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居間合同
第七條 本合同解除的條件 1、當事人就解除合同協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 3、在委托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 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義務;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義務,經另一方催告后,在 天內仍未履行; 5、當事人一方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履行不能的。 第八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當事人三方協商解決,也可以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條 本合同未作規定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需要簽訂補充協議,不能簽訂補充協議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之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當事人各具一份, 備案一份。
委托人甲 委托人乙 居間人簽章 簽章 簽章 經辦人簽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