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吊車租賃合同
五、承租方、出租方責任及義務
1 、承租方責任及義務
1.1保證現場租賃物安裝及操作所需工作面,積極配合出租方解決出租方塔式起重機操作人員食宿問題,承租方無償提供每臺塔吊三人住宿床鋪,床上用品及伙食費由出租方承擔;
1.2租賃物進場前提供工程現場平面布置圖;
1.3嚴格按出租方提供的基礎資料進行基礎施工,向出租方提供真實的基礎施工資料;
1.4對乙方編制的塔吊安拆、附著、頂升包括塔吊基礎施工方案中涉及塔吊正常使用及現場配合部分進行審核。
1.5負責對租賃物周圍妨礙租賃物工作的電線、電纜防護工作;
1.6提供租賃物須用的電源至塔吊專用箱(距離塔吊不超過30米);
1.7負責提供滿足現場施工要求的信號工;
1.8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強迫操作人員違章作業,對于承租方違章指揮,出租方有權予以拒絕;
1.9負責塔吊進場、退場工地以內通道暢通,提供進場、退場必要的工作面及安、拆條件;
1.10 由于出租方人員不能忠實履行合同義務,承租方有權隨時要求出租方更換或增加操作人員,并不得給承租方造成損失。
2 、出租方責任及義務
2.1 提供新塔或近三年以內出廠的塔吊給承租方使用;提供釣鉤以上部分的鋼絲繩等索具(含維修及更換);
2.2提供租賃物的機械性能和技術參數、資料并符合現行國家規范要求;
2.3熟悉施工現場,根據施工現場條件和甲方使用要求,編制塔吊安拆、附著、頂升及基礎預埋施工方案,經乙方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后加蓋單位公章。為塔吊安拆、附著、頂升的順利進行而采取措施所發生的全部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2.3 負責租賃物安裝,安裝完畢后組織有關部門驗收,驗收合格后,提供國家及赤峰市驗收備案的各種資料給承包方存檔;
2.4出租方配備的操作人員均須持有上崗所需的有效證件,應具備內蒙古有關行業管理要求素質及豐富的操作經驗,滿足本工程施工、安全生產需要,責任心強,聽從承租方的合理指揮、安排、現場協調;杜絕吃、拿、卡、要等不良行為的出現,一經發現嚴肅處理,每發現一次出租方自愿交納罰款1000元/次,其中塔式起重機司機除具備操作證、身份證、暫住證、務工證外,還要有一人有電工操作證,以便于租賃物的故障維修,滿足施工要求,以上人員必須具有良好的健康狀況;
2.5 嚴禁塔式起重機司機將塔式起重機交給無證人操作,如果發現,出租方自愿向承租方交納罰款20xx元/次,并對由此造成的事故負全部責任;
2.6出租方必須保證駐現場人員遵紀守法,遵守承租方現場的各種管理規定,出租方應為其人員提供必要的保險,并將其可以證明確已投保的證明文件提交承租方確認;
2.7 本合同簽訂后3日內將塔式起重機進場安裝方案及保障措施提交承租方審核;
2.8 出租方配備塔式起重機司機不少于2人/臺,且未經承租方同意不得擅自更換;
2.9 出租方要強化安全意識,抓好安全生產和杜絕一切事故發生以及打架斗毆、酗酒鬧事、偷竊、違章、違法等不良事件,由于出租方原因造成施工中工程、財產、人身傷害(包括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及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均由出租方承擔。出現安全事故,要按照規定保護現場并立即上報,不得私自隱瞞,并按照政府有關部門的處理要求處理;
2.10出租方提供機械設備應滿足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的需要,提供24小時服務;如出租方未按約定的質量標準提供出租機械設備或缺少有關設備附件等,致使承租方不能如期正常施工,出租方承擔因此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承租方有權扣押出租方的進度款;
2.11負責租賃物進場、退場工地以外道路的暢通,自行辦理運輸許可等手續;
2.12 出租方在接承租方終止日后4天內將機械設備清運出場,承租方租用日期終止前一周提前通知出租方,明確塔式起重機退場的具體時間,該時間為承租方租賃終止時間,自收到退場通知之時起3日內將塔式起重機退場拆卸及保障措施方案提交承租方審核;
2.13 基礎預埋及附著部分承租方提前2日內電話通知出租方進行預埋,承租方提供必要的協助;
2.14出租方每月對租賃物進行維修和檢查兩次,檢查資料報承租方存檔;
2.15 為充分體現與承租方合作的誠意,當業主撥款不及時,出租方自愿集中本企業財力、物力保證工程正常施工,也不會因此影響工程進度。由于出租方不能滿足工期、質量、安全等要求自愿退出,按實際發生臺班數的50%結算,并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但承租方不能因本條而改變租金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六、質量約定
7.1乙方安拆塔吊必須資料齊全,必須一次通過驗收,安裝質量達到合格。
7.2乙方切實熟悉現場條件和圖紙資料,編制切實可行的塔吊安拆技術方案,并要求安拆人員熟悉方案,并監督執行。
7.3塔吊安裝完畢,甲乙雙方共同組織對塔吊進行驗收,雙方驗收人員在驗收資料上簽字確認后方可投入使用,嚴禁使用未經驗收的塔吊。
7.4乙方嚴格按照國家和成都市現行技術規范、標準、規程執行,嚴格按照塔吊說明書的要求操作。
7.5乙方在施工現場必須配備專業管理人員,甲方在施工現場須配備專業工程師對塔吊安拆過程進行監督和檢查,對于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乙方應及時提出糾正方案并予以糾正,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絕甲方專業工程師的檢查,否則甲方有權下令停工,由此產生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七、違約責任
1、 未按承租方通知要求的時間、質量、數量提供租賃物而產生影響承租方施工進度所造成的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出租方予以賠償,承租方可以另行選擇出租方。
2 、租賃物發生故障修復時間超過4小時,每超過1小時,出租方向承租方支付違約金500元,租賃物發生故障修復時間每月每臺累計超過48小時(含保養時間),每超過1小時,出租方向承租方支付違約金500元。
3 、出租方未按承租方要求時間將租賃物運出承租方工地,發生租賃物損失由出租方承擔。延遲時間超過3天以上,每延遲1天,出租方將向承租方支付1000元/天的場地占用費。
4 、如承租方未經出租方同意,有轉讓、轉租或租賃物資變賣抵押等行為,除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限期如數收回租賃物外,承租方還應向出租方償付違約同期租金10%的違約金。
八、爭議解決:
本租賃合同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費用和勝訴方的律師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九、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在雙方代表簽字蓋法人公章后生效,在塔吊租賃相關費用付清后,本合同自行失效。
乙方(蓋章): 甲方(蓋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大型吊車租賃合同范文三
甲方:
乙方:
甲方因 施工,租用乙方16T吊車一臺,經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租賃時間從 年 月 日算起,租賃費為每月 元整(不開稅票)。租賃費最少按一個月計算。一個月后按實際天數結算,吊車進場預付伍仟元。
二、租賃費每月結算一次,否則車輛停止使用。吊車退場前 結清全部租賃費,否則付清租賃費前都算租賃期。
三、每月準許乙方有兩天的修理、保養車輛時間,兩天以上 租賃期順延。因下雨、停電、停工等其它原因影響吊車使用都算 租賃期。
四、租賃期內駕駛員每天24小時待命。
五、甲方免費負責駕駛員的食宿和車輛燃油。
六、乙方負責司機工資和各種修理費。
七、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乙方司機要聽從甲方負責人的指揮和安排。
八、如單方停止協議,應提前兩天通知對方。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簽字時間: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