修理和船級

  (a)在租期內船東應負擔費用為船舶投保水險和戰爭險,保險單格式和附件。對屬于保險范圍內的船舶滅失或船舶、船機裝置的損壞,或為了免除屬于保險范圍的對船舶或船東提出的索賠,或為了解除船舶或船東的責任義務而支付的費用,船東、承保人沒有任何權利向租船人要求賠償或代位取得賠償。據船東和租船人的利益所在,所有保險單上的抬頭應以他們共同的名義。

  (b)在租期內,租船人應按照船東書面批準的格式投保賠責任險,并支付費用。對于格式,船東不得無理拒絕批準。如果租船人沒有按本條所規定的要求安排保險,船東應通知租船人,租船人應在 7 個連續日內改正上述情況;否則,船東有權從租船人處撤回船舶,這不影響船東對租船人可能有的其他索賠要求。

  (c)如由于租船人的行為或疏忽造成此處規定的任何保險失效的話,租船人應賠付船東所遭受的全部損失和賠償船東所有索賠的要求,而這些原本屬保險范圍。

  (d)租船人在經船東或船東的保險人批準后應安排所有屬于保險范圍的修理和承擔支付按本條附條(a)規定的保險和承保范圍的所有與這些修理有關的雜費以及收費、開支和債務。對于這些開支租船人在提供帳單后通過船東保險人取得償還。

  (e)其他不在保險范圍的,或未超過所投保險的可能相對或絕對免賠額的所有的修理,租船人要負責安排進行,并清付發生的有關花費和開支。

  (f)按照本條附(d)和(e)的規定安排的修理,和按照第二部分第1條潛在缺陷的修理所使用的時間包括繞航,應作為租期內的時間計算并成為租期的一部分。

  由于進行這些修理期間需要使用和營運船只而產生的費用和開支,船東不予負責。

  (g)如上述保險的條件允許有關方安排附加保險,則各方附加保險的金額將分別限于第一部分第29條和第30條所列各方的金額。船或租船人(根據具體情況)應立即向另一方提供所安排的附加保險的詳細情況,包括保險證明或保險單,以及在必須經承保人同意的情況下承保人書面同意的副本。

  (h)按本條的附條(a)的要求,為船只安排了保險,而船只變成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時,所有保險賠款應付給船東,由船東根據船東和租船人的利益多少進行分配。

  (i)在船東按照本條的附件(a)安排的保險項下,船舶變成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本租船合同將從招致這種損失的事故發生日期終止。

  (j)租船人在船東提出要求時,應迅速辦妥所需要的有關文件,以便船東將船舶委付給承保人并提出推定全損的索賠要求。

  (k)按本條附條(a)的規定所投保水上險和戰爭險的船只價值系第一部分第28條中所列的金額。

  (1)盡管有第二部分第8條(a)的規定,如果雙方協議根據第二部分第12條的規定,船東應在船的租期內使船始終持有未過期的船級證書。

  13.還船

  租船人應于租船合同到期時按第一部分第18條列明的一個安全和不凍的港還船,租船人應給船東不少于 30 天的初步通知和不少于 14 天的確切通知,預告預計還船日期、還船港口區域或還船港,以后船期有任何變化應立即通知船東。

  如果船舶奉命進行的該航次結束可能超過租期合同到期日時,租船人可以使用船舶完成該航次,但條件是要合理地計算出該航次,在確定結束租船合同的差不多時間完成而還船。

  船舶在還船時應具有與交船時一樣好的結構狀況和條件,自然損耗不影響船級的除外。

  還船時,船舶的檢驗周期應該是最近期的,船級證明應至少還有第一部分第14條雙方協議的那幾個月的有效期。

  14.無船舶留置權

  租船人將不承受也不同意繼續存在由他們或他們的代理人招致的可能對船東的船舶所有權和利益有優先權的留置或債務。租船人進而同意在租期內在船的顯著地方牢固張巾或懸掛一個內容如下的通知:

  “本船是(船東名)的財產,租給(租船人名),按照租船合同的條款,租船人或船長均無權利、權力和許可造成、招致或允許任何留置強加在本船。”

  租船人對在租期內當船舶在其控制下發生的對船的任何性質的留置,對于由于艇船人對船舶的營運,或由于其對船舶或船舶營運方面的疏忽而發生的對船東的任何索賠,租船人將給予船東以賠償和使船東不受損害,如果船舶由于租船人營運船舶產生索賠或留置而扣船,租船人應負擔費用,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使船在一個合理的時間內獲釋,并負擔保釋金和其他相關費用。

  15.船東的留置

  關于本租船合同下所有的索賠,船東可以留置所有貨物、第二承租人付給原承租人的運費和承運貨物的運費,而租船人由于預付了錢而沒有所獲可以對船進行留置。

  16.救助

  所有救助和拖帶,均歸租船人受益,而為此遭受的損壞和修理費用應由租船人負擔。

  17.殘骸的遷移

  如船舶成為殘骸或航運的障礙,對于船東因此而應付的不論多少金額,租船人應賠償船東。

  18.共同海損

  如有共同海損則按20__年約克·安特衛普規則或在事故發生時通用的修訂的該規則進行理算。

  19.轉讓和光船轉租

  除非事前取得船東書面同意,租船人不得將本租船合同轉讓,亦不得將船舶轉租,但船東不得無理地不予同意。上述轉讓、光船轉租要以船東所批準的條款和條件為準。

  20.提單

  租船人對本租船合同項下,為裝運貨物簽發所有提單都要加上一個首要條款,該條款要有在本行業中強制適用的關于承運人對貨物的義務、責任的法規,如無法規,提單應包括英國海上貨運法,提單也應包括新杰森條款和互有過失碰撞責任條款。

  租船人同意賠償船東由于船長、高級船員或代理簽署提單或其他單證而發生的一切后果和責任。

  21.銀行擔保

  租船人作為不折不扣地履行本租船合同的義務和保證,承擔在交船前提供第一流的銀行擔保和付款保證書,金額和地點如第一部分第26條。

  22.征用/買進

  (a)如任何政府或其他主管當局征租本船(以下稱“征租”),不論“征租”發生在租期內什么日期,也不論“征租”的時間多長,是無期限的,還是有期限的,也不論在租期的余下時間是否繼續“征用”,本租船合同不得被認為因此失效或終止,而租船人應按租船合同訂明的方式連續支付規定的租金,直到租船合同按該合同中的規定終止為止,但是“征租”時船東應該將已收到或將可以收取的征租租金或賠償將在余下的租期內或“征期”期內(兩者取其短者)付給租船人。

  當征租租金付給租船人時,本租船合同項下的租金同時要付給船東。

  (b)如由于船舶被強制買進或所有權被任何政府或其他主管當局征用致船東對船舶的所有權被剝奪時(以下稱“強制買進”),那么,不論這“強制買進”在租期內哪一天發生,本租船合同將被認為從“強制買進”那天起終止。如果那種情況發生,租金要付到“強制買進”的日期和時間,租金不退。

  23.戰爭

  (a)由于任何實際或威脅性的戰爭行為、戰爭、敵對行動、軍事行動、海盜或敵意行為,或任何個人、團體或國家對本船或其他船或其貨物的惡意損害、革命、內戰、內部動亂、或由于國際法的施行致一個區域有危險時,不得指令船舶駛向或繼續駛向該危險區域的任何地點,亦不得將船投入該危險區域的任何航次和服務,亦無論如何不得使船面臨或遭受由于實施制裁而招致的任何風險或處罰,亦不得載運任何可能帶來下列各種風險的貨物,即使船遭受交戰或戰斗中的政權和各方面或任何政府或統治者的扣留、俘虜、處罰或其他任何種族的干預等風險,險非事先取得船東的同意。

  (b)關于船只的離港、抵港、航線、掛港停航、目的港、交船或其他等方面,船只有自由權遵照其船旗國家政府或其他任何政府、或得到該政府許可的代理,或聲稱代理他的任何個人(或團體)的命令或指示辦事,這也包括根據船只的戰爭險條款有權發出這種命令或指示和任何委員會或個人。

  (c)如在下列任何二個國家之間爆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英國、美國、法國、俄羅斯、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如果船旗國卷入戰爭、敵對行動、軍事行動、革命或內部動亂,妨礙船只正常營運者,船東或租船人都可取消本租船合同,本租船人按照第二部分第13條的規定將船還給船東。如船上有貨物,則在目的港卸完貨后還船,如在本條所述情況下船被阻止目的港,則船在船東指示的附近一個開放的安全港口卸完貨后還船。如果船上沒有貨物,則就在當時所在港口辦理或船東指示的附近一個開放的安全港口還船。在各種情況下,應按第二部分第9條的規定繼續支付租金,并且除了上述的情況外,租船合同的其他規定將適用到還船為止。

  (d)如果為了遵守本條的有關規定而未履行本合同有關規定的,均不能認為是不照本合同辦事。

  24.傭金

  對于本租船合同項下所有的租金,船東要支付傭金給第一部分第31條所列的經紀人,傭金率見第第一部分30條,但在任何情況下,傭金不得少于任何一方違反本租船合同,以致租金沒有全部付足時,應負責的一方要賠償經紀人傭金損失。

  如雙方同意取消租船合同,船東要賠償經紀人傭金損失,但遇到這種情況,傭金不得超過一年租金的傭金。

  25.法律和仲裁

  本租船合同使用第一部分第33條所列雙方協議的那個國家的法律。

  關于本租船合同項下發生的任何糾紛,將提交第一部分第34欄雙方同意的地點的 仲裁委仲裁。根據情況,糾紛將由有關雙方指定的單一仲裁員來解決。如果有關方對指定的單一仲裁員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的話,則糾紛應由三位仲裁員來解決,每方指定一仲裁員,每方指定的仲裁員再指定第三位仲裁員。如果仲裁員們未能就第三位仲裁員的指定達成一致意見時,則由哥本哈根的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工會指定。如果任何一方指定的仲裁員拒絕擔當工作,或沒有能力擔當工作,則指定的一方應另指定一位新的仲裁員來代替。

  在一方已指定其仲裁員,并以信件、電報或電傳向另一方發出缺席的通知后兩周,如另一方仍未能指定一位仲裁員,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在接到已經指定仲裁員的一方的申請后,代表缺席的一方亦指定一位仲裁員。仲裁庭作出的裁決應是最終的裁決,對有關方都具有約束力,在需要時可以由仲裁庭或其他主管當局像法院的判決一樣執行。

  第三部分

  使用于通過抵押提供資金的新造船租用購買協議。

  (可供任意選擇的,只適用于在第一部分第29條明確協議和說明的情況)

  26.在本租船合同到期時,如租船人已按照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履行了責任,茲協議在支付了最后一個月的租金后,按第二部分第10條租船人已購得該船和獲得船舶的一切,船價已全部付清。

  如到期租金延遲支付不超過 7 個連續天,或延遲支付是由于租船人所無法控制的原因,則第二部分10(e)條款中的船舶撤回權將不予適用。然而,到期租金支付的任何延遲將使船東有權得到年息 10 %的利息。

  27.在以下各段,船東稱為賣方,租船人稱為買方。

  28.在本租船合同滿期時,由賣方交船給買方。

  29.賣方保證在交船時,除了屬于買方原因的債務或經協議在船交付時不予付清的現存的抵押外,船舶免除了所有債權和海運留置權。如有在交船前發生的對船舶的任何索賠要求,賣方只承擔對這些索賠所造成的后果,給買方以賠償,但限于能夠證明賣方對這些索賠負有責任的部分。凡是關于船舶的購買和買方船籍登記的一切稅款、公證費、領事費以及其他收費和開支均由買方負擔,關于結果賣方的注冊登記的所有一切稅款、領事費其他收費和開支均由賣方負擔。

  在支付最后一個月租金時,作為交換,賣方應向買方提供一件經正式證明,辦妥合法手續的賣契以及列明登記債權(如有的話)證明書。在交船時,賣方應為船只從船舶登記方面注銷作準備,并提供注銷證明給買方。

  賣方應在交船時交給買方全部船級證明書(船殼、機器、錨、鏈等)以及賣方有的所有圖紙。

  30.無線電設備和航海儀器,除非是租用的,應包括在一起出售,不另收費。

  31.船只及屬于船只的一切,在交付給買方前,其風險和開支,應由賣方承擔,并以本租船合同的各項條件為準,船只及屬于船只的一切將按照交船時的現狀交船和接船。交接之后,對于可能有的各種缺點或缺少,賣方不予負責。

  32.如船長、高級船員和其他人員系由賣方所委派,買方承擔付費將他們遣返到按第二部分第2條光船起租的那個港口,或支付相當的旅程費用由他們回其他任何地方。

  船東(蓋章): 租船人(蓋章):

  代表(簽名): 代表(簽名):

  日期: 年 月 日日期: 年 月 日

  船舶經紀人(蓋章):

  代表(簽名):

  日期: 年 月 日

船租賃合同 篇6

  第一部分

  1.船舶經紀人

  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代號:

  2.地點和日期

  3.船東/營業地點

  4.租船人/營業地點

  5.船名

  6.船旗國和登記國

  7.呼號

  8.船型

  9.總登記噸位/凈登記噸位

  10.建造時間/建造地點

  11.總載重噸位按夏季舷及長噸計算

  12.船級

  13.船級社最近一次特檢日期

  14.其他項目

  15.交船港

  16.交船時間

  17.租船合同取消日期

  18.還船港

  19.連續日通知

  20.進干船塢周期

  21.航行區域范圍

  22.租期

  23.租金

  24.支付幣種及方式

  25.支付地點、收款人及銀行帳戶

  26.銀行擔保/付款保證書

  27.抵押如無抵押免填

  28.保險

  29.依第11條或第12條為船東投保的附加險

  30.依第11條或第12條為租船人投保的附加險

  31.經紀人傭金及支付對象

  32.潛在缺陷

  33.適用的法律

  34.仲裁地點

  35.租用/購買協議

  36.茲相互同意應按本租船合同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所訂條件,履行本合同,當該兩部分條件發生抵觸時,第一部分的規定優于第二部分,但以所抵觸的范圍為限。經雙方同意并在第35條內列明時,第三部分才作為合同的一部分適用當與前兩部分條件發生抵觸時,前兩分部的規定優于第三部分,但以所抵觸的范圍為限。

  簽字:船東 簽字:租船人

  第二部分

  1.交船港

  船舶將在第15條中列明的港口租船人指定并備妥的泊位交付給租船人接收。

  船東應在交船前和交船時做到克盡職責使船適航,并在船殼、機器和設備的各個方面準備好投入下述的服務。船舶在交付時應具備各項有效合格的證書。船交給租船人和租船人接了船就作為船東完全履行了其下述的義務,此后,租船人就沒有權利由于對該船的主張或明示或默示的保證向船東提出任何索賠要求,但船東應負責由于該船只交付時存在的船舶、船舶機器或裝置的潛在缺陷所引起的修理和換新,但這些缺陷必須是在交船后18個月內出現,除非對此在第32欄另有訂明。

  2.交船時間

  交船時間不得早于第16條中列明的日期,除非經租船人同意者外。

  對于船舶預計何時可準備好交付,船東要給租船人不少于30個連續天的通知,除非第19欄另有協議者外,對于船舶情況的變化,船東要和租船人隨時通消息。

  3.取消合同

  如果船舶最遲不能在第17條訂明的租船合同取消日期前交付,租船人有取消本租船合同的選擇權。

  如果船舶將延滯到租船合同取消日期之后才可交付,船東應在能夠合理肯定船只將于何日備妥時應當盡快給租船人發出通知,詢問租船人是否將行使他們可取消租船合同的選擇權,而租船人必須在收到該通知后的168小時內宣布其選擇決定,如果租船人不行使其取消合同的選擇權,那么船東通知中的船舶備妥日期之后的第7天將認為是本條款中的一個新的租船合同取消日期。

  4.船行區域范圍

  船舶將用于進行合法的貿易,在第21條內列明的航行區域范圍內載運合適的合法貨物。

  無論本租船合同中有無其他條款規定,雙方協議本租船合同中準予裝載或運輸的貨物中明確排除核燃料或放射性產品或原料。但對于使用于或擬使用于工業、商業、農業、醫藥或科學方面的放射性同位素不在排除之列,但要事前取得船東對裝運的批準。

  5.檢驗

  交船和還船檢驗,船東和租船人將各指定驗船師測定并書面證明船舶在交付時和還船時的狀態。起租檢驗的費用或如有時間損失由船東負擔,退租檢驗的費用或如有時間損失則由租船人負擔,如有時間損失按每天的租金率或按比例計算,如需要進塢,進出塢費用亦包括在以上費用內。

  6.檢查

  船東有權在任何時候對船舶進行檢查、檢驗或授權驗船師代表其進行檢驗以查明船舶狀況和確信船舶獲得正常的修理和保養,在干船塢內的檢查或檢驗只有在租方安排船舶進干船塢時進行,可是如果租船人未在正常的船級檢查間隔安排船舶進塢,則船東有權要求安排船舶進干塢檢查,如查明船舶處于本租船合同第八條規定的狀況時,則檢查和檢驗費用由船東負擔,只有在查得船舶須經處理或保養以達到所規定的狀況時,檢查和檢驗費用才由租船人負擔。所有檢查、檢驗和修理的時間作為租期內的時間計算并作為租期的一部分。

  租船人每當船東提出要求時,應容許船東檢查船舶的航海日志,每當船東需要時向他們提供傷亡事故或其他事故及船只遭受損壞的全部情況。如有需要,租船人應不時將打算安排的船舶任務通知船東。

  7.財產目錄及消耗的油和供應品

  在接船和以后還船時,租船人應會同船東對船上的整個設備、全套裝備裝置和船上的所有消耗供應品編制一套完整的財產目錄。租船人和船東將分別在交船和還船時接收船上的所有燃料、潤滑油、水和未啟封的供應品,并分別按交船港和還船港的當時市價交付費用。

  8.保養和營運

  在租期內,船只將完全為租船人占有和由租船人全權安排作各種用途,并在各個方面處于其完全控制之下。租船人應對船舶、船機、鍋爐、裝置和備件進行良好的保養維修,使之處于有效營運狀態,并要按照良好的商業保養做法進行保養。另除了第12條所規定者外,他們應使第12條內提到的船級不過期并保持其他必需的證書始終有效。

  對于必需的修理,租船人應立即采取措施在合理的時間內完成,如租船人沒有這樣做,船東有權將租船從租船人處撤回,船東這樣做不必提出什么抗議書,這樣做也不影響船東對租船人可能有的關于本租船合同方面的其他任何索賠要求。

  除非另有規定者外,如果由于船級方面有新的要求,或由于實施強制性的法規而為了船的繼續營運必須進行改進、改變結構或添置費用較多的新設備,費用超過第28欄內船舶的水險價值的5%時,則有關各方有權合理地重新談判本租船合同,重新談判時尤其要考慮到租期還剩多少時間,并對為符合要求可支出的費用如何分擔的比例作出決定。

  按照任何政府包括聯邦、州或市政府或其他主管部門關于油類及其他污染損害的要求,為了使船舶不受處罰或交付費用,合法地進入、停留于或駛離任何港口、地點、任何國家、州或市的水域或毗連水域,無任何延擱地執行本租船合同,租船人須安排經濟保證或承擔經濟責任,不論有關政府或主管部門是否已合法地提出這些要求,這種義務均是存在的。租船人應安排這方面的付款保證或作其他必需的安排以滿足這方面的需要,費用由租船人單獨負擔。如租船人沒有做或沒有能力做到這一點,則船東所受的一切后果均應由租船人給予賠償。

  油輪所有人自愿承擔油污責任協定計劃,船舶在本租船合同名下交船時,租船人須安排船舶參加油輪所有人自愿承擔油污責任協定及其他類似的強制性計劃并安排船舶在租期內部參加此類計劃。

  租船人應為船舶配備人員,供應伙食和為船舶航行、營運、燃料供應和在租期內隨時需要的修理負擔費用,租船人應支付船舶的使用和營運的各種費用,包括外國一般的市政和州的稅款。船長、高級船員和一般船員即使由于某種原因系船東所委派,但他們實際是租船人的雇員。

  租船人應遵守船員的登記國和租船人自己的國家關于高級船員和一般船員的有效規定。

  在租船期內船只將保留現在的船名和懸掛第6欄欄內船旗國的旗幟,但租船人可自由用其確定顏色油漆船舶,裝置或使用他們的煙囟標記和懸掛他們的公司旗。油漆和重新油漆、裝置或重新裝置的費用均由租船人支付,所有時間作為租期內時間計算。

  在未先征得船東同意前,租船人不得對船舶進行結構改變或對機器、裝置或備件進行變動。如船東同意,租船人應在租期結束前將船舶恢復到小樣。

  租船人可以使用船舶在交船時船上所有的裝備、設備和裝置,條件是在還船時將同樣的或實際上相等的這些裝備等以在與收到時同樣良好的狀態還給船東,一般的損耗除外。租船人應在租期內及時地對那些損壞和耗損不再適于使用的設備項目加以調換。租船人要努力使損壞、耗損或丟失的備件或設備的修理和調換在工藝和材料方面都不降低船的價值,租船人有權自己支付費用及承擔風險增添設備,但租期結束時,如果船東有要求,租船人應拆除這些設備。

  船在交船時船上所有租來的任何設備包括無線電設備,租船人應予保存和維修。租船人應承擔船東簽署的有關的租賃合同中的義務和責任,并償還船東支付的所有有關費用和為符合無線電規定所需要的新設備。

