豬養殖場租賃協議書(精選3篇)
豬養殖場租賃協議書 篇1
豬養殖場租賃協議書
出租方:
承租方:
為了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根據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經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協議,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豬場坐落地址
甲方出租的豬場坐落地址位于,建筑面積平方米,甲方并保證該豬場與第三方無爭議,甲方原債權、債務與乙方無關。
第二條、租賃期限
租賃期為15年,自20__年月日至20__年月日止。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該豬場,乙方需要繼續承租該豬場的,則應于租賃期滿前個月,向甲方提出續租要求,經甲方同意后重新簽訂租賃協議,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承租權。
第三條、租金數額、結算方式及繳納期限
1、租金每年為元人民幣
2、租金繳納時間:
第一年租金在簽訂本協議時一次性交清,如乙方到時違約而不租賃甲方豬場,該租金作為違約金歸甲方所有。
以后每年租金在當年12月底前一次性交清。直至本協議結束為止。
3、租金的繳納以轉賬方式支付,甲方需開具相關的收款憑證。
第四條、租賃財產
1、租賃期間,所有租賃財產的維修與保養由乙方負責,一切維修保養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2、甲方將豬場交給乙方后,自愿將豬場內原有設備免費給乙方使用,在租賃期間如乙方保管不當或不合理使用導致設備損壞,其維修由乙方自行解決。如合理使用引起的自然損耗,乙方不負責。
3、甲方將豬場交給乙方后,同意乙方根據養豬需要添置新設備及修繕原有豬舍。
4、租賃到期后,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處置租賃期間乙方添置的新設備。
第五條、出租方與承租方的變更
1、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2、租賃期間甲方將租賃財產的所有權轉移給第三者,應書面告知乙方。所有權轉移后,租賃財產所有權取得方即為本合同的當然出租方,享有原出租方享有的權利,承擔原出租方承擔的義務。
3、租賃期間,乙方如欲將豬場轉租給第三方使用,必須事先向甲方申請,由第三方書面確認,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取得使用權的第三方即為本協議的當然乙方,享有原乙方的權利,承擔原乙方的義務。
第六條、雙方義務
1、甲方在20__年月日前將豬場交于乙方租賃使用,交付前甲方同意將豬場現有大小豬只全部出售完畢。
2、租賃期間水電費每月由乙方交予甲方,由甲方繳納乙方若申請安裝電話、寬帶、有線電視等設備的費用,由乙方繳納。
3、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處理在租賃期間養殖場中可能出現的治安、環保等問題。
4、甲方應盡可能協助乙方爭取相關的優惠政策,所得政府優惠政策歸乙方所有。
5、租賃財產由甲方負責保險,凡因不可抗拒因素引起的租賃物損失,按保險公司受理范圍賠償,但應確定非乙方責任所致,乙方免除責任。
6、乙方在租賃期間應保證原場區綠化面貌,做好租賃物整體和局部的衛生整潔工作。
7、乙方向甲方承諾租賃該豬場作為乙方養豬使用,乙方保證在租賃期內未征得甲方書面同意,不擅自改變上述約定的用途使用。
第七條、違約
甲乙雙方如有一方違反本協議,處以萬元的違約金,于違約后15日內付清,并終止協議。
第八條、其他
1、因政府政策或環保要求對豬場實行關、停、并、轉時,政府對豬只、場內設施、設備
2、租賃期間,若乙方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導致豬場失去養殖功能,乙方有權終止協議,甲方退還乙方未到期的租金。
3、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訴。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豬養殖場租賃協議書 篇2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根據《民法典》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經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協議,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豬場坐落地址
甲方出租的豬場坐落地址位于(見附圖紅線范圍內),建筑面積平方米,甲方并保證該豬場與第三方無爭議,甲方原債權、債務與乙方無關。
第二條、租賃期限
租賃期為_ 年,自_ _ 年 月 日至_ 年月 日 止。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該豬場,乙方需要繼續承租該豬場的,則應于租賃期滿前個月,向甲方提出續租要求,經甲方同意后重新簽訂租賃協議,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承租權。
第三條、租金數額、結算方式及繳納期限
1、租金每年為元人民幣(大寫)
2、租金繳納時間:
第一年租金在簽訂本協議時一次性交清,如乙方到時違約而不租賃甲方豬場,該租金作為違約金歸甲方所有。
以后每年租金在當年12月底前一次性交清。直至本協議結束為止。
3、租金的繳納以轉賬方式支付,甲方需開具相關的收款憑證。
第四條、租賃財產
