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租船合同(土產格式)
11.承租人應隨時向船長書面提供所有必要的指示和航行指令;船長應在航海日志上完整和正確記錄航次的情況供承租人或其代理人查閱,并且,如經要求,向承租人、代理人或押運員提供航海日志的真實副本,以表明船舶航向和航行里程,以及燃油的消耗情況。
12.船長應謹慎注意貨物通風。
13.承租人可選擇將本租船合同延長________的時間。但應在最初規定的租期或任何經選擇延長的租期屆滿前________天書面通知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
14.如經承租人要求,在________之前不計算租期;如船舶未在________之時或之前(但不晚于上午4點)遞交書面準備就緒通知書,承租人或其代理人可在船舶準備就緒前的任何時候,選擇解除本租船合同。
15.如由于船員或物料不足,船舶發生火災,船體、船機或設備故障或損壞,船舶擱淺,因船舶或貨物發生海損事故而延誤,船舶為檢驗或油漆船底而進干塢,或由于任何其他原因阻礙船舶的充分工作,對因此所損失的時間停付租金;如船舶在航行時,由于船體、船機或設備任何部分的缺陷或故障而使船速下降,因此損失的時間,以及任何因此額外消耗的燃料和任何額外費用,均應從租金中扣減。
16.如船舶滅失,則預付但未取得的款項(從船舶滅失或最后一次報告之日起算),應立即退還給承租人。天災、敵人、火災、君主、統治者或人們的扣留,以及海上、內河、船機、鍋爐和蒸汽動力的所有危險及事故,以及本租船合同租期內的航行錯誤,雙方均免責。
17.如船舶所有人與承租人之間發生爭議,爭議事宜應提交紐約三名仲裁員仲裁,其中當事方各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方指定的兩名仲裁員指定。他們或其中兩人所作裁決是終局的。為執行裁決,按本協議當事方可申請法院作出裁定。仲裁員應為商人。
18.船舶所有人得因任何根據本租船合同應得款項,包括共同海損分攤,則對所有貨物和所有轉手運費行使留置權;承租人得因所有預付但未得的款項,以及任何超額支付的租金或本應立即退還的多余保證金而對船舶行使留置權。承租人不應招致由其或其代理人引起的、可能對船舶所有人在船舶中的物權和利益具有優先權的任何留置權或擔保物權,也不應允許繼續招致此種權利。
19.所有無主物和救助報酬,在扣除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所花費用及船員應得份額后,由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平均分享,共同海損應在承運人在美國選擇的港口或地點,按1974年約克--安特衛普規則中規則1至規則5、規則17至規則22,以及規則f進行理算、說明和解決。上述規則未規定的事宜,應按紐約港的法律和習慣處理。在該種理算中,用外國貨幣計算的費用,按支出之日的兌換率折算成美元;用外國貨幣索賠的貨物損失的費用,應按這些受損貨物在卸貨最后一日從船上最后卸下的港口或地點的兌換率折合。海損協議或保證書,以及承運人要求的附帶擔保,應在提貨之前提供。承運人或其代理人認為足額的現金保證金,作為貨物分攤共同海損和支付救助報酬以及特別費用的附帶擔保,如經要求,應由貨物、托運人、受貨人或貨主在提貨前向船舶所有人提供。此種保證金應按承運人的選擇,以美元支付并匯給理算人。因此所匯的保證金應在理算地點,以進行共同海損理算的理算師的名義存入特別帳戶。如有退款或余款,應以美元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