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房屋格式合同
3、在不損害房屋外立面或門頭、且符合市政管理規定的情況下可以設置門頭招牌或廣告牌,但需經甲方同意且不得因懸掛招牌或廣告牌而影響相鄰房屋的正常使用,否則由此引起的糾紛由乙方自行承擔責任。房屋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后3日內,乙方應摘除懸掛的招牌或廣告牌,否則甲方有權進行處置。
4、乙方承諾遵守小區物業管理有關規定。
第七條 房屋的轉讓與轉租
1、租賃期間,甲方有權轉讓該出租的房屋,轉讓后,本合同對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繼續有效。
2、乙方不得轉租、轉借承租房屋。
第八條 合同變更、解除與終止
1、甲方有以下行為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約定條件,影響使用的;
(2)甲方未盡房屋修繕義務,嚴重影響使用的。
1、房屋租賃期間,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1)未經甲方書面同意,轉租、轉借承租房屋;
(2)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拆改變動房屋結構;
(3)損壞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修復的;
(4)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改變本合同約定的房屋租賃用途;
(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險物品或進行違法活動;
(6)逾期未按約定交納應由乙方交納的租金以外各項費用超過30日的;
(7)拖欠房租累積超過30日的。
3、租賃期滿合同自然終止。
4、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合同終止。 第九條 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驗收
1、甲方應保證交付租賃房屋時租賃房屋本身及附屬設施、設備處于能夠正常使用狀態。
2、交付或收回租賃房屋時雙方共同參與,如對裝修、器物等硬件設施、設備有異議應當場提出。當場難以檢測判斷的,應于5日內向對方主張。
3、乙方應于房屋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后3日內,將承租房屋及附屬設施、設備交還甲方。
4、乙方交還甲方房屋應當保持房屋及設施、設備的完好狀態,不得留存物品或影響房屋的正常使用。對未經同意留存的物品,視為乙方放棄所有權,甲方有權處置。
第十條 甲方違約責任處理規定
1、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約定的房屋而解除合同的,應支付乙方本合同租金總額5%的違約金。甲方除應按約定支付違約金外,還應對超出違約金外的損失進行賠償。
2、由于甲方怠于履行維修義務或情況緊急,乙方組織維修的,甲方應支付乙方費用或折抵租金,但乙方應提供有效憑證。
3、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無故提前收回房屋的,應按照當年度租金的5%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4、甲方因房屋權屬瑕疵或非法出租房屋而導致本合同無效的,應賠償乙方的損失。
第十一條 乙方的違約責任
1、租賃期間,乙方有本合同第八條第2款約定的違約行為之一的,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乙方交還房屋并交清所欠租金及其他費用,還應按照合同總租金的5%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若支付的違約金不足彌補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負責賠償直至達到彌補全部損失為止。
2、在租賃期內,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但未達到合同約定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的條件,或者雖達到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但甲方選擇繼續履行合同的),每逾期一日,則乙方須按日租金的叁倍向甲方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