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鋪出租合同(樣式一)
違反本條款第五、六、七項的,乙方應向甲方按月租金的 倍(以第一年的租金標準計算)支付違約金。
9-3 甲、乙雙方同意在租賃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行解除,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一)商鋪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依法被提前收回的;
。ǘ┥啼佉蛏鐣怖婊虺鞘薪ㄔO需要被依法征用的;
。ㄈ┓羌追皆蛟斐稍撋啼仛p、滅失的;
十、違約責任
10-1 甲方未按時交付商鋪的,除符合9-2第一項規定的依該項規定處理外,應按遲延履行期限承擔每日2萬元的違約金。
10-2 乙方遲延交付租金的,除符合9-2第五項規定的依該項規定處理外,應按遲延履行期限承擔日萬分之四的違約金。
10-3 租賃期內,甲方不及時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維修、養護責任,致使商鋪損壞,造成乙方財產損壞或人身傷害的,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因乙方不合理使用商鋪導致的損害除外。
10-4 甲方違反7-6規定的協助義務的,甲方應賠償乙方因此受到的所有損失(包括但不限于裝修費、品牌損失費)。
10-4 租賃期內,非本合同規定的情況或未經甲方許可,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已提前交納的租金不作退回,且應向甲方賠償未到期租金的 %作為違約金。甲方提前收回房屋的,應向乙方賠償未到期租金的 %為違約金。如未到期租金的 %少于解除合同前 個月的租金總額的,甲方應向乙方賠償相當于解除合同前 個月的租金總額的違約金。同時,甲方還應賠償因其違約使乙方遭受的一切直接和間接損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所有裝修費、尋找替代營業用房的租金差價、停業期間的利潤損失、律師費和訴訟費。
十一、其他
11-1 本合同的簽訂、履行、解釋、效力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11-2 若本合同的部分條款被認定為無效,不影響合同其他條款的法律效力。
11-3 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訂立補充條款。補充條款和本合同規定不一致的,以補充條款為準。
11-4 甲、乙雙方如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糾紛,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一致同意提交杭州仲裁委員會仲裁。
11-5 本合同一式五份,雙方各執兩份,另一份交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五份協議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并蓋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簽字: 簽字: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