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專業承包合同(精選6篇)
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專業承包合同 篇1
承包合同多屬個別商訂的合同,定做物往往具有一定的特定性。以下是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的:____市建設工程施工專業承包合同范本。歡迎閱讀與參考! ____市建設工程施工專業承包合同如下: BF0214 合同編號: ____市建設工程施工專業承包合同 北 京 市 住 房 和 城 鄉 建 設 委 員 會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________年____月
第一部分 協議書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依照《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 性文件的規定,發包人和承包人在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本工程施工事項協 商達成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規模:
二、承包范圍 承包范圍:
三、簽約合同價 人民幣(大寫):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費人民幣(大寫):
四、工期 計劃開工日期:
五、質量標準________年月( (元); 元)。 計劃竣工日期:日; 工期: 工程質量標準:
六、合同文件的組成
1.本協議書;
2.專用合同條款;
3.通用合同條款;
4.工程預算書或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
5.技術標準和要求;
6.合同圖紙;
7.其他合同文件。
七、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定義與合同條款中的定義相同。
八、承包人承諾按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交付并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工程缺陷承擔維修責任。
九、發包人承諾按合同約定的條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價款。
十、本協議書連同其他合同文件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副本一式 包人 份,其中,發 份,承包人 份。 十
一、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生效。 協議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十
二、本合同自 發包人: 住 所: (蓋單位章) 承包人: 住 所: 法定代表人或其 (簽字)____月 委托代理人: (蓋單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________年(簽字)____日 簽約地點: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
1. 詞語定義 協議書、通用合同條款、專用合同條款中的下列詞語應具有本款所賦予的含義:
1.1 合同文件(合同):構成本合同的所有文件,即協議書中約定的組成本合同的所有文件。
1.2 協議書:是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簽署的用于明確當事人合同關系的文件。
1.3 技術標準和要求: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名為技術標準和要求的文件,以及雙方當事 人約定對其所作的修改或補充。
1.4 圖紙: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圖紙,以及由發包人按合同約定提供的任何補充和修改的圖 紙,包括配套的說明。
1.5 發包人:指協議書中指明并與承包人簽訂協議書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 繼承人。
1.6 發包人代表:指由發包人指定的在其授權范圍內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7 承包人:指協議書中指明并與發包人簽訂協議書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 繼承人。
1.8 項目經理:指由承包人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和履行合同的代表。
1.9 監理人:指受發包人委托對合同履行實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1.10 總監理工程師:指監理人指定的進行工程監理的總負責人。
1.11 工程:是指永久工程和(或)臨時工程。
1.1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約定建造并移交給發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設備。
1.13 臨時工程: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類臨時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設備。
1.14 施工場地:指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為施工場地組成部分的其 他場所。
1.15 開工日期:指監理人按第
10.
3.1 項發出的開工通知寫明的開工日期。
1.16 工期:是指在協議書約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合同約定所作的期限變更。
1.17 竣工日期:指第
1.16 款約定工程屆滿的日期。實際竣工日期按第 1
9.3 款的約定確定。
1.18 缺陷責任期:指履行第 2
3.2 款約定的缺陷責任的期限。
1.19 保修期:是根據現行有關法律規定,在第 2
3.2 款中約定的由承包人負責對合同約定的保修 范圍內發生的質量問題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期限。
1.20 天:除特別指明外,指日歷天。合同中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 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天 24:00。
1.21 簽約合同價:指簽訂合同時協議書中寫明的合同總金額。
1.22 合同價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責任期內的全部承包工作后,發包人應付 給承包人的金額,包括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按合同約定進行的變更和調整。
1.23 質量保證金:指按第 2
2.1 款約定用于保證缺陷責任期內履行缺陷修復義務的金額。
1.24 書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電報、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有形地表現所 載內容的形式。
2. 語言文字 除專用術語外,本合同使用的語言文字為中文。必要時專用術語應附有中文注釋。
3. 適用法律 本合同適用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____市地方法規。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國家及____市建設 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制定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也適用于本合同。
4. 標準和規范
4.1 本工程適用現行國家、行業和____市規范、標準和規程。
4.2 構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內容與國家、行業和____市現行規范、規程和標準出現矛盾,承包人應 書面要求發包人予以澄清,除非發包人有特別指令,承包人應按其中要求最嚴格的標準執行。
4.3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材料、施工工藝和本工程應按技術標準和要求以及國家、行業和____市 現行規范、標準和規程版本執行。
5.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組成合同的各項文件應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合同文件的組成 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合同協議書;
(2)專用合同條款;
(3)通用合同條款;
(4)工程預算書或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
(5)技術標準和要求;
(6)合同圖紙。 圖紙與技術標準和要求之間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較 嚴格的標準為準。 雙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簽訂的補充協議亦構成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其解釋順序視其 內容與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關系而定。
6. 圖紙和承包人文件
6.1 發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日期和數量向承包人提供圖紙。發包人提供的圖紙數量無法 滿足施工需要時,經發包人允許承包人可自費購買或復制。關于圖紙的其他約定見專用合同條款。
6.2 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應按約定的數量和期限報送監理人。監理 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批復。
7. 發包人
7.1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并承擔相應的責任。其義務包括:
7.
1.1 發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并保證承包 人免于承擔因發包人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而引起的任何責任。
7.
1.2 發包人應確保與本工程相關的任何必要的批準、許可、核準、報備等手續及時得到辦 理。
7.
1.3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提供圖紙,并根據合同進度計劃組織設計單位向承包人 進行設計交底。
7.
1.4 現場的準備和移交。
(1)發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向承包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施工場地,以及與工 程施工相關的現場資料。
(2)發包人在向承包人移交現場前應完成現場準備工作。
(3)發包人應向承包人移交的現場條件見專用合同條款。
(4)發包人應承擔與現場準備有關的上述工作的一切費用。
7.
1.5 發包人應委托監理人按第
10.
3.1 項的約定向承包人發出開工通知。
7.
1.6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履行付款義務。
7.
1.7 發包人應按關于大氣污染和綠色施工的相關管理要求,落實本單位施工揚塵治理責 任,確保用于開展綠色施工的費用支出,督促承包人嚴格落實施工揚塵治理各項措施。
7.
1.8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及時組織竣工驗收。
7.
1.9 發包人應履行的其他義務見專用合同條款。
7.2 發包人代表 發包人派駐施工現場的發包人代表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及授權范圍等事項 在專用合同條 款中明確。發包人更換發包人代表的,應提前 7 天書面通知承包人。
7.3 如發包人未委托監理人對本工程進行監理,則本合同中約定的監理人的責任義務由發包人承 擔,總監理工程師的工作由發包人代表完成。
8. 監理人
8.1 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的監理人受發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約定的職權。在委托范圍內,監理 人在行使某項職權前需經發包人事先批準而通用合同條款沒有指明的,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 監理人所發出的指示應視為已得到發包人的批準。合同約定應由承包人承擔的責任義務,不得因 監理人的指示等行為而減輕或解除。
8.2 發包人應在委托監理人發出開工通知前將總監理工程師的任命通知承包人。總監理工程師可 授權其他監理人員負責執行其指派的監理工作。總監理工程師應將被授權監理人員的姓名及授權 范圍通知承包人。
8.3 承包人收到監理人做出的指示后應遵照執行。由于監理人未能按合同約定發出指示、指示延 誤或指示錯誤而導致承包人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的,由發包人承擔賠償責任。
9. 承包人
9.1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并承擔相應責任。其義務包括:
9.
1.1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并保證發包 人免于承擔因承包人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而引起的任何責任。
9.
1.2 承包人應嚴格按合同約定實施、完成本工程,并修補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9.
1.3 承包人應為完成本工程設置現場組織機構,并委派具備相應崗位資格的管理人員。除 非獲得發包人書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換或撤回主要管理人員。
9.
1.4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和施工進度要求,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并對整個現場 的施工組織和施工方案的適用性、完備性和安全可靠性全面負責。
9.
1.5 承包人應根據發包人或發包人通過監理人書面給定的原始基準點、基準紅線和基準標 高對工程進行定位和放線,并承擔與此有關的費用。
9.
1.6 承包人負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和環境保護工作,遵守關于大氣污染和綠色施工等方面 規定,貫徹____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施工揚塵治理方案,確保用于開展安全生產和綠色施 工的資金得到有效使用,妥善處理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廢棄材料和建筑垃圾,使用符合安全和環保 要求的施工機械,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和綠色施工主體責任。
9.
1.7 承包人負責合同約定的現場內的管理、協調、配合、服務工作。相應工作內容及具體 要求見專用合同條款。
9.
1.8 發包人或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所發出的所有指令,承包人應予以執行。
9.
1.9 承包人不得將本工程轉包和違法分包。
9.
1.10 承包人應履行的其他義務見專用合同條款。
9.2 項目經理 在合同履行期間,承包人應任命項目經理常駐現場,以代表承包人行使和履行合 同約定的授 權范圍內的權利和義務。項目經理的姓名及授權范圍見專用合同條款。項目經理做出的任何請示、 函件或報審資料等,均視為由承包人做出。
10. 工期
10.1 進度計劃
10.
1.1 承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期限,編制詳細的施工進度計劃和施工方案 報送監理人。監理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批復或提出修改意見,否則該進度計劃視為 已得到批準。經監理人批準的施工進度計劃稱為合同進度計劃,是控制合同工程進度的依據。
10.
1.2 實際進度與第
10.
1.1 項的合同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人可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 限內向監理人提交修訂合同進度計劃的申請報告,并附有關措施和相關資料,報監理人審批;監 理人也可直接向承包人做出修訂合同進度計劃的指示,承包人應按該指示修訂合同進度計劃,報 監理人審批。監理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批復。
10.2 響。 工期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工期中已包括政府規定的不可進行夜間或節假日施工因素等對工期的影
10.3 開工
10.
3.1 監理人應在開工通知中確定的開工日期 7 天前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開工通知。 承包人應按開工通知中確定的日期開工。工期自監理人發出的開工通知中載明的開工日期起計算。
10.
3.2 因發包人原因導致承包人不能按開工通知中確定的日期開工,監理人應以書面形式 通知承包人推遲開工日期,工期相應順延,發包人應賠償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損失。
10.4 暫停施工
10.