  租船人應在需要時安排船舶進塢,清潔和油漆船舶的水下部分,但不得少于在交船第18個月內進行一次,除非第20欄另有協議。

  9.租金

  租船人應按第23欄列明的每日歷月的包干金額付給船東租金,從船只交付給租船人的日期時間開始付租金不足1月按協議的包干金額,租金要支付到由租船人將船還給船東的日期鐘點為止。

  租金的支付除第一個月和最后一個月租金外,如本條的附條適用的話,應于每個月的第一天用現金不打折扣預付,貨幣和支付方式如第24欄所列明,支付地點見第25欄。

  第1個月和最后1個月的租金如不足1個月則按照當月日歷月天數比例計算,并照此預付。

  如船舶滅失或失蹤,從船舶滅失最后一次收到船舶的電訊的日期和時間起停止支付租金,所預付的租金作相應的調整結算。

  如拖欠租金超過7個連續日,船東有權從租船人處撤回船舶,不需提出抗議書,不受任何法院或其他任何的手續的干預,亦不影響船東對租船人可能有的關于本租船合同方面的其他任何索賠要求。

  對延遲支付租金,船東有權收取年息10%的利息。

  10.抵押

  船東保證并沒有將船作任何抵押,除非第27欄另有列明者,船東只保證在未事前取得租船人的批準,不將船作任何抵押。

  11.保險和修理

  在租期內租船人應負擔費用為船舶投保水險、戰爭險和保賠責任險。投保各險的樣式須經船東書面批準,船東不得無理拒絕給予批準。租船人安排投保的水險、戰爭險和保賠責任險應維護船租雙方及“經批準承受抵押者”的利益,租船人可以在上述保險方面維護他們可能委派的任何管理人的利益。為維護船東和租船人的利益,所有保險單上的抬頭應以他們共同的名義。

  如果租船人沒有按上面附條的規定和要求安排投保上述保險的任何一種,船東應通知租船人,租船人應在7個連續日內改正上述情況否則,船東有權從租船人處撤回船舶,這不影響船東可能對租船人的其他索賠要求。租船人經船東和承保人批準,應進行所有屬于投保范圍的修理和承擔給付上述修理的所有費用以及屬于保險范圍的收費、開支和債務

  關于其他不在保險范圍的或未超過所投保險規定的相對或絕對的免賠額的所有修理,租船人亦要負責安排修理和支付由此而產生的費用。

  根據本條的附條進行的修理以及按照前面第一條潛在缺陷的修理所使用的時間包括繞航應作為租期內的時間計算并作為租期的一部分。

  如上述保險的條件允許有關方安排附加保險,則各方附加保險的金額將分別限于第29和第30欄所列各方的金額,船東或租船人應立即向另一方提供所安排的附加保險的詳細情況,包括保險證明或保險單以及此項需要的保險的承保人同意的書面的副本。

  在按本條的付條的要求安排的保險項下,船舶變成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時,所有保險賠款應付給船東,由船東根據船東和租船人的利益多少,進行分配。

  船東在租船人提出要求時應迅速辦妥所需要的有關文件,以便租船人將船只委付給承保人,提出推定全損的索賠要求。

  按本條附條的規定,所投保的水上險和戰爭險的船只價值系第28欄欄中所列的金額。

  12、保險、修理和船級

  在租期內船東應負擔費用為船舶投保水險和戰爭險,保險單格式和附件。對屬于保險范圍內的船舶滅失或船舶、船機裝置的損壞,或為了免除屬于保險范圍的對船舶或船東提出的索賠,或為了解除船舶或船東的責任義務而支付的費用,船東、承保人沒有任何權利向租船人要求賠償或代位取得賠償。據船東和租船人的利益所在,所有保險單上的抬頭應以他們共同的名義。

  在租期內,租船人應按照船東書面批準的格式投保賠責任險,并支付費用。對于格式,船東不得無理拒絕批準。如果租船人沒有按附條所規定的要求安排保險,船東應通知租船人,租船人應在7個連續日內改正上述情況否則,船東有權從租船人處撤回船舶,這不影響船東對租船人可能有的其他索賠要求。

  如由于租船人的行為或疏忽造成此處規定的任何保險失效的話,租船人應賠付船東所遭受的全部損失和賠償船東所有索賠的要求,而這些原本屬保險范圍。

  租船人在經船東或船東的保險人批準后應安排所有屬于保險范圍的修理和承擔支付按本條附條規定的保險和承保范圍的所有與這些修理有關的雜費以及收費、開支和債務。對于這些開支租船人在提供帳單后通過船東保險人取得償還。

  其他不在保險范圍的,或未超過所投保險的可能相對或絕對免賠額的所有的修理,租船人要負責安排進行,并清付發生的有關花費和開支。

  按照本條附和的規定安排的修理,和按照上面第一條潛在缺陷的修理所使用的時間包括繞航,應作為租期內的時間計算并成為租期的一部分。

  由于進行這些修理期間需要使用和營運船只而產生的費用和開支,船東不予負責。

  如上述保險的條件允許有關方安排附加保險,則各方附加保險的金額將分別限于第29和第30欄所列各方的金額。船或租船人應立即向另一方提供所安排的附加保險的詳細情況,包括保險證明或保險單,以及在必須經承保人同意的情況下承保人書面同意的副本。

  按本條的附條的要求,為船只安排了保險,而船只變成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時,所有保險賠款應付給船東,由船東根據船東和租船人的利益多少進行分配。

  在船東按照本條的附件安排的保險項下,船舶變成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本租船合同將從招致這種損失的事故發生日期終止。

  租船人在船東提出要求時,應迅速辦妥所需要的有關文件,以便船東將船舶委付給承保人并提出推定全損的索賠要求。

  按本條附條的規定所投保水上險和戰爭險的船只價值系第28條中所列的金額。

  盡管有第8條的規定,雙方協議根據第12條的規定,如適用的話,船東應在船的租期內使船始終持有未過期的船級證書。

  13.還船

  租船人應于租船合同到期時按第18欄列明的一個安全和不凍的港還船,租船人應給船東不少于30天的初步通知少于14天的確切通知,預告預計還船日期、還船港口區域或還船港,以后船期有任何變化應立即通知船東。

  如果船舶奉命進行的該航次結束可能超過租期合同到期日時,租船人可以使用船舶完成該航次,但條件是要合理地計算出該航次,在確定結束租船合同的差不多時間完成而還船。

  船舶在還船時應具有與交船時一樣好的結構狀況和條件,自然損耗不影響船級的除外。

  還船時,船舶的檢驗周期應該是最近期的,船級證明應至少還有第14欄雙方協議的那幾個月的有效期。

  14.無船舶留置

  租船人將不承受也不同意繼續存在由他們或他們的代理人招致的可能對船東的船舶所有權和利益有優先權的留置或債務。租船人進而同意在租期內在船的顯著地方牢固張巾或懸掛一個內容如下的通知:

  “本船是的財產,租給,按照租船合同的條款,租船人或船長均無權利、權力和許可造成、招致或允許任何留置強加在本船。”

  租船人對在租期內當船舶在其控制下發生的對船的任何性質的留置,對于由于艇船人對船舶的營運,或由于其對船舶或船舶營運方面的疏忽而發生的對船東的任何索賠,租船人將予船東以賠償和使船東不受損害,如果船舶由于租船人營運船舶產生索賠或留置而扣船,租船人應負擔費用,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使船在一個合理的時間內獲釋,并負擔保釋金和其他相關費用。

  15.船東的留置

  關于本租船合同下所有的索賠,船東可以留置所有貨物、第二承租人付給原承租人的運費和承運貨物的運費,而租船人由于預付了錢而沒有所獲可以對船進行留置。

  16.救助

  所有救助和拖帶,均歸租船人受益,而為此遭受的損壞和修理費用應由租船人負擔。

  17.殘骸的遷移

  如船舶成為殘骸或航運的障礙,對于船東因此而應付的不論多少金額,租船人應賠償船東。

  18.共同海損

  如有共同海損則按1974年約克棗安特衛普規則或在事故發生時通用的修訂的該規則進行理算。

  19.轉讓和光船轉租

  除非事前取得船東書面同意,租船人不得將本租船合同轉讓,亦不得將船舶轉租,但船東不得無理地不予同意。上述轉讓、光船轉租要以船東所批準的條款和條件為準。

  20.提單

  租船人對本租船合同項下,為裝運貨物簽發所有提單都要加上一個首要條款,該條款要有在本行業中強制適用的關于承運人對貨物的義務、責任的法規,如無法規,提單應包括英國海上貨運法,提單也應包括新杰森條款和互有過失碰撞責任條款。

  租船人同意賠償船東由于船長、高級船員或代理簽署提單或其他單證而發生的一切后果和責任。

  21.銀行擔保

  租船人作為不折不扣地履行本租船合同的義務和保證,承擔在交船前提供第一流的銀行擔保和付款保證書,金額和地點如第26欄。

  22.征用/買進

  如任何政府或其他主管當局征租本船,不論“征租”發生在租期內什么日期,也不論“征租”的時間多長,是無期限的,還是有期限的,也不論在租期的余下時間是否繼續“征用”,本租船合同不得被認為因此失效或終止,而租船人應按租船合同訂明的方式連續支付規定的租金,直到租船合同按該合同中的規定終止為止,但是“征租”時船東已收到或將可以收取的征租租金或賠償將在余下的租期內或“征期”期內付給租船人。

  當征租租金付給租船人時,本租船合同項下的租金同時要付給船東。

  如由于船舶被強制買進或所有權被任何政府或其他主管當局征用致船東對船舶的所有權被剝奪時,那么,不論這“強制買進”在租期內哪一天發生,本租船合同將被認為從“強制買進”那天起終止。如果那種情況發生,租金要付到“強制買進”的日期和時間,租金不退。

  23.戰爭

  由于任何實際或威脅性的戰爭行為、戰爭、敵對行動、軍事行動、海盜或敵意行為,或任何個人、團體或國家對本船或其他船或其貨物的惡意損害、革命、內戰、內部動亂、或由于國際法的施行致一個區域有危險時,不得指令船舶駛向或繼續駛向該危險區域的任何地點,亦不得將船投入該危險區域的任何航次和服務,亦無論如何不得使船面臨或遭受由于實施制裁而招致的任何風險或處罰,亦不得載運任何可能帶來下列各種風險的貨物,即使船遭受交戰或戰斗中的政權和各方面或任何政府或統治者的扣留、俘虜、處罰或其他任何種族的干預等風險,險非事先取得船東的同意。

  關于船只的離港、抵港、航線、掛港停航、目的港、交船或其他等方面,船只有自由權遵照其船旗國家政府或其他任何政府、或得到該政府許可的代理,或聲稱代理他的任何個人的命令或指示辦事,這也包括根據船只的戰爭險條款有權發出這種命令或指示和任何委員會或個人。

  如在下列任何二個國家之間爆發戰爭:英國、美國、法國、蘇聯、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如果船旗國卷入戰爭、敵對行動、軍事行動、革命或內部動亂,妨礙船只正常營運者,船東或租船人都可取消本租船合同,本租船人按照第13條的規定將船還給船東。如船上有貨物,則在目的港卸完貨后還船,如在本條所述情況下船被阻止目的港,則船在船東指示的附近一個開放的安全港口卸完貨后還船。如果船上沒有貨物,則就在當時所在港口辦理或船東指示的附近一個開放的安全港口還船。在各種情況下,應按第九條的規定繼續支付租金,并且除了上述的情況外,租船合同的其他規定將適用到還船為止。

  如果為了遵守本條的有關規定而未履行本合同有關規定的,均不能認為是不照本合同辦事。

  24.傭金

  對于本租船合同項下所有的租金,船東要支付傭金給第31欄所列的經紀人,傭金率見第30欄,但在任何情況下,傭金不得少于任何一方違反本租船合同,以致租金沒有全部付足時,應負責的一方要賠償經紀人傭金損失。

  如雙方同意取消租船合同,船東要賠償經紀人傭金損失,但遇到這種情況,傭金不得超過一年租金的傭金。

  25.法律和仲裁

  本租船合同使用第33欄所列雙方協議的那個國家的法律。

  關于本租船合同項下發生的任何糾紛,將提交倫敦仲裁或在第34欄雙方同意的地點仲裁。根據情況,糾紛將由有關雙方指定的單一仲裁員來解決。如果有關方對指定的單一仲裁員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的話,則糾紛應由三位仲裁員來解決,每方指定一仲裁員,每方指定的仲裁員再指定第三位仲裁員。如果仲裁員們未能就第三位仲裁員的指定達成一致意見時,則由哥本哈根的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工會指定。如果任何一方指定的仲裁員拒絕擔當工作,或沒有能力擔當工作,則指定的一方應另指定一位新的仲裁員來代替。

  在一方已指定其仲裁員,并以信件、電報或電傳向另一方發出缺席的通知后兩周,如另一方仍未能指定一位仲裁員,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在接到已經指定仲裁員的一方的申請后,代表缺席的一方亦指定一位仲裁員。仲裁庭作出的裁決應是最終的裁決,對有關方都具有約束力,在需要時可以由仲裁庭或其他主管當局像法院的判決一樣執行。

  第三部分

  使用于通過抵押提供資金的新造船租用購買協議。

  26.在本租船合同到期時,如租船人已按照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履行了責任,茲協議在支付了最后一個月的租金后,按第10條租船人已購得該船和獲得船舶的一切,船價已全部付清。

  如到期租金延遲支付不超過7個連續天,或延遲支付是由于租船人所無法控制的原因,則第二部分10條款中的船舶撤回權將不予適用。然而,到期租金支付的任何延遲將使船東有權得到年息10%的利息。

  27.在以下各段,船東稱為賣方,租船人稱為買方。

  28.在本租船合同滿期時,由賣方交船給買方。

  29.賣方保證在交船時,除了屬于買方原因的債務或經協議在船交付時不予付清的現存的抵押外,船舶免除了所有債權和海運留置權。如有在交船前發生的對船舶的任何索賠要求,賣方只承擔對這些索賠所造成的后果,給買方以賠償,但限于能夠證明賣方對這些索賠負有責任的部分。凡是關于船舶的購買和買方船籍登記的一切稅款、公證費、領事費以及其他收費和開支均由買方負擔,關于結果賣方的注冊登記的所有一切稅款、領事費其他收費和開支均由賣方負擔。

  在支付最后一個月租金時,作為交換,賣方應向買方提供一件經正式證明,辦妥合法手續的賣契以及列明登記債權證明書。在交船時,賣方應為船只從船舶登記方面注銷作準備,并提供注銷證明給買方。

  賣方應在交船時交給買方全部船級證明書以及賣方有的所有圖紙。

  30.無線電設備和航海儀器,除非是租用的,應包括在一起出售,不另收費。

  31.船只及屬于船只的一切,在交付給買方前,其風險和開支,應由賣方承擔,并以本租船合同的各項條件為準,船只及屬于船只的一切將按照交船時的現狀交船和接船。交接之后,對于可能有的各種缺點或缺少,賣方不予負責。

  32.如船長、高級船員和其他人員系由賣方所委派,買方承擔付費將他們遣返到按第二部分第二條光船起租的那個港口,或支付相當的旅程費用由他們回其他任何地方。

  甲方:乙方:年月日年月日電話:電話:

船租賃合同 篇7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甲方將位于貢井區、成佳鎮象獅村二組推平的場地租賃給乙方堆放貨物,具體事宜協商如下:

  一、租賃時間,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止,為期四年。(注,四年期滿后,如果甲方沒有使用或轉讓乙方可繼續使用)

  二、租金及交付方式,乙方在場地上所有投入折抵四年甲方的租金,乙方每年向象獅村支付土地租賃租金共計120xx元人民幣,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付清。

  三、乙方場地上所有修建的構筑物、進場公路、生活區域、水、電安裝、綠化及公路中間開通道等,在租賃期滿后所有設施的所有權歸甲方,但甲方不承擔任何補償費用,乙方不得損壞拆除。

  四、工程余留問題,圍墻護欄、草坪綠化、排水溝、進廠公路降坡、大公路中間開通通道及減速帶、警示標記等,由乙方負責施工完成,其所有費用甲方負責3萬元人民幣,其余全部由乙方承擔。

  五、違約責任,雙方應遵守協議,如果有違約,違約方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3萬元人民幣。

  六、未盡事宜,雙方協商簽定補充協議。

  七、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后,即刻生效。

  八、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二份。

  甲方:

  乙方:

船租賃合同 篇8

  施工單位:________________(簡稱甲方)

  潛水船單位:______________ (簡稱乙方)

  根據《民法典》和《海上運輸市場組織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以下條款,供雙方共同遵照執行:

  一、甲方根據施工需要,租用乙方船及潛水的人員,租用潛水組任務:主要承擔水下工程作業。

  二、租用潛水組共____組每組需配____人(包括潛水人員____人),潛水船組的交接地點為____港。

  三、租費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定為每組月租費____元(包括潛水人員的津貼____元)租費每月結算一次。均由山東省海上民間運輸管理處的票據,統一結算劃撥。

  四、租用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如合同到期,工程繼續需要,應按期續合同,否則調回另行安排。

  五、潛水組施工作業中的責任劃分:

  1.乙方必須按照合同規定配齊潛水組人員、潛水設備,船只及設備的使用保管由乙方負責。施工作業中如因乙方技術操作不當造成損失應由乙方負責。但因甲方施工設備不良和操作不當給乙方造成損失,由甲方負責。

  2.潛水組必須服從甲方調動,如因乙方責任或不服從調動而耽誤施工生產滿一天者,按日扣罰租費____元。

  3.潛水組在租期內,因天氣影響或甲方其他原因影響潛水作業,應照收租費。

  4.潛水組人員不得擅離職守,如擅離者,應追究責任,并按期扣出每組每日租費____元。

  六、潛水組人員的勞保用品及生活安排問題,經甲、乙雙方協商決定,潛水作業必要的防護用品 等按照甲方的標準統一發放,潛水人員的食宿住地甲方負責安排。生活費用及糧食供應由乙方負責。

  七、潛水作業人員的醫療費均由乙方負責,但由于甲方施工和水下作業整平等設備不良或操作造成乙方潛水人員傷亡,其醫療費由甲方負責。

  八、本合同自簽訂日起生效。

  九、若有未盡事宜,經雙方根據“民法典”和有關規定,協商補充條款。

  十、本合同一式十份,正本三份,副本七份,正本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船管處一份,副本報銀行、建設銀行、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備案。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簽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簽章 主管機關簽章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帳號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帳號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船租賃合同 篇9

  合同編號:

  承租方(甲方):

  營業執照編號: 聯系方式:

  地址: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出租方(乙方):

  營業執照編號: 聯系方式:

  地址: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職務: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租用乙方船舶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船東授權委托書及船舶證書

  本租船合同由甲方與船東或其授權的公司作為乙方簽署。如果船東委托代理簽署本合同,則代理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負責船舶的日常經營管理,并和船東共同對甲方承擔連帶責任(附該船舶《授權委托書》正本)

  乙方須向甲方提供船舶有效證書復印件(包括但不限于《船舶所有權證書》《船舶登記證書》《船級證書》《船舶保險單》),其所列各項范圍與船舶實際情況相符。乙方保證在交船之日及整個租期內,船舶狀況須與本合同第二條所述狀況相符,如有不符,租金應予扣減以補償甲方由此遭受的損失;若因上述條件不符而嚴重影響甲方正常營運或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保留向乙方索賠的權利。

  二、船舶狀況

  在交船之日及整個租期內,本船應水密、堅固、貨倉防水濕設施處于良好的適航狀態,在各方面適于 的貨物運輸,船殼、機器、設備、船舶文件、等維持在充分有效狀態,并按規定配齊和維持合格的船長及船員。船舶應提供充分的證明,可以正常作業。

  三、貨物

  甲方租用乙方提供的適航航區的平板貨船(下稱船舶),按船舶檢驗證書,營運證書規定之范圍從事 貨物運輸。甲方如超出以上范圍使用船舶,須事先經乙方同意。如甲方未經乙方同意擅自改變運輸貨物,致使船舶無法達到運輸條件或給船舶造成損害的,責任一律由甲方承擔。

  四、航行范圍

  乙方保證,船舶航行區域為內河 區。

  五、租金、押金、消耗及放船費

  1、船舶每月租金:(含船員工資、伙食費、船舶保險、船員社保及保險費、船舶修理費)人民幣(大寫) 萬元(小寫¥ )。憑收據結算租金,租期不足整月的,租金按天計算。租用期間船舶每月提供三天給予船舶辦理保養及辦證時間按(可累結),乙方無權在甲方不營運時自行安排船舶運作。

  2、船航行油耗為平均每小時 公斤,以甲方制定各航線定額配油所核定航行時間里程柴油為標準,按實際營運航次計算。

  3、租金每月結算一次,甲方于每月 日前向乙方支付下月的應付費用,并于首期預付乙方六個月的租金作為押金(租期結束時,在一切手續按合同交接完成后退回),由于甲方原因或因天氣原因或因天氣關系等因素不能投入營運,甲方必須照常支付租金,否則乙方有權終止租約并沒收押金。

  4、放船費:起租時甲方派員在船舶停靠港讀取油位后加油、押船到目的地港起租,油費由 方負責。起航港簽證費由 方負責支付,目的港簽證費由 方負責支付。租賃期間油費由 方負責支付。

