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合同(三)
第五條 行紀人的權利義務
1.行紀人處理委托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
2.行紀人占有委托物的,應當妥善保管委托物。
3.委托事務進行狀況的報告義務
4.委托物交付給行紀人時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爛、變質的,經(jīng)委托人同意,行紀人可以處分該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時取得聯(lián)系的,行紀人可以合理處分。
5.行紀人處理委托事務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轉交給委托人。
6.行紀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jīng)委托人同意。未經(jīng)委托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托人發(fā)生效力。
7.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托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行紀人與委托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8.行紀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
9.委托人對價格有特別指示的,行紀人不得違背該指示賣出或者買入。
10.經(jīng)行紀人催告,委托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的,行紀人可以提存委托物。
11.行紀人賣出或者買入具有市場定價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紀人自己可以作為買受人或者出賣人。行紀人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報酬。
12.委托物不能賣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賣,經(jīng)行紀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處分該物的,行紀人可以提存委托物。
13.委托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托物享有留置權。
14.行紀人不得與第三方串通,損害委托人的利益。
15.行紀人不得騙取、占用委托人的款物。
第六條 委托人的權利義務
1.行紀人按照約定買入委托物,委托人應當及時受領。
2.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
3.委托人應當向行紀人提供真實可靠的相關資料。
4.委托人應當向行紀人如實說明委托物存在的瑕疵。
5.委托人不得隱瞞與委托事項有關的重要事項,提供不真實信息或者要求提供違法服務。
6.委托人應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向行紀人支付傭金。
7.委托人應保證自己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與合法性。
8.委托人有權要求行紀人按照自己的指令從事貿(mào)易活動。
9.委托人發(fā)現(xiàn)行紀人違反了合同約定時,有權拒絕接受因行紀人的行為所產(chǎn)生的任何法律后果。
10.委托人發(fā)現(xiàn)行紀人違反了合同約定時,有權拒絕支付酬金和償還費用。
第七條 違約責任:
(一)行紀人違約責任
1.行紀人違反按照委托人指示從事委托事項的義務,須對因此給委托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行紀人對其占有的委托物未盡妥善保管義務,須對因此給委托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3.行紀人在未經(jīng)委托人同意而處分委托物時,未采取合理處分措施,須對因此給委托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4.行紀人未將為委托人從事委托事項所取得的利益及時轉交給委托人,因此給委托人造成損失,行紀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行紀人未將該款項及時轉交給委托人,行紀人應當向委托人交付該款項并償付利息,因此給委托人造成損失,行紀人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委托人違約責任
在行紀人完成或部分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未按時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行紀人可以向委托人請求支付報酬及其遲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