4.1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承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
10.
4.2 除第
10.
4.1 項約定的因承包人原因及第 2
7.1 款約定的不可抗力以外的原因引起的 暫停施工,且承包人無法通過調整工作安排減少損失,同時此暫時停工已造成承包人關鍵線路工 作的工期延誤或給承包人造成無法避免的損失,經監理人確認,工期相應順延,發包人應賠償承 包人由此受到的損失。
10.
4.3 當工程具備復工條件時,監理人應向承包人發出復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復工通知后, 應在監理人指定的期限內復工。承包人無故拖延和拒絕復工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由承 包人承擔。
10.5 工期延誤
10.
5.1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因下列原因造成承包人關鍵線路工作的工期延誤和(或)增加 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1)發包人原因導致承包人不能按開工通知中的日期開工;
(2)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圖紙、開工條件;
(3)發包人未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工程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其他由發包人承擔工期延誤的情況見專用合同條款。
10.
5.2 因承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相關責任,工期不予順延。承包人按下列 原則承擔違約責任:
(1)如承包人未能在工期內或按合同約定延長的期限內完成本工程,承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 款中約定的標準向發包人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逾期竣工違約金總額不應超過專用合同條款中約 定的逾期竣工違約金最高限額。逾期竣工違約金將從按合同應支付或將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 除,或要求承包人償還。
(2)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補缺陷的義務。
10.6 竣工日期及提前竣工
10.
6.1 承包人應在工期內,或在根據合同約定發包人同意延長的期限內完成本工程。實際 竣工日期按第 1
9.3 款的約定執行。
10.
6.2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在工期內提前竣工。發包人和承包人約 定提前竣工并給予獎勵的,獎勵金額見專用合同條款。 1
1. 工程質 量 1
1.1 工程質量應達到合同約定的工程質量標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質量未達到合同約定標 準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質量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為止,并由承包人承擔由此 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 1
1.2 監理人有權對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藝、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檢查和檢驗。監理人的 檢查和檢驗,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約定應承擔的責任。 1
1.3 工程隱蔽部位的檢 查 1
1.
3.1 經承包人自檢確認工程隱蔽部位具備覆蓋條件后,承包人應通知監理人在專用合同 條款約定的期限內檢查。監理人未到場檢查的,除監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蓋工 作。無論監理人是否到場檢查,監理人均可要求承包人對已覆蓋的部位進行鉆孔探測或重新檢驗, 承包人應遵照執行,并在檢驗后重新覆蓋恢復原狀。經檢驗證明工程質量符合合同約定的,由發 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經檢驗證明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由此增加 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1
1.
3.2 承包人未通知監理人到場檢查,私自將工程隱蔽部位覆蓋的,監理人有權指示承包 人鉆孔探測或揭開檢查,無論工程質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 擔。 1
1.4 清除不合格工 程 1
1.
4.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設備,或采用不適當的施工工藝,或施工不當,造成 工程不合格,監理人可隨時發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進行補救,直至達到合同約定的 質量標準,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1
1.
4.2 由于發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設備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承包人采取措施補 救的,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 1
2. 試驗和檢驗 1
2.1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進行材料、工程設備和工程的試驗和檢驗,并為監理人對上述材料、 工程設備和工程的質量檢查提供必要的試驗條件、試驗資料和原始記錄。 1
2.2 監理人未按合同約定派員參加試驗和檢驗的,除監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試驗和 檢驗,并應立即將試驗和檢驗結果報送監理人,監理人應簽字確認。 1
2.3 監理人對承包人的試驗和檢驗結果有疑問的,或為查清承包人試驗和檢驗成果的可靠性而 要求承包人重新試驗和檢驗的,重新試驗和檢驗的結果證明該項材料、工程設備或工程的質量不 符合合同約定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重新試驗和檢驗結果符合合 同約定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 1
3. 安全綠色施工 1
3.1 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和綠色施工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和綠色施工標準組 織施工,承擔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由此發生的費用,并承擔政府主管部門因 揚塵污染而給予責令停工等行政處罰所造成的誤工、工期拖延造成的損失。 1
3.2 安全綠色施工其他約定見專用合同條款。 1
4. 材料和工程設備 1
4.1 發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設備的相關約定見專用合同條款。 1
4.2 除 1
4.1 款約定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外,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均由承包人負責采 購、運輸、保管。承包人應對其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負責。
(1)承包人應在材料和工程設備到貨 24 小時前以書面形式通知監理人,并提交產品介紹說 明、質量檢測合格報告等一切所需的證明文件給監理人審核。
(2)承包人采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不符合合同約定時,承包人應按發包人要求重新采購符合 要求的產品,并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3)由承包人自行采購材料和工程設備的,發包人不得指定制造商或供應商。 1
5.變更 1
5.1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經發包人同意,監理人可向承包人做出變更指示,承包人應遵照執行。 沒有監理人的變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變更。 1
5.2 變更估價的約定見專用合同條款。 1
6. 合同價格及調整 1
6.1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雙方當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簽約合同價。 1
6.2 下列三種確定合同價格的方式,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采用其中一種: 1
6.
2.1 單價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以工程量清單及其綜合單價進行合同價格計算、調 整和確認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合同單價不作調整。合同價格包含的風險范 圍和風險范圍以外的合同價格調整方法和程序見專用合同條款。 1
6.
2.2 總價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以圖紙、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及有關條件進 行合同價格計算、調整和確認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合同價格不再調整。合 同價格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范圍以外的合同價格調整方法和程序見專用合同條款。 1
6.
2.3 其他價格形式:是指除第 1
6.
2.1、1
6.
2.2 項以外的其他合同價格形式,具體約定見 專用合同條款。 1
7. 計量 1
7.1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內容向監理人提交計量周期已完成的工程量報告。承包人提 交已完成的工程量報告的時間、內容和計量周期見專用合同條款。 1
7.2 監理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報告后 7 天內完成對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報表的審核 并報送發包人,以確定當期實際完成的工程量。監理人對工程量有異議的,有權要求承包人進行 共同復核或抽樣復測。承包人應協助監理人進行復核或抽樣復測,并按監理人要求提供補充計量 資料。承包人未按監理人要求參加復核或抽樣復測的,監理人復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視為承包人實 際完成的工程量。 1
7.3 監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已完成的工程量報告后 7 天內完成審核的,承包人報送的已 完成的工程量報告中的工程量視為監理人實際完成的工程量。 1
7.4 關于計量的其他約定見專用合同條款。 1
8. 合同價款支付 1
8.1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預付款、安全文明施工費。工程預付款及安全文明 施工費的支付時間、預付額度、工程預付款的抵扣起始時間和方式見專用合同條款。 1
8.2 發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工程進度款付款周期、程序及支付比例或金額支付工程進 度款。 1
8.3 經發包人確認的合同價格調整(含因工程變更、索賠等引起的合同價格調整)應與工程進 度款同期支付。 1
9. 竣工驗收 1
9.1 本工程具備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竣工驗收條件時,承包人可向監理人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 告。 1
9.2 監理人應在收到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后 14 天內完成審核并報送發包人。監理人審查后認為尚 不具備驗收條件的,應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驗收前尚需完成的工作內容,承包人應在完成監理人通 知的全部工作內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監理人審查后認為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提 請發包人進行工程驗收。發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視為工 程竣工驗收通過。驗收不合格的,監理人應通知承包人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辦理驗收,由 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1
9.3 經驗收合格的工程,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按第 1
9.2 款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或按該款重 新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日期(以兩者中時間在后者為準)。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 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工程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 20. 移交 20.1 當本工程辦理了竣工驗收手續,即表明工程具備移交條件。移交工程的時間要求見專用合 同條款。 20.2 承包人未能如期向發包人移交工程,應承擔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 20.3 發包人無故未在第 20.1 款約定的期限內接收承包人移交本工程的,發包人應賠償由此給承 包人造成的損失。 20.4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工程辦理移交手續后,承包人應對施工場地進行清理并拆除 臨時工程,直至監理人檢驗合格為止?⒐で鍒鲑M用由承包人承擔。 2
1. 結算 2
1.1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向監理人遞交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及完 整的結算資料。 2
1.2 監理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 內完成審核并報送發包人審核。發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審核完畢,并由監理人向 承包人出具經發包人簽認的竣工付款證書。 2
1.3 發包人應在監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證書后,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將扣除合同約定 的質量保證金外的全部結算款項支付給承包人。 2
2. 質量保證金 2
2.1 質量保證金的額度、支付時間和方式見專用合同條款。 2
2.2 缺陷責任期滿時,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到期應返還承包人剩余的質量保證金金額,發包人 應在 14 天內會同承包人按合同約定的內容核實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責任,并將無異議的剩余質量 保證金返還承包人。 2
3. 保修責任與缺陷責任 2
3.1 承包人應在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向發包人出具質量保修書,明確保修范圍、期限和 責任。保修期起始時間見專用合同條款。 2
3.2 承包人應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擔缺陷責任。缺陷責任期的起始時間和缺 陷責任期的期限見專用合同條款。 2
4. 違約 2
4.1 發包人違約 2
4.
1.1 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視為發包人違約。 2
4.
1.2 發包人違約時,承包人可發出書面通知,要求發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糾正違約行為。 發包人收到該通知后 14 天內仍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承包人有權暫停施工,并通知監理人。發包人 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 2
4.
1.3 承包人按第 2
4.
1.2 項暫停施工 28 天后,發包人仍不糾正違約行為的,承包人可向 發包人發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這一行動不免除發包人承擔的違約責任,也不影響承包人 根據合同約定享有的索賠權利。 2
4.
1.4 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付款的,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 2
4.2 承包人違約 2
4.
2.1 承包人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視為承包人違約。 2
4.
2.2 承包人違約時,監理人可向承包人發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改正。承包 人應承擔其違約所引起的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責任。 2
4.
2.3 承包人在收到監理人發出的整改通知后 21 天內,承包人沒有采取可行的措施糾正違 約,發包人可向承包人發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發包人可派員進駐施工場地,另行組織 人員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發包人因繼續完成該工程的需要,有權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現場的材 料、設備和臨時設施。但發包人的這一行動不免除承包人應承擔的違約責任,也不影響發包人根 據合同約定享有的索賠權利。 2
5. 索賠 2
5.1 發包人索賠 2
5.