  六、租期

  甲方租用該船舶 年,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自船舶放船之日起計算,證租期滿時甲方有權優先選擇續租船舶。續租后合同雙方權利義務仍受本船舶合同約束。如任一方對合同延續有異議,則參照本合同第十三條約定。

  七、停租

  因以下事項造成甲方無法使用本船舶的,甲方可停止支付租金。同時甲方可單方面撤銷租約并保留向乙方追償因此遭受的損失的權利。

  1、人員或船舶用品不足。

  2、船殼、機器或設備損壞。

  3、船舶或貨物遇到海損事故包括碰撞和擱淺而造成延誤(公共海損除外)。

  4、未經甲方同意而超出保養時間的修船、進塢或為保持船舶效率所采取的其他必要措施。

  5、船舶或船員未持有或未隨船攜帶營運所需的有效證件及其他船舶文件。

  6、船長、船員或水手的罷工、拒航、違抗甲方指令(如執行此命令會危及船舶安全除外)或失職。

  7、任何因乙方、船長或船員受到控告或違章對本船舶實行扣留或干預(但由甲方疏忽行為引起的除外)。

  8、乙方違反租約而停工。

  9、由于本條所提到的任何原因或由于傷病船員上岸治療而使本船繞航、折返或靠掛非甲方所指示的港口。

  10、其他乙方原因妨礙或阻止本船舶有效運營或使本船不能給甲方使用。

  八、船舶檢修

  除非因突發事件,乙方應提前 日向甲方提出書面的船舶檢修計劃,預計超過三天的檢修計劃應提前 日通知。

  乙方應至少提前 個工作日向甲方書面告知檢修完畢時間。雙方根據甲方貨物運輸要求,協商確定船舶投入運營的具體時間地點(港口),船舶停租檢修時間從當時航次結束時起至雙方確定的上述投入運營時間按為止。若船舶末在約定時間內抵靠甲方指定港口,檢修時間計算至實際抵港或開始裝貨時為止(具體計算至實際抵港還是開始裝貨之時,由甲方視船舶未準時抵達造成的損失情況決定)。同時甲方可要求乙方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檢修時間計入租期。

  九、甲方職責

  1、負責安排船舶適航區域和載貨量,進行船舶配載貨在掛靠港的裝卸作業的聯系。

  2、負責支付船舶運輸貨物在港口發生的費用。

  3、負責支付乙方合同約定的船舶租金。

  4、負責支付船舶的海事簽證費、業務辦單費、裝卸港口碼頭代理費、靠泊費、特定航線的費用,船舶憑票報銷。

  5、負責船舶營運期間的船舶柴油、機油等用油采購及船舶維修費等費用。

  6、負責辦理船舶在租期間的有關手續并支付相關費用。

  十、乙方職責

  1、負責支付船員工資、膳食費、福利費、船員生活用品費、船舶保險費、船舶檢驗證書費,應由乙方負擔的費用。

  2、負責船舶的船員在甲方租賃期內的保險并按甲方要求提供相應的保險文件。

  3、負責船舶保養、辦理船舶證照、安全檢查及清理油污等手續,確保船舶正常運營,如停航天數超出累結天數 天的,扣減船舶租金,如發生船舶機械故障應及時搶修,以滿足甲方的貨物運輸要求。如因船舶維修導致甲方貨物無法出運,乙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如船舶在航行、港口作業中因碼頭裝卸公司或其他第三方的過錯造成對船舶的損害,乙方應及時向責任方協商賠償和善后方案,同時乙方或船長應在損害發生時立即甲方聯系,并于24小時內書面通知甲方。

  4、確保船舶在甲方規定的時間內到達目的港,若無合理原因航速減緩或繞航行駛造成甲方延誤,甲方有權立即終止合同并向乙方追償因遭受的損失。

  5、服從甲方的合理調度指揮,配合碼頭裝卸作業。如甲方對船長或船員的行為不滿,在情節屬實的情況下,乙方應及時撤換并承擔相關差旅費。如乙方無法安排更換使甲方滿意的船長或船員,并使甲方在連續多個航次中無法正常執行或者給甲方造成較大經濟損失或聲譽損失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6、負責船舶及貨物安全,船長、船員須根據甲方的配載計劃對貨物作合理的安全配載。若因船長或船員管理船舶和貨物的過程中的過失或疏忽造成貨物損失損壞的,乙方應及時于甲方相關人員聯系,于24小時內書面通知甲方,并負責賠償甲方因此遭受的損失。

  7、負責做好與碼頭的貨物設備交接簽收及接收貨物后的單據保管工作,若因乙方未做好上述各項工作而造成貨物損失、損壞,乙方負責賠償。

  8、船航運營期間應遵守海事、港口有關安全規章和甲方的規章制度,并按期辦理船舶安全檢查,油污清理手續,做好清理手續,做好船舶及船員管理,確保船舶安全生產。船舶航行如遇雷雨大風、大霧、臺風、洪水等自然災害對船舶航行安全造成威脅時或海事部門封航、禁航等特殊原因,需拋錨待航無法按期開航的,應及時向甲方報告。如船舶發生碰撞、擱淺、火災等情況時,應及時向甲方報告,并采取果斷有效措施保證船舶安全,同時將真實過程詳細登記在航海日志備案。

  9、對甲方調度安排航次任務如出現因航道、碼頭水位限制等威脅到船舶安全的,船員安全,船長有權提出意見或建議,安全無保障的情況下可提出拒載或暫緩航行,并向公司領導提出申訴、協商、必要時調整航次任務。

  十一、留置權

  為索回已付不應付的款項或因乙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甲方有權滯留船舶。

  十二、違約責任

  除本合同約定的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的情形外(不可抗拒或公共海損事不屬雙方違約),任何一方擅自提前解除合同的,須賠償對方 月的租金作為違約金。

  十三、結算方式

  甲方依租約規定,每期人民幣(大寫) 以現金轉賬方式向乙方支付現金,此租金為稅后金額。乙方提供租金收取賬號如下:

  開戶銀行: ;

  銀行賬號: ;

  賬號戶名: ;

  十四、合同終止

  任何一方對合同延期有異議,須在合同到期日前 天內就是否延續或修改合同向對方書面提出。雙方未能最后達成協議的,本合同在到期日自行終止。任何一方有權終止本合同。

  十五、爭議解決

  本合同未盡事宜及合同履行期間的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提交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十六、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持二份,于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簽名): 代 表(簽名):

  日期: 年 月 日日期: 年 月 日

船租賃合同 篇10

  施工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潛水船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根據《民法典》和《海上運輸市場組織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以下條款,供雙方共同遵照執行。

  一、甲方根據施工需要,租用乙方潛水船及潛水的人員,租用潛水組任務:主要承擔水下工程作業。

  二、租用潛水組共____組,每組需配____人潛水船組的交接地點為____港。

  三、租費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定為每組月租費____元租費每月結算一次。均由____海上民間運輸管理處的票據,統一結算劃撥。

  四、租用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如合同到期,工程繼續需要,應按期續合同,否則調回另行安排。

  五、潛水組施工作業中的責任劃分:

  1.乙方必須按照合同規定配齊潛水組人員、潛水設備,船只及設備的使用保管由乙方負責。施工作業中如因乙方技術操作不當造成損失應由乙方負責。如因甲方施工設備不良和操作不當給乙方造成損失,由甲方負責。

  2.潛水組必須服從甲方調動,如因乙方責任或不服從調動而耽誤施工生產滿一天者,按日扣罰租費____元。

  3.潛水組在租期內,因天氣影響或甲方其他原因影響潛水作業,應照收租費。

  4.潛水組人員不得擅離職守,如擅離者,應追究責任,并按期扣出每組每日租費____元。

  六、潛水組人員的勞保用品及生活安排問題,經甲、乙雙方協商決定,潛水作業必要的防護用品等按照甲方的標準統一發放。潛水人員的食宿住地由甲方負責安排。生活費用及糧食供應均由乙方負責。

  七、潛水作業人員的醫療費均由乙方負責。但由于甲方施工和水下作業整平等設備不良或操作造成乙方潛水人員傷亡,其醫療費由甲方負責。

  八、本合同自簽訂日起生效。

  九、若有未盡事宜,經雙方根據“民法典”和有關規定,協商補充條款。

  十、本合同一式____份,正本____份,副本____份,正本,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船管處一份。副本報________、________備案。

  甲方: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船租賃合同 篇11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有限公司

  甲乙雙方經過充分協商,同意就“_____________”游船租賃事宜,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方同意“___”游船出租給乙方使用。該船基本情況完好,乙方已對甲方所租的游船做了充分了解,愿意承租該船。

  二、甲乙雙方議定“___”游船租金每年人民幣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每月人民幣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租賃期自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至 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止。

  三、付款方式:

  合同簽訂,每年 ______月______日前,乙方一次性付清甲方當年租金 。

  四、“________”游船租賃期間內,甲方保證:乙方有權使用“_____________”游船,合法經營。

  五、“________”游船租賃期內,乙方保證并承擔以下責任:

  1、乙方在租賃期內必須遵守水上交通法規,合法經營。

  2、如需對游船進行改造或增擴設備,應征得甲方書面同意,費用由乙方自理。

  3、承租期間該游船設備損壞的,乙方負責賠償或給予修復。

  4、乙方應保證“________”游船按時參加國家海事部門及相關部門組織的船檢并承擔船檢費及購買規定的保險(每年船檢時,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工作并出據船檢所需的證明和相關手

  續)。

  5、承租期間,游船如發生安全、人身傷害、財產損害等事故,乙方負法律責任及民事賠償。

  6、乙方應在承租期滿時在適航狀態下把游船及其附屬物(附清單)完好的交還給甲方。如需繼續承租該游船,應提前與甲方協商,雙方另簽合同。

  六、違約責任: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規定的條款或違反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的,另一方有權解除本合同,所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乙方逾期交付租金,每逾期一日,由甲方按當期應收租金的千分之十向乙方加收違約金,超過30日后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七、本合同在履行中若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采取協商辦法解決。

  八、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九、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持兩份。

  甲方(簽章):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船租賃合同 篇12

  施工單位:__________(簡稱甲方) 潛水船單位:_______ (簡稱乙方)

  根據《海上運輸市場組織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以下條款,供雙方共同遵照執行:

  一、甲方根據施工需要,租用乙方船及潛水的人員,租用潛水組任務:主要承擔水下工程作業。

  二、租用潛水組共____組每組需配____人(包括潛水人員____人),潛水船組的交接地點為____港。

  三、租費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定為每組月租費____元(包括潛水人員的津貼____元)租費每月結算一次。均由山東省海上民間運輸管理處的票據,統一結算劃撥。

  四、租用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如合同到期,工程繼續需要,應按期續合同,否則調回另行安排。

  五、潛水組施工作業中的責任劃分:

  1、乙方必須按照合同規定配齊潛水組人員、潛水設備,船只及設備的使用保管由乙方負責。施工作業中如因乙方技術操作不當造成損失應由乙方負責。但因甲方施工設備不良和操作不當給乙方造成損失,由甲方負責。

  2、潛水組必須服從甲方調動,如因乙方責任或不服從調動而耽誤施工生產滿一天者,按日扣罰租費____元。

  3、潛水組在租期內,因天氣影響或甲方其他原因影響潛水作業,應照收租費。

  4、潛水組人員不得擅離職守,如擅離者,應追究責任,并按期扣出每組每日租費____元。

  六、潛水組人員的勞保用品及生活安排問題,經甲、乙雙方協商決定,潛水作業必要的防護用品 等按照甲方的標準統一發放,潛水人員的食宿住地甲方負責安排。生活費用及糧食供應由乙方負責。

  七、潛水作業人員的醫療費均由乙方負責,但由于甲方施工和水下作業整平等設備不良或操作造成乙方潛水人員傷亡,其醫療費由甲方負責。

  八、本合同自簽訂日起生效。

  九、若有未盡事宜,經雙方根據相關法律和有關規定,協商補充條款。

  十、本合同一式十份,正本三份,副本七份,正本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船管處一份,副本報銀行、XX銀行、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備案。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帳號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帳號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船租賃合同 篇13

  (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制定)

  第一部分

  1.船舶經紀人

  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代號:barecon“a”

  2.地點和日期

  3.船東(出租人)/營業地點

  4.租船人/營業地點

  5.船名(第8條)

  6.船旗國和登記國(第8條)

  7.呼號

  8.船型(內燃或蒸汽機船、干貨船、油輪、冷藏船或客船)

  9.總登記噸位/凈登記噸位

  10.建造時間/建造地點

  11.總載重噸位(約計)按夏季舷及長噸計算

  12.船級(第8條)

  13.船級社最近一次特檢日期

  14.其他項目(并依第13條列明船級證的有效期限)

  15.交船港(第1條)

  16.交船時間(第2條)

  17.租船合同取消日期(第3條)

  18.還船港(第3條)

  19.連續日通知(如與第2條不同者需填)

  20.進干船塢周期(如與第2條不同者需填)

  21.航行區域范圍(第4條)

  22.租期

  23.租金(第9條)

  24.支付幣種及方式(第9條)

  25.支付地點、收款人及銀行帳戶

  26.銀行擔保/付款保證書(金額和地點)(選擇適用第21條)

  27.抵押(第10條);如無抵押免填

  28.保險(水險和戰爭險)(按第11條(e)或按第12條(k)說明船舶價值填列)

  29.依第11條(b)或第12條(g)為船東投保的附加險

  30.依第11條(b)或第12條(g)為租船人投保的附加險

  31.經紀人傭金及支付對象(第24條)

  32.潛在缺陷(只有發現的期限與第1條不同時才填列)

  33.適用的法律(第25條)

  34.仲裁地點(第25條)

  35.租用/購買協議(注明第三部分是否適用)

  36.茲相互同意應按本租船合同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所訂條件,履行本合同,當該兩部分條件發生抵觸時,第一部分的規定優于第二部分,但以所抵觸的范圍為限。經雙方同意并在第35條內列明時,第三部分才作為合同的一部分適用;當與前兩部分條件發生抵觸時,前兩分部的規定優于第三部分,但以所抵觸的范圍為限。

  簽字:船        

  東(出租人)________簽字:租船人(承租人)________

  第二部分

  1.交船港

  船舶將在第15條中列明的港口租船人指定并備妥的泊位交付給租船人接收。

  船東應在交船前和交船時做到克盡職責使船適航,并在船殼、機器和設備的各個方面準備好投入下述的服務。船舶在交付時應具備各項有效合格的證書。船交給租船人和租船人接了船就作為船東完全履行了其下述的義務,此后,租船人就沒有權利由于對該船的主張或明示或默示的保證向船東提出任何索賠要求,但船東應負責由于該船只交付時存在的船舶、船舶機器或裝置的潛在缺陷所引起的修理和換新,但這些缺陷必須是在交船后18個月內出現,除非對此在第32欄另有訂明。

  2.交船時間

  交船時間不得早于第16條中列明的日期,除非經租船人同意者外。

  對于船舶預計何時可準備好交付,船東要給租船人不少于30個連續天的通知,除非第19欄另有協議者外,對于船舶情況的變化,船東要和租船人隨時通消息。

  3.取消合同

  如果船舶最遲不能在第17條訂明的租船合同取消日期前交付,租船人有取消本租船合同的選擇權。

  如果船舶將延滯到租船合同取消日期之后才可交付,船東應在能夠合理肯定船只將于何日備妥時應當盡快給租船人發出通知,詢問租船人是否將行使他們可取消租船合同的選擇權,而租船人必須在收到該通知后的168小時內宣布其選擇決定,如果租船人不行使其取消合同的選擇權,那么船東通知中的船舶備妥日期之后的第7天將認為是本條款中的一個新的租船合同取消日期。

  4.船行區域范圍

  船舶將用于進行合法的貿易,在第21條內列明的航行區域范圍內載運合適的合法貨物。

  無論本租船合同中有無其他條款規定,雙方協議本租船合同中準予裝載或運輸的貨物中明確排除核燃料或放射性產品或原料。但對于使用于或擬使用于工業、商業、農業、醫藥或科學方面的放射性同位素不在排除之列,但要事前取得船東對裝運的批準。

  5.檢驗

  交船和還船檢驗,船東和租船人將各指定驗船師測定并書面證明船舶在交付時和還船時的狀態。起租檢驗的費用或如有時間損失由船東負擔,退租檢驗的費用或如有時間損失則由租船人負擔,如有時間損失按每天的租金率或按比例計算,如需要進塢,進出塢費用亦包括在以上費用內。

  6.檢查        

  船東有權在任何時候對船舶進行檢查、檢驗或授權驗船師代表其進行檢驗以查明船舶狀況和確信船舶獲得正常的修理和保養,在干船塢內的檢查或檢驗只有在租方安排船舶進干船塢時進行,可是如果租船人未在正常的船級檢查間隔安排船舶進塢,則船東有權要求安排船舶進干塢檢查,如查明船舶處于本租船合同第八條規定的狀況時,則檢查和檢驗費用由船東負擔,只有在查得船舶須經處理或保養以達到所規定的狀況時,檢查和檢驗費用才由租船人負擔。所有檢查、檢驗和修理的時間作為租期內的時間計算并作為租期的一部分。

  租船人每當船東提出要求時,應容許船東檢查船舶的航海日志,每當船東需要時向他們提供傷亡事故或其他事故及船只遭受損壞的全部情況。如有需要,租船人應不時將打算安排的船舶任務通知船東。

  7.財產目錄及消耗的油和供應品

  在接船和以后還船時,租船人應會同船東對船上的整個設備、全套裝備裝置和船上的所有消耗供應品編制一套完整的財產目錄。租船人和船東將分別在交船和還船時接收船上的所有燃料、潤滑油、水和未啟封的供應品,并分別按交船港和還船港的當時市價交付費用。

  8.保養和營運

  (a)在租期內,船只將完全為租船人占有和由租船人全權安排作各種用途,并在各個方面處于其完全控制之下。租船人應對船舶、船機、鍋爐、裝置和備件進行良好的保養維修,使之處于有效營運狀態,并要按照良好的商業保養做法進行保養。另除了第12條(1)所規定者外,他們應使第12條內提到的船級不過期并保持其他必需的證書始終有效。

  對于必需的修理,租船人應立即采取措施在合理的時間內完成,如租船人沒有這樣做,船東有權將租船從租船人處撤回,船東這樣做不必提出什么抗議書,這樣做也不影響船東對租船人可能有的關于本租船合同方面的其他任何索賠要求。

  除非另有規定者外,如果由于船級方面有新的要求,或由于實施強制性的法規而為了船的繼續營運必須進行改進、改變結構或添置費用較多的新設備,費用超過第28欄內船舶的水險價值的5%時,則有關各方有權合理地重新談判本租船合同,重新談判時尤其要考慮到租期還剩多少時間,并對為符合要求可支出的費用如何分擔的比例作出決定。

船租賃合同 篇14

  波羅地海國際航運工會制定

  第一部分

  1.船舶經紀人

  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工會

  代號:BARECON“A”

  2.地點和日期

  3.船東(出租人)/營業地點

  4.租船人/營業地點

  5.船名(第8條)

  6.船旗國和登記國(第8條)

  5.船名(第8條)

  8.船型(內燃或蒸汽機船、干貨船、冷藏船或客船)

  9.總登記噸位/凈登記噸位

  8.船型(內燃或蒸汽機船、干貨船、冷藏船或客船)

  11.總載重噸位

  12.船級(第8條)

  13.船級社最后一次特檢日期

  14.其他項目(并依第13條列明船級證的有效期限)

  15.交船港(第1條)

  16.交船時間(第2條)

  15.交船港(第1條)

  16.交船時間(第2條)

  19.連續日通知(如與第2條不同者需填)

  20.進干船塢周期(如與第2條不同者需填)

  21.航行區域范圍(第4條)

  22.租期

  23.租金(第9條)

  24.支付幣種及方式(第9條)

  25.支付地點、收款人及銀行帳戶

  26.銀行擔保/付款保證書(金額和地點)(選擇使用第21條)

  27.抵押(第10條);如無抵押免填

  28._____(海水險和戰爭險)(按第11條(e)或按第12條(k)說明船舶價值填列)

  29.依第11條(b)或第12條(g)為船東投保的附加險

  30.依第11條(b)或第12條(g)為租船人投保的附加險

  31.經紀人傭金及付給誰(第24條)

  32.潛在缺陷(只有發現的期限與第一條不同時才填列)

  33.適用的法律(第25條)

  34._____地點(第25條)

  35.租用/購買協議(注明第三部分是否適用)

  36.如協議有包括特別規定的附加條款,則列明附加條款條數

  茲相互同意應按本租船合同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所訂條件,履行本合同,當該兩部分條件發生抵觸時,第一部分的規定優于第二部分,但以所抵觸的范圍為限。經雙方同意并在第35欄內列明時,第三部分才作為合同的一部分適用;當與前兩部分條件發生抵觸時,前兩部分的規定優于第三部分,但以所抵觸的范圍為限。

  簽字:船東(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租船人)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

  第二部分

  1.交船港

  船舶將在第15欄欄中列明的港口中租船人指定的備妥的泊位交付給租船人接收。

  船東應在交船前和交船時做到恪盡職責使船適航,并在船殼、機器和設備的各個方面準備好投人下述的服務。船舶在交付時應具備各項有效合格的證書。船交給租船人和租船人接了船就作為船東完全履行了其下述的義務,此后,租船人就沒有權利由于對該船的主張或明示或默示的保證向船東提出任何索賠要求,但船東應負責由于本租船合同船只交付時存在的船舶、船舶機器或裝置的潛在缺陷所引起的修理和換新,但這些缺陷必須是在交船后18個月內出現,除非對此在第32欄另有訂明。

