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方租賃合同
1、若因政府有關租賃行為的法律法規的修改或當地政府行為導致出租方無法繼續履行本合同時,將按14.2款執行。
2、凡因發生嚴重自然災害、戰爭或其他不能預見的、其發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時,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立即用郵遞或傳真通知對方,并應在30日內,提供不可抗力的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部分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證明文件。該項證明文件應由不可抗力發生地區的公證機關出具,如無法獲得公證出具的證明文件,則提供其他有力證明。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由此而免責。
十四、合同終止
本合同提前終止或有效期屆滿,甲、乙雙方未達成續租協議的,承租方應于終止之日或租賃期限屆滿之日遷離租賃物,恢復原狀并將其返還出租方。承租方逾期不遷離或不返還租賃物的,應向出租方加倍支付租金,出租方有權收回租賃物,強行將租賃場地內的物品搬離租賃物,且不負保管責任。
十五、爭議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應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提交 。
十六、其它條款
1、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后,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2、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3、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出租方收到承租方支付的租賃保證金款項后生效。
出租方(印章):
授權代表(簽字):
承租方(印章):
授權代表(簽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