1、租賃期間,所有租賃財產的維修與保養由乙方負責,一切維修保養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2、甲方將豬場交給乙方后,自愿將豬場內原有設備免費給乙方使用,在租賃期間如乙方保管不當或不合理使用導致設備損壞,其維修由乙方自行解決。如合理使用引起的自然損耗,乙方不負責。
3、甲方將豬場交給乙方后,同意乙方根據養豬需要添置新設備及修繕原有豬舍。
4、租賃到期后,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處置租賃期間乙方添置的新設備。
第五條、出租方與承租方的變更
1、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2、租賃期間甲方將租賃財產的所有權轉移給第三者,應書面告知乙方。所有權轉移后,租賃財產所有權取得方即為本合同的當然出租方,享有原出租方享有的權利,承擔原出租方承擔的義務。
3、租賃期間,乙方如欲將豬場轉租給第三方使用,必須事先向甲方申請,由第三方書面確認,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取得使用權的第三方即為本協議的當然乙方,享有原乙方的權利,承擔原乙方的義務。
第六條、雙方義務
1、甲方在20__年月日前將豬場交于乙方租賃使用,交付前甲方同意將豬場現有大小豬只全部出售完畢。
2、租賃期間水電費每月由乙方交予甲方,由甲方繳納(合同生效之前的費用由甲方負責繳納)乙方若申請安裝電話、寬帶、有線電視等設備的費用,由乙方繳納。
3、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處理在租賃期間養殖場中可能出現的治安、環保等問題。
4、甲方應盡可能協助乙方爭取相關的優惠政策,所得政府優惠政策(含補貼)歸乙方所有。
5、租賃財產由甲方負責保險,凡因不可抗拒因素引起的租賃物損失,按保險公司受理范圍賠償,但應確定非乙方責任所致,乙方免除責任。
6、乙方在租賃期間應保證原場區綠化面貌,做好租賃物整體和局部的衛生整潔工作。
7、乙方向甲方承諾租賃該豬場作為乙方養豬使用,乙方保證在租賃期內未征得甲方書面同意,不擅自改變上述約定的用途使用。
第七條、違約
甲乙雙方如有一方違反本協議,處以萬元的違約金,于違約后15日內付清,并終止協議。
第八條、其他
1、因政府政策或環保要求對豬場實行關、停、并、轉時,政府對豬只、場內設施、設備
2、租賃期間,若乙方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導致豬場失去養殖功能,乙方有權終止協議,甲方退還乙方未到期的租金。
3、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訴。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年月日
豬養殖場租賃協議書 篇3
甲方(出租方):永富力山養豬專業合作社
法人:
乙方(承租方):
由于甲方另有發展,無精力、人力經營管理養豬場,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甲方現將大竹縣黃家鄉永富力山養豬場(場地)出租給乙方。為了滿足乙方發展生產的需要,甲乙雙方本著互惠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則,簽訂本租賃協議:
1、甲方同意將位于大竹縣黃家鄉永富力山養豬場出租給乙方,用于生豬飼養及銷售,乙方若需改變用途須經甲方同意;
2、租賃期限為肆年,即20__年月日起至20__年月日止;租賃期滿,乙方如果希望續租,在同等承租條件下,乙方有優先權。
3、該租賃物為包括生豬飼養棚,平房(辦公及宿舍),年租金總計
元,每年租金乙方提前貳個月支付。合同簽訂第二年開始,租金每年遞增10%;同時,甲方提供適量空地場所作為乙方生產、生活使用。
4、乙方生產經營應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并積極配合甲方協調好周邊兄弟單位及群眾的公共關系。
5、甲方應向乙方提供養殖生產所需的水、電供乙方使用;租賃期內水、電費由乙方自行承擔。
6、甲方應配合乙方,努力爭取養殖場母豬、肥豬、小豬等政府提供的`各項政策和經濟補貼,政府提供的各項政策和經濟補貼給乙方(飼養方)。
7、
租賃期間,若遇政府征用土地,由甲、乙雙方出面向相關政府部門協商理賠事宜,屬于豬苗、生豬搬遷、養殖等補償金應補償給乙方;屬于甲方投資項目及建筑物、水、電、設施等賠償應補償給甲方。
8、租賃期間,乙方在該場地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應注意安全,自覺接受當地政府和主管部門的指導,不得從事違法、亂紀活動,否則甲方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9、租賃合同到期或者合同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提前終止,乙方有權將投資的可移動的設施自行處理,固定建筑物歸甲方所有。
10、本合同簽訂后,雙方均不得無故單方面終止本合同,否則,違約一方須賠償另一方直接經濟損失的200%。
11、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商定執行,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原20__年2月7日簽訂的出租協議作廢,以本合同為準)。
12、本協議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所屬村委會壹份,主管部報存壹份。
甲方:大竹縣黃家鄉永富力山養豬專業合作社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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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法人:
聯系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