  2.交船時間

  交船時間不得早于第16欄欄中列明的日期,除非經租船人同意者外。

  對于船舶預計何時可準備好交付,船東要給租船人不少于30個連續天的通知,除非第19欄另有協議者外,對于船舶情況的變化,船東要緊密地和租船人通消息。

  3.取消合同

  如果船舶最遲不能在第17欄欄中訂明的租船合同取消日期交付的話,租船人有取消本租船合同的選擇權。

  如果看來船舶將延滯到租船合同取消日期之后才可交付的話,船東應在能夠合理肯定船只將予何日備妥時盡快給租船人發通知,問租船人是否將行使他們可取消租船合同的選擇權,而租船人必須在收到該通知后的168小時內宣布其選擇決定,如果租船人不行使其取消合同的選擇權,那么船東通知中的船舶備妥日期之后的第7天將認為是本條款中的一個新的租船合同取消日期。

  4.航行區域范圍

  船舶將用于進行合法的貿易,在第21欄欄內列明的航行區域范圍內載運合適的合法貨物。

  不管本租船合同中有其他條款規定,雙方協議本租船合同中準予裝載或運輸的貨物中明確排除核燃料或放射性產品或原料。但對于使用于或擬使用于工業、商業、農業、醫藥或科學方面的放射性同位素不在排除之列,但要事前取得船東對裝運的批準。

  5.檢驗

  交船和還船檢驗,船東和租船人將各指定驗船師測定并書面證明船舶在交付時和還船時的狀況。起租檢驗的費用和如有時間損失由船東負擔,退租檢驗的費用和如有時間損失則由租船人負擔,如有時間損失按每天的租金率或按比例計算,如需要進塢,進出塢費用亦包括在以上費用內。

  6.檢查

  船東有權在任何時候對船舶進行檢查和檢驗或指示一位正式授權的驗船師代表其進行檢驗以查明船舶的狀況和確信船舶獲得正常的修理和保養,在干船塢內的檢查或檢驗只有在租方安排船舶進干船塢時進行,可是如果租船人未在正常的船級檢查間隔安排船舶進塢,則船東有權要求安排船舶進干塢檢查,如查明船舶處于本租船合同第八條規定的狀況時,則檢查和檢驗費用由船東負擔,只有在查得船舶須經處理或保養以達到所規定的狀況時,檢查和檢驗費用才由租船人負擔,所有檢查、檢驗和修理的時間作為租期內的時間計算并作為租期的一部分。

  租船人每當船東提出要求時應容許船東檢查船舶的航海日志和每當船東需要時向他們提供傷亡事故或其他事故或船只遭受損壞的全部情況。如有需要,租船人應不時將打算安排的船舶任務通知船東。

  7.財產目錄和消耗的油和供應晶

  在接船和以后還船時租船人應會同船東對船上的整個設備,_____裝備裝置和船上的所有消耗供應晶編制一套完整的財產目錄。租船人和船東將分別在交船和還船時接收船上的所有燃料,潤滑油,水和未啟封的供應品,并分別按交船港和還船港的當時市價支付費用。

  8.保養和營運

  (a)在租期內,船只將完全為租船人占有和由租船人全權安排作各種用途,并在各個方面處于其完全控制之下。租船人應對船舶、船機、鍋爐、裝置和備件進行良好的保養維修,使之處于有效營運狀態,并要按照良好的商業上保養做法進行保養。另除了第12條(1)

  所規定者外,他們應使第12欄欄內提到的船級不過期并保持其他必需的證書始終有效。

  對于必需的修理,租船人應立即采取步驟在合理的時間內搞好,如租船人沒有這樣做,船東有權將船舶從租船人處撤回,船東這樣做不必提出什么_____書,這樣做也不影響船東對租船人可能有的關于本租船合同方面的其他任何索賠要求。

  除非另有規定者外,如果由于船級方面有新的要求,或由于實施強制性的法規而為了船的繼續營運必須進行改進,結構改變或添置花錢多的新設備,費用超過第28欄欄內船的水險價值5%,則第25欄欄內接到的_____員們有權合理地重新談判本租船合同,重新談判時尤其要考慮到租期還剩多少時間,并對為符合要求可支出的費用可以決定在有關方面之間如何分擔的比例。

  按照任何政府包括聯邦、州或市政府或其他主管部門關于油類者其他污染損害的要求,為了使船舶不受處罰或交付費用,合法地進入、停留于或駛離任何港口、地點、任何國家、州或市的水域或毗連水域;無任何延擱地執行租船合同,租船人須安排經濟保證或承擔經濟責任,不論有關政府或主管部門是否已合法地提出這些要求,這義務是存在的。租船人應安排這方面的付款保證或作其他必需的安排以滿足這方面的需要,費用由租船人單獨負擔,如租船人沒有做或沒有能力做到這一點,則船蒙受的一切后果(包括時間損失)均應由租船人給予賠償。

  油輪所有人自愿承擔油污責任協定計劃(只適用于油輪)船舶在本租船合同名下交船時,租船人須安排船舶參加油輪所有人自愿承擔油污責任協定或其他類似的強制性計劃并安排船舶在租期內都參加此類計劃。

  (b)租船人應為船舶配備人員,供應伙食和為船舶的航行、營運、燃料供應和在租期內隨時需要的修理負擔費用和作安排,租船人應支付關于船舶的使用和營運的各種和各類性質的費用和支出包括外國一般的市政和州的稅款。船長、高級船員和一般船員即使由于某種原因系船東所委派,但他們實際上是租船人的雇員。

  租船人應遵守船員的登記國和租船人自己的國家關于高級船員和一般船員的有效規定。

  (c)在租船期內船只將保留現在的船名(見第5欄)和懸掛第6欄欄內船旗國的旗幟,但租船人可自由用其確定的顏色油漆船舶,裝置或使用他們的煙囪標記和懸掛他們的公司旗。油漆和重新油漆、裝置或重新裝置的費用均由租船人支付,所有時間作為租期內時間計算。

  (d)每次在未先征得船東同意前,租船人不得對船舶進行結構改變或對機器、裝置或備件進行變動。如船東同意,租船人應在租期結束前將船舶恢復到原樣(如果船東有此要求的話)。

  (e)租船人可以使用船舶在交船時船上所有的裝備、設備和裝置,條件是在還船時將同樣的或實際上相等的這些裝備等以在與收到時同樣良好的狀態還給船東,一船的損耗除外。租船人應在租期內不時地對那些損壞和耗損不再適于使用的設備項目加以調換。租船人要努力使損壞、耗損或丟失的備件或設備的修理和調換在工藝和材料方面都不降低船的價值。租船人有權自己支付費用及承擔風險增添設備,但租期結束時,如果船東有要求,租船人應拆除這些設備。

  船在交船時船上所有租來的任何設備包括無線電設備,租船上應予保存和維修,租船人應承擔船東簽署的有關的租賃合同中的義務和責任并償還船東支付的所有有關費用和為符合無線電規定所需要的新設備。

  (f)租船人應在需要時安排船舶進塢,清潔的油漆船舶的水下部分,但不得少于在交船后每18個月內進行一次,除非第20欄另有協議。

  9.租金

  (a)租船人應按第23欄欄內列明的每日歷月的包干金額付給船東租金,從船只交付給租船人的日期時間開始付租金;不足1月按協議的包干金額,租金要支付到由租船人將船還給船東的日期鐘點為止。

  (b)租金的支付除第1月和最后1個月的租金外,如本條的附條(c)適用的話,應于每個月的第一天用現金不打折扣預付,貨幣和支付方式如第24欄所列明,支付地點見第25欄。

  (c)第1個月和最后1個月的租金如不足1個月則按照當月日歷月的天數比例計算,并照此預付。

  (d)如船舶滅失或失蹤,從船舶滅失最后一次收到聽到船舶的電訊的日期和時間起停止支付租金,所預付的租金作相應的調整結算。

  (e)如拖欠租金超過7個連續日,船東有權從租船人處撤回船舶,不需提出_____書,不受任何法院或其他任何的手續的干預,亦不影響船東對租船人可能有的關于本租船合同方面的其他任何索賠要求。

  (f)對延遲支付租金,船東有權收取年息10%的利息。

  10.抵押

  船東保證并沒有將船作任何抵押,除非第27欄另有列明者。船東只保證在未事前取得租船人的批準,不將船作任何(其他)抵押,經租船人批準的任何抵押以下稱“經批準的抵押”,而經批準的抵押的承受抵押者以下稱“經批準的承受抵押者。”

  11._____和修理

  關于其他不在_____范圍的或未超過所投_____規定的相對或絕對的免賠額的所有修理,租船人亦要負責安排修理和付由此而產生的費用和開支。

  根據本條的附條(a)進行的修理以及按照前面第一條潛在缺陷的修理所使用的時間包括繞航應作為租期內的時間計算并作為租期的一部分。

  (c)在按本條的附條(a)的要求安排的_____項下,船舶變成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時,所有_____賠款應付給船東,由船東根據船東和租船人的利益多少,進行分配。

  (d)船東在租船人提出要求時應迅速辦妥所需要的有關文件,以便租船人將船只委付給承保人,提出推定全損的索賠要求。

  (e)按本條附條(a)的規定所投保的水上險和戰爭險的船只價值系第28欄中所列的金額。

  12._____、修理和船級

  (本條是可任意選擇的,只有在第28欄欄內雙方明確協議和列明的情況下,本條才適用,在這種情況下,第11條即被認為予以刪除。)

  (a)在租期內船東應負擔費用為船舶投保水險和戰爭險,_____單格式如附件。對屬于_____范圍內的船舶滅失或船舶、船機裝置的損壞,或為了免除屬于_____范圍的對船舶或船東提出的索賠,或為了解除船舶或船東的責任義務而支付的費用,對此船東、承保人沒有任何權利向租船人要求賠償或代位取得賠償。據船東和租船人的利益所在,所有_____單上的抬頭應以他們的共同的名義。

  (c)如由于租船人的行為或疏忽造成此處規定的任何_____失效的話,租船人應賠付船東所遭受的全部損失或賠償船東所有索賠的要求,而這些原本應屬_____的范圍。

  (d)租船人在經船東或船東的_____人批準后安排所有屬于_____范圍的修理和承擔支付按本條附條(a)規定的_____的承保范圍的所有與這些修理有關的雜費以及_____、開支和債務。對于這些開支租船人在提供賬單后通過船東_____人取得償還。

  (e)其他不在_____范圍的,或未超過所投_____的可能相對或絕對免賠額的所有的修理,租船人要負責和安排進行,并清付發生的有關花費和開支。

  (f)按照本條的附條(d)和(e)的規定安排的修理,和按照上面第一條潛在缺陷的修理所使用的時間包括繞航,應作為租期內的時間計算并成為租期的一部分。

  由于進行這些修理期間需要使用和營運船只而產生的費用和開支,船東不予負責。

  (h)按本條的附條(a)的要求,為船只安排了_____,而船只變成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時,所有_____賠款應付給船東,由船東根據船東和租船人的利益多少進行分配。

  (i)在船東按照本條的附條(a)安排的_____項下,船舶變成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本租船合同將從招致這種損失的事故的發生日期終止。

  (j)租船人在船東提出要求時,應迅速辦妥所需要的有關文件,以便船東將船舶委付給承保人并提出推定全損的索賠要求。

  (k)按本條附條(a)的規定所投保水上險和戰爭險的船只價值系第28欄中所列的金額。

  (1)盡管有第八條(a)的規定,雙方協議根據第12條的規定,如適用的話,船東應在船的租期內使船始終持有未過期的船級證書。

  13. 還船

  租船人應于租船合同到期時按第18欄欄列明的一個安全和不凍的港還船。租船人應給船東不少于30天的初步通知和不少于14天的確切通知,預告預計還船日期,還船港口區域或還船港,以后船期有任何變化應立即通知船東。

  如果船舶奉命進行的該航次結束時可能超過租船合同到期日時,租船人可以使用船舶以便他們完成該航次,但條件是要可以合理地計算出該航次可以在確定結束租船合同的差不多時間完成而還船。

  船舶在還船時應具有與交船時同樣的或一樣好的結構狀況和條件,自然損耗不影響船級的除外。

  還船時,船舶的檢驗周期應該是最近期的,船級證明應至少還有第14欄欄內雙方協議的那幾個月的有效期。

  14.無船舶留置

  租船人將不承受也不同意繼續存在由他們或他們的代理人招致的可能對船東對船舶的所有權利和利益有優先權的留置或債權。租船人進而同意在租期內在船的顯著地方牢牢地訂上一個內容如下的通知:

  本船是_____(船東名)的財產,租給_____(租船人名),按照租船合同的條款,租船人或船長均無權利、權力和許可造成、招致或允許任何留置強加在本船。

  租船人對在租期內當船舶在其控制下發生的對船的任何性質的留置,對于由于租船人對船舶的營運,或由于其對船舶或船舶營運方面的疏忽而發生的對船東的任何索賠,租船人將予船東以賠償和使船東不受損害,如果船舶由于租船人營運船舶產生索賠或留置而被扣船,租船人應負擔費用,采取所有合理的步驟使船在合理的時間內獲釋,以及負擔費用,安排保釋金以使船獲釋。

  15.船東的留置

  關于本租船合同下所有的索賠,船東可以留置所有貨物,第二承租人付給原承租人的運費和承運貨物的運費,而租船人對于預付了錢而沒有所獲可以對船進行留置。

  16.救助

  所有救助和拖帶,均歸租船人受益,而為此遭受的損壞的修理費用應由租船人負擔。

  17.殘骸的遷移

  如船舶成為殘骸或航行的障礙,對于船東因此而應付的不論多少金額,租船人應賠償船東。

  18.共同海損

  如有共同海損則按1974年約克一安特衛普規則或在事故發生時通用的修訂的該規則進行理算。

  19.轉讓和光船轉租

  20.提單

  租船人對本租船合同項下,為裝運貨物簽發所有提單都要加上一個首要條款,該條款要有在本行業中強制適用的關于承運人對貨物的義務、責任的法規,如無法規,提單應包括英國海上貨運法,提單也應包括新杰森條款和互有過失碰撞責任條款。

  租船人同意賠償船東由于船長、高級船員或代理簽署提單或其他單證而發生的一切后果和責任。

  21.銀行擔保

  租船人作為不折不扣地履行本租船合同中的義務的保證,承擔在交船前提供第一流的銀行擔保和付款保證書,金額和地點如第26欄。

  22.征用/買進

  (a)如任何政府或其他主管當局征租本船(以下稱“征租”),不論“征租”發生在租期內什么日期,也不論在“征租”的時間多長,是無期限的,還是有期限的,也不論在租期的余下時間是否繼續“征租”,本租船合同不得被認為因此失效或終止,而租船人應按租船合同訂明的方式連續支付規定的租金,直到租船合同按該合同中的規定終止為止,但是“征租”時船東已收到或將可以收取的征租租金或賠償將在余下的租期內或“征租”期內(兩者取其短者)付給租船人。

  當征租租金付給租船人時,本租船合同項下的租金同時要付給船東。

  (b)如由于船舶被強制買進或所有權被任何政府或其他主管當局征用致船東對船舶的所有權被剝奪時(以下稱“強制買進”),那么,不論這“強制買進”在租期內那一天發生,本租船合同將被認為從“強制買進”那天起終止。如果那種情況發生,租金要付到“強制買進”的日期和時間,租金不退。

  23.戰爭

  (a)由于任何實際或_____性的戰爭行為、戰爭、敵對行動、軍事行動、海盜或敵意行為,或任何個人、團體或國家對本船或其他船或其貨物的惡意損害、_____、內戰、內部_____,或由于國際法的施行政一個區域有危險時,不得指令船舶駛向或讓船繼續駛向該危險區域的任何地點,亦不得將船安排進行或投入進行該危險區域的任何船次和服務,亦無論如何不得使船面臨或遭受由于實施制裁而招致的任何風險或處罰,亦不得載運任何可能帶來下列各種風險的貨物,即使船遭受交戰或戰斗中的政權或各方面或任何政府或_____者的扣留、俘虜、處罰或其他任何_____的干預等風險,除非事先取得船東的同意。

  (b)關于船只的離港、抵港、航線、掛港停航、目的港、交船或其他等方面,船只有自由權遵照其船旗國政府或其他任何政府,或得到該政府許可的代理,或聲稱代理他的任何個人(或團體)的命令或指示辦事,這也包括根據船只的戰爭險條款有權發出這種命令或指示的任何委員會或個人。

  (d)如果為了遵守本條的有關規定而所做的,或因此未履行本合同的有關規定的,均不能認為是不照本合同辦事。

  24.傭金

  對于本租船合同項下所有的租金,船東要支付傭金給第31欄所列的經紀人,傭金率見第30欄,但在任何情況下,傭金不得少于任何一方違反本租船合同,以致租金沒有全部付足時,應負責的一方要賠償經紀人傭金損失。

  如雙方同意取消租船合同,船東要賠償經紀人傭金損失,但遇到這種情況,傭金不得超過一年租金的傭金。

  25.法律和_____

  本租船合同使用第33欄所列雙方協議的那個國家的法律(如第33欄未填列,則適用英國法律)。

  關于本租船合同項下發生的任何糾紛,將提交倫敦_____或在第34欄雙方同意的地點_____,根據情況而定,糾紛將由有關雙方指定的單一_____員來解決。如果有關方對指定的單一_____員未成達成一致意見的話,則糾紛應由三位_____員來解決,每方指定一位_____員,每方指定的_____員再指定第三位_____員。如果_____員們未能就第三位_____員的指定達與一致意見時,則由哥本哈根的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工會指定。如果任何一方指定的_____員拒絕擔當工作,或沒有能力擔當工作,則指定的一方應另指定一位新的_____員來代替。

  在一方已指定其_____員,并以信、電報或電傳向一方發出缺席的通知后兩周,如另一方仍未能指定一位_____員——原來即未指定或未能指定代替者——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在接到已經指定_____員的一方的申請后,代表缺席的一方亦指定一位_____員,_____庭作出的裁決應是最終和對有關方都具有約束力的,在需要時可以由_____庭或其他主管當局像法院的判決一樣執行。

  第三部分

  適用于通過抵押提供資金的新造船租用購買協議

  (可供任意選擇的,只適用于如果在第29欄欄內明確協議和說明的)

  26.在本租船合同到期時,如租船人已按照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履行了責任,茲協議在支付了最后一個月的那期租金后,按第l0條租船人已購得該船和所有屬于船舶的一切,船價已全部付清。

  如到期租金延遲支付不超過7個連續天,或延遲支付是由于租船人所無法控制的原因,則第二部分10(e)條款中的船舶撤回權將不予適用。然而,到期租金支付的任何延遲將使船東有權得到年息10%的利息。

  27.在以下各段,船東稱為賣方,租船人稱為買方。

  28.在本租船合同滿期時,由賣方交船給買方。

  29.賣方保證在交船時,除了屬于買方原因的債務或經協議在船交付時不予付清的現存的抵押外,船舶免除了所有債權和海運留置權,和不論什么樣的債務,如有在交船前發生的對船舶的任何索賠要求,賣方只承擔對這些索賠所造成的后果,給買方以賠償,但限于能夠證明賣方對這些索賠負有責任的部分。凡是關于船舶的購買和買方船籍登記的一切稅款、公證費、領事費和其他_____和開支均由買方負擔,關于結束賣方的注冊登記的所有一切稅款、領事費和其他_____和開支均由賣方負擔。

  在支付最后一個月那期租金時,作為交換,賣方應向買方提供一件經正式證明,并辦理了合法手續的賣契以及列明登記債權(如有的話)的證明書。在交船時,賣方應為船只從船舶登記方面注銷作準備,并提供注銷證明給買方。

  賣方應在交船時交給買方全部船級證明書(船殼、機器、錨、鏈等)以及賣方有的所有圖紙。

  30.無線電設備和航海儀器,除非是租用的,應包括在一起出售,不另_____。

  31.船只及屬于船只的一切,在交付給買方前,其風險和開支,應由賣方承擔,而以本租船合同的各項條件為準,而船只及屬于船只的一切將按照交船時的現狀交船和接船。交接之后,對于可能有的各種缺點或缺少,賣方不予負責。

  32.如船長、高級船員和其他人員系由賣方所委派,買方承擔付費將他們違反到按第二部分第二條光船起租的那個港口,或支付相當的旅程費用由他們回其他任何地方。

船租賃合同 篇15

  船舶出租人:_______________

  船舶承租人: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雙方通過友好協商,決定簽訂“________”輪的光船租賃合同。

  一.船舶規范:_______________

  二.光船租賃期限: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光船租賃期限為________年。

  三.租金:在光船租賃期間,乙方每月按照每月________元人民幣支付給甲方。總租金:人民幣________萬元整。

  四.交船: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上午________:________時,甲方將該船安全的漂浮在錨地水域。

  五.驗收:乙方登輪驗證,該船緊密,結實,牢固;各種設備,設施處于良好工作狀態,船殼,機器設備完好無損,同意接受。

  六.保養,維修:在光船租賃期間,承租人(乙方)負責船舶的保養,維修。

  七.保險:在光船租賃期間,該船的船舶保險和油污損害險均由乙方負擔保險費用。

  八.權力:在光船租賃期間,未經出租人(甲方)書面同意,承租人(乙方)沒有轉讓合同的權利和義務或者以光船租賃的方式將船舶進行轉租。

  九.抵押:未經承租人(乙方)書面同意,出租人(甲方)不得在光船租賃期間對船舶設定抵押權。

  十.在光船租賃期間,因承租人(乙方)對船舶占有,使用和運營的原因使出租人(甲方)的利益受到影響或者遭受損失的,承租人(乙方)應負責消去影響或者賠償損失。

  十一.本協議書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蓋章即可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船舶出租人:_______________