1.1 根據合同約定,發包人認為有權得到索賠金額和(或)延長缺陷責任期的,應在知 道或應知道索賠事件發生后 14 天內通過監理人向承包人遞交索賠通知書。索賠事件具有連續影響 的,發包人通過監理人應在索賠事件影響結束后的 14 天內向承包人提交最終索賠通知書。 2
5.
1.2 承包人收到監理人提交的索賠通知書后,應按合同約定商定或確定追加的索賠金額 和(或)延長的缺陷責任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賠通知書或有關索賠的進一步證明材料后的 14 天內, 將索賠處理結果答復發包人。發包人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應從支付給承包人的合同價款中扣除 索賠款項,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給發包人。發包人不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按第 28 條約定 執行。 2
5.2 承包人索賠 2
5.
2.1 根據合同約定,承包人認為有權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長工期的,應在知道或應 知道索賠事件發生后 14 天內通過監理人向發包人遞交索賠通知書。 索賠事件具有連續影響的, 承包人應在索賠事件影響結束后的 14 天內通過監理人向發包人遞交最終索賠通知書。承包人未在 前述 14 天內遞交賠通知書的,喪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長工期的權利。 2
5.
2.2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賠通知書后,應按合同約定商定或確定追加的付款和 (或)延長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賠通知書或有關索賠的進一步證明材料后的 14 天內將索賠處 理結果答復承包人。承包人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索賠款項與當期進度款同期支付。承包人不接 受索賠處理結果的,按第 28 條約定執行。 2
5.3 關于索賠的其他約定見專用合同條款。 2
6. 保險 2
6.1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險或安裝工程一切險。 2
6.2 承包人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其履行合同所雇傭的全部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發包人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其現場機構雇傭的全部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并要求 監理人也投保此類保險。 2
6.3 具體投保內容和相關責任,見專用合同條款。 2
7. 不可抗力 2
7.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不可預見,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 的自然災害和社會性突發事件,如地震、海嘯、瘟疫、騷亂、戒嚴、暴動、戰爭和專用合同條款 中約定的其他情形。 2
7.2 一方當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義務受到阻礙時,應立即通知對方,書面說 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礙的詳細情況,并提供必要的證明。 2
7.3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不可抗力導致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費用增加和(或)工 期延誤等后果,由雙方當事人按以下原則承擔:
(1)永久工程,包括已運至施工場地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損害,以及因工程損害造成的
第三 者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由發包人承擔;
(2)承包人設備的損壞由承包人承擔;
(3)發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擔其人員傷亡和其他財產損失及其相關費用;
(4)承包人的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但停工期間應發包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復工程 的金額由發包人承擔;
(5)不能按期完工的,應合理延長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違約金。發包人要求趕工的, 承包人應采取趕工措施,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
7.4 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及時通知對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 應按合同約定撤離施工場地。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 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 方承擔。 2
8. 爭議 如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爭議的,可協商或邀請
第三方調解此類爭議。任何一 方不愿通過協商或調解解決爭議或通過協商或調解仍不能解決爭議的,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下 列一種方式解決:
(1)
第一種:向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
第二種:向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部分 專用合同條款
5.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合同文件的組成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6. 圖紙和承包人文件
6.1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的數量及期限:關于圖紙的其他約定:
6.2 由承包人提供文件的范圍、數量及期限: 監理人批復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 關于承包人提供文件的其他約定:
7. 發包人
7.1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并承擔相應的責任。其義務包括:
7.
1.4 現場的準備和移交
(1)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施工場地,以及與工程施工相關的現場資料的期 限:
(3)發包人向承包人移交的現場應具備以下條件:
7.
1.9 發包人應履行的其他義務:
7.2 發包人代表姓名: 發包人代表職務: 發包人代表聯系方式: 授權范圍: 其他事項:
8. 監理人
8.1 監理人:須經發包人批準行使的職權:
9. 承包人
9.1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并承擔相應的責任。其義務包括:
9.
1.7 承包人負責的現場內的管理、協調、配合、服務工作內容:
9.
1.10 承包人應履行其他義務:
9.2 項目經理姓名: 授權范圍:
10. 工期
10.1 進度計劃
10.
1.1 承包人編制施工進度計劃和施工方案的內容: 承包人向監理人報送施工進度計劃和施工方案的期限: 監理人批復或對施工進度計劃和施工方案提出修改意見的期限:
10.
1.2 承包人報送修訂合同進度計劃申請報告和相關資料的期限: 監理人批復修訂合同進度計劃申請報告的期限: 監理人批復修訂合同進度計劃的期限:
10.5 工期延誤
10.
5.1
(4)其他由發包人承擔工期延誤的情況:
10.
5.2
(1)承包人未能在工期內或按合同約定延長的期限內完成本工程,應按下列原則 承擔違約責任: 逾期竣工違約金的標準: 逾期竣工違約金最高限額:
10.6 竣工日期及提前竣工
10.
6.2 發包人和承包人約定提前竣工并給予獎勵的,獎勵金額為: 1
1. 工程質量 1
1.3 工程隱蔽部位檢查 1
1.
3.1 監理人檢查工程隱蔽部位的期限: 1
3. 安全綠色施工 1
3.2 安全綠色施工其他約定: 1
4. 材料和設備供應 1
4.1 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約定: 1
5. 變更 1
5.2 變更估價的約定: 1
6. 合同價格及調整 1
6.2 本合同價格采用 1
6.
2.1 采用單價合同的,合同價格包括的風險范圍: 風險范圍以外合同價格調整方法和程序: 1
6.
2.2 采用總價合同的,合同價格包括的風險范圍: 風險范圍以外合同價格調整方法和程序: 1
6.
2.3 采用其他價格形式的: 1
7. 計量 1
7.1 承包人提交已完成的工程量報告的時間:承包人提交已完成的工程量報告的內容: 計量周期: 1
7.4 關于計量的其他約定: 1
8. 合同價款支付 1
8.1 發包人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安全文明施工費的支付時間和額度: 工程預付款抵扣起始時間和抵扣方式: 1
8.2 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的付款周期、程序、支付比例或金額: 1
9. 竣工驗收 1
9.1 竣工驗收條件: 1
9.2 竣工驗收期限: 20. 移交 20.1 移交工程的日期:20.4 竣工清場: 2
1. 結算 19 2
1.1 承包人提交結算報告和完整結算資料的期限: 2
1.2 監理人完成審核期限:發包人完成審核期限: 2
1.3 發包人在監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證書后,將扣除合同約定的質量保證金外的全部結算款 項支付給承包人的期限: 2
2. 質量保證金 2
2.1 質量保證金的額度、支付時間和方式: 2
3. 保修責任與缺陷責任 2
3.1 承包人向發包人出具質量保修書的時間:保修期起始時間: 2
3.2 缺陷責任期起始時間:____月。 2
4. 違約 2
4.1 發包人違約 2
4.
1.4 逾期付款違約金: 2
5. 索賠 2
5.3 關于索賠的其他約定: 2
6. 保險 2
6.3 具體投保內容和相關責任: 2
7. 不可抗力 2
7.1 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2
7.3 不可抗力導致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等后果,由雙方當 事人按以下原則承擔: 2
8. 爭議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或者調解不成時, 選擇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1)
第一種:將爭議提交
(2)
第二種:依法向 2
9. 補充條款:
返
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專業承包合同 篇2
合同編號:___________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四年八月
第一部分 協議書
發包人(全稱) :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稱) :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民法典》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發包人和承包人在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本工程施工事項協商達成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規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承包范圍
承包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簽約合同價
人民幣(大寫)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元);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費人民幣(大寫)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四、工期
計劃開工日期: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計劃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工期:_________________天。
五、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合同文件的組成
1.本協議書;
2.專用合同條款;
3.通用合同條款;
4.工程預算書或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
5.技術標準和要求;
6.合同圖紙;
7.其他合同文件。
七、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定義與合同條款中的定義相同。
八、承包人承諾按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交付并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工程缺陷承擔維修責任。
九、發包人承諾按合同約定的條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價款。
十、本協議書連同其他合同文件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副本一式_____ 份,其中,發包人_____份,承包人_____份。
十一、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十二、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生效。
發包人:__________(蓋單位章) 承包人:_____________(蓋單位章)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簽字)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簽字)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
1.詞語定義
協議書、通用合同條款、專用合同條款中的下列詞語應具有本款所賦予的含義:
1.1 合同文件(合同):構成本合同的所有文件,即協議書中約定的組成本合同的所有文件。
1.2 協議書:是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簽署的用于明確當事人合同關系的文件。
1.3 技術標準和要求: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名為技術標準和要求的文件,以及雙方當事人約定對其所作的修改或補充。
1.4 圖紙: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圖紙,以及由發包人按合同約定提供的任何補充和修改的圖紙,包括配套的說明。
1.5 發包人:指協議書中指明并與承包人簽訂協議書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6 發包人代表:指由發包人指定的在其授權范圍內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7 承包人:指協議書中指明并與發包人簽訂協議書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8 項目經理:指由承包人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和履行合同的代表。
1.9 監理人:指受發包人委托對合同履行實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1.10 總監理工程師:指監理人指定的進行工程監理的總負責人。
1.11 工程:是指永久工程和(或)臨時工程。
1.1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約定建造并移交給發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設備。
1.13 臨時工程: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類臨時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設備。
1.14 施工場地:指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為施工場地組成部分的其他場所。
1.15 開工日期:指監理人按第 10.3.1 項發出的開工通知寫明的開工日期。
1.16 工期:是指在協議書約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合同約定所作的期限變更。
1.17 竣工日期:指第 1.16 款約定工程屆滿的日期。實際竣工日期按第 19.3 款的約定確定。
1.18 缺陷責任期:指履行第 23.2 款約定的缺陷責任的期限。
1.19 保修期:是根據現行有關法律規定,在第 23.2 款中約定的由承包人負責對合同約定的保修范圍內發生的質量問題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期限。
1.20 天:除特別指明外,指日歷天。合同中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天 24:00。
1.21 簽約合同價:指簽訂合同時協議書中寫明的合同總金額。
1.22 合同價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責任期內的全部承包工作后,發包人應付給承包人的金額,包括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按合同約定進行的變更和調整。
1.23 質量保證金:指按第 22.1 款約定用于保證缺陷責任期內履行缺陷修復義務的金額。
1.24 書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電報、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2.語言文字
除專用術語外,本合同使用的語言文字為中文。必要時專用術語應附有中文注釋。
3.適用法律
本合同適用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北京市地方法規。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國家及北京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制定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也適用于本合同。
4.標準和規范
4.1 本工程適用現行國家、行業和北京市規范、標準和規程。
4.2 構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內容與國家、行業和北京市現行規范、規程和標準出現矛盾,承包人應書面要求發包人予以澄清,除非發包人有特別指令,承包人應按其中要求最嚴格的標準執行。
4.3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材料、施工工藝和本工程應按技術標準和要求以及國家、行業和北京市現行規范、標準和規程最新版本執行。
5.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組成合同的各項文件應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合同文件的組成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合同協議書;
