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抵押客體范圍研究分析
(三)不應納入動產抵押客體范圍的財產
原則上動產抵押的客體只能適用于有體動產,而不應涉及無形財產。證券、應收賬款等屬于無形的財產權利,而我國《物權法》第223條已作出相應規定,是為“權利質押”,故動產抵押只限于有體動產,不宜再將其作為動產抵押客體討論。此外,各種收費權、開發權應該屬于該條最后一款所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至于石油、煤炭等礦產資源的開發權是否可以作為動產抵押的客體,根據目前的《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探礦權、采礦權是可以抵押的。筆者認為,礦業權尚屬無形財產權利,法律既允許其抵押,就應當劃清其性質界限。
上文是動產抵押客體范圍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