  船舶承租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船租賃合同 篇16

  第一部分

  1.船舶經紀人

  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工會

  代號:barecon“a”

  2.地點和日期

  3.船東(出租人)/營業地點

  4.租船人/營業地點

  5.船名(第8條)

  6.船旗國和登記國(第8條)

  5.船名(第8條)

  8.船型(內燃或蒸汽機船、干貨船、冷藏船或客船)

  9.總登記噸位/凈登記噸位

  8.船型(內燃或蒸汽機船、干貨船、冷藏船或客船)

  11.總載重噸位

  12.船級(第8條)

  13.船級社最后一次特檢日期

  14.其他項目(并依第13條列明船級證的有效期限)

  15.交船港(第1條)

  16.交船時間(第2條)

  15.交船港(第1條)

  16.交船時間(第2條)

  19.連續日通知(如與第2條不同者需填)

  20.進干船塢周期(如與第2條不同者需填)

  21.航行區域范圍(第4條)

  22.租期

  23.租金(第9條)

  24.支付幣種及方式(第9條)

  25.支付地點、收款人及銀行帳戶

  26.銀行擔保/付款保證書(金額和地點)(選擇使用第21條)

  27.抵押(第10條);如無抵押免填

  28.保險(海水險和戰爭險)(按第11條(e)或按第12條(k)說明船舶價值填列)

  29.依第11條(b)或第12條(g)為船東投保的附加險

  30.依第11條(b)或第12條(g)為租船人投保的附加險

  31.經紀人傭金及付給誰(第24條)

  32.潛在缺陷(只有發現的期限與第一條不同時才填列)

  33.適用的法律(第25條)

  34.仲裁地點(第25條)

  35.租用/購買協議(注明第三部分是否適用)

  36.如協議有包括特別規定的附加條款,則列明附加條款條數

  茲相互同意應按本租船合同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所訂條件,履行本合同,當該兩部分條件發生抵觸時,第一部分的規定優于第二部分,但以所抵觸的范圍為限。經雙方同意并在第35欄內列明時,第三部分才作為合同的一部分適用;當與前兩部分條件發生抵觸時,前兩部分的規定優于第三部分,但以所抵觸的范圍為限。

  簽字:船東(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租船人)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

船租賃合同 篇17

  承租人: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出租人: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簽約地點:_______省______市_______路_______號

  簽約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

  上述甲方雙方經自愿協商,現就貨船租用一事達成下列各條款。供雙方遵守執行。

  一、出租物名稱:________噸貨船。

  二、數量:________艘

  三、質量:由雙方當面驗收確定。

  四、用途:裝運食鹽。

  五、租金:每月_______元。合同簽約訂后_______日內,乙方先支付______元。退租時總結算,多退少補。

  六、責任: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在船上另增設備。否則,除應該恢復原狀外,造成損失,還應賠償。雙方定于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在_______省_______市港驗收接船,任何一方誤期,應按租金總金額的_________向雙方罰款。

  七、租期:租期暫定________個月,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止。如需順延,乙方應提前_______天通知甲方,另行協商。

  八、其它: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確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撕毀協議。

  承租人: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出租人:__(以下簡稱甲方)

  簽約地點:_______省______市_______路_______號

  簽約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

船租賃合同 篇18

  (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制定)第一部分1.船舶經紀人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代號:barecon“a”2.地點和日期3.船東(出租人)/營業地點4.租船人/營業地點5.船名(第8條)6.船旗國和登記國(第8條)7.呼號8.船型(內燃或蒸汽機船、干貨船、油輪、冷藏船或客船)9.總登記噸位/凈登記噸位10.建造時間/建造地點11.總載重噸位(約計)按夏季舷及長噸計算12.船級(第8條)13.船級社最近一次特檢日期14.其他項目(并依第13條列明船級證的有效期限)15.交船港(第1條)16.交船時間(第2條)17.租船合同取消日期(第3條)18.還船港(第3條)19.連續日通知(如與第2條不同者需填)20.進干船塢周期(如與第2條不同者需填)21.航行區域范圍(第4條)22.租期23.租金(第9條)24.支付幣種及方式(第9條)25.支付地點、收款人及銀行賬戶:.銀行擔保/付款保證書(金額和地點)(選擇適用第21條)27.抵押(第10條);如無抵押免填28.保險(水險和戰爭險)(按第11條(e)或按第12條(k)說明船舶價值填列)29.依第11條(b)或第12條(g)為船東投保的附加險30.依第11條(b)或第12條(g)為租船人投保的附加險31.經紀人傭金及支付對象(第24條)32.潛在缺陷(只有發現的期限與第1條不同時才填列)33.適用的法律(第25條)34.仲裁地點(第25條)35.租用/購買協議(注明第三部分是否適用)36.茲相互同意應按本租船合同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所訂條件,履行本合同,當該兩部分條件發生抵觸時,第一部分的規定優于第二部分,但以所抵觸的范圍為限。經雙方同意并在第35條內列明時,第三部分才作為合同的一部分適用;當與前兩部分條件發生抵觸時,前兩分部的規定優于第三部分,但以所抵觸的范圍為限。簽:船東(出租人)________簽:租船人(承租人)________第二部分1.交船港船舶將在第15條中列明的港口租船人指定并備妥的泊位交付給租船人接收。船東應在交船前和交船時做到克盡職責使船適航,并在船殼、機器和設備的各個方面準備好投入下述的服務。船舶在交付時應具備各項有效合格的證書。船交給租船人和租船人接了船就作為船東完全履行了其下述的義務,此后,租船人就沒有權利由于對該船的主張或明示或默示的保證向船東提出任何索賠要求,但船東應負責由于該船只交付時存在的船舶、船舶機器或裝置的潛在缺陷所引起的修理和換新,但這些缺陷必須是在交船后18個月內出現,除非對此在第32欄另有訂明。2.交船時間交船時間不得早于第16條中列明的日期,除非經租船人同意者外。對于船舶預計何時可準備好交付,船東要給租船人不少于30個連續天的通知,除非第19欄另有協議者外,對于船舶情況的變化,船東要和租船人隨時通消息。3.取消合同如果船舶最遲不能在第17條訂明的租船合同取消日期前交付,租船人有取消本租船合同的選擇權。如果船舶將延滯到租船合同取消日期之后才可交付,船東應在能夠合理肯定船只將于何日備妥時應當盡快給租船人發出通知,詢問租船人是否將行使他們可取消租船合同的選擇權,而租船人必須在收到該通知后的168小時內宣布其選擇決定,如果租船人不行使其取消合同的選擇權,那么船東通知中的船舶備妥日期之后的第7天將認為是本條款中的一個新的租船合同取消日期。4.船行區域范圍船舶將用于進行合法的貿易,在第21條內列明的航行區域范圍內載運合適的合法貨物。無論本租船合同中有無其他條款規定,雙方協議本租船合同中準予裝載或運輸的貨物中明確排除核燃料或放射性產品或原料。但對于使用于或擬使用于工業、商業、農業、醫藥或科學方面的放射性同位素不在排除之列,但要事前取得船東對裝運的批準。5.檢驗交船和還船檢驗,船東和租船人將各指定驗船師測定并書面證明船舶在交付時和還船時的狀態。起租檢驗的費用或如有時間損失由船東負擔,退租檢驗的費用或如有時間損失則由租船人負擔,如有時間損失按每天的租金率或按比例計算,如需要進塢,進出塢費用亦包括在以上費用內。6.檢查船東有權在任何時候對船舶進行檢查、檢驗或授權驗船師代表其進行檢驗以查明船舶狀況和確信船舶獲得正常的修理和保養,在干船塢內的檢查或檢驗只有在租方安排船舶進干船塢時進行,可是如果租船人未在正常的船級檢查間隔安排船舶進塢,則船東有權要求安排船舶進干塢檢查,如查明船舶處于本租船合同第八條規定的狀況時,則檢查和檢驗費用由船東負擔,只有在查得船舶須經處理或保養以達到所規定的狀況時,檢查和檢驗費用才由租船人負擔。所有檢查、檢驗和修理的時間作為租期內的時間計算并作為租期的一部分。租船人每當船東提出要求時,應容許船東檢查船舶的航海日志,每當船東需要時向他們提供傷亡事故或其他事故及船只遭受損壞的全部情況。如有需要,租船人應不時將打算安排的船舶任務通知船東。7.財產目錄及消耗的油和供應品在接船和以后還船時,租船人應會同船東對船上的整個設備、全套裝備裝置和船上的所有消耗供應品編制一套完整的財產目錄。租船人和船東將分別在交船和還船時接收船上的所有燃料、潤滑油、水和未啟封的供應品,并分別按交船港和還船港的當時市價交付費用。8.保養和營運(a)在租期內,船只將完全為租船人占有和由租船人全權安排作各種用途,并在各個方面處于其完全控制之下。租船人應對船舶、船機、鍋爐、裝置和備件進行良好的保養維修,使之處于有效營運狀態,并要按照良好的商業保養做法進行保養。另除了第12條(1)所規定者外,他們應使第12條內提到的船級不過期并保持其他必需的證書始終有效。對于必需的修理,租船人應立即采取措施在合理的時間內完成,如租船人沒有這樣做,船東有權將租船從租船人處撤回,船東這樣做不必提出什么~書,這樣做也不影響船東對租船人可能有的關于本租船合同方面的其他任何索賠要求。除非另有規定者外,如果由于船級方面有新的要求,或由于實施強制性的法規而為了船的繼續營運必須進行改進、改變結構或添置費用較多的新設備,費用超過第28欄內船舶的水險價值的5%時,則有關各方有權合理地重新談判本租船合同,重新談判時尤其要考慮到租期還剩多少時間,并對為符合要求可支出的費用如何分擔的比例作出決定。按照任何政府包括聯邦、州或市政府或其他主管部門關于油類及其他污染損害的要求,為了使船舶不受處罰或交付費用,合法地進入、停留于或駛離任何港口、地點、任何國家、州或市的水域或毗連水域,無任何

  延擱地執行本租船合同,租船人須安排經濟保證或承擔經濟責任,不論有關政府或主管部門是否已合法地提出這些要求,這種義務均是存在的。租船人應安排這方面的付款保證或作其他必需的安排以滿足這方面的需要,費用由租船人單獨負擔。如租船人沒有做或沒有能力做到這一點,則船東所受的一切后果(包括時間損失)均應由租船人給予賠償。油輪所有人自愿承擔油污責任協定計劃(只適用于油輪),船舶在本租船合同名下交船時,租船人須安排船舶參加油輪所有人自愿承擔油污責任協定及其他類似的強制性計劃并安排船舶在租期內部參加此類計劃。(b)租船人應為船舶配備人員,供應伙食和為船舶航行、營運、燃料供應和在租期內隨時需要的修理負擔費用,租船人應支付船舶的使用和營運的各種費用,包括外國一般的市政和州的稅款。船長、高級船員和一般船員即使由于某種原因系船東所委派,但他們實際是租船人的雇員。租船人應遵守船員的登記國和租船人自己的國家關于高級船員和一般船員的有效規定。(c)在租船期內船只將保留現在的船名(見第5欄)和懸掛第6欄欄內船旗國的旗幟,但租船人可自由用其確定顏色油漆船舶,裝置或使用他們的煙囟標記和懸掛他們的公司旗。油漆和重新油漆、裝置或重新裝置的費用均由租船人支付,所有時間作為租期內時間計算。(d)在未先征得船東同意前,租船人不得對船舶進行結構改變或對機器、裝置或備件進行變動。如船東同意,租船人應在租期結束前將船舶恢復到小樣(如果船東有此要求的話)。(e)租船人可以使用船舶在交船時船上所有的裝備、設備和裝置,條件是在還船時將同樣的或實際上相等的這些裝備等以在與收到時同樣良好的狀態還給船東,一般的損耗除外。租船人應在租期內及時地對那些損壞和耗損不再適于使用的設備項目加以調換。租船人要努力使損壞、耗損或丟失的備件或設備的修理和調換在工藝和材料方面都不降低船的價值,租船人有權自己支付費用及承擔風險增添設備,但租期結束時,如果船東有要求,租船人應拆除這些設備。船在交船時船上所有租來的任何設備包括無線電設備,租船人應予保存和維修。租船人應承擔船東簽署的有關的租賃合同中的義務和責任,并償還船東支付的所有有關費用和為符合無線電規定所需要的新設備。(f)租船人應在需要時安排船舶進塢,清潔和油漆船舶的水下部分,但不得少于在交船第18個月內進行一次,除非第20欄另有協議。9.租金(a)租船人應按第23欄列明的每日歷月的包干金額付給船東租金,從船只交付給租船人的日期時間開始付租金;不足1月按協議的包干金額,租金要支付到由租船人將船還給船東的日期鐘點為止。(b)租金的支付除第一個月和最后一個月租金外,如本條的附條(c)適用的話,應于每個月的第一天用現金不打折扣預付,貨幣和支付方式如第24欄所列明,支付地點見第25欄。(c)第1個月和最后1個月的租金如不足1個月則按照當月日歷月天數比例計算,并照此預付。(d)如船舶滅失或失蹤,從船舶滅失最后一次收到船舶的電訊的日期和時間起停止支付租金,所預付的租金作相應的調整結算。(e)如拖欠租金超過7個連續日,船東有權從租船人處撤回船舶,不需提出~書,不受任何法院或其他任何的手續的干預,亦不影響船東對租船人可能有的關于本租船合同方面的其他任何索賠要求。(f)對延遲支付租金,船東有權收取年息10%的利息。10.抵押船東保證并沒有將船作任何抵押,除非第27欄另有列明者,船東只保證在未事前取得租船人的批準,不將船作任何(其他)抵押。(經租船人批準的任何抵押以下稱“經批準的抵押”,而經批準的抵押的承受抵押者以下稱“經批準的承受的抵押者”)11.保險和修理(a)在租期內租船人應負擔費用為船舶投保水險、戰爭險和保賠責任險。投保各險的樣式須經船東書面批準,船東不得無理拒絕給予批準。租船人安排投保的水險、戰爭險和保賠責任險應維護船租雙方及“經批準承受抵押者”(如有的話)的利益,租船人可以在上述保險方面維護他們可能委派的任何管理人的利益。為維護船東和租船人的利益,所有保險單上的抬頭應以他們共同的名義。如果租船人沒有按上面附條(a)的規定和要求安排投保上述保險的任何一種,船東應通知租船人,租船人應在7個連續日內改正上述情況;否則,船東有權從租船人處撤回船舶,這不影響船東可能對租船人的其他索賠要求。租船人經船東和承保人批準,應進行所有屬于投保范圍的修理和承擔給付上述修理的所有費用以及屬于保險范圍的收費、開支和債務(以上支出,以后由租船人向承保人取得償還)關于其他不在保險范圍的或未超過所投保險規定的相對或絕對的免賠額的所有修理,租船人亦要負責安排修理和支付由此而產生的費用。根據本條的附條(a)進行的修理以及按照前面第一條潛在缺陷的修理所使用的時間包括繞航應作為租期內的時間計算并作為租期的一部分。(b)如上述保險的條件允許有關方安排附加保險,則各方附加保險的金額將分別限于第29和第30欄所列各方的金額,船東或租船人(根據具體情況)應立即向另一方提供所安排的附加保險的詳細情況,包括保險證明或保險單以及此項需要的保險的承保人同意的書面的副本。(c)在按本條的付條(a)的要求安排的保險項下,船舶變成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時,所有保險賠款應付給船東,由船東根據船東和租船人的利益多少,進行分配。(d)船東在租船人提出要求時應迅速辦妥所需要的有關文件,以便租船人將船只委付給承保人,提出推定全損的索賠要求。(e)按本條附條(a)的規定,所投保的水上險和戰爭險的船只價值系第28欄欄中所列的金額。12、保險、修理和船級(a)在租期內船東應負擔費用為船舶投保水險和戰爭險,保險單格式和附件。對屬于保險范圍內的船舶滅失或船舶、船機裝置的損壞,或為了免除屬于保險范圍的對船舶或船東提出的索賠,或為了解除船舶或船東的責任義務而支付的費用,船東、承保人沒有任何權利向租船人要求賠償或代位取得賠償。據船東和租船人的利益所在,所有保險單上的抬頭應以他們共同的名義。(b)在租期內,租船人應按照船東書面批準的格式投保賠責任險,并支付費用。對于格式,船東不得無理拒絕批準。如果租船人沒有按附條(b)所規定的要求安排保險,船東應通知租船人,租船人應在7個連續日內改正上述情況;否則,船東有權從租船人處撤回船舶,這不影響船東對租船人可能有的其他索賠要求。(c

  )如由于租船人的行為或疏忽造成此處規定的任何保險失效的話,租船人應賠付船東所遭受的全部損失和賠償船東所有索賠的要求,而這些原本屬保險范圍。(d)租船人在經船東或船東的保險人批準后應安排所有屬于保險范圍的修理和承擔支付按本條附條(a)規定的保險和承保范圍的所有與這些修理有關的雜費以及收費、開支和債務。對于這些開支租船人在提供帳單后通過船東保險人取得償還。(e)其他不在保險范圍的,或未超過所投保險的可能相對或絕對免賠額的所有的修理,租船人要負責安排進行,并清付發生的有關花費和開支。(f)按照本條附(d)和(e)的規定安排的修理,和按照上面第一條潛在缺陷的修理所使用的時間包括繞航,應作為租期內的時間計算并成為租期的一部分。由于進行這些修理期間需要使用和營運船只而產生的費用和開支,船東不予負責。(g)如上述保險的條件允許有關方安排附加保險,則各方附加保險的金額將分別限于第29和第30欄所列各方的金額。船或租船人(根據具體情況)應立即向另一方提供所安排的附加保險的詳細情況,包括保險證明或保險單,以及在必須經承保人同意的情況下承保人書面同意的副本。(h)按本條的附條(a)的要求,為船只安排了保險,而船只變成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時,所有保險賠款應付給船東,由船東根據船東和租船人的利益多少進行分配。(i)在船東按照本條的附件(a)安排的保險項下,船舶變成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本租船合同將從招致這種損失的事故發生日期終止。(j)租船人在船東提出要求時,應迅速辦妥所需要的有關文件,以便船東將船舶委付給承保人并提出推定全損的索賠要求。(k)按本條附條(a)的規定所投保水上險和戰爭險的船只價值系第28條中所列的金額。(1)盡管有第8條(a)的規定,雙方協議根據第12條的規定,如適用的話,船東應在船的租期內使船始終持有未過期的船級證書。13.還船租船人應于租船合同到期時按第18欄列明的一個安全和不凍的港還船,租船人應給船東不少于30天的初步通知少于14天的確切通知,預告預計還船日期、還船港口區域或還船港,以后船期有任何變化應立即通知船東。如果船舶奉命進行的該航次結束可能超過租期合同到期日時,租船人可以使用船舶完成該航次,但條件是要合理地計算出該航次,在確定結束租船合同的差不多時間完成而還船。船舶在還船時應具有與交船時一樣好的結構狀況和條件,自然損耗不影響船級的除外。還船時,船舶的檢驗周期應該是最近期的,船級證明應至少還有第14欄雙方協議的那幾個月的有效期。14.無船舶留置租船人將不承受也不同意繼續存在由他們或他們的代理人招致的可能對船東的船舶所有權和利益有優先權的留置或債務。租船人進而同意在租期內在船的顯著地方牢固張巾或懸掛一個內容如下的通知:“本船是(船東名)的財產,租給(租船人名),按照租船合同的條款,租船人或船長均無權利、權力和許可造成、招致或允許任何留置強加在本船。”租船人對在租期內當船舶在其控制下發生的對船的任何性質的留置,對于由于艇船人對船舶的營運,或由于其對船舶或船舶營運方面的疏忽而發生的對船東的任何索賠,租船人將予船東以賠償和使船東不受損害,如果船舶由于租船人營運船舶產生索賠或留置而扣船,租船人應負擔費用,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使船在一個合理的時間內獲釋,并負擔保釋金和其他相關費用。15.船東的留置關于本租船合同下所有的索賠,船東可以留置所有貨物、第二承租人付給原承租人的運費和承運貨物的運費,而租船人由于預付了錢而沒有所獲可以對船進行留置。16.救助所有救助和拖帶,均歸租船人受益,而為此遭受的損壞和修理費用應由租船人負擔。17.殘骸的遷移如船舶成為殘骸或航運的障礙,對于船東因此而應付的不論多少金額,租船人應賠償船東。18.共同海損如有共同海損則按1974年約克棗安特衛普規則或在事故發生時通用的修訂的該規則進行理算。19.轉讓和光船轉租除非事前取得船東書面同意,租船人不得將本租船合同轉讓,亦不得將船舶轉租,但船東不得無理地不予同意。上述轉讓、光船轉租要以船東所批準的條款和條件為準。20.提單租船人對本租船合同項下,為裝運貨物簽發所有提單都要加上一個首要條款,該條款要有在本行業中強制適用的關于承運人對貨物的義務、責任的法規,如無法規,提單應包括英國海上貨運法,提單也應包括新杰森條款和互有過失碰撞責任條款。租船人同意賠償船東由于船長、高級船員或代理簽署提單或其他單證而發生的一切后果和責任。21.銀行擔保租船人作為不折不扣地履行本租船合同的義務和保證,承擔在交船前提供第一流的銀行擔保和付款保證書,金額和地點如第26欄。22.征用/買進(a)如任何政府或其他主管~征租本船(以下稱“征租”),不論“征租”發生在租期內什么日期,也不論“征租”的時間多長,是無期限的,還是有期限的,也不論在租期的余下時間是否繼續“征用”,本租船合同不得被認為因此失效或終止,而租船人應按租船合同訂明的方式連續支付規定的租金,直到租船合同按該合同中的規定終止為止,但是“征租”時船東已收到或將可以收取的征租租金或賠償將在余下的租期內或“征期”期內(兩者取其短者)付給租船人。當征租租金付給租船人時,本租船合同項下的租金同時要付給船東。(b)如由于船舶被強制買進或所有權被任何政府或其他主管~征用致船東對船舶的所有權被剝奪時(以下稱“強制買進”),那么,不論這“強制買進”在租期內哪一天發生,本租船合同將被認為從“強制買進”那天起終止。如果那種情況發生,租金要付到“強制買進”的日期和時間,租金不退。23.戰爭(a)由于任何實際或威脅性的戰爭行為、戰爭、敵對行動、軍事行動、海盜或敵意行為,或任何個人、團體或國家對本船或其他船或其貨物的惡意損害、革命、內戰、內部~、或由于國際法的施行致一個區域有危險時,不得指令船舶駛向或繼續駛向該危險區域的任何地點,亦不得將船投入該危險區域的任何航次和服務,亦無論如何不得使船面臨或遭受由于實施制裁而招致的任何風險或處罰,亦不得載運任何可能帶來下列各種風險的貨物,即使船遭受交戰或戰斗中的政權和各方面或任何政府或統治者的扣留、俘虜、處罰或其他任何種族的干預等風險,險非事先取得船東的同意。(b)關于船只的離港、抵港、航線、掛港停航、目的港、交船或其他等方面,船只有自由權遵照其