。2)專用合同條款;
。3)通用合同條款;
。4)工程預算書或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
。5)技術標準和要求;
。6)合同圖紙。
圖紙與技術標準和要求之間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較嚴格的標準為準。
雙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簽訂的補充協議亦構成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其解釋順序視其內容與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關系而定。
6.圖紙和承包人文件
6.1 發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日期和數量向承包人提供圖紙。發包人提供的圖紙數量無法滿足施工需要時, 經發包人允許承包人可自費購買或復制。 關于圖紙的其他約定見專用合同條款。
6.2 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應按約定的數量和期限報送監理人。 監理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批復。
7.發包人
7.1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并承擔相應的責任。其義務包括:
7.1.1 發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并保證承包人免于承擔因發包人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而引起的任何責任。
7.1.2 發包人應確保與本工程相關的任何必要的批準、許可、核準、報備等手續及時得到辦理。
7.1.3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提供圖紙, 并根據合同進度計劃組織設計單位向承包人進行設計交底。
7.1.4 現場的準備和移交。
(1) 發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向承包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施工場地,以及與工程施工相關的現場資料。
(2)發包人在向承包人移交現場前應完成現場準備工作。
。3)發包人應向承包人移交的現場條件見專用合同條款。
(4)發包人應承擔與現場準備有關的上述工作的一切費用。
7.1.5 發包人應委托監理人按第 10.3.1 項的約定向承包人發出開工通知。
7.1.6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履行付款義務。
7.1.7 發包人應按關于大氣污染和綠色施工的相關管理要求,落實本單位施工揚塵治理責任,確保用于開展綠色施工的費用支出,督促承包人嚴格落實施工揚塵治理各項措施。
7.1.8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及時組織竣工驗收。
7.1.9 發包人應履行的其他義務見專用合同條款。
7.2 發包人代表發包人派駐施工現場的發包人代表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及授權范圍等事項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發包人更換發包人代表的,應提前 7 天書面通知承包人。
7.3 如發包人未委托監理人對本工程進行監理,則本合同中約定的監理人的責任義務由發包人承擔,總監理工程師的工作由發包人代表完成。
8.監理人
8.1 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的監理人受發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約定的職權。在委托范圍內,監理人在行使某項職權前需經發包人事先批準而通用合同條款沒有指明的,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監理人所發出的指示應視為已得到發包人的批準。合同約定應由承包人承擔的責任義務,不得因監理人的指示等行為而減輕或解除。
8.2 發包人應在委托監理人發出開工通知前將總監理工程師的任命通知承包人?偙O理工程師可授權其他監理人員負責執行其指派的監理工作。總監理工程師應將被授權監理人員的姓名及授權范圍通知承包人。
8.3 承包人收到監理人做出的指示后應遵照執行。由于監理人未能按合同約定發出指示、 指示延誤或指示錯誤而導致承包人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的,由發包人承擔賠償責任。
9.承包人
9.1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并承擔相應責任。其義務包括:
9.1.1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并保證發包人免于承擔因承包人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而引起的任何責任。
9.1.2 承包人應嚴格按合同約定實施、完成本工程,并修補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9.1.3 承包人應為完成本工程設置現場組織機構, 并委派具備相應崗位資格的管理人員。 除非獲得發包人書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換或撤回主要管理人員。
9.1.4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和施工進度要求, 編制施工組織設計, 并對整個現場的施工組織和施工方案的適用性、完備性和安全可靠性全面負責。
9.1.5 承包人應根據發包人或發包人通過監理人書面給定的原始基準點、 基準紅線和基準標高對工程進行定位和放線,并承擔與此有關的費用。
9.1.6 承包人負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和環境保護工作, 遵守關于大氣污染和綠色施工等方面規定,貫徹北京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施工揚塵治理方案,確保用于開展安全生產和綠色施工的資金得到有效使用,妥善處理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廢棄材料和建筑垃圾,使用符合安全和環保要求的施工機械,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和綠色施工主體責任。
9.1.7 承包人負責合同約定的現場內的管理、協調、配合、服務工作。相應工作內容及具體要求見專用合同條款。
9.1.8 發包人或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所發出的所有指令,承包人應予以執行。
9.1.9 承包人不得將本工程轉包和違法分包。
9.1.10 承包人應履行的其他義務見專用合同條款。
9.2 項目經理在合同履行期間,承包人應任命項目經理常駐現場,以代表承包人行使和履行合同約定的授權范圍內的權利和義務。 項目經理的姓名及授權范圍見專用合同條款。 項目經理做出的任何請示、函件或報審資料等,均視為由承包人做出。
10.工期
10.1 進度計劃
10.1.1 承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期限,編制詳細的施工進度計劃和施工方案報送監理人。監理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批復或提出修改意見,否則該進度計劃視為已得到批準。經監理人批準的施工進度計劃稱為合同進度計劃,是控制合同工程進度的依據。
10.1.2 實際進度與第 10.1.1 項的合同進度計劃不符時, 承包人可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向監理人提交修訂合同進度計劃的申請報告,并附有關措施和相關資料,報監理人審批;監理人也可直接向承包人做出修訂合同進度計劃的指示,承包人應按該指示修訂合同進度計劃,報監理人審批。監理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批復。
10.2 工期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工期中已包括政府規定的不可進行夜間或節假日施工因素等對工期的影響。
10.3 開工
10.3.1 監理人應在開工通知中確定的開工日期 7 天前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開工通知。承包人應按開工通知中確定的日期開工。工期自監理人發出的開工通知中載明的開工日期起計算。
10.3.2 因發包人原因導致承包人不能按開工通知中確定的日期開工,監理人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遲開工日期,工期相應順延,發包人應賠償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損失。
10.4 暫停施工
10.4.1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承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
10.4.2 除第 10.4.1 項約定的因承包人原因及第 27.1 款約定的不可抗力以外的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且承包人無法通過調整工作安排減少損失,同時此暫時停工已造成承包人關鍵線路工作的工期延誤或給承包人造成無法避免的損失,經監理人確認,工期相應順延,發包人應賠償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損失。
10.4.3 當工程具備復工條件時, 監理人應向承包人發出復工通知。 承包人收到復工通知后,應在監理人指定的期限內復工。承包人無故拖延和拒絕復工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10.5 工期延誤
10.5.1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因下列原因造成承包人關鍵線路工作的工期延誤和(或)增加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1)發包人原因導致承包人不能按開工通知中的日期開工;
(2)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圖紙、開工條件;
。3)發包人未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工程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其他由發包人承擔工期延誤的情況見專用合同條款。
10.5.2 因承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相關責任,工期不予順延。承包人按下列原則承擔違約責任:
。1) 如承包人未能在工期內或按合同約定延長的期限內完成本工程,承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標準向發包人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逾期竣工違約金總額不應超過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逾期竣工違約金最高限額。逾期竣工違約金將從按合同應支付或將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除,或要求承包人償還。
。2)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補缺陷的義務。
10.6 竣工日期及提前竣工
10.6.1 承包人應在工期內,或在根據合同約定發包人同意延長的期限內完成本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按第 19.3 款的約定執行。
10.6.2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在工期內提前竣工。發包人和承包人約定提前竣工并給予獎勵的,獎勵金額見專用合同條款。
11.工程質量
11.1 工程質量應達到合同約定的工程質量標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質量未達到合同約定標準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質量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為止,并由承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
11.2 監理人有權對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藝、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檢查和檢驗。監理人的檢查和檢驗,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約定應承擔的責任。
11.3 工程隱蔽部位的檢查
11.3.1 經承包人自檢確認工程隱蔽部位具備覆蓋條件后,承包人應通知監理人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檢查。監理人未到場檢查的,除監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蓋工作。無論監理人是否到場檢查, 監理人均可要求承包人對已覆蓋的部位進行鉆孔探測或重新檢驗,承包人應遵照執行,并在檢驗后重新覆蓋恢復原狀。經檢驗證明工程質量符合合同約定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經檢驗證明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11.3.2 承包人未通知監理人到場檢查,私自將工程隱蔽部位覆蓋的,監理人有權指示承包人鉆孔探測或揭開檢查,無論工程質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11.4 清除不合格工程
11.4.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設備,或采用不適當的施工工藝,或施工不當,造成工程不合格,監理人可隨時發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進行補救,直至達到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11.4.2 由于發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設備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承包人采取措施補救的,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
12.試驗和檢驗
12.1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進行材料、工程設備和工程的試驗和檢驗,并為監理人對上述材料、工程設備和工程的質量檢查提供必要的試驗條件、試驗資料和原始記錄。
12.2 監理人未按合同約定派員參加試驗和檢驗的,除監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試驗和檢驗,并應立即將試驗和檢驗結果報送監理人,監理人應簽字確認。
12.3 監理人對承包人的試驗和檢驗結果有疑問的,或為查清承包人試驗和檢驗成果的可靠性而要求承包人重新試驗和檢驗的,重新試驗和檢驗的結果證明該項材料、工程設備或工程的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重新試驗和檢驗結果符合合同約定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
13.安全綠色施工
13.1 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和綠色施工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和綠色施工標準組織施工,承擔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由此發生的費用,并承擔政府主管部門因揚塵污染而給予責令停工等行政處罰所造成的誤工、工期拖延造成的損失。
13.2 安全綠色施工其他約定見專用合同條款。
14.材料和工程設備
14.1 發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設備的相關約定見專用合同條款。
14.2 除 14.1 款約定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外,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均由承包人負責采購、運輸、保管。承包人應對其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負責。
。1)承包人應在材料和工程設備到貨 24 小時前以書面形式通知監理人,并提交產品介紹說明、質量檢測合格報告等一切所需的證明文件給監理人審核。
。2) 承包人采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不符合合同約定時,承包人應按發包人要求重新采購符合要求的產品,并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3)由承包人自行采購材料和工程設備的,發包人不得指定制造商或供應商。
15.變更
15.1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經發包人同意,監理人可向承包人做出變更指示,承包人應遵照執行。沒有監理人的變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變更。
15.2 變更估價的約定見專用合同條款。
16.合同價格及調整
16.1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雙方當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簽約合同價。
16.2 下列三種確定合同價格的方式,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采用其中一種:
16.2.1 單價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以工程量清單及其綜合單價進行合同價格計算、調整和確認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合同單價不作調整。合同價格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范圍以外的合同價格調整方法和程序見專用合同條款。
16.2.2 總價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以圖紙、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及有關條件進行合同價格計算、調整和確認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合同價格不再調整。合同價格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范圍以外的合同價格調整方法和程序見專用合同條款。
16.2.3 其他價格形式:是指除第 16.2.1、16.2.2 項以外的其他合同價格形式,具體約定見專用合同條款。
17.計量
17.1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內容向監理人提交計量周期已完成的工程量報告。承包人提交已完成的工程量報告的時間、內容和計量周期見專用合同條款。
17.2 監理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報告后 7 天內完成對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報表的審核并報送發包人,以確定當期實際完成的工程量。監理人對工程量有異議的,有權要求承包人進行共同復核或抽樣復測。承包人應協助監理人進行復核或抽樣復測,并按監理人要求提供補充計量資料。承包人未按監理人要求參加復核或抽樣復測的,監理人復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視為承包人實際完成的工程量。
