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合同的特征
:(1)與買賣合同不同,融資合同的出賣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瑕疵擔保義務(wù),而不是向買受人(出租人)履行義務(wù),即承租人享有買受人的權(quán)利但不承擔買受人的義務(wù)。
(2)與租賃合同不同,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不負擔租賃物的維修與瑕疵擔保義務(wù),但承租人須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義務(wù)。
(3)根據(jù)約定以及支付的價金數(shù)額,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有取得租賃物之所有權(quán)或返還租賃物的選擇權(quán),即如果承租人支付的是租賃物的對價,就可以取得租賃物之所有權(quán),如果支付的僅是租金,則須于合同期間屆滿時將租賃物返還出租人。
當事人權(quán)利和義務(wù):
(一)出賣人的義務(wù)
(1)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
(2)承租標的物之瑕疵擔保義務(wù)和損害賠償義務(wù)
(二)出租人的義務(wù)
相對于出賣人,出租人就是買受人,其主要義務(wù)有:
(1)向出賣人支付標的物的價金;
(2)在承租人向出賣人行使索賠權(quán)時,負有協(xié)助義務(wù);
(3)不變更買賣合同中與承租人有關(guān)條款的不作為義務(wù)。
(三)承租人的義務(wù)
(1)根據(jù)約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2)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賃物并擔負租賃物的維修義務(wù);
(3)依約定支付租金,并于租賃期間屆滿時返還租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