  船旗國家政府或其他任何政府、或得到該政府許可的代理,或聲稱代理他的任何個人(或團體)的命令或指示辦事,這也包括根據船只的戰爭險條款有權發出這種命令或指示和任何委員會或個人。(c)如在下列任何二個國家之間爆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英國、美國、法國、蘇聯、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如果船旗國卷入戰爭、敵對行動、軍事行動、革命或內部~,妨礙船只正常營運者,船東或租船人都可取消本租船合同,本租船人按照第13條的規定將船還給船東。如船上有貨物,則在目的港卸完貨后還船,如在本條所述情況下船被阻止目的港,則船在船東指示的附近一個開放的安全港口卸完貨后還船。如果船上沒有貨物,則就在當時所在港口辦理或船東指示的附近一個開放的安全港口還船。在各種情況下,應按第九條的規定繼續支付租金,并且除了上述的情況外,租船合同的其他規定將適用到還船為止。(d)如果為了遵守本條的有關規定而未履行本合同有關規定的,均不能認為是不照本合同辦事。24.傭金對于本租船合同項下所有的租金,船東要支付傭金給第31欄所列的經紀人,傭金率見第30欄,但在任何情況下,傭金不得少于任何一方違反本租船合同,以致租金沒有全部付足時,應負責的一方要賠償經紀人傭金損失。如雙方同意取消租船合同,船東要賠償經紀人傭金損失,但遇到這種情況,傭金不得超過一年租金的傭金。25.法律和仲裁本租船合同使用第33欄所列雙方協議的那個國家的法律。關于本租船合同項下發生的任何糾紛,將提交倫敦仲裁或在第34欄雙方同意的地點仲裁。根據情況,糾紛將由有關雙方指定的單一仲裁員來解決。如果有關方對指定的單一仲裁員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的話,則糾紛應由三位仲裁員來解決,每方指定一仲裁員,每方指定的仲裁員再指定第三位仲裁員。如果仲裁員們未能就第三位仲裁員的指定達成一致意見時,則由哥本哈根的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工會指定。如果任何一方指定的仲裁員拒絕擔當工作,或沒有能力擔當工作,則指定的一方應另指定一位新的仲裁員來代替。在一方已指定其仲裁員,并以信件、電報或電傳向另一方發出缺席的通知后兩周,如另一方仍未能指定一位仲裁員,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在接到已經指定仲裁員的一方的申請后,代表缺席的一方亦指定一位仲裁員。仲裁庭作出的裁決應是最終的裁決,對有關方都具有約束力,在需要時可以由仲裁庭或其他主管~像法院的判決一樣執行。第三部分使用于通過抵押提供資金的新造船租用購買協議。(可供任意選擇的,只適用于在第29欄明確協議和說明的情況)26.在本租船合同到期時,如租船人已按照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履行了責任,茲協議在支付了最后一個月的租金后,按第10條租船人已購得該船和獲得船舶的一切,船價已全部付清。如到期租金延遲支付不超過7個連續天,或延遲支付是由于租船人所無法控制的原因,則第二部分10(e)條款中的船舶撤回權將不予適用。然而,到期租金支付的任何延遲將使船東有權得到年息10%的利息。27.在以下各段,船東稱為賣方,租船人稱為買方。28.在本租船合同滿期時,由賣方交船給買方。29.賣方保證在交船時,除了屬于買方原因的債務或經協議在船交付時不予付清的現存的抵押外,船舶免除了所有債權和海運留置權。如有在交船前發生的對船舶的任何索賠要求,賣方只承擔對這些索賠所造成的后果,給買方以賠償,但限于能夠證明賣方對這些索賠負有責任的部分。凡是關于船舶的購買和買方船籍登記的一切稅款、公證費、領事費以及其他收費和開支均由買方負擔,關于結果賣方的注冊登記的所有一切稅款、領事費其他收費和開支均由賣方負擔。在支付最后一個月租金時,作為交換,賣方應向買方提供一件經正式證明,辦妥合法手續的賣契以及列明登記債權(如有的話)證明書。在交船時,賣方應為船只從船舶登記方面注銷作準備,并提供注銷證明給買方。賣方應在交船時交給買方全部船級證明書(船殼、機器、錨、鏈等)以及賣方有的所有圖紙。30.無線電設備和航海儀器,除非是租用的,應包括在一起出售,不另收費。31.船只及屬于船只的一切,在交付給買方前,其風險和開支,應由賣方承擔,并以本租船合同的各項條件為準,船只及屬于船只的一切將按照交船時的現狀交船和接船。交接之后,對于可能有的各種缺點或缺少,賣方不予負責。32.如船長、高級船員和其他人員系由賣方所委派,買方承擔付費將他們遣返到按第二部分第二條光船起租的那個港口,或支付相當的旅程費用由他們回其他任何地方。

  光船租賃合同(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制定)

  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制定

  第一部分

  │1.船舶經紀人│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

  ││代號:barecon“a”│

  ││2.地點和日期│

  │3.船東(出租人)/營業地點│4.租船人/營業地點│

  │5.船名(第8條)│6.船旗國和登記國│7.呼號│

  ││(第8條)││

  │8.船型(內燃或蒸汽機船、干貨船、油│9.總登記噸位/凈登│10.建造時間/│

  │輪、冷藏船或客船)│記噸位│建造地點│

  ││11.總載重噸位(約計)按夏季舷及長│

  ││噸計算│

  │12.船級(第8條)│13.船級社最近一次特檢日期│

  │14.其他項目(并依第13條列明船級證的有效期限)│

  │15.交船港(第1條)│16.交船時間(第│17.租船合同取消│18.還船港(第3│

  ││2條)│日期(第3條)│條)│

  │19.連續日通知(如與第2條不同者需填)│20.進干船塢周期(如與第2條不同者│

  ││需填)│

  │21.航行區域范圍(第4條)│

  │22.租期│23.租金(第9條)│

  │24.支付幣種及方式(第9條)│25.支付地點、收款人及銀行帳戶│

  │26.銀行擔保/付款保證書(金額和地點)│27.抵押(第10條);如無抵押免填│

  │(選擇適用第21條)││

  │28.保險(海水險和戰爭險)(按第11條│29.依第11條(b)或第12條(g)為船東│

  │(e)或按第12條(k)說明船舶價值填列)│投保的附加險│

  │30.依第11條(b)或第12條(g)為租船人│31.經紀人傭金及付給誰(第24條)│

  │投保的附加險││

  │32.潛在缺陷(只有發現的期限與第1條│33.適用的法律(第25條)│

  │不同時才填列)││

  │34.仲裁地點(第25條)│35.租用/購買協議(注明第三部分是│

  ││否適用)│

  │36.如協議有包括特別規定的附加條款,則列明附加條款條數│

  茲相互同意應按本租船合同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所訂條件,履行本合同,當該

  兩部分條件發生抵觸時,第一部分的規定優于第二部分,但以所抵觸的范圍為限。

  經雙方同意并在第35欄內列明時,第三部分才作為合同的一部分適用;當與前兩

  部分條件發生抵觸時,前兩部分的規定優于第三部分,但以所抵觸的范圍為限。

  │簽:船東(出租人)│簽:(租船人)(承租人)│

  第二部分

  1.交船港

  船舶將在第15欄欄中列明的港口中租船人指定的備妥的泊位交付給租船人接收。

  船東應在交船前和交船時做到克盡職責使船適航,并在船殼、機器和設備的各個方面準備好投入下述的服務。船舶在交付時應具備各項有效使用的證書。船交給租船人和租船人接了船就作為船東完全履行了其下述的義務,此后,租船人就沒有權利由于對該船的主張或明示或默示的保證向船東提出任何索賠要求,但船東應負責由于本租船合同船只交付時存在的船舶、船舶機器或裝置的潛在缺陷所引起的修理和換新,但這些缺陷必須是在交船后18個月內出現,除非對此在第32欄另有訂明。

  2.交船時間

  交船時間不得早于第16欄欄中列明的日期,除非經租船人同意者外。

  對于船舶預計何時可準備好交付,船東要給租船人不少于30個連續天的通知,除非第19欄另有協議者外,對于船舶情況的變化,船東要緊密地和租船人通消息。

  3.取消合同

  如果船舶最遲不能在第17欄欄中訂明的租船合同取消日期交付的話,租船人有取消本租船合同的選擇權。

  如果看來船舶將延滯到租船合同取消日期之后才可交付的話,船東應在能夠合理肯定船只將予何日備妥時盡快給租船人發通知,問租船人是否將行使他們可取消租船合同的選擇權,而租船人必須在收到該通知后的168小時內宣布其選擇決定,如果租船人不行使其取消合同的選擇權,那條船東通知中的船舶備妥日期之后的第7天將認為是本條款中的一個新的租船合同取消日期。

  4.航行區域范圍

  船舶將用于進行合法的貿易,在第21欄欄內列明的航行區域范圍內載運合適的合法貨物。

  不管本租船合同中有其他條款規定,雙方協議本租船合同中準予裝載或運輸的貨物中明確排除核燃料或放射性產品或原料。但對于使用于或擬使用于工業、商業、農業、醫藥或科學方面的放射性同位素不在排除之列,但要事前取得船東對裝運的批準。

  5.檢驗

  交船和還船檢驗,船東和租船人將各指定驗船師測定并書面證明船舶在交付時和還船時的狀況。起租檢驗的費用和如有時間損失由船東負擔,退租檢驗的費用和如有時間損失則由租船人負擔,如有時間損失按每天的租金率或按比例計算,如需要進塢,進出塢費用亦包括在以上費用內。

  6.檢查

  船東有權在任何時候對船舶進行檢查和檢驗或指示一位正式授權的驗船師代表其進行檢驗以查明船舶的狀況和確信船舶獲得正常的修理和保養,在干船塢內的檢查或檢驗只有在租方安排船舶進干船塢時進行,可是如果租船人未在正常的船級檢查間隔安排船舶進塢,則船東有權要求安排船舶進干塢檢查,如查明船舶處于本租船合同第八條規定的狀況時,則檢查和檢驗費用由船東負擔,只有在查得船舶須經處理或保養以達到所規定的狀況時,檢查和檢驗費用才由租船人負擔,所有檢查、檢驗和修理的時間作為租期內的計算并作為租期的一部分。

  租船人每當船東提出要求時應容許船東檢查船舶的航海日志和每當船東需要時向他們提供傷亡事故或其他事故或船只遭受損壞的全部情況。如有需要,租船人應不時將打算安排的船舶任務通知船東。

  7.財產目錄和消耗的油和供應品

  在接船和以后還船時租船人應會同船東對船上的整個設備,全套裝備裝置和船上的所有消耗供應品編制一套完整的財產目錄。租船人和船東將分別在交船和還船時接收船上的所有燃料,潤滑油,水和未啟封的供應品,并分別按交船港和還船港的當時市價支付費用。

  8.保養和營運

  (a)在租期內,船只將完全為租船人占有和由租船人全權安排作各種用途,并在各個方面處于其完全控制之下。租船人應對船舶、船機、鍋爐、裝置和備件進行良好的保養維修,使之處于有效營運狀態,并要按照良好的商業上保養做法進行保養。另除了第12條(1)所規定者外,他們應使第12欄欄內提到的船級不過期并保持其他必需的證書始終有效。

  對于必需的修理,租船人應立即采取步驟在合理的時間內搞好,如租船人沒有這樣做,船東有權將租舶從租船人處撤回,船東這樣做不必提出什么抗議書,這樣做也不影響船東對租船人可能有的關于本租船合同方面的其他任何索賠要求。

  除非另有規定者外,如果由于船級方面有新的要求,或由于實施強制性的法規而為了船的繼續營運必須進行改進,結構改變或添置花錢多的新設備,費用超過第28欄欄內船的水險價值5%,則第25欄欄內接到的仲裁員們有權合理地重新談判本租船合同,重新談判時要考慮到租期還剩多少時間,并對為符合要求可支出的費用可以決定在有關方面之間如何分擔的比例。

  按照任何政府包括聯邦、州或市政府或其他主管部門關于油類者其他污染損害的要求,為了使船舶不受處罰或交付費用,合法地進入、停留于或駛離任何港口、地點、任何國家、州或市的水域或毗連水域;無任何延擱地執行本租船合同,租船人須安排經濟保證或承擔經濟責任,不論有關政府或主管部門是否已合法地提出這些要求,這義務是存在的。租船人應安排這方面的付款保證或作其他必需的安排以滿足這方面的需要,費用由租船人單獨負擔,如租船人沒有做或沒有能力做到這一點,則船蒙受的一切后果(包括時間損失)均應由租船人給予賠償。

  油輪所有人自愿承擔油污責任協定計劃(只適用于油輪)船舶在本租船合同名下交船時,租船人須安排船舶參加油輪所有人自愿承擔油污責任協定或其他類似的強制性計劃并安排船舶在租期內都參加此類計劃。

  (b)租船人應為船舶配備人員,供應伙食和為船舶的航行、營運、燃料供應和在租期內隨時需要的修理負擔費用和作安排,租船人應支付關于船舶的使用和營運的各種和各類性質的費用和支出包括外國一般的市政和州的稅款。船長、高級船員和一般船員即使由于某種原因系船東所委派,但他們實際上是租船人的雇員。

  租船人應遵守船員的登記國和租船人自己的國家關于高級船員和一般船員的有效規定。

  (c)在租船期內船只將保留現在的船名(見第5欄)和懸掛第6欄欄內船旗國的旗幟,但租船人可自由用其確定的顏色油漆船舶,裝置或使用他們的煙囪標記和懸掛他們的公司旗。油漆和重新油漆、裝置或重新裝置的費用均由租船人支付,所有時間作為租期內時間計算。

  (d)每次在未先征得船東同意前,租船人不得對船舶進行結構改變或對機器、裝置或備件進行變動。如船東同意,租船人應在租期結束前將船舶恢復到原樣(如果船東有此要求的話)。

  (e)租船人可以使用船舶在交船時船上所有的裝備、設備和裝置,條件是在還船時將同樣的或實際上相等的這些裝備等以在與收到時同樣良好的狀態還給船東,一般的損耗除外。租船人應在租期內不時地對那些損壞和耗損不再適于使用的設備項目加以調換。租船人要努力使損壞、耗損或丟失的備件或設備的修理和調換在工藝和材料方面都不降低船的價值。租船人有權自己支付費用及承擔風險增添設備,但租期結束時,如果船東有要求,租船人應拆除這些設備。

  船在交船時船上所有租來的任何設備包括無線電設備,租船人應予保存和維修,租船人應承擔船東簽署的有關的租賃合同中的義務和責任并償還船東支付的所有有關費用和為符合無線電規定所需要的新設備。

  (f)租船人應在需要時安排船舶進塢,清潔和油漆船舶的水下部分,但不得少于在交船后每18個月內進行一次,除非第20欄另有協議。

  9.租金

  (a)租船人應按第23欄欄內列明的每日歷月的包干金額付給船東租金,從船只交付給租船人的日期時間開始付租金;不足1月按協議的包干金額,租金要支付到由租船人將船還給船東的日期鐘點為止。

  (b)租金的支付除第1月和最后1個月的租金外,如本條的附條(c)適用的話,應于每個月的第一天用現金不打折扣預付,貨幣和支付方式如第24欄所列明,支付地點見第25欄。

  (c)第1個月和最后1個月的租金如不足1個月則按照當月日歷月的天數比例計算,并照此預付。

  (d)如船舶滅失或失蹤,從船舶滅失或最后一次收到聽到船舶的電訊的日期和時間起停止支付租金,所預付的租金作相應的調整結算。

  (e)如拖欠租金超過7個連續日,船東有權從租船人處撤回船舶,不需提出抗議書,不受任何法院或其他任何的手續的干預,亦不影響船東對租船人可能有的關于本租船合同方面的其他任何索賠要求。

  (f)對延遲支付租金,船東有權收取年息10%的利息。

  10.抵押

  船東保證并沒有將船作任何抵押,除非第27欄另有列明者。船東只保證在未事前取得租船人的批準,不將船作任何(其他)抵押,經租船人批準的任何抵押以下稱“經批準的抵押”,而經批準的抵押的承受抵押者以下稱“經批準的承受抵押者。”

  11.保險和修理

  (a)在租期內租船人應負擔費用為船舶投保水險,戰爭險和保賠責任險。投保各險的樣式須經船東書面批準,船東不得無理拒絕給以批準。租船人安排投保的水險、戰爭險和保賠責任險應維護船租雙方及“經批準的承受抵押者”(如有的話)的利益,租船人可以在上述保險方面維護他們可能委派的任何管理人的利益,根據船東和租船人的利益所在,所有保險單上的抬頭應以他們共同的名義。

  如果租船人沒有按上面附條(a)的規定和要求安排投保上述保險的任何一種,船東應通知租船人,于是租船人應在7個連續日內改正上述情況,如租船人沒有那樣做,船東有權從租船人處撤回船舶,這不影響船東可能對租船人有的其他索賠要求。租船人經船東和承保人批準,應進行所有屬于投保范圍的修理和承擔給付上述修理的所有費用以及屬于保險范圍的收費、開支和債務(以上支出,以后由租船人向承保人取得償還)。

  關于其他不在保險范圍的或未超過所投保險規定的相對或絕對的免賠額的所有修理,租船人亦要負責安排修理和付由此而產生的費用和開支。

  根據本條的附條(a)進行的修理以及按照前面第一條潛在缺陷的修理所使用的時間包括繞航應作為租期內的時間計算并作為租期的一部分。

  (b)如上述保險的條件允許有關方安排附加保險,則各方附加保險的金額將分別限于第29和第30欄欄內所列各方的金額。船東或租船人(根據具體情況)應立即向另一方提供所安排的附加保險的詳細情況,包括保險證明或保險單以及此項需要的保險的承保人同意的書面的副本,總的必須經承保人同意。

  (c)在按本條的附條(a)的要求安排的保險項下,船舶變成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時,所有保險賠款應付給船東,由船東根據船東和租船人的利益多少,進行分配。

  (d)船東在租船人提出要求時應迅速辦妥所需要的有關文件,以便租船人將船只委付給承保人,提出推定全損的索賠要求。

  (e)按本條附條(a)的規定所投保的水上險和戰爭險的船只價值系第28欄欄中所更的金額。

  12.保險、修理和船級

  (本條是可任意選擇的,只有在第28欄欄內雙方明確協議和列明的情況下,本條才適用,在這種情況下,第11條即被認為予以刪除)

  (a)在租期內船東應負擔費用為船舶投保水險和戰爭險,保險單格式如附件。對屬于保險范圍內的船舶滅失或船舶、船機裝置的損壞,或為了免除屬于保險范圍的對船舶或船東提出的索賠,或為了解除船舶或船東的責任義務而支付的費用,對此船東、承保人沒有任何權利向租船人要求賠償或代位取得賠償。據船東和租船人的利益所在,所有保險單上的抬頭應以他們的共同的名義。

  (b)在租期內,租船人應按照船東書面批準的格式投保保賠責任險、并支付費用。對于格式船東不得無理拒絕批準。如果租船人沒有按附條(b)所規定的要求安排保險,船東應通知租船人,于是租船人應在7個連續日內改正上述情況,如租船人沒有這樣做,船東有權從租船人處撤回船舶,這不影響船東對租船人可能有的其他索賠要求。