17.3 監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已完成的工程量報告后 7 天內完成審核的,承包人報送的已完成的工程量報告中的工程量視為監理人實際完成的工程量。
17.4 關于計量的其他約定見專用合同條款。
18.合同價款支付
18.1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預付款、安全文明施工費。工程預付款及安全文明施工費的支付時間、預付額度、工程預付款的抵扣起始時間和方式見專用合同條款。
18.2 發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工程進度款付款周期、程序及支付比例或金額支付工程進度款。
18.3 經發包人確認的合同價格調整(含因工程變更、索賠等引起的合同價格調整)應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
19.竣工驗收
19.1 本工程具備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竣工驗收條件時,承包人可向監理人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
19.2 監理人應在收到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后 14 天內完成審核并報送發包人。 監理人審查后認為尚不具備驗收條件的,應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驗收前尚需完成的工作內容,承包人應在完成監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內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監理人審查后認為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提請發包人進行工程驗收。發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視為工程竣工驗收通過。驗收不合格的,監理人應通知承包人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辦理驗收,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19.3 經驗收合格的工程,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按第 19.2 款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或按該款重新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日期(以兩者中時間在后者為準)。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工程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
20.移交
20.1 當本工程辦理了竣工驗收手續,即表明工程具備移交條件。移交工程的時間要求見專用合同條款。
20.2 承包人未能如期向發包人移交工程,應承擔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
20.3 發包人無故未在第 20.1 款約定的期限內接收承包人移交本工程的, 發包人應賠償由此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
20.4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工程辦理移交手續后,承包人應對施工場地進行清理并拆除臨時工程,直至監理人檢驗合格為止。竣工清場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1.結算
21.1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向監理人遞交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
21.2 監理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完成審核并報送發包人審核。發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審核完畢,并由監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經發包人簽認的竣工付款證書。
21.3 發包人應在監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證書后,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將扣除合同約定的質量保證金外的全部結算款項支付給承包人。
22.質量保證金
22.1 質量保證金的額度、支付時間和方式見專用合同條款。
22.2 缺陷責任期滿時,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到期應返還承包人剩余的質量保證金金額,發包人應在 14 天內會同承包人按合同約定的內容核實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責任, 并將無異議的剩余質量保證金返還承包人。
23.保修責任與缺陷責任
23.1 承包人應在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向發包人出具質量保修書,明確保修范圍、期限和責任。保修期起始時間見專用合同條款。
23.2 承包人應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擔缺陷責任。缺陷責任期的起始時間和缺陷責任期的期限見專用合同條款。
24.違約
24.1 發包人違約
24.1.1 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視為發包人違約。
24.1.2 發包人違約時,承包人可發出書面通知,要求發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糾正違約行為。發包人收到該通知后 14 天內仍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承包人有權暫停施工,并通知監理人。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
24.1.3 承包人按第 24.1.2 項暫停施工 28 天后,發包人仍不糾正違約行為的,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這一行動不免除發包人承擔的違約責任,也不影響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享有的索賠權利。
24.1.4 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付款的,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
24.2 承包人違約
24.2.1 承包人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視為承包人違約。
24.2.2 承包人違約時,監理人可向承包人發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改正。承包人應承擔其違約所引起的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責任。
24.2.3 承包人在收到監理人發出的整改通知后 21 天內, 承包人沒有采取可行的措施糾正違約,發包人可向承包人發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發包人可派員進駐施工場地,另行組織人員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發包人因繼續完成該工程的需要,有權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現場的材料、設備和臨時設施。但發包人的這一行動不免除承包人應承擔的違約責任,也不影響發包人根據合同約定享有的索賠權利。
25.索賠
25.1 發包人索賠
25.1.1 根據合同約定,發包人認為有權得到索賠金額和(或)延長缺陷責任期的,應在知道或應知道索賠事件發生后 14 天內通過監理人向承包人遞交索賠通知書。 索賠事件具有連續影響的,發包人通過監理人應在索賠事件影響結束后的 14 天內向承包人提交最終索賠通知書。
25.1.2 承包人收到監理人提交的索賠通知書后,應按合同約定商定或確定追加的索賠金額和 (或) 延長的缺陷責任期, 并在收到上述索賠通知書或有關索賠的進一步證明材料后的 14 天內,將索賠處理結果答復發包人。發包人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應從支付給承包人的合同價款中扣除索賠款項,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給發包人。發包人不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按第 28 條約定執行。
25.2 承包人索賠
25.2.1 根據合同約定,承包人認為有權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長工期的,應在知道或應知道索賠事件發生后 14 天內通過監理人向發包人遞交索賠通知書。 索賠事件具有連續影響的,承包人應在索賠事件影響結束后的 14 天內通過監理人向發包人遞交最終索賠通知書。 承包人未在前述 14 天內遞交賠通知書的,喪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長工期的權利。
25.2.2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賠通知書后,應按合同約定商定或確定追加的付款和(或) 延長的工期, 并在收到上述索賠通知書或有關索賠的進一步證明材料后的 14 天內將索賠處理結果答復承包人。承包人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索賠款項與當期進度款同期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按第 28 條約定執行。
25.3 關于索賠的其他約定見專用合同條款。
26.保險
26.1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險或安裝工程一切險。
26.2 承包人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其履行合同所雇傭的全部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發包人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其現場機構雇傭的全部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并要求監理人也投保此類保險。
26.3 具體投保內容和相關責任,見專用合同條款。
27.不可抗力
27.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不可預見,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和社會性突發事件,如地震、海嘯、瘟疫、騷亂、戒嚴、暴動、戰爭和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其他情形。
27.2 一方當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義務受到阻礙時,應立即通知對方,書面說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礙的詳細情況,并提供必要的證明。
27.3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不可抗力導致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等后果,由雙方當事人按以下原則承擔:
。1)永久工程,包括已運至施工場地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損害,以及因工程損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由發包人承擔;
。2)承包人設備的損壞由承包人承擔;
(3)發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擔其人員傷亡和其他財產損失及其相關費用;
。4)承包人的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但停工期間應發包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復工程的金額由發包人承擔;
。5)不能按期完工的,應合理延長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違約金。發包人要求趕工的,承包人應采取趕工措施,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7.4 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及時通知對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撤離施工場地。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28.爭議
如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爭議的,可協商或邀請第三方調解此類爭議。任何一方不愿通過協商或調解解決爭議或通過協商或調解仍不能解決爭議的,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下列一種方式解決:
。1)第一種:向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第二種:向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部分 專用合同條款
5.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合同文件的組成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圖紙和承包人文件
6.1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的數量及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關于圖紙的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2 由承包人提供文件的范圍、數量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批復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關于承包人提供文件的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發包人
7.1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并承擔相應的責任。其義務包括:
7.1.4 現場的準備和移交
。1)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施工場地,以及與工程施工相關的現場資料的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發包人向承包人移交的現場應具備以下條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1.9 發包人應履行的其他義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2 發包人代表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包人代表職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包人代表聯系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權范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監理人
8.1 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須經發包人批準行使的職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承包人
9.1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并承擔相應的責任。其義務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1.7 承包人負責的現場內的管理、協調、配合、服務工作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1.10 承包人應履行其他義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2 項目經理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權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工期
10.1 進度計劃
10.1.1 承包人編制施工進度計劃和施工方案的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向監理人報送施工進度計劃和施工方案的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批復或對施工進度計劃和施工方案提出修改意見的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1.2 承包人報送修訂合同進度計劃申請報告和相關資料的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批復修訂合同進度計劃申請報告的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批復修訂合同進度計劃的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5 工期延誤
10.5.1(4)其他由發包人承擔工期延誤的情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5.2(1)承包人未能在工期內或按合同約定延長的期限內完成本工程,應按下列原則承擔違約責任:
逾期竣工違約金的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逾期竣工違約金最高限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6 竣工日期及提前竣工
10.6.2 發包人和承包人約定提前竣工并給予獎勵的,獎勵金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工程質量
11.3 工程隱蔽部位檢查
11.3.1 監理人檢查工程隱蔽部位的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安全綠色施工
13.2 安全綠色施工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材料和設備供應
14.1 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變更
15.2 變更估價的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6.合同價格及調整
16.2 本合同價格采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方式確定。
16.2.1 采用單價合同的,合同價格包括的風險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風險范圍以外合同價格調整方法和程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6.2.2 采用總價合同的,合同價格包括的風險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風險范圍以外合同價格調整方法和程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6.2.3 采用其他價格形式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7.計量
