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纖租賃協議(精選3篇)
光纖租賃協議 篇1
租賃光纜纖芯協議書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為充分、合理地利用信息資源,提高經濟效益,本著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經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將電信局至電業公司調度中心的4芯光-纖及電信局傳輸中心至白芬子、庵上、石埠子、召忽、柘山、梧山、南逯、大-盛、紅沙溝、慈埠、關王電信支局形成的環形光-纖通信網中的2芯共__________芯公里租賃給乙方使用。
二、乙方租用甲方的光-纖組建電力光-纖通信第三環行自愈網(見示意圖)中心站設在電業公司縣調中心交換機房,白芬子、庵上、柘山、大-盛、紅沙溝、慈埠變電站設在環內分站。
三、光-纖租金為每月每芯公里_____元人民幣。合計共租用___________芯公里,每月租金為________元。
四、雙方責任
1、甲方應保證出租光-纖的質量達到規定要求,并及時維護檢修,確保乙方正常使用。若光-纖出現故障,甲方應迅速組織搶修,其費用由甲方負責。當故障點在產權分界處時,雙方應本著友好合作的態度,積極配合,盡快予以消除。
2、甲方支局到乙方變電站的接續光纜由乙方敷設,產權歸乙方所有。乙方負責電力通信環網內分站光纜的接續,其余環節均由甲方負責聯通,各項技術參數應符合信息產業部規定的技術標準,
3、乙方所租環內光-纖,甲方不能借故隨意中斷乙方使用權。甲方環內光纜若需改造或改遷,應提前2個月通知乙方,以便乙方有足夠的時間采取相應措施,保證通信暢通。乙方若有變故,也應及時通知甲方。
4、甲方的光纜環路若距變電站較近,而變電站距甲方支局較遠時,為減少投資,甲方應將光纜就近開口,以便與變電站光-纖接續,開口所需材料費用由乙方負責。
5、對甲方支局到乙方變電站的光纜接續工程,在勘察設計和施工過程中,甲方應予積極配合并提供方便,對已有的桿路,甲方應無償提供給乙方使用。
6、乙方所租甲方光-纖只能用于與乙方業務有關的微機聯網、監控自動化等數據傳輸業務及內部調度話音業務,不能用于開展其他話音業務,更不能私自越權經營電信業務,如果違反,甲方有權單方面停止向乙方租賃光-纖,并按乙方給甲方造成的直接或間接經濟損失加倍罰款,直至終止合同。
7、乙方應每月隨電話費一起向甲方交納租賃費。若逾期兩個月仍欠費,甲方有權停止向乙方租賃光芯,并終止合同。
五、租用光-纖的產權歸甲方所有,租賃期為10年,協議簽訂三年內,租費不變。協議續簽時,若遇國家資費調整,甲乙雙方應按新資費標準執行。
六、甲方最遲于______年___月底向乙方提供環內租用光-纖,以免影響光纜線路接續及測試。其租費起始計算時間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起。
七、本協議三年簽定一次,如無異議可繼續執行本協議。任一方對本協議任一條款提出異議時,雙方應重新協商并修訂相關條款內容。
八、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違背本協議,否則應賠償對方損失。
九、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十、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蓋章)代表人:
乙方:(蓋章)代表人:
年月日
光纖租賃協議 篇2
合同編號: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
甲方(租賃方):
乙方(出租方):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充分友好協商,簽訂光纖租賃協議如下:
第一條 租用標的物及其用途
1.1 甲方向乙方租用的光纖為: 。
1.2 乙方向甲方提供1組公網固定IP地址。
1.3 甲方租用該光纖用的用途: 。
第二條 租用期限
本合同期限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條 相關費用
1.1 本合同租賃費用包含光纖租賃費及安裝費。
1.2 光纖月租費為人民幣: 元/月/條。本條所屬費用的付費方式為年付,即每年費用總計人民幣 元(大寫: )。
1.3 如在協議期內因國家光纖租賃資費調整,本協議中所述光纖租賃的資費發生變動,經雙方協商并書面認可后,甲方按照雙方達成的新資費標準支付光纖租賃費。
1.4 光纖租賃費的支付方式為轉賬,合同簽訂后 日內乙方向甲方出具全部費用的正式發票,甲方在收到發票后 日內向乙方支付 %租賃費,待光纖調通使用后 日內向乙方支付剩余租賃費。
第四條 甲方權利和義務
4.1 甲方應依約履行付款義務。如甲方逾期不支付租賃費,待乙方通知其履行付款義務 日內甲方仍未履行該義務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繼續履行付款義務,并按尚未支付租賃費數額要求甲方承擔每日千分之 的違約金。
4.2 甲方負責提供乙方通信設備、線路安裝場所,在乙方設備安裝施工過程中,甲方應給予必要的協助。
4.3甲方須向乙方提供符合技術要求的安裝接入設備的位置以及相應標準電源,并負責協調乙方在甲方所屬區域內的管線敷設工程的相關事宜。
4.4 甲方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本合同的約定使用租賃光纖,不得進行互聯網低俗、國家法律禁止的內容傳播;建立網站時必須在工業與信息化部網站進行備案()
4.5 甲方租用的光纖僅用于本協議約定的用途,不得擅自出租,轉讓給任何第三方使用或擅自改變用途用于經營性活動。
第五條 乙方權利和義務
5.1 在甲方交納費用后,如甲方無光傳輸系統,乙方將為甲方投資建設一套光傳輸系統,該設備產權歸 方所有。
