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交往行為理論與翻譯中的角色定位
2.交往理性與翻譯
翻譯研究在工具理性的侵襲下,一直以來以制定機械的翻譯標準為主要目標,譯者則在工具理性的壓制下成為“譯匠”。 “這一觀念(技術理性)波及到人文社科領域之后,人們在翻譯研究中便制定出一系列的翻譯標準、原則、方法和技巧,并將它們奉為金科玉律,尊為亙古不變的定理和公式,從而使譯者在翻譯時的手腳受到了鉗制,主觀能動性也無法得以自由發(fā)揮。”事實上,翻譯是一種典型的人與人之間的交往行為,它的終極目的是促成一種獨特的交往,這種交往是在不同的文化、不同的國家的人之間進行的。“人類活動的層面可以根據交往性活動的觀念來進行劃分,與其他種類的活動相比,交往性活動是為了達到意見的一致。”這也就是說,交往性活動是為了不同背景、不同意見的人進行交流,最終達成一致的看法。由于語言的障礙,這種特殊的交往需要有人來承擔橋梁的作用。譯者的作用就是進行語言轉換,由此達成不同語言、不同國家的人的交往。
哈貝馬斯在談到語言的轉換時說:“語言所發(fā)揮的是一種轉換功能:由于諸如感覺、需求以及情感等心理過程被轉移到了語言的主體間性結構中,因此,內在事件和內在經歷就轉變成了意向內涵,而認知則轉變成了陳述,需求和感覺則轉變成了規(guī)范期待。”譯者在翻譯中就是發(fā)揮語言的這種轉換功能,這種語言的轉換必然包含譯者的情感、個性等主體內容,因此不可能完全以外在技巧的標準要求和評價譯者。譯者一方面應當遵循翻譯的基本規(guī)范,方面不能忽視自己的交往主體的作用。“哈貝馬斯的語言觀是把言語視為言語行為,這個行為施行時,包括兩個部分,即施行部分和陳述部分。譯文只是陳述部分,其施行部分則是譯者的文化立場、目的性、審美傾向、個人偏好、譯文讀者對象的選擇定位等等。”翻譯的標準問題之所以長期糾纏不清,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就是只把翻譯視為單純的語言轉換活動,而忽視了施行部分即譯者的主體性。
因此,譯者作為交往過程的重要參與人,應當取得與著者和讀者一樣重要的地位。哈貝馬斯強調,在通過對話達成共識的過程中,對話參與者的利益均在考慮之列,雙方除了平等地探討真理之外,一切其他的思想動機都將受到排除。翻譯從本質上說應該還原為這種平等的對話關系,打破著者一譯者、讀者一譯者之間的主客對立的關系。譯者作為交往中特殊的參與者,享受與著者和譯者平等的地位,他的行為可以接受辯論與商榷,但卻不應受到任何外在規(guī)則的壓迫。因此衡量譯者的標準不應憑借以各種技巧為準繩的外在規(guī)則,而在于譯者的語言能否傳達著者的意見,同時又被譯入語的讀者理解,從而達成主體間的平等對話,達成理解與 “溝通”。“‘溝通’詞的基本涵義在于:(至少)兩個具有言語和行為能力的主體共同理解了一個語言表達。”
譯者進行翻譯的終極目的是使外語讀者與原語著者之間達成溝通,也就是說,能否達成意見的溝通是譯者的根本任務,而非一味強求譯者運用統(tǒng)一的策略、規(guī)范的方法。譯者不可能只從語言規(guī)范上再現原著,譯者在傳達原著思想的同時必然帶有其主體情感。讀者也不可能只從語言技巧方面接受譯者,讀者所領會和接受的必然是帶有獨特的主體特點的譯者。這種差異永遠是翻譯的必然存在,與其盡一切努力壓制這種差異,不如以一種更為寬容的態(tài)度對待這種差異,使翻譯多元化,允許不同譯本的存在,使讀者從更寬泛的角度得以與著者對話。
(1)譯者與著者的關系。譯者是交往行為主體之一,必須擁有自己的主體地位。譯者應該還原自己主體的身份,也就是說,對譯者的評判決不能停留在 “技”的角度,作為翻譯的主體,譯者的個性、氣質、思想情感等主觀因素應當受到尊重。然而,肯定譯者的主體地位并不是以排斥著者為前提的。哈貝馬斯主張的交往基礎是主體間性,也就是說,各個主體應該以平等和諧的方式進行對話,單純地強調某個獨立的主體都不利于交往活動的實現。“哈貝馬斯則強調這種個體主體的社會性一面,并把社會理解作為個體理解的參照與檢驗,反對把交往主體視作與世隔絕,天馬行空,不受任何限制與制約的主體。”譯者既不應被看成機械的外在標準的實踐者,也不擁有隨意而為的絕對自由,而應當成為主動承擔橋梁作用的溝通者,那么評判譯者是否成功的標準不應是外在的、僵化的語言技巧,而應考察譯者是否為不同文化背景的人達成了有效的交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