17.1 承包人提交已完成的工程量報告的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提交已完成的工程量報告的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計量周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7.4 關于計量的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8.合同價款支付
18.1 發包人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安全文明施工費的支付時間和額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預付款抵扣起始時間和抵扣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8.2 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的付款周期、程序、支付比例或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9.竣工驗收
19.1 竣工驗收條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9.2 竣工驗收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移交
20.1 移交工程的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4 竣工清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1.結算
21.1 承包人提交結算報告和完整結算資料的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1.2 監理人完成審核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包人完成審核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1.3 發包人在監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證書后,將扣除合同約定的質量保證金外的全部結算款項支付給承包人的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質量保證金
22.1 質量保證金的額度、支付時間和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保修責任與缺陷責任
23.1 承包人向發包人出具質量保修書的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修期起始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2 缺陷責任期起始時間:__________________ ,缺陷責任期期限:_________月。
24.違約
24.1 發包人違約
24.1.4 逾期付款違約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5.索賠
25.3 關于索賠的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6.保險
26.3 具體投保內容和相關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7.不可抗力
27.1 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7.3 不可抗力導致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等后果,由雙方當事人按以下原則承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8.爭議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 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或者調解不成時,
選擇下列第____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第一種:將爭議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第二種: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9. 補充條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專業承包合同 篇3
甲方(承包方):
乙方(分包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它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承包人和分包人雙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項經協商達成一致,訂立本合同。
1、工程概況
1.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承包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承包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合同價款
2.1工程合同價款:(大寫)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小寫)人民幣________元。
2.2合同價款的計價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結算方式:
3、合同工期
3.1 工程開工日期為____年____月____日;
竣工日期為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總工期為_________日歷天。
4、質量標準
4.1工程質量標準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指令和決定
5.1就分包工程范圍內的工作,承包人隨時可以向分包人發出指令和決定,分包人應執行承包人發出的所有指令和決定。
5.2就分包工程范圍內的工作,分包人應執行經承包人確認和轉發的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發出的所有指令和決定。如分包人與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發生直接工作聯系,將被視為違約,并承擔違約責任。
6、承包人駐工地代表
6.1承包人駐工地代表姓名:________________。
6.2承包人駐工地代表的職權:按合同約定向分包人發出指令,履行分包合同約定的職權和義務。
6.3承包人代表可授權具體的管理人員行使自己的部分權利,并在認為有必要時可撤回授權,授權和撤回均應提前通知分包人,
6.4承包人如需更換駐工地代表,應提前通知分包人,后任繼續行使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7、分包人駐工地代表
7.1分包人駐工地代表姓名:________________。
7.2分包人駐工地代表的職權:按分包合同約定和承包人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作業計劃、工期控制計劃、質量標準和承包人指令要求施工,遵守承包人、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履行分包合同中規定的其他所有職責和義務。
7.3分包人未經承包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換駐工地代表。分包人如有違反,將被視為違約,并承擔違約責任。
7.4如分包人駐工地代表違反分包合同規定的各項職責和義務,或承包人認為分包人駐工地代表不稱職,承包人有權要求分包人更換駐工地代表。分包人應予執行。 8、承包人工作
8.1提供現場必要的施工條件。
8.2提供圖紙資料并進行技術交底,編制施工組織設計、設計方案及總工期控制計劃,審查并批準分包人編制的分包工程施工進度計劃和施工作業計劃。
8.3指導、監督和檢查分包人的工程技術、質量、工期、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等管理工作,及時解決和糾正施工中出現的各種問題。
8.4協調分包人與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及其他分包單位的關系。 9、分包人工作
9.1按照承包人通知的時間準時進場,嚴格按照施工圖紙、施工驗收規范、質量檢驗標準和施工安全操作規程進行施工,服從承包人、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的管理、監督與檢查,對分包工程的施工技術、工程質量、工期進度、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全面負責,確保各項指標的實現。
9.2嚴格按照環境保護標準施工,遵守建設單位和承包人關于現場文明施工和環境保護的各項規章制度和管理規定。作業面做到工完場清,保持現場清潔整齊,材料使用及碼放符合施工現場規定。凡屬分包工程施工管理責任范圍內發生的罰款,均由分包人承擔。
9.3確,F場安全檢查符合有關規定,并采取嚴格的安全防護措施,杜絕各類事故發生,承擔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責任和因此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 10、設備和材料
10.1分包方應按照相關操作規程合理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設備,并負責該部分設備的日常養護、維護,保證設備處于良好的狀態。如因分包人使用不當造成設備損壞,分包人負責維修,并賠償承包人損失(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向第三人承擔的違約責任)。
10.2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數量由承包人和分包人根據分包工程施工圖紙核定。承包人根據分包人編制并經承包人批準的材料需用計劃和進場計劃安排材料進場。
10.3由分包人提供的材料、設備,分包人必須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
有關試驗資料并經承包人驗證合格后方可進場使用。分包工程結算時,分包人必須向承包人提供所使用材料的原始購料票證。
11、工期延誤
11.1分包人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
誤,經承包人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1.1.1承包人未按分包合同約定提供圖紙、開工條件、設備設施、施工場地,分包人雖以
書面形式提出申請,但仍未從承包人處收到施工所需的圖紙、開工條件、設備設施、施工場地,以至影響施工造成停工的。
11.1.2分包人應在11.1款約定情況發生后5日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
報告。承包人在建設單位同意延長總包合同工期的基礎上予以確認。分包人在規定時限內未提交順延工期報告的,視為該情況未影響工期。
11.2分包人不能按分包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12、質量檢查與驗收
12.1分包人應隨時允許并配合承包人或監理單位進入分包人施工場地檢查工程質量。
12.2分包工程質量應達到分包合同約定的工程質量標準。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分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
13、合同價款與支付
13.1分包人按時完成分包工程并通過驗收后,分包人應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完整的竣工
結算資料。承包人與建設單位辦理完成全部工程結算手續后,待承包人收到建設單位支付的工程結算款后10日內,承包人將扣除分包工程保修金和其他應扣款項外的分包工程結算款支付給分包人。
14、質量保修
14.1分包人按國家規定對分包工程承擔保修責任。保修期內,甲方按結算總價的____%預留質量保修金。保修期滿無質量問題的,退還預留的質量保修金。 15、分包合同解除與撤場
15.1分包人應嚴格按照分包合同約定和承包人的要求施工。如分包人的施工進度和施工質
量明顯不能滿足分包合同和承包人要求,承包人有權要求分包人采取整改措施和加快施工進度。分包人應無條件的采取各種措施滿足承包人要求。如分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5日內仍不能滿足承包人要求,承包人有權解除分包合同并要求分包人撤場。分包人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撤場的通知后應在5日內無條件撤出分包工程施工場地,并妥善保護施工現場的所有承包人財產和已完工程。分包人應承擔因此給承包人造成的所有損失。
15.2對于分包人在施工過程中搭建的臨時設施,如承包人要求拆除,分包人應按承包人要
求拆除,并將施工場地清理干凈直至令承包人滿意。 16、違約責任
16.1 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視為分包人違約。分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16.1.1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
16.1.2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的; 16.1.3分包人將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轉包或再分包的;
16.1.4分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義務或不按分包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17、分包合同生效與終止
分包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并在分包工程竣工交付、雙方簽訂分包工程保修合同、承包人付清分包工程結算尾款后終止。 18、合同份數
本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承包人分包人分別保存一份。副本___份,由承包人、分包人各執__份。
承包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
授權代表: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分包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
授權代表: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專業承包合同 篇4
發包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共同達成如下合同條款:
第一章 合同一般規范
第1條 詞語涵義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以下簡稱合同條件)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以下簡稱協議條款)組成。其用詞用語除協議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1.發包方(簡稱甲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
2.甲方駐工地代表(簡稱甲方代表):甲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3.承包方(簡稱乙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承包主體資格并被發包方接受的當事人。
4.乙方駐工地代表(簡稱乙方代表):乙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5.社會監理:甲方委托具備法定資格的工程監理單位或人員對工程進行的監理。
6.總監理工程師: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監理總負責人。
7.設計單位:甲方委托的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
8.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部門。
9.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10.工程:協議條款約定具體內容的永久工程。
11.合同價款,按有關規定或協議條款約定的各種取費標準計算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內容的價款總額。
12.經濟支出:在施工中已經發生,經甲方確認后以增加預算形式支付的合同價款。
13.費用:甲方在合同價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開支和乙方應負擔的開支。
14.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合同工期。
15.開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開工日期。
16.竣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7.圖紙: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經甲方代表批準,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18.施工場地:經甲方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中施工現場總平面圖規定的場地。
19.書面形式:根據合同發生的手寫、打字、復寫、印刷的各種通知、任命、委托、證書、簽證、備忘錄、會議紀要、函件及經過確認的電報、電傳等。
20.不可抗力:指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協議條款約定等級以上的風、雨、雪、地震等對工程造成損害的自然災害。
21.協議條款:結合具體工程,甲、乙協商后簽訂的書面協議。
第2條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本合同的組成和解釋順序如下:
1.協議條款;
2.合同條件;
3.洽商、變更等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紀要、協議;
4.招標承包工程的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和招標文件;
5.工程量清單或確定工程造價的工程預算書和圖紙;
6.標準、規范和其它有關技術資料、技術要求。
7.經雙方確認的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第3條 施工中必須使用協議條款約定的國家標準、規范;國家沒有相應標準、規范時,可使用協議條款約定的行業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標準、規范。甲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向乙方提供一式兩份約定的標準、規范。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范時,乙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出施工工藝,經甲方代表批準后執行;甲方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范的,應負責提供中文譯本。本條所發生購買、翻譯和制定標準、規范的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4條 圖紙