  (c)如由于租船人的行為或疏忽造成此處規定的任何保險失效的話,租船人應賠付船東所遭受的全部損失和賠償船東所有索賠的要求,而這些原本應屬保險的范圍。

  (d)租船人在經船東或船東的保險人批準后應安排所有屬于保險范圍的修理和承擔支付按本條附條(a)規定的保險的承保范圍的所有與這些修理有關的雜費以及收費、開支和債務。對于這些開支租船人在提供帳單后通過船東保險人取得償還。

  (e)其他不在保險范圍的,或未超過所投保險的可能相對或絕對免賠額的所有的修理,租船人要負責和安排進行,并清付發生的有關花費和開支。

  (f)按照本條的附條(d)和(e)的規定安排的修理,和按照上面第一條潛在缺陷的修理所使用的時間包括繞航,應作為租期內的時間計算并成為租期的一部分。

  由于進行這些修理期間需要使用和營運船只而產生的費用和開支,船東不予負責。

  (g)如上述保險的條件允許有關方安排附加保險,則各方附加保險的金額將分別限于第29和第30欄欄內所列各方的金額,船東或租船人(根據具體情況)應立即向另一方提供所安排的附加保險的詳細情況,包括保險證明或保險單,以及在必須經承保人同意的情況下,此項附加保險的承保人書面同意的副本。

  (h)按本條的附條(a)的要求,為船只安排了保險,而船只變成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時,所有保險賠款應付給船東,由船東根據船東和租船人的利益多少進行分配。

  (i)在船東按照本條的附條(a)安排的保險項下,船舶變成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本租船合同將從招致這種損失的事故的發生日期終止。

  (j)租船人在船東提出要求時,應迅速辦妥所需要的有關文件,以便船東將船舶委付給承保人并提出推定全損的索賠要求。

  (k)按本條附條(a)的規定所投保水上險和戰爭險的船只價值系第28欄中所列的金額。

  (l)盡管有第八條(a)的規定,雙方協議根據第12條的規定,如適用的話,船東應在船的租期內使船始終持有未過期的船級證書。

  13.還船

  租船人應于租船合同到期時按第18欄欄列明的一個安全和不凍的港還船。租船人應給船東不少于30天的初步通知和不少于14天的確切通知,預告預計還船日期,還船港口區域或還船港,以后船期有任何變化應立即通知船東。

  如果船舶奉命進行的該航次結束時可能超過租船合同到期日時,租船人可以使用船舶以便他們完成該航次,但條件是要可以合理地計算出該航次可以在確定結束租船合同的差不多時間完成而還船。

  船舶在還船時應具有與交船時同樣的或一樣好的結構狀況和條件,自然損耗不影響船級的除外。

  還船時,船舶的檢驗周期應該是最近期的,船級證明應至少還有第14欄欄內雙方協議的那幾個月的有效期。

  14.無船舶留置

  租船人將不承受也不同意繼續存在由他們或他們的代理人招致的可能對船東對船舶的所有權和利益有優先權的留置或債權。租船人進而同意在租期內在船的顯著地方牢牢地訂上一個內容如下的通知:

  本船是(船東名)的財產,租給(租船人名),按照租船合同的條款,租船人或船長均無權利、權力和許可造成、招致或允許任何留置強加在本船。”

  租船人對在租期內當船舶在其控制下發生的對船的任何性質的留置,對于由于租船人對船舶的營運,或由于其對船舶或船舶營運方面的疏忽而發生的對船東的任何索賠,租船人將予船東以賠償和使船東不受損害,如果船舶由于租船人營運船舶產生索賠或留置而被扣船,租船人應負擔費用,采取所有合理的步驟使船在一個合理的時間內獲釋,以及負擔費用,安排保釋金以使船獲釋。

  15.船東的留置

  關于本租船合同下所有的索賠,船東可以留置的有貨物,第二承租人付給原承租人的運費和承運貨物的運費,而租船人對于預付了錢而沒有所獲可以對船進行留置。

  16.救助

  所有救助和拖帶,均歸租船人受益,而為此遭受的損壞的修理費用應由租船人負擔。

  17.殘骸的遷移

  如船舶成為殘骸或航行的障礙,對于船東因此而應付的不論多少金額,租船人應賠償船東。

  18.共同海損

  如有共同海損則按1974年約克-安特衛普規則或在事故發生時通用的修訂的該規則進行理算。

  19.轉讓和光船轉租

  除非事前取得船東書面同意,租船人不得將本租船合同轉讓,亦不得將船舶轉租,但船東不得無理地不予同意。上述轉讓,光船轉租要以船東所批準的條款和條件為準。

  20.提單

  租船人對本租船合同項下,為裝運貨物簽發所有提單都要加上一個首要條款,該條款要有在本行業中強制適用的關于承運人對貨物的義務、責任的法規,如無法規,提單應包括英國海上貨運法,提單也應包括新杰森條款和互有過失碰撞責任條款。

  租船人同意賠償船東由于船長、高級船員或代理簽署提單或其他單證而發生的一切后果和責任。

  21.銀行擔保

  租船人作為不折不扣地履行本租船合同中的義務的保證,承擔在交船前提供第一流的銀行擔保和付款保證書,金額和地點如第26欄。

  22.征用/買進

  (a)如任何政府或其他主管當局征租本船(以下稱“征租”),不論“征租”發生在租期內什么日期,也不論在“征租”的時間多長,是無期限的,還是有期限的,也不論在租期的余下時間是否繼續“征租”,本租船合同不得被認為因此失效或終止,而租船人應按租船合同訂明的方式連續支付規定的租金,直到租船合同按該合同中的規定終止為止,但是“征租”時船東已收到或將可以收取的征租租金或賠償將在余下的租期內或“征租”期內(兩者取其短者)付給租船人。

  當征租租金付給租船人時,本租船合同項下的租金同時要付給船東。

  (b)如由于船舶被強制買進或所有權被任何政府或其他主管當局征用致船東對船舶的所有權被剝奪時(以下稱“強制買進”),那么,不論這“強制買進”在租期內那一天發生,本租船合同將被認為從“強制買進”那天起終止。如果那種情況發生,租金要付到“強制買進”的日期和時間,租金不退。

  23.戰爭

  (a)由于任何實際或威脅性的戰爭行為、戰爭、敵對行動、軍事行動、海盜或敵意行為,或任何個人、團體或國家對本船或其他船或其貨物的惡意損害、革命、內戰、內部動亂,或由于國際法的施行致一個區域有危險時,不得指令船舶駛向或讓船繼續駛向該危險區域的任何地點,亦不得將船安排進行或投入進行該危險區域的任何航次和服務,亦無論如何不得使船面臨或遭受由于實施制裁而招致的任何風險或處罰,亦不得載運任何可能帶來下列各種風險的貨物,即使船遭受交戰或戰斗中的政權或各方面或任何政府或統治者的扣留、俘虜、處罰或其他任何種族的干預等風險,除非事先取得船東的同意。

  (b)關于船只的離港、抵港、航線、掛港停航、目的港、交船或其他等方面,船只有自由權遵照其船旗國政府或其他任何政府,或得到該政府許可的代理,或聲稱代理他的任何個人(或團體)的命令或指示辦事,這也包括根據船只的戰爭險條款有權發出這種命令或指示的任何委員會或個人。

  (c)如在下列任何二個國家之間爆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英國、美國、法國、蘇聯、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如果船旗國卷入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對行為,軍事行動,革命或內部動亂,妨礙船只正常營運者,船東或租船人都可取消本租船合同,于是,本租船人按照第13條的規定將船還給船東,如船上有貨物,則在目的港卸完貨后還船,如在本條所述情況下船被阻止抵達或進入目的港,則船在船東指示的附近一個開放的安全港口卸完貨后還船,如果船上沒有貨物,則就在當時所在的港口或船在海上的話,就在船東指示的附近一個開放的安全港口辦理還船。在各種情況下,應按第九條的規定繼續支付租金,并且除了上述的情況外,租船合同的其他規定將適用到還船為止。

  (d)如果為了遵守本條的有關規定而所做的,或因此未履行本合同的有關規定的,均不能認為是不照本合同辦事。

  24.傭金

  對于本租船合同項下所有的租金,船東要支付傭金給第31欄所列的經紀人,傭金率見第30欄,但在任何情況下,傭金不得少于任何一方違反本租船合同,以致租金沒有全部付足時,應負責的一方要賠償經紀人傭金損失。

  如雙方同意取消租船合同,船東要賠償經紀人傭金損失,但遇到這種情況,傭金不得超過一年租金的傭金。

  25.法律和仲裁

  本租船合同使用第33欄所列雙方協議的那個國家的法律(如第33欄未填列,則適用英國法律)。

  關于本租船合同項下發生的任何糾紛,將提交倫敦仲裁或在第34欄雙方同意的地點仲裁,根據情況而定,糾紛將由有關雙方指定的單一仲裁員來解決。如果有關方對指定的單一仲裁員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的話,則糾紛應由三位仲裁員來解決,每方指定一位仲裁員,每方指定的仲裁員再指定第三位仲裁員。如果仲裁員們未能就第三們仲裁員的指定達成一致意見時,則由哥本哈根的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工會指定。如果任何一方指定的仲裁員拒絕擔當工作,或沒有能力擔當工作,則指定的一方應另指定一位新的仲裁員來代替。

  在一方已指定其仲裁員,并以信、電報或電傳向一方發出缺席的通知后兩周,如另一方仍未能指定一位仲裁員--原來即未指定或未能指定代替者--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在接到已經指定仲裁員的一方的申請后,代表缺席的一方亦指定一位仲裁員,仲裁庭作出的裁決應是最終和對有關方都具有約束力的,在需要時可以由仲裁庭或其他主管當局像法院的判決一樣執行。第三部分使用于通過抵押提供資金的新造船租用購買協議(可供任意選擇的,只適用于如果在第29欄欄內明確協議和說明的)

  26.在本租船合同到期時,如租船人已按照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履行了責任,茲協議在支付了最后一個月的那期租金后,按第10條租船人已購得該船和所有屬于船舶的一切,船價已全部付清。

  如到期租金延遲支付不超過7個連續天,或延遲支付是由于租船人所無法控制的原因,則第二部分10(e)條款中的船舶撤回權將不予適用。然而,到期租金支付的任何延遲將使船東有權得到年息10%的利息。

  27.在以下各段,船東稱為賣方,租船人稱為買方。

  28.在本租船合同滿期時,由賣方交船給買方。

  29.賣方保證在交船時,除了屬于買方原因的債務或經協議在船交付時不予付清的現存的抵押外,船舶免除了所有債權和海運留置權,和不論什么樣的債務,如有在交船前發生的對船舶的任何索賠要求,賣方只承擔對這些索賠所造成的后果,給買方以賠償,但限于能夠證明賣方對這些索賠負有責任的部分。凡是關于船舶的購買和買方船籍登記的一切稅款、公證費、領事費和其他收費和開支均由買方負擔,關于結束賣方的注冊登記的所有一切稅款、領事費和其他收費和開支均由賣方負擔。

  在支付最后一個月那期租金時,作為交換,賣方應向買方提供一件經正式證明,并辦理了合法手續的賣契以及列明登記債權(如有的話)的證明書。在交船時,賣方應為船只從船舶登記方面注銷作準備,并提供注銷證明給買方。

  賣方應在交船時交給買方全部船級證明書(船殼、機器、錨、鏈等)以及賣方有的所有圖紙。

  30.無線電設備和航海儀器,除非是租用的,應包括在一起出售,不另收費。

  31.船只及屬于船只的一切,在交付給買方前,其風險和開支,應由賣方承擔,而以本租船合同的各項條件為準,而船只及屬于船只的一切將按照交船時的現狀交船和接船。交接之后,對于可能有的各種缺點或缺少,賣方不予負責。

  32.如船長、高級船員和其他人員系由賣方所委派買方承擔付費將他們遣返到按第二部分第二條光船起租的那個港口,或支付相當的旅程費用由他們回其他任何地方。

  光船租賃合同

  波羅地海國際航運工會制定

  第一部分

  1.船舶經紀人

  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工會

  代號:barecon“a”

  2.地點和日期

  3.船東(出租人)/營業地點

  4.租船人/營業地點

  5.船名(第8條)

  6.船旗國和登記國(第8條)

  5.船名(第8條)

  8.船型(內燃或蒸汽機船、干貨船、冷藏船或客船)

  9.總登記噸位/凈登記噸位

  8.船型(內燃或蒸汽機船、干貨船、冷藏船或客船)

  11.總載重噸位

  12.船級(第8條)

  13.船級社最后一次特檢日期

  14.其他項目(并依第13條列明船級證的有效期限)

  15.交船港(第1條)

  16.交船時間(第2條)

  15.交船港(第1條)

  16.交船時間(第2條)

  19.連續日通知(如與第2條不同者需填)

  20.進干船塢周期(如與第2條不同者需填)

  21.航行區域范圍(第4條)

  22.租期

  23.租金(第9條)

  24.支付幣種及方式(第9條)

  25.支付地點、收款人及銀行帳戶

  26.銀行擔保/付款保證書(金額和地點)(選擇使用第21條)

  27.抵押(第10條);如無抵押免填

  28.保險(海水險和戰爭險)(按第11條(e)或按第12條(k)說明船舶價值填列)

  29.依第11條(b)或第12條(g)為船東投保的附加險

  30.依第11條(b)或第12條(g)為租船人投保的附加險

  31.經紀人傭金及付給誰(第24條)

  32.潛在缺陷(只有發現的期限與第一條不同時才填列)

  33.適用的法律(第25條)

  34.仲裁地點(第25條)

  35.租用/購買協議(注明第三部分是否適用)

  36.如協議有包括特別規定的附加條款,則列明附加條款條數

  茲相互同意應按本租船合同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所訂條件,履行本合同,當該兩部分條件發生抵觸時,第一部分的規定優于第二部分,但以所抵觸的范圍為限。經雙方同意并在第35欄內列明時,第三部分才作為合同的一部分適用;當與前兩部分條件發生抵觸時,前兩部分的規定優于第三部分,但以所抵觸的范圍為限。

  簽:船東(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

  簽:(租船人)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

  第二部分

  1.交船港

  船舶將在第15欄欄中列明的港口中租船人指定的備妥的泊位交付給租船人接收。

  船東應在交船前和交船時做到恪盡職責使船適航,并在船殼、機器和設備的各個方面準備好投人下述的服務。船舶在交付時應具備各項有效合格的證書。船交給租船人和租船人接了船就作為船東完全履行了其下述的義務,此后,租船人就沒有權利由于對該船的主張或明示或默示的保證向船東提出任何索賠要求,但船東應負責由于本租船合同船只交付時存在的船舶、船舶機器或裝置的潛在缺陷所引起的修理和換新,但這些缺陷必須是在交船后18個月內出現,除非對此在第32欄另有訂明。

  2.交船時間

  交船時間不得早于第16欄欄中列明的日期,除非經租船人同意者外。

  對于船舶預計何時可準備好交付,船東要給租船人不少于30個連續天的通知,除非第19欄另有協議者外,對于船舶情況的變化,船東要緊密地和租船人通消息。

  3.取消合同

  如果船舶最遲不能在第17欄欄中訂明的租船合同取消日期交付的話,租船人有取消本租船合同的選擇權。

  如果看來船舶將延滯到租船合同取消日期之后才可交付的話,船東應在能夠合理肯定船只將予何日備妥時盡快給租船人發通知,問租船人是否將行使他們可取消租船合同的選擇權,而租船人必須在收到該通知后的168小時內宣布其選擇決定,如果租船人不行使其取消合同的選擇權,那么船東通知中的船舶備妥日期之后的第7天將認為是本條款中的一個新的租船合同取消日期。

  4.航行區域范圍

  船舶將用于進行合法的貿易,在第21欄欄內列明的航行區域范圍內載運合適的合法貨物。

  不管本租船合同中有其他條款規定,雙方協議本租船合同中準予裝載或運輸的貨物中明確排除核燃料或放射性產品或原料。但對于使用于或擬使用于工業、商業、農業、醫藥或科學方面的放射性同位素不在排除之列,但要事前取得船東對裝運的批準。

  5.檢驗

  交船和還船檢驗,船東和租船人將各指定驗船師測定并書面證明船舶在交付時和還船時的狀況。起租檢驗的費用和如有時間損失由船東負擔,退租檢驗的費用和如有時間損失則由租船人負擔,如有時間損失按每天的租金率或按比例計算,如需要進塢,進出塢費用亦包括在以上費用內。

  6.檢查

  船東有權在任何時候對船舶進行檢查和檢驗或指示一位正式授權的驗船師代表其進行檢驗以查明船舶的狀況和確信船舶獲得正常的修理和保養,在干船塢內的檢查或檢驗只有在租方安排船舶進干船塢時進行,可是如果租船人未在正常的船級檢查間隔安排船舶進塢,則船東有權要求安排船舶進干塢檢查,如查明船舶處于本租船合同第八條規定的狀況時,則檢查和檢驗費用由船東負擔,只有在查得船舶須經處理或保養以達到所規定的狀況時,檢查和檢驗費用才由租船人負擔,所有檢查、檢驗和修理的時間作為租期內的時間計算并作為租期的一部分。

  租船人每當船東提出要求時應容許船東檢查船舶的航海日志和每當船東需要時向他們提供傷亡事故或其他事故或船只遭受損壞的全部情況。如有需要,租船人應不時將打算安排的船舶任務通知船東。

  7.財產目錄和消耗的油和供應晶

  在接船和以后還船時租船人應會同船東對船上的整個設備,全套裝備裝置和船上的所有消耗供應晶編制一套完整的財產目錄。租船人和船東將分別在交船和還船時接收船上的所有燃料,潤滑油,水和未啟封的供應品,并分別按交船港和還船港的當時市價支付費用。

  8.保養和營運

  (a)在租期內,船只將完全為租船人占有和由租船人全權安排作各種用途,并在各個方面處于其完全控制之下。租船人應對船舶、船機、鍋爐、裝置和備件進行良好的保養維修,使之處于有效營運狀態,并要按照良好的商業上保養做法進行保養。另除了第12條(1)

  所規定者外,他們應使第12欄欄內提到的船級不過期并保持其他必需的證書始終有效。

  對于必需的修理,租船人應立即采取步驟在合理的時間內搞好,如租船人沒有這樣做,船東有權將船舶從租船人處撤回,船東這樣做不必提出什么抗議書,這樣做也不影響船東對租船人可能有的關于本租船合同方面的其他任何索賠要求。

  除非另有規定者外,如果由于船級方面有新的要求,或由于實施強制性的法規而為了船的繼續營運必須進行改進,結構改變或添置花錢多的新設備,費用超過第28欄欄內船的水險價值5%,則第25欄欄內接到的仲裁員們有權合理地重新談判本租船合同,重新談判時尤其要考慮到租期還剩多少時間,并對為符合要求可支出的費用可以決定在有關方面之間如何分擔的比例。

  按照任何政府包括聯邦、州或市政府或其他主管部門關于油類者其他污染損害的要求,為了使船舶不受處罰或交付費用,合法地進入、停留于或駛離任何港口、地點、任何國家、州或市的水域或毗連水域;無任何延擱地執行租船合同,租船人須安排經濟保證或承擔經濟責任,不論有關政府或主管部門是否已合法地提出這些要求,這義務是存在的。租船人應安排這方面的付款保證或作其他必需的安排以滿足這方面的需要,費用由租船人單獨負擔,如租船人沒有做或沒有能力做到這一點,則船蒙受的一切后果(包括時間損失)均應由租船人給予賠償。

  油輪所有人自愿承擔油污責任協定計劃(只適用于油輪)船舶在本租船合同名下交船時,租船人須安排船舶參加油輪所有人自愿承擔油污責任協定或其他類似的強制性計劃并安排船舶在租期內都參加此類計劃。

  (b)租船人應為船舶配備人員,供應伙食和為船舶的航行、營運、燃料供應和在租期內隨時需要的修理負擔費用和作安排,租船人應支付關于船舶的使用和營運的各種和各類性質的費用和支出包括外國一般的市政和州的稅款。船長、高級船員和一般船員即使由于某種原因系船東所委派,但他們實際上是租船人的雇員。

  租船人應遵守船員的登記國和租船人自己的國家關于高級船員和一般船員的有效規定。

  (c)在租船期內船只將保留現在的船名(見第5欄)和懸掛第6欄欄內船旗國的旗幟,但租船人可自由用其確定的顏色油漆船舶,裝置或使用他們的煙囪標記和懸掛他們的公司旗。油漆和重新油漆、裝置或重新裝置的費用均由租船人支付,所有時間作為租期內時間計算。

  (d)每次在未先征得船東同意前,租船人不得對船舶進行結構改變或對機器、裝置或備件進行變動。如船東同意,租船人應在租期結束前將船舶恢復到原樣(如果船東有此要求的話)。

  (e)租船人可以使用船舶在交船時船上所有的裝備、設備和裝置,條件是在還船時將同樣的或實際上相等的這些裝備等以在與收到時同樣良好的狀態還給船東,一船的損耗除外。租船人應在租期內不時地對那些損壞和耗損不再適于使用的設備項目加以調換。租船人要努力使損壞、耗損或丟失的備件或設備的修理和調換在工藝和材料方面都不降低船的價值。租船人有權自己支付費用及承擔風險增添設備,但租期結束時,如果船東有要求,租船人應拆除這些設備。

