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北京市市場場地租賃合同
北京市市場場地租賃合同(試行)
出 租 人:
承 租 人:
合同編號: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北京市市場場地租賃合同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北京市生活消費品、生產資料市場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就租賃場地從事經營的有關事宜經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租賃場地
乙方承租甲方(層/廳)號場地,面積平方米,用途以乙方營業執照核準的經營范圍為準;庫房面積平方米,庫房位置為。
第二條 租賃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計年個月;其中免租期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第三條 租金
本合同租金實行(一年/半年/季/月)支付制,租金標準為;租金支付方式為(現金/支票/匯票/);第一次租金的支付時間為年月日,第二次租金的支付時間為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四條 保證金
是否收取保證金由雙方協商約定,相關事宜見《北京市市場場地租賃保證金合同》。
第五條 保險
甲方負責投保的范圍為:公共責任險、火災險、。
乙方自行投保的范圍為:。
第六條 甲方權利義務
1、依法制訂有關治安、消防、衛生、用電、營業時間等內容的各項規章制度并負責監督實施。
2、協助各級行政管理機關對違反有關規定的乙方進行監督、教育、整頓。
3、應按約定為乙方提供場地及相關配套設施和經營條件,保障乙方正常經營。
4、除有明確約定外,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經營活動。
5、應對市場進行商業管理,維護并改善市場的整體形象,包括:對商品品種的規劃和控制、功能區域的劃分、商品檔次的定位、商品經營的管理及質量管理;服務質量管理;營銷管理;形象設計;市場調研;公共關系協調;糾紛調解;人員培訓;。
6、應對市場進行物業管理,并負責市場內的安全防范和經營設施的建設及維護,包括:建筑物(包括公共區域及租賃場地)的管理及維修保養;對乙方裝修的審查和監督;水、電、氣、空調、電梯、扶梯等設備、管道、線路、設施及系統的管理、維修及保養;清潔管理;保安管理并負責市場的公共安全;消防管理;內外各種通道、道路、停車場的管理;。
7、做好市場的整體廣告宣傳,并保證每年廣告宣傳費用不低于市場當年租金總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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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乙方權利義務
1、有權監督甲方履行合同約定的各項義務。
2、應具備合法的經營資格,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依法亮證照經營。
3、應自覺遵守甲方依法制訂的各項規章制度及索票索證制度,服從甲方的監督管理。
4、應按期支付租金并承擔因經營產生的各項稅費。
5、應愛護并合理使用市場內的各項設施,如需改動應先征得甲方同意,造成損壞的還應承擔修復或賠償責任。
6、應按照約定的用途,本著公平合理、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經營,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及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并承擔因違法經營造成的一切后果。
7、將場地轉讓給第三人或和其他租戶交換場地的,應先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并不得出租、轉讓、轉借營業執照。 8、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有關本人或本企業的備案資料。
9、建筑物外立面及建筑物內部非乙方承租場地范圍內的廣告發布權歸甲方所有,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上述范圍內進行廣告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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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合同的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應按照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1、在租賃期限內因違法經營被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吊銷、收回經營證照的。
2、未按照約定的用途使用場地,經甲方次書面通知未改正的。
3、利用場地加工、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
4、進行其他違法活動累計達次或被新聞媒體曝光造成惡劣影響的。
5、將場地擅自轉租、轉讓、轉借給第三人,或和其他租戶交換場地的。
6、逾期日未支付租金或水電、等費用的。
7、違反保證金協議的有關約定的。
8、未經甲方同意連續日未開展經營活動的。
9、違反甲方依法制訂的規章制度情節嚴重或拒不服從甲方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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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或乙方因自身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應提前日書面通知對方,經協商一致后辦理解除租賃手續,并按照的標準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因甲方自身原因提前解除合同的,除按約定支付違約金外,還應減收相應的租金,并退還保證金及利息。
第九條 其他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約定提供場地或用水、用電等市場內的經營設施或條件致使乙方不能正常經營的,應減收相應租金,乙方有權要求甲方繼續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賠償相應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