甲方在開工日期15天之前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日期和份數,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圖紙,乙方按協議條款要求做好圖紙保密工作。需要特殊保密的措施費用由甲方承擔。乙方需要增加圖紙份數,甲方應代為復制,復制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二章 雙方一般責任
第5條 甲方代表
甲方任命駐施工現場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力,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關具體管理人員,承擔自己部分權力和職責,并可在任何時候撤回這種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5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后,以書面形式交給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確有必要時,甲方代表可發出口頭指令,并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乙方對甲方代表的指令應予執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乙方應于甲方代表發出口頭指令后3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確認要求后3天內不予答復,應視為乙方要求已被確認。乙方認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一,應在收到指令后24小時內提出書面電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電告后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緊急情況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執行的指令或乙方雖有異議,但甲方代表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乙方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發生的費用和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甲方代表按合同約定,及時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準、圖紙并履行其它約定的義務,否則乙方在約定時間后24小時將具體要求、需要的理由和遲誤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時內不予答復,應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支出,順延因此延誤的工期,賠償乙方有關損失。
4.實行社會監理的工程,甲方應當與監理人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委托監理合同。甲方委托的總監理工程師按協議條款的約定,部分或全部行使合同中甲方代表的權力,履行甲方代表的職責,但無權解除合同中乙方的義務。甲方代表和總監理工程師易人,甲方應提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繼續承擔前任應負的責任(合同文件約定的義務和其職權內的承諾)。
第6條 乙方駐工地代表
乙方任命駐工地負責人,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利,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
1.乙方的要求、請求和通知,以書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簽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要求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甲方代表聯系的情況下,可采取保證工程和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時內向甲方代表送交報告。責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經濟支出,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擔費用。乙方代表易人應提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繼續承擔前任應負的責任(合同文件約定的義務和其職權內的承諾)。
第7條 甲方工作
甲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要求,一次或分階段完成以下工作:
1.辦理土地征用,青苗樹木賠償,房屋拆遷,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礙等工作,使施工現場具備施工條件,并在開工后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
2.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協議條款約定地點,并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3.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協議條款約定的施工場地內的主要交通干道,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4.向乙方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保證數據真實準確;
5.辦理施工所需各種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占道及鐵路專用線的申報批準手續(證明乙方自身資質的證件除外);
6.將水準點與坐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乙方,并進行現場交驗;
7.組織乙方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向乙方進行設計交底;
8.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的保護,并承擔有關費用。
第8條 乙方工作
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在其設計資格證書允許的范圍內,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圖設計或與工程配套的設計,經甲方代表批準后使用。
2.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和工程事故報告。
3.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圍欄和警衛等。如乙方未履行上述義務造成工程、財產和人身傷害,由乙方承擔責任及所發生的費用。
4.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現場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5.遵守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規定,經甲方同意后辦理有關手續,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乙方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6.已竣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負責已完工程的成品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乙方自費予以修復。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單位工程的部位和相應經濟支出,在協議條款內約定。甲方提前使用后發生損壞的修理費用,由甲方承擔。
7.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現場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的保護工作。
8.保證施工現場清潔符合有關規定。交工前清理現場到達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擔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合同簽訂后頒發的規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損失和罰款除外)。
乙方不履行上述各項義務,造成工期延誤和工期損失,應對甲方的損失給予賠償。
第9條 進度計劃
乙方應在協議條款約定的日期,將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予以批準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不批復,可視為該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已經批準。
乙方必須按批準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對進度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展與進度計劃不符時,乙方應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報甲方代表批準后執行。
第10條 延期開工
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始施工。乙方不能按時開工,應在協議條款約定的開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3天內答復乙方。甲方代表同意延期要求或3天內不予答復,可視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應順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竣工日期不予順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推遲開工日期,承擔乙方因此造成的經濟支出,相應順延工期。
第11條 暫停施工
甲方代表在確有必要時,可要求乙方暫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時內提出處理意見。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護已完工程,實施甲方代表處理意見后向其提出復工要求,甲方代表批準后繼續施工。甲方代表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乙方復工要求后48小時內未予答復,乙方可自行復。停工責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擔經濟支出,相應順延工期;停工責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時作出答復,施工無法進行,乙方可認為甲方已部分或部分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12條 工期延誤
對以下造成竣工日期推遲的延誤,經甲方代表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工程量變化和設計變更;
2.一周內,非乙方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3.不可抗力;
4.合同中約定或甲方代表同意給予順延的其它情況。
乙方在以上情況發生后5天內,就延誤的內容和因此發生的經濟支出向甲方代表提出報告,甲方代表在收到報告后5天內予以確認、答復,逾期不予答復,乙方即可視為延期要求已被確認。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13條 工期提前
施工中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后簽訂提前竣工協議,合同竣工日期可以提前。乙方按此修訂進度計劃,報甲方批準。甲方應在5天內給予批準,并為趕工提供方便條件。提前竣工協議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提前的時間;
2.乙方采取的趕工措施;
3.甲方為趕工提供的條件;
4.趕工措施的經濟支出和承擔;
5.提前竣工收益(如果有)的分享。
第三章 質量與驗收
第14條 檢查和返工
乙方應認真按照標準、規范和設計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員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員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擔由自身原因導致返工、修改的費用。因甲方不正確糾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
以上檢查檢驗合格后,又發現由乙方原引起的質量問題,仍由乙方承擔責任和發生的費用,賠償甲方的有關損失,工期相應順延
以上檢查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查檢驗不合格,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乙方承擔。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第15條 工程質量等級
工程質量應達到國家或專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的合格條件。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質量達到優良標準,應支付由此增加的經濟支出,對工期有影響的應給予相應順延。
達不到約定條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經發現,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應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時間返工,直到符合約定條件。因乙方原因達不到約定條件,由乙方承擔返工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返工后仍不能達到約定條件,乙方承擔違約責任。因甲方原因達不到約定條件,由甲方承擔返工的經濟支出,工期相應順延。
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請協議條款約定的質量監督部門仲裁,仲裁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敗訴一方承擔。
第16條 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工程具備覆蓋、掩蓋條件或達到協議條款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乙方自檢合格后在隱蔽和中間驗收48小時前通知甲方代表參加。通知包括乙方自檢記錄、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乙方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方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時間內修改后重新驗收。
工程質量符合規范要求,驗收24小時后,甲方代表不在驗收記錄簽字,可視為甲方代表已經批準,乙方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第17條 試車
設備安裝工程具備單機無負荷試車條件,乙方組織試車,并在試車48小時前通知甲方代表,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乙方準備試車記錄。甲方為試車提供必要條件。試車通過,甲方代表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設備安裝工程具備聯動無負荷試車條件,甲方組織試車,并在試車48小時前通知乙方,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和對乙方應作準備工作的要求。乙方按要求做好準備工作和試車記錄。試車通過,雙方在試車記錄上簽字后,方可進行竣工驗收。由于設計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甲方負責修改設計,乙方按修改后設計重新安裝。甲方承擔修改設計費用、拆除及重新安裝的經濟支出,工期相應順延。
由于設備制造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由該設備采購一方負責重新購置或修理,乙方負責拆除和重新安裝。設備為乙方采購,由乙方承擔修理或重新購置、拆除及重新安裝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設備由甲方采購,甲方承擔上述各項經濟支出,工期相應順延。由于乙方施工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試車后24小時內提出修改意見。乙方修改后重新試車,承擔修改和重新試車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試車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或協議條款另有約定的,均由甲方承擔。甲方代表未在規定時間提出修理意見,或試車合格不在試車記錄上簽字,試車結束24小時后,記錄自行生效,乙方可繼續施工或辦理竣工手續。
第18條 驗收和重新檢驗
甲方代表不能按時參加驗收或試車,須在開始驗收或試車24小時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兩天。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參加驗收或試車,乙方可自行組織驗收或試車,甲方應承認驗收或試車記錄。
無論甲方代表是否參加驗收,當其提出對已經隱蔽工程重新檢驗的要求時,乙方應按要求進行剝露。并在檢驗后重新進行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經濟支出,賠償乙方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也予順延。
第四章 合同價款與支付
第19條 合同價款及調整
合同價款在協議條款內約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協議條款另有約定或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作調整。
1.甲方代表確認的工程量增減;
2.甲方代表確認的設計變更或工程洽商;
3.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
4.一周內非乙方原因造成停水、停電、停電累計超過8小時;
5.合同約定的其它增減或調整。
乙方應在上述情況發生后10天內,將調整的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批準后通知經辦銀行和乙方。甲方代表收到乙方通知后10天內不作答復,視為已經批準。
第20條 工程款預付
甲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數額,向乙方預付工程款,開工后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甲方不按協議預付,乙方在約定預付時間10天后向甲方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預付,乙方可在發出通知5天后停止施工,甲方從應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應付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第21條 工程量的核實確認
