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勞動保障局工作總結和2010年工作計劃
搭建服務平臺,做實服務工作。勞動力市場建設全面完成并投入使用,大廳人員統一佩帶上崗證,并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深入企業收集用工需求信息,完成勞動力市場各類失業人員的登記工作,積極為城鄉勞動者開展免費求職登記、職業指導等服務,全年共計開發就業崗位XX余個,促成近40家用工單位和XX余求職人員達成意向性用工協議;從9月開始,積極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服務月”活動,舉辦專場高校畢業生專場招聘會,活動期間,共計提供就業崗位523個,有658人與用人單位達成意向性協議;與多家單位協調,開發公益性崗位158個,用于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及“零就業家庭”成員,審批的154個“零就業家庭”已至少安排1人就業,實現了“零就業家庭”成員全年動態清零;將城區內閑散居民較為集中的“長安社區”作為創建“充分就業社區”的重點進行就業援助,幫助社區內有就業愿望的人實現充分就業,到目前為止,該社區實現就業人數占社區總人口的80%以上。
加強鄉鎮勞動保障所建設。成立機構,全縣所有鄉鎮2113116規劃進行高標準建設,目前,全縣8個鄉鎮勞動保障所除中樞鎮有3人外,其余鄉鎮均有2人。每個鄉鎮有功能相對齊全的辦公室、檔案室、服務窗口,標識明顯。每個鄉鎮均配備了微機、傳真機、打印機等辦公設備,其中金馬鎮辦公面積達85平米,在三室的基礎上增設微機室。每個鄉鎮都建立健全了各項制度,臺帳清楚,并能按照制度認真履行職責,認真開展就業再就業、企業社會化服務、勞動監察等6項職能。
提高就業再就業培訓質量。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我縣職業技能培訓管理的通知》(瀘勞社[2009]19號),加強對各職業培訓機構的管理,規范其培訓行為;在現有的駕駛、電腦工種和集中在縣城培訓的基礎上,更注重培訓的實用性、針對性,6月27日—7月27日,進行為期一個月的水果栽培技術、山羊養殖技術和蔬菜栽培技術培訓,600余人參加培訓。全年共舉辦創業培訓班2期,培訓合格人數256人。
(四)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進一步健全社會保障體系。
1、社保擴面。通過培訓,印發宣傳資料等形式,大力宣傳社會保險政策。今年,結合下崗失業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政策宣傳,推進下崗失業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的進度;通過與安監、煤炭等職能部門采取強硬措施,對工傷人員,及時上報州局認定、及時結算費用,促使高風險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與醫保聯手,對要進入醫保定點的醫院、藥店經醫保考察后,必須先參加養老、失業保險;針對我縣企業用工的特點,遵循低基數、低門檻、邊進入、邊引導、邊規范的原則,以非公企業為重點開展擴面攻堅。
2、養老金發放。與商業銀行、農村信用聯社、郵局等社會服務機構密切配合,不斷完善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的管理,年內,共發放養老金1530萬元,足額發放率和社會化發放率均保持在100%。按上級有關政策,即時調整了養老金,規范了津補貼。
3、信息平臺建設。設立一站式服務窗口,各險種業務經辦人員統一進入大廳經辦業務,全部實行微機管理,突出服務人性化;建立局域網,利用社會保險經辦軟件,經辦養老保險業務工作,實現了信息資源的共享。
4、社會保險稽核。7—8月,社保、醫保、監察、基金監督科組成社會保險稽核工作組,分組對全縣參保單位繳費基數申報進行稽核;5月、10月,分別對全縣領取養老金人員進行生存認證。
5、企業社會化管理。采取企業與社區管理相結合的模式,召開離退休人員座談、學習,組織離退休人員活動。
6、基金管理。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保證每筆基金及時入帳,專戶存儲及時支付。配合審計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進行專向審計。
(五)抓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目標任務超額完成。
一是加強宣傳,營造氛圍。在總結上年工作的基礎上,在做好常規宣傳同時,進一步采取進村入戶宣傳,至目前,召開各類會議5次,上街開展咨詢宣傳活動2次,在電視臺宣傳15天,發放宣傳資料6000份。
二是加強培訓,提高素質。8月25日,全縣各鄉(鎮)、社區的勞保所人員進行了第一期培訓,9月2日,城區中小學、幼兒園(所)負責人及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工作人員進行了第二期培訓。
三是強化措施,確保效果。采取“鄉鎮和責任單位為主、相關部門配合、政府督導”等措施,以確保工作能夠取得實效,順利實現預期參保目標。即按轄區和責任單位應參保的城鎮居民人員數量,將參保任務下達到各鄉(鎮)、責任單位,并追加到年度責任目標進行考核;政府各部門除了在職權范圍內為城鎮居民醫保工作提供支持外,還負有做好本單位職工家屬政策宣傳和參保工作的責任,依靠內部管理之便與鄉(鎮)、社區形成互動之勢,共同開展工作;為了避免出現敷衍塞責現象,要求各部門每周五必須向縣城鎮居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一次本單位參保情況。向各鄉(鎮)、責任單位派駐工作督導組,協助搞好工作,跟蹤督促指導,落實工作進度,發現和解決問題。對在督導中發現存在工作不力、效果不好等問題的單位,在全縣進行通報批評,并對主要領導啟動行政問責,對主抓領導做出相應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