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房屋租賃合同
第六條 乙方不得擅自改變出租房屋的用途,乙方將出租房屋用于居住以外的用途,甲方可解除本合同。
第七條 甲方應保證房屋及其內部設施的安全及其正常使用。
出租房屋及其內部設施出現或發生妨礙安全、正常使用的損壞或故障時,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甲方應于接到乙方通知后 日內進行維修。乙方無法通知甲方或甲方接到通知后不在上述約定的時間內履行維修義務的,乙方可代為維修,維修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乙方應正常、合理使用出租房屋及其附屬的設施。因乙方使用不當或不合理使用,出租房屋或附屬的設施出現損壞或發生故障,乙方應負責及時維修或賠償。
第九條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出租房屋全部或部分轉租與他人。經甲方同意轉租的,轉租終止期不得超過原乙方的租賃期限,乙方并保證其受轉租人不得將轉租房屋再行轉租。
乙方擅自轉租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第十條 租賃期內,甲、乙雙方應全面履行本合同所定的各項義務,不得無故解除合同。單方依合同約定或依法律規定合法解除本合同的可以申請單方解除合同登記(備案)。
第十一條 本合同期滿終止(或因其它原因導致本合同終止)后,乙方應于終止后 日內遷離出租房屋。乙方逾期不遷離或不返還出租房屋,在逾期期間應加倍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如不在此房屋內居住的,甲方有權收回房屋,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甲、乙雙方就履行本合同發生糾紛,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提請本合同登記(備案)機構調解或:□向深圳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向租賃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上述兩種方式雙方應共同選一種,并在□里打“√”)。
第十三條 甲乙雙方約定以下通信地址為雙方通知或文件的送達地址:
甲方送達地址:
乙方送達地址:
如上述地址未約定的,以雙方當事人簽署合同的通信地址作為送達地址。
送達地址未經書面變更通知,一直有效。一方給另一方的通知或文件按送達地址郵寄視為送達。如按上述地址郵寄文件被郵政部門退回的,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第十四條 甲乙雙方應當簽訂《深圳市房屋租賃安全管理責任書》。
第十五條 附頁內容是本合同的一部分,經雙方簽章后生效。
租賃期間,甲、乙雙方可就本合同未盡事宜,另行協商作出補充協議,補充協議須在簽訂后10日內到原合同登記(備案)機關登記(備案)。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執 份,乙方執 份,合同登記機關執 份。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銀行帳號: 銀行帳號:
委托代理人(簽章): 委托代理人(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登記或備案人(簽章):
合同登記(備案)機關(簽章): 年 月 日
(附頁)
特別提示
1、簽訂合同之前,當事人雙方應當仔細閱讀合同,經雙方協商可對合同條款的內容作增刪、選擇、補充、填充、修改。合同簽訂后,未被修改的內容及當事人填寫的內容(經當事人雙方簽字或蓋章確認)視為本合同約定內容。本合同中的選擇、補充、填充、修改內容以手寫項的效力優先。
2、在簽訂合同前,出租人應當向承租人出示房地產權利證書或者證明其擁有房地產權的其他有效證件以及能證明出租人身份或者法律資格的證明。房屋委托他人代管的還需提供授權委托書;共有房屋出租的,須提供所有共有人同意出租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承租人應當向出租人出示承租人身份證明或者法律資格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