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交往行為理論與翻譯中的角色定位
因此,著者和譯者之間不是主客對立的關系,而是平等和諧的交往關系。譯者應把自己放在與原著平等的對話者的位置,與原著進行平等對話。以這樣的立場去翻譯,譯者才能從真正意義上理解原著,它的譯文也能真正地達成不同文化間理解的橋梁。
“理解這個詞是含混不清的,它最狹窄的意義是表示兩個主體以同樣方式理解一個語言學表達;而最寬泛的意義則是表示在與彼此認可的規范性背景相關的話語正確性上,兩個主體之間存在著某種協調;此外還表示兩個交往過程的參與者能對世界上的某種東西達成理解,并且彼此能使自己的意向為對方所理解。”哈貝馬斯的這句話明確地指出了理解的含義。達成理解的最根本的基礎是兩個主體,即著者與譯者,以同樣的方式去理解同一個語言學表達。也就是說,著者與譯者在對待原文的態度上應該是平等的,絕不是“主體一客體”的關系,而是兩個主體為實現交往進行的平等對話。這樣,翻譯就從形而上的抽象標準中走了出來,也從西方理性主義的邏各斯中心主義中走了出來,擺脫了工具理性的機械的暴力,走向了合作與交往,使不同的文化、不同的思想和諧地展開交流。
譯者與讀者的關系。譯者不但不應成為著者的仆人,也不應成為讀者的仆人。在許多翻譯評論中,讀者的意見成為評判譯者的主要標準,而譯者在翻譯時也要充分考慮讀者的審美需求和接受能力,并依照讀者的要求去進行所謂翻譯策略的選擇。比如對于《包法利夫人》中“ellemort”是直接譯為“她死了”,還是譯為“魂歸離恨天” 更好。有人強調譯為“她死了”會使讀者簡單直接地理解原著,而“魂歸離恨天”會使讀者誤以為是在讀中國的傳統作品,從而毀掉原著的“洋味”。有人則認為 “魂歸離恨天”意境優美,能促進讀者的審美趣味,直接譯為“她死了”則會令讀者味同嚼蠟。這種因讀者的興趣和接受口味而爭論不休的翻譯評論,最終會抹殺譯者的主體性,抹殺譯者的個性思維及情感取向,從而使譯者成為完全以讀者的口味為轉移的“奴隸”。
其實,真正的翻譯家都是在有意無意地把自己的情感、個性融進翻譯中,使翻譯帶有強烈的個人色彩。只要這種個人色彩把握有度,不但不會破壞翻譯的效果,反而使譯文更生動。大翻譯家傅雷n們曾這樣說道:“選擇原作好比交朋友:有的人始終與我格格不入,那就不必勉強;有的人與我一見如故,甚至相見恨晚。”也就是說,翻譯絕不僅僅是技巧問題,而首先是個人的氣質稟性的反映與呈現。因此,譯者雖然承擔著必須恪守規范的語言轉換的任務,但是由于這種轉換不是單純的機械行為,因而有著很強的主體性。“herm~neus(詮釋)的任務卻恰好在于把一種用陌生的或不可理解的表達的東西翻譯成可理解的語言。翻譯這個職業因而總有著某種‘自由’。”翻譯中合理適度的“自由”就是要譯者保持自我,不能成為被讀者的價值取向左右的機器。
三、有效交往的達成
譯者既不能在著者面前隱去自我,也不能面對讀者埋藏個性。譯者應該站在與著者和譯者平等的位置上,為達成不同文化傳統、不同語言背景之間的人們交往服務。在達成交往的過程中,譯者的身份是一個言說者,他的目的不應集中于應該運用“歸化”的技巧還是“異化”的策略,不應單純考慮“形似”還是“神似”的翻譯方法更適當,而應把目標放在如何達成理解上。也就是說,譯者要選擇恰當的語言表達以使對話有效。“當主體間達到了‘同意’或‘認可’時,交往就是‘有效’的,同時也就表明,包含在話語中的“有效性要求”得到了einlosen(兌現或驗證)。”譯者的核心任務是把外來文化中的作品譯為本國文字,使文化背景不同的主體間達到“同意” 或“認可”。關于如何達成有效的交往,哈貝馬斯提到了一些要求:“說出某種可理解的東西;提供(給聽者)某種東西去理解;由此使他自己成為可理解的;以及達到與另一個人的默契。”
具體到翻譯領域,這應該是對譯者的基本要求:正確、真實、真誠。譯者在翻譯的過程中,應當關注的是真實反映原著的思想及文化內涵,應該使用正確的,可以進行交往、達成理解的語言,并且回歸主體意識,關懷自己的主觀世界,不為各種與自身感受相悖的外在規則所困擾,真誠地表達自己的認識及意見,承擔起溝通的重要責任。譯者首先要“同意”或“認可”原作者的文本,再用適當的語言轉換這個文本,使譯入語的讀者“同意”或者“認可”。作為翻譯的主體和文化交往的重要承擔者,譯者對原作的“同意”與“認可”必然受到其文化背景和個人經歷的影響。在當譯者“認可”了某一文本并開始進行語言轉換時,他選擇的翻譯策略,即使讀者理解他的手段同樣帶有強烈的主觀色彩,是重“形似”還是重“神似”很大程度上是譯者個性與價值取向的體現,而非由機械的外部標準所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