5.2 在線路及設備條件許可的情況下,乙方應在 日內組織甲方租用光纖的通路,最大限度地保證甲方租用光纖的安全運行,如乙方未能依約調通該光纖,給甲方光纖使用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5.3 乙方應保證出租的光纖的質量和服務水平應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頒布的《通信行業服務質量標準》及其他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
5.4 乙方應負責對向甲方所提供光纖以及相關設備的定期檢查、日常維護、修繕及保養,加強值班和監測,保證光纖不中斷。當光纖發生故障時,乙方應及時修復。
5.5 乙方由于割接、維修等正常計劃的原因需中斷甲方租用的光纖時,應至提前 小時書面通知甲方,并安排相應措施盡量保證該光纖的暢通,對于緊急情況,甲乙雙方另行協商。
第六條 光纖調通、驗收及使用
6.1 自本協議簽字生效后,乙方將在 日內完成本協議所涉光纖調試工作。如因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工期順延。
6.2 乙方根據甲方的要求進行光纖測試,測試完畢后乙方向甲方提交有關測試數據報告,即《光纖開通驗收表》,甲方如認可測試數據后在《光纖驗收合格證書》上簽字確認并加蓋公章,此時為此條光纖開通之日。
6.3 如在本協議規定的開通時間內,乙方未能按時開通,則乙方需在延遲開通的時間內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具體的每日違約金為該條光纖租賃月租金的千分之 (每月按三十天計),逐日累計,不足一天的按一天算。違約金在該條光纖開通后自甲方向乙方交納的首月的月租金內扣除。
6.4 甲方在使用光纖過程中,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中斷,乙方對甲方應予以補償。補償費用的計算,根據中斷時間的時長和次數進行計算(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中斷除外),補償費用計算方法如下:
6.4.1 每月累計中斷時間不超過4小時且中斷次數不超過1次,乙方無須補償;
6.4.2 中斷次數超過1次,每中斷1次補償當月租金的3%;
6.4.3 中斷時間超過4小時不足24小時,每超過4小時(不足4小時按4小時計)補償當月租金的5%,最多補償當月租金的30%;
6.4.4 若中斷事宜同時適用5.4.2款和5.4.3款約定的,以賠償額較高的計算方式進行賠償。
6.4.5 中斷時間超過24小時,甲方有權不付當月租金。
6.5 光纖使用過程中出現光纖中斷,甲方應立即通知乙方,由乙方派人到現場查明原因并及時修復。
6.6 由于甲方自備設備的故障或甲方操作不當造成的光纖中斷,乙方不予以補償。
第七條 保密協議
不論在本協議有效期內,還是本協議終止后 月內,未經對方書面許可,任何一方都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本協議內容以及因簽訂和執行本協議過程中得到的另一方的信息、資料和商業秘密等。
第八條 違約責任
8.1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協議項下的任何一項條款均被視為違約。應按本協議相關條款之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合約方損失的,違約方還應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8.2 除另有約定外,被協議不得提前解除,如協議一方欲解除協議的視為違約。
8.3 乙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信息產業部《電信服務規范》以及本協議附件要求開通、保障、維護等服務,乙方違反上述承諾提供服務的,按照上述相關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 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時,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應立即書面通知合同相對方,并應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十五天內,向合同相對方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由合同各方按照時間對履行合同影響的程度協商決定是否變更或解除合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未履行上述義務的,不能免除其違約責任。
第十條 爭議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因本合同產生糾紛,可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未果,按以下第種方式解決:
A.向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B.提交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第十一條 合同效力及其它
11.1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
11.2 合同附件及補充協議是合同組成部分,具有與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如附件與本文不一致,以本文為準;如補充協議與本文不一致,以補充協議為準。
11.3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如需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的,自批準之日起生效。
11.4合同一式 份,甲、乙方各執 份。