  船在交船時船上所有租來的任何設備包括無線電設備,租船上應予保存和維修,租船人應承擔船東簽署的有關的租賃合同中的義務和責任并償還船東支付的所有有關費用和為符合無線電規定所需要的新設備。

  (f)租船人應在需要時安排船舶進塢,清潔的油漆船舶的水下部分,但不得少于在交船后每18個月內進行一次,除非第20欄另有協議。

  9.租金

  (a)租船人應按第23欄欄內列明的每日歷月的包干金額付給船東租金,從船只交付給租船人的日期時間開始付租金;不足1月按協議的包干金額,租金要支付到由租船人將船還給船東的日期鐘點為止。

  (b)租金的支付除第1月和最后1個月的租金外,如本條的附條(c)適用的話,應于每個月的第一天用現金不打折扣預付,貨幣和支付方式如第24欄所列明,支付地點見第25欄。

  (c)第1個月和最后1個月的租金如不足1個月則按照當月日歷月的天數比例計算,并照此預付。

  (d)如船舶滅失或失蹤,從船舶滅失最后一次收到聽到船舶的電訊的日期和時間起停止支付租金,所預付的租金作相應的調整結算。

  (e)如拖欠租金超過7個連續日,船東有權從租船人處撤回船舶,不需提出抗議書,不受任何法院或其他任何的手續的干預,亦不影響船東對租船人可能有的關于本租船合同方面的其他任何索賠要求。

  (f)對延遲支付租金,船東有權收取年息10%的利息。

  10.抵押

  船東保證并沒有將船作任何抵押,除非第27欄另有列明者。船東只保證在未事前取得租船人的批準,不將船作任何(其他)抵押,經租船人批準的任何抵押以下稱“經批準的抵押”,而經批準的抵押的承受抵押者以下稱“經批準的承受抵押者。”

  11.保險和修理

  (a)在租期內租船人應負擔費用為船舶投保水險,戰爭險和保賠責任險。投保各險的樣式須經船東書面批準,船東不得無理拒絕給以批準。租船人安排投保的水險、戰爭險和保賠責任險應維護船租雙方及“經批準的承受抵押者”(如有的話)的利益,租船人可以在上述保險方面維護他們可能委派的任何管理人的利益,根據船東和租船人的利益所在,所有保險單上的抬頭應以他們共同的名義。

  如果租船人沒有按上面附條(a)的規定和要求安排投保上述保險的任何一種,船東應通知租船人,于是租船人應在7個連續日內改正上述情況,如租船人沒有那樣做,船東有權從租船人處撤回船舶,這不影響船東可能對租船人有的其他索賠要求。租船人經船東和承保人批準,應進行所有屬于投保范圍的修理和承擔給付上述修理的所有費用以及屬于保險范圍的收費、開支和債務(以上支出,以后由租船人向承保人取得償還)。

  關于其他不在保險范圍的或未超過所投保險規定的相對或絕對的免賠額的所有修理,租船人亦要負責安排修理和付由此而產生的費用和開支。

  根據本條的附條(a)進行的修理以及按照前面第一條潛在缺陷的修理所使用的時間包括繞航應作為租期內的時間計算并作為租期的一部分。

  (b)如上述保險的條件允許有關方安排附加保險,則各方附加保險的金額將分別限于第29和第30欄欄內所列各方的金額。船東或租船人(根據具體情況)應立即向另一方提供所安排的附加保險的詳細情況,包括保險證明或保險單以及此項需要的保險的承保人同意的書面的副本,總的必須經承保人同意。

  (c)在按本條的附條(a)的要求安排的保險項下,船舶變成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時,所有保險賠款應付給船東,由船東根據船東和租船人的利益多少,進行分配。

  (d)船東在租船人提出要求時應迅速辦妥所需要的有關文件,以便租船人將船只委付給承保人,提出推定全損的索賠要求。

  (e)按本條附條(a)的規定所投保的水上險和戰爭險的船只價值系第28欄中所列的金額。

  12.保險、修理和船級

  (本條是可任意選擇的,只有在第28欄欄內雙方明確協議和列明的情況下,本條才適用,在這種情況下,第11條即被認為予以刪除。)

  (a)在租期內船東應負擔費用為船舶投保水險和戰爭險,保險單格式如附件。對屬于保險范圍內的船舶滅失或船舶、船機裝置的損壞,或為了免除屬于保險范圍的對船舶或船東提出的索賠,或為了解除船舶或船東的責任義務而支付的費用,對此船東、承保人沒有任何權利向租船人要求賠償或代位取得賠償。據船東和租船人的利益所在,所有保險單上的抬頭應以他們的共同的名義。

  (b)在租期內,租船人應按照船東書面批準的格式投保保賠責任險,并支付費用。對于格式船東不得無理拒絕批準。如果租船人沒有按附條(b)所規定的要求安排保險,船東應通知租船人,于是租船人應在7個連續日內改正上述情況,如租船人沒有這樣做,船東有權從租船人處撤回船舶,這不影響船東對租船人可能有的其他索賠要求。

  (c)如由于租船人的行為或疏忽造成此處規定的任何保險失效的話,租船人應賠付船東所遭受的全部損失或賠償船東所有索賠的要求,而這些原本應屬保險的范圍。

  (d)租船人在經船東或船東的保險人批準后安排所有屬于保險范圍的修理和承擔支付按本條附條(a)規定的保險的承保范圍的所有與這些修理有關的雜費以及收費、開支和債務。對于這些開支租船人在提供賬單后通過船東保險人取得償還。

  (e)其他不在保險范圍的,或未超過所投保險的可能相對或絕對免賠額的所有的修理,租船人要負責和安排進行,并清付發生的有關花費和開支。

  (f)按照本條的附條(d)和(e)的規定安排的修理,和按照上面第一條潛在缺陷的修理所使用的時間包括繞航,應作為租期內的時間計算并成為租期的一部分。

  由于進行這些修理期間需要使用和營運船只而產生的費用和開支,船東不予負責。

  (g)如上述保險的條件允許有關方安排附加保險,則各方附加保險的金額將分別限于第29和第30欄欄內所列各方的金額,船東或租船人(根據具體情況)應立即向另一方提供所安排的附加保險的詳細情況,包括保險證明或保險單,以及在必須經承保人同意的情況下,此項附加保險的承保人書面同意的副本。

  (h)按本條的附條(a)的要求,為船只安排了保險,而船只變成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時,所有保險賠款應付給船東,由船東根據船東和租船人的利益多少進行分配。

  (i)在船東按照本條的附條(a)安排的保險項下,船舶變成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本租船合同將從招致這種損失的事故的發生日期終止。

  (j)租船人在船東提出要求時,應迅速辦妥所需要的有關文件,以便船東將船舶委付給承保人并提出推定全損的索賠要求。

  (k)按本條附條(a)的規定所投保水上險和戰爭險的船只價值系第28欄中所列的金額。

  (1)盡管有第八條(a)的規定,雙方協議根據第12條的規定,如適用的話,船東應在船的租期內使船始終持有未過期的船級證書。

  13.還船

  租船人應于租船合同到期時按第18欄欄列明的一個安全和不凍的港還船。租船人應給船東不少于30天的初步通知和不少于14天的確切通知,預告預計還船日期,還船港口區域或還船港,以后船期有任何變化應立即通知船東。

  如果船舶奉命進行的該航次結束時可能超過租船合同到期日時,租船人可以使用船舶以便他們完成該航次,但條件是要可以合理地計算出該航次可以在確定結束租船合同的差不多時間完成而還船。

  船舶在還船時應具有與交船時同樣的或一樣好的結構狀況和條件,自然損耗不影響船級的除外。

  還船時,船舶的檢驗周期應該是最近期的,船級證明應至少還有第14欄欄內雙方協議的那幾個月的有效期。

  14.無船舶留置

  租船人將不承受也不同意繼續存在由他們或他們的代理人招致的可能對船東對船舶的所有權利和利益有優先權的留置或債權。租船人進而同意在租期內在船的顯著地方牢牢地訂上一個內容如下的通知:

  本船是_____(船東名)的財產,租給_____(租船人名),按照租船合同的條款,租船人或船長均無權利、權力和許可造成、招致或允許任何留置強加在本船。

  租船人對在租期內當船舶在其控制下發生的對船的任何性質的留置,對于由于租船人對船舶的營運,或由于其對船舶或船舶營運方面的疏忽而發生的對船東的任何索賠,租船人將予船東以賠償和使船東不受損害,如果船舶由于租船人營運船舶產生索賠或留置而被扣船,租船人應負擔費用,采取所有合理的步驟使船在合理的時間內獲釋,以及負擔費用,安排保釋金以使船獲釋。

  15.船東的留置

  關于本租船合同下所有的索賠,船東可以留置所有貨物,第二承租人付給原承租人的運費和承運貨物的運費,而租船人對于預付了錢而沒有所獲可以對船進行留置。

  16.救助

  所有救助和拖帶,均歸租船人受益,而為此遭受的損壞的修理費用應由租船人負擔。

  17.殘骸的遷移

  如船舶成為殘骸或航行的障礙,對于船東因此而應付的不論多少金額,租船人應賠償船東。

  18.共同海損

  如有共同海損則按1974年約克一安特衛普規則或在事故發生時通用的修訂的該規則進行理算。

  19.轉讓和光船轉租

  除非事前取得船東書面同意,租船人不得將本租船合同轉讓,亦不得將船舶轉租,但船東不得無理地不予同意。上述轉讓,光船轉租要以船東所批準的條款和條件為準。

  20.提單

  租船人對本租船合同項下,為裝運貨物簽發所有提單都要加上一個首要條款,該條款要有在本行業中強制適用的關于承運人對貨物的義務、責任的法規,如無法規,提單應包括英國海上貨運法,提單也應包括新杰森條款和互有過失碰撞責任條款。

  租船人同意賠償船東由于船長、高級船員或代理簽署提單或其他單證而發生的一切后果和責任。

  21.銀行擔保

  租船人作為不折不扣地履行本租船合同中的義務的保證,承擔在交船前提供第一流的銀行擔保和付款保證書,金額和地點如第26欄。

  22.征用/買進

  (a)如任何政府或其他主管當局征租本船(以下稱“征租”),不論“征租”發生在租期內什么日期,也不論在“征租”的時間多長,是無期限的,還是有期限的,也不論在租期的余下時間是否繼續“征租”,本租船合同不得被認為因此失效或終止,而租船人應按租船合同訂明的方式連續支付規定的租金,直到租船合同按該合同中的規定終止為止,但是“征租”時船東已收到或將可以收取的征租租金或賠償將在余下的租期內或“征租”期內(兩者取其短者)付給租船人。

  當征租租金付給租船人時,本租船合同項下的租金同時要付給船東。

  (b)如由于船舶被強制買進或所有權被任何政府或其他主管當局征用致船東對船舶的所有權被剝奪時(以下稱“強制買進”),那么,不論這“強制買進”在租期內那一天發生,本租船合同將被認為從“強制買進”那天起終止。如果那種情況發生,租金要付到“強制買進”的日期和時間,租金不退。

  23.戰爭

  (a)由于任何實際或威脅性的戰爭行為、戰爭、敵對行動、軍事行動、海盜或敵意行為,或任何個人、團體或國家對本船或其他船或其貨物的惡意損害、革命、內戰、內部動亂,或由于國際法的施行政一個區域有危險時,不得指令船舶駛向或讓船繼續駛向該危險區域的任何地點,亦不得將船安排進行或投入進行該危險區域的任何船次和服務,亦無論如何不得使船面臨或遭受由于實施制裁而招致的任何風險或處罰,亦不得載運任何可能帶來下列各種風險的貨物,即使船遭受交戰或戰斗中的政權或各方面或任何政府或統治者的扣留、俘虜、處罰或其他任何種族的干預等風險,除非事先取得船東的同意。

  (b)關于船只的離港、抵港、航線、掛港停航、目的港、交船或其他等方面,船只有自由權遵照其船旗國政府或其他任何政府,或得到該政府許可的代理,或聲稱代理他的任何個人(或團體)的命令或指示辦事,這也包括根據船只的戰爭險條款有權發出這種命令或指示的任何委員會或個人。

  (c)如在下列任何二個國家之間爆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英國、美國、法國、蘇聯、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如果船旗國卷人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對行為,軍事行動,革命或內部動亂,妨礙船只正常營運者,船東或租船人都可取消本租船合同,于是,本租船人按照第13條的規定將船還給船東,如船上有貨物,則在目的港卸完貨后還船,如在本條所述情況下船被阻止抵達或進入目的港,則船在船東指示的附近一個開放的安全港口卸完貨后還船,如果船上沒有貨物,則就在當時所在的港口或船在海上的話,就在船東指示的附近一個開放的安全港口辦理還船。在各種情況下,應按第九條的規定繼續支付租金,并且除了上述的情況外,租船合同的其他規定將適用到還船為止。

  (d)如果為了遵守本條的有關規定而所做的,或因此未履行本合同的有關規定的,均不能認為是不照本合同辦事。

  24.傭金

  對于本租船合同項下所有的租金,船東要支付傭金給第31欄所列的經紀人,傭金率見第30欄,但在任何情況下,傭金不得少于任何一方違反本租船合同,以致租金沒有全部付足時,應負責的一方要賠償經紀人傭金損失。

  如雙方同意取消租船合同,船東要賠償經紀人傭金損失,但遇到這種情況,傭金不得超過一年租金的傭金。

  25.法律和仲裁

  本租船合同使用第33欄所列雙方協議的那個國家的法律(如第33欄未填列,則適用英國法律)。

  關于本租船合同項下發生的任何糾紛,將提交倫敦仲裁或在第34欄雙方同意的地點仲裁,根據情況而定,糾紛將由有關雙方指定的單一仲裁員來解決。如果有關方對指定的單一仲裁員未成達成一致意見的話,則糾紛應由三位仲裁員來解決,每方指定一位仲裁員,每方指定的仲裁員再指定第三位仲裁員。如果仲裁員們未能就第三位仲裁員的指定達與一致意見時,則由哥本哈根的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工會指定。如果任何一方指定的仲裁員拒絕擔當工作,或沒有能力擔當工作,則指定的一方應另指定一位新的仲裁員來代替。

  在一方已指定其仲裁員,并以信、電報或電傳向一方發出缺席的通知后兩周,如另一方仍未能指定一位仲裁員——原來即未指定或未能指定代替者——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在接到已經指定仲裁員的一方的申請后,代表缺席的一方亦指定一位仲裁員,仲裁庭作出的裁決應是最終和對有關方都具有約束力的,在需要時可以由仲裁庭或其他主管當局像法院的判決一樣執行。

  第三部分

  適用于通過抵押提供資金的新造船租用購買協議

  (可供任意選擇的,只適用于如果在第29欄欄內明確協議和說明的)

  26.在本租船合同到期時,如租船人已按照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履行了責任,茲協議在支付了最后一個月的那期租金后,按第l0條租船人已購得該船和所有屬于船舶的一切,船價已全部付清。

  如到期租金延遲支付不超過7個連續天,或延遲支付是由于租船人所無法控制的原因,則第二部分10(e)條款中的船舶撤回權將不予適用。然而,到期租金支付的任何延遲將使船東有權得到年息10%的利息。

  27.在以下各段,船東稱為賣方,租船人稱為買方。

  28.在本租船合同滿期時,由賣方交船給買方。

  29.賣方保證在交船時,除了屬于買方原因的債務或經協議在船交付時不予付清的現存的抵押外,船舶免除了所有債權和海運留置權,和不論什么樣的債務,如有在交船前發生的對船舶的任何索賠要求,賣方只承擔對這些索賠所造成的后果,給買方以賠償,但限于能夠證明賣方對這些索賠負有責任的部分。凡是關于船舶的購買和買方船籍登記的一切稅款、公證費、領事費和其他收費和開支均由買方負擔,關于結束賣方的注冊登記的所有一切稅款、領事費和其他收費和開支均由賣方負擔。

  在支付最后一個月那期租金時,作為交換,賣方應向買方提供一件經正式證明,并辦理了合法手續的賣契以及列明登記債權(如有的話)的證明書。在交船時,賣方應為船只從船舶登記方面注銷作準備,并提供注銷證明給買方。

  賣方應在交船時交給買方全部船級證明書(船殼、機器、錨、鏈等)以及賣方有的所有圖紙。

  30.無線電設備和航海儀器,除非是租用的,應包括在一起出售,不另收費。

  31.船只及屬于船只的一切,在交付給買方前,其風險和開支,應由賣方承擔,而以本租船合同的各項條件為準,而船只及屬于船只的一切將按照交船時的現狀交船和接船。交接之后,對于可能有的各種缺點或缺少,賣方不予負責。

  32.如船長、高級船員和其他人員系由賣方所委派,買方承擔付費將他們違反到按第二部分第二條光船起租的那個港口,或支付相當的旅程費用由他們回其他任何地方。

船租賃合同 篇19

  漁船租賃合同

  出租人:(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人:(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船舶租賃,經雙方洽談同意訂立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方將其所有的號機漁船(登記號碼字第號,船舶檢查簿號碼?字第?號)一艘出租與乙方,為捕魚使用的目的,而乙方愿依約承租。

  第二條?本租賃期間議定自起至止滿年間為限。

  第三條?租金約定每月人民幣元整,乙方應于每月末日至甲方住所,如數提繳清楚,不得有遲延短欠現象。但甲方向乙方受領租金時,應出立收據與乙方收存,其收據應貼印花由乙方負擔。

  第四條?甲方于租約訂立同時,將第一條所載租賃標的物的機漁船及船舶機器備品全部于港碼頭現場交付乙方,而乙方應驗收清楚。

  第五條?租賃標的船舶應繳一切有關稅捐由甲方負責,但營業有關稅捐盡歸乙方負責繳納。

  第六條?關于船長或其他船員的雇傭,以及解雇均由乙方的隨意,甲方不得有異議。

  第七條?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租賃物,并應以租賃物的性質而使用。

  第八條?租賃標的船舶的修繕,除船舶機器的曲軸氣筒氣筒蓋活塞部分,由甲方負擔外,其余機器的損壞損失的修理由乙方負擔。

  前項修繕若屬甲方部分時,乙方應即通知甲方鑒定后,始得進行,其進行期間不拘長短,屬于何方的負擔不得主張減少租金。

  第九條?乙方對于租賃物的船舶如有必要的增設改造時,應經甲方同意始得為之,不得擅自進行,否則其損害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前項如經甲方同意,所增設改造部分于合同終止時,全部歸屬甲方取得,乙方決不向甲方請求任何補償。

  第十條?租賃物的船舶因乙方或其雇傭人的重大過失,或故意毀損或失火焚燒滅失或沉沒的,乙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但天災或事變戰爭或不可抗力者,均不在此限。

  第十一條?乙方對于租賃物的船舶使用除按第七條的規定使用外,并應遵守政府法規,絕不得用于_____資匪等不法行為的使用或未經甲方的同意而使第三人使用或轉租讓與等情況。

  但乙方違反前項約定時,除甲方可隨時解除合同外,乙方應負完全責任,如有損害時亦應負責賠償。

  第十二條?租賃期間存續中如甲方將租賃物的船舶所有權移轉與第三人時,應事先通知乙方,而乙方應于接到甲方通知所定日期地點將租賃物交還甲方,而乙方決無異議。

  第十三條?本租約解除或終止時,乙方應將租賃物的船舶及機器修復油漆,并在港內交還甲方。

  第十四條?租賃船舶的機器備品另作目錄交與乙方,如需替置或不足時由乙方負補充之責。

  第十五條?本合同未訂明事項依照《_____》的規定或其他有關法規辦理。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船租賃合同 篇20

  甲方:

  乙方:

  甲方因工作需要,租用乙方吊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為了明確雙方的權利及義務,經協商一致,達成本租賃合同。

  一、租賃施工內容

  租吊車 臺 ,施工地點:    適合吊船點。施工內容:吊船。租用時間:202 年 月 日至 20 年 月 日。

  二、租金和付款方式

  裝\卸每艘船(重量10噸-15噸) 元/艘次(含稅)

  裝\卸每艘船(重量10噸以下 ) 元/艘次(含稅)

  若甲方游船船檢需要,僅將游船吊離水面1.5米20分鐘內,將按 /艘結算(含稅)。

  運船按實際重量里程另行商定。

  吊車租金以實際吊船艘次進行結算,吊車每次工作完畢后,由乙方提供全額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率6%,甲方在15個工作日內付款。

  三、租賃時間

  甲方提前3天告知乙方吊船時間及地點。乙方需在甲方告知的時間內提前20分鐘進場擺放好吊車。

  四、安全責任:

  1.吊車操作人員需持上崗證,施工時嚴格按照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執行。甲乙雙方均有權阻止對方的違章操作、違章指揮。乙方需配備合格的起重指揮,現場的安全管理及運輸道路交通安全由乙方負責。現場的交通秩序由甲方負責。

  2.吊裝作業前,甲方負責告知乙方船的長度、重量及到貨時間,甲乙雙方到現場共同制定作業方案。嚴禁操作超出作業方案以外的工程。乙方指派專人指揮作業,由于指揮失誤或因安全措施未落實而造成的事故損失,其責任和損失由乙方負責。

  3. 吊船的綁帶及鋼架,由甲方負責提供,乙方負責安裝及綁定。若因綁帶或鋼架的質量問題發生安全事故及損失由甲方負責。若因安裝、綁定及吊卸操作等問題發生安全事故及損失則由乙方負責。

  五、如遇不可抗拒的其他因素,由甲乙雙方自行協商解決。

  六、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自雙方簽定后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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