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法,是指調整國家統計機關行使統計職能而產生的統計關系的法律規范總稱。下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歡迎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以下簡稱《統計法》)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統計法》所指的統計,是指運用各種統計方法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提供統計資料和統計咨詢意見,實行統計監督等活動的總稱。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統計項目分類,由國家統計局規定、調整。
第三條 國家有計劃地用現代信息技術裝備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建立健全國家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國務院各部門根據工作需要,有計劃地用現代信息技術裝備本部門及其管轄系統的統計機構。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國家統計信息工程建設列入發展計劃。國家統計信息工程建設,由國家統計局統一領導,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分級負責。
第四條 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實行工作責任制,實行考核和獎懲制度,不斷提高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
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下列職權:
(一)統計調查權――調查、搜集有關資料,召開有關調查會議,檢查與統計資料有關的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調查對象應當依照《統計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如實提供統計資料和情況,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
(二)統計報告權――將統計調查取得的統計資料和情況加以整理、分析,向上級領導機關和有關部門提出統計報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撓和扣壓統計報告,不得篡改統計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