甲方(法人公章)乙方(法人公章)
住所地:
法人代表:
授權代表:
電話:
開戶行:
賬號:
稅號:
日期: 年 月 日住所地:
法人代表:
授權代表:
電話:
開戶行:
賬號:
稅號:
日期: 年 月 日
光纖租賃協議 篇3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商鋪租賃的有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商鋪基本情況
甲方依法將成都地一大道地下商場商鋪E011號門面店鋪部分轉租給乙方,轉租部分面積為七平方米。
第二條 商鋪權屬狀況
甲方保證已依法取得對該商鋪的轉租權,如甲方未取得該商鋪轉租權致使本合同無效或解除的,甲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條 商鋪用途
該商鋪用途為: 。乙方保證,在租賃期內未征得甲方書面同意以及按規定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前,不擅自改變該商鋪的用途。
第四條 租賃期限
(一)商鋪租賃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計 年 個月。
(二)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該商鋪。乙方有意繼續承租的,應提前三十日日向甲方提出續租請求,征得同意后甲乙雙方重新簽訂商鋪租賃合同。
第五條 租金
(一)租金標準:4000元/月,租賃期內該商鋪乙方承租部分租金不變。如商鋪所有權人上漲租金由甲方負責。
(二)租金支付時間:租金從商場開業時起算,第一次租金支付時間為商場開業時間,屆時乙方向甲方支付首期共三個月租金,租賃期內剩余部分租金每三個月支付一次。
(三)租金支付方式:甲方直接收取,甲方收取乙方租金時應當出具收條。
第六條 合同保證金
(一)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時,乙方向甲方支付保證金4000元(大寫:肆仟元整),商場開業時,該保證金自動轉為商鋪租賃保證金。
(二)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后,商鋪租賃保證金應如數返還乙方。
第七條 其他費用
租賃期內,與該商鋪有關各項費用的承擔方式為:
(一)乙方承擔(□ 水費 / □ 電費 / □ 電話費 / □ 電視收視費 / □ 供暖費 / □ 燃氣費 / □ 物業管理費 / ▁▁▁▁▁▁▁▁▁▁▁)等費用。乙方應保存并向甲方出示相關繳費憑據。
(二)商鋪租賃稅費以及本合同中未列明的其他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商鋪的交付及返還
(一)交付:合同期滿乙方未續租的,應向甲方交付所承租商鋪。
(二)返還: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應返還該商鋪及其附屬設施。甲乙雙方應結清各自應當承擔的費用。乙方添置的新物可由其自行收回,對于該商鋪內乙方未經甲方同意遺留的物品,甲方有權自行處置。
第十一條 轉租
(一)甲方認可,乙方可不經甲方同意在租賃期內將該商鋪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轉租過程中取得的轉讓費等一切費用歸乙方所有。
(二)乙方轉租該商鋪,甲方有義務與接受轉租方重新訂立書面轉租合同,但不得收取費用。
第十二條 合同的解除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甲乙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1、該商鋪因城市建設需要被依法列入商鋪拆遷范圍的。
2、因地震、火災等不可抗力致使商鋪毀損、滅失或造成其他損失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1、未按約定時間交付該商鋪達十日的。
2、交付的商鋪不符合合同約定嚴重影響乙方使用的。
3、不承擔維修義務致使乙方無法正常使用該商鋪的。
4、交付的商鋪危及乙方安全或者健康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收回該商鋪:
1、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約定支付租金達三十日的。
2、擅自改變該商鋪用途的。
3、擅自拆改變動或損壞商鋪主體結構的。
4、利用該商鋪從事違法活動的。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一)租賃期內,甲方不得擅自提前收回該商鋪,否則應將已收取的租金余額退還乙方并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壹萬元。
(二)租賃期內,乙方擅自解除合同的,甲方有權沒收乙方交納的4000元租賃保證金。
(三)租賃期內,乙方應當按時交納租金,否則每遲延一日,應按月租金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滯納金。乙方遲延交納租金達三十日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還應承擔合同解除前所產生的租賃費用。
(四)其他:▁▁▁▁▁▁▁▁▁▁▁▁▁▁▁▁▁▁▁▁▁▁▁▁▁▁▁▁▁▁。
第十四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或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依法向有管轄權人民法院起訴,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第十五條 其他約定事項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