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時間,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甲方代表接到報告后3天內按設計圖紙核實已完工程數量(以下簡稱計量),并在計量24小時前通知乙方。乙方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并派人參加。乙方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計量,甲方自行進行,計量結果視為有效,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甲方代表收到乙方報告后3天內未進行計量,從第4天起,乙方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為已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甲方代表不按約定時間通知乙方,使乙方不能參加計量,計量結果無效。
甲方代表對乙方超出設計圖紙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計量。
第22條 工程款支付
甲方根據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方式和甲方代表確認的工程量,按構成合同價款相應項目的單價和取費標準計算、支付工程價款。甲方在其代表計量簽字后10天內不予支付,乙方可向甲方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乙方可在發出通知5天后停止施工,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經乙方同意并簽訂協議,甲方可延期支付工程價款。協議須明確約定付款日期和從甲方計量簽字后第11天起計算應付工程價款的利息率。
第五章 材料設備供應
第23條 甲方供應材料設備
甲方按照協議條款約定的材料設備種類、規格、數量、單價、質量等級和提供時間、地點的清單,向乙方提供材料設備及其產品合格證明。甲方代表在所供材料設備驗收24小時前將通知送達乙方,乙方派人與甲方一起驗收。無論乙方是否派人參加驗收,驗收后由乙方妥善保管,發生損壞丟失,由乙方負責賠償,甲方支付相應保管費用。甲方不按規定通知乙方驗收,乙方不負責材料設備的保管,損壞丟失由甲方負責。
甲方供應的材料、設備與清單不符,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1.材料設備單價與清單不符,由甲方承擔所有價差。
2.材料設備的種類、規格、質量等級與清單不符,乙方可拒絕接收保管,由甲方運出施工現場并重新采購,設備到貨時如不能開箱檢驗,可只驗收箱子數量。乙方開箱時須請甲方到場,出現缺件或質量等級、規格與清單不符,由甲方負責補足缺件或重新采購。
3.甲方供應材料與清單規格型號不符,乙方可代為調劑串換,甲方承擔相應經濟支出。
4.到貨地點與清單不符,甲方負責倒運至清單指定地點。
5.供應數量少于清單約定數量時,甲方將數量補齊。多于清單約定數量時,甲方負責將多余部分運出施工現場。
6.供應時間早于清單約定日期,甲方承擔因此發生的保管費用。
因以上原因或遲于清單約定供應時間,由甲方承擔相應的經濟支出。發出延誤,相應順延工期,甲方賠償由此造成乙方的損失。
經乙方檢驗通過之后發現有與清單的規格、質量等級不符的情況,甲方仍應承擔重新采購及拆除和重建的經濟支出,并相應順延工期。
第24條 乙方采購材料設備
乙方根據協議條款約定,按照設計和規范的要求采購工程需要的材料設備,并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在材料設備到貨24小時前通知甲方代表驗收。對與設計和規范要求不符的產品,甲方代表拒絕驗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現場,重新采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甲方不能按時到場驗收,驗收后發現材料設備不符合規范和設計要求,仍由乙方修復或拆除及重新采購,并承擔發生的費用,賠償甲方的損失。由此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根據工程需要,經甲方代表批準,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因甲方原因使用時,由甲方承擔發生的經濟支出;因乙方原因使用時,由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第六章 設計變更
第25條 設計變更
乙方對原設計進行變更,須經甲方代表同意,并由甲方取得以下批準:
1.超過原設計標準和規模時,須經原設計和規劃審查部門批準,取得相應追加投資和材料指標;
2.送原設計單位審查,取得相應圖紙和說明。
施工中甲方對原設計進行變更,在取得上述兩項批準后,向乙方發出變更通知,乙方按通知進行,否則,乙方有權拒絕變更。
雙方辦理變更、洽商后,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進行下列變更:
1.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數量;
2.更改有關工程的性質、質量、規格;
3.更改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因以上變更導致的經濟支出和乙方損失,由甲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第26條 確定變更價款
發生第25條規定的變更后,在雙方協商的時間內,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變更價格,報甲方代表批準后調整合同價款和竣工日期:
1.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計算,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情況的價格,可以此作為基礎確定變更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類似和適用的價格,由乙方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送甲方代表批準執行。
甲方代表不能同意乙方提出的變更價格,在乙方提出后10天內通知乙方提請工程造價管理部門裁定(實行社會監理的,由總監理工程師暫定,事后提請工程造價管理部門裁定),對裁定仍有異議,按第30條約定的方法解決。
第七章 竣工與結算
第27條 竣工驗收
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乙方按國家工程竣工有關規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和竣工驗收報告。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日期和份數向甲方提交竣工圖。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在協議條款約定時間內組織有關部門驗收,并在驗收后5天內給予批準或提出修改意見。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10天內無正當理由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后5天內不予批準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見,可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批準,即可辦理結算手續。
竣工日期為乙方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達到竣工要求的,應為乙方修改后提請甲方驗收的日期。甲方不能按協議條款約定日期組織驗收,應從約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擔工程保管費用。因特殊原因,部分單位工程和部位須甩項竣工時,雙方訂立甩項竣工協議,明確各方責任。
第28條 竣工結算
竣工報告批準后,乙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方式向甲方代表提出結算報告,辦理竣工結算。甲方代表收到結算報告后應及時給予批準或提出修改意見,在協議條款約定時間內將撥款通知送經辦銀行,并將副本送乙方。銀行審核后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乙方收到工程款后15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由于甲方違反有關規定和約定。經辦銀行不能支付工程款,乙方可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并予以妥善保護,由甲方承擔保護費用。甲方無正當理由收到竣工報告后30天內不辦理結算,從第31天起按施工企業向銀行計劃外貸款的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第29條 保修
乙方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協議條款約定的保修項目、內容、范圍、期限及保修金額和支付辦法,進行保修支付保修金。保修期從甲方代表在最終驗收記錄上簽字之日算起。分單驗收的工程,按單項工程分別計算保修期。
保修期間,乙方應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10天內派人修理,否則,甲方可委托其它單位或人員修理。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費用,甲方在保修金內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因乙方之外原因造成返修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
采取按合同價款一定比率,在甲方應付乙方工程款內預留保修金辦法的,甲方應在保險期滿后20天內結算,將剩余保修金和按協議條款約定利率計算的利息一起退還乙方,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
第八章 爭議、違約和索賠
第30條 爭議
甲乙雙方因合同發生爭議,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合同仲裁機關申請仲裁。
發生爭議后,除出現下列情況的,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保護好完工工程:
1.合同確已無法履行;
2.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3.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4.仲裁機關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31條 違約
甲方代表不能及時給出必要指令、確認、批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支付款項及發生其它使合同無法履行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包括支付因其違約導致乙方增加的經濟支出和從應支付之日起計算的應支付款項的利息等),相應順延工期;按協議條款約定支付違約金和賠償因其違約給乙方造成的窩工等損失。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質量達不到設計的規范的要求,或發生其它使合同無法履行的行為,甲方代表可通知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支付違約金,賠償因其違約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除非雙方協議將合同終止,或因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后仍應繼續履行合同。因一方違約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應提前10天通知違約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32條 索賠
甲方未能按合同約定支付各種費用、順延工期、賠償損失,乙方可按以下向甲方索賠:
1.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關證據;
2.索賠事件發生后20天內,向甲方發出要求索賠的通知;
3.甲方在接到索賠通知后10天內給予批準,或要求乙方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甲方在10天內未予答復,應視為該項索賠已經批準。
第九章 其它
第33條 安全施工
乙方按有關規定,采取嚴格的安全防護措施,承擔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非乙方責任造成的傷亡事故,由責任方承擔責任和有關費用。
發生重大傷亡事故,乙方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甲方為搶救提供必要條件。發生的費用由事故責任方承擔。
乙方在動力設備、高電壓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時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應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護措施,經甲方代表批準后實施。由甲方承擔防護措施費用。在有毒有害環境中施工,甲方應按有關規定提供相應的防護措施,并承擔有關的經濟支出。
第34條 專利技術、特殊工藝和合理化建議
甲方要求采用專利技術和特殊工藝,須負責辦理相應的申報、審批手續,承擔申報、試驗等費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并負責試驗等有關工作。乙方提出使用專利技術和特殊工藝,報甲方代表批準后按以上約定辦理。
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圖紙、設計和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原定材料、設備的換用,必須經甲方代表批準。
以上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收益,雙方按協議分攤或分享。
第35條 地下障礙和文物
乙方在施工中發現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礎和結構、化石、錢幣等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或其它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時,應在4小時內通知甲方代表,并報告有關管理部門和采取有效保護措施。甲方代表應在收到通知后12小時內對乙方采取的措施給予批準或提出處理意見。甲方承擔保護措施的費用,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第36條 工程分包
乙方可按投標書和協議條款約定分包部分工程。乙方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后,將副本送甲方代表。分包合同與本合同發生抵觸,以本合同為準。
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義務與責任。乙方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監督管理人員,保證合同的履行。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或疏忽,均視為乙方的違約或疏忽。除協議條款另有約定,分包工程價款由乙方與分包單位結算。
第37條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發生后,乙方應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并在24小時內向甲方代表通報受害情況,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向甲方報告損失情況和清理、修復的費用。災害繼續發生,乙方應每隔10天向甲方報告一次災害情況,直到災害結束。甲方應對災害處理提供必要條件。
因災害發生的費用由雙方分別承擔:
1.工程本身的損害由甲方承擔;
2.人員傷亡由其所屬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
3.造成乙方設備、機械的損壞及停工等損失,由乙方承擔;
4.所需清理修復工作的責任與費用的承擔,雙方另簽補充協議約定。
第38條 保險(如有時)
甲方按協議條款約定,辦理建筑工程和在施工場地甲方人員及第三方人員生命財產的保險,并支付一應費用。
乙方辦理自己在施工場地人員生命財產和機械設備的保險,并支付一應費用。投保后發生事故,乙方應在15天內向甲方提供損失情況和估價的報告,如損害繼續發生,乙方在15天后每10天報告一次,直到損害結束。
第39條 工程停建或緩建
由于政策變化、不可抗力以及甲乙雙方之外原因導致工程停建或緩建,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乙方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現場。甲方應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的經濟支出,并按合同規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和賠償乙方有關損失。
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方負責退貨,不能退還的貨款和退貨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但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40條 合同的生效與終止
本合同自協議條款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在竣工結算、甲方支付完畢,乙方將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關保修條款仍然生效外,其它條款即告終止,保修期滿后,有關保修條款終止。
第41條 合同份數
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分別保存。副本份數按協議條款約定,由甲乙雙方分送有關部門。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理人(簽字):_______ 代理人(簽字):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專業承包合同 篇5
發包人(全稱):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稱):___________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內容:土建、裝飾、機電安裝及室外附屬工程
工程立項批準文號:____________________
資金來源:自籌
承包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范圍
承包范圍:
1 除地下室鋼筋混凝土結構工程外,土建、機電、幕墻、高檔裝飾、景觀等全部工程內容。其中:
1.1 土建施工承包范圍為________建筑設計院有限公司設計的“_______一期工程”施工圖紙范圍內的除地下室鋼筋混凝土結構工程外的土建主體工程、建筑屋面部分圖紙范圍內的除地下室鋼筋混凝土結構工程外的土建主體工程、建筑屋面部分工程、初步裝飾裝修工程。
1.2 機電安裝、幕墻、高檔裝飾、景觀等其他專業工程,待發包人通過招標等形式確定專業承包商后,納入本合同承包人的總承包施工范圍。
2 凡發包人另行招標的其他項目,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選用本合同承包人。
3 工程師指令經發包人同意的其他項目。
發包人如有正當理由時,保留對以上工程承包范圍根據具體情況對上述承包范圍進行調整的權利。
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暫定)
竣工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928天(暫定),詳細分期交付工期約定見專用條款。
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各分部分項工程滿足國家、省市現行的各項質量驗收規范標準的要求,工程總體質量符合《建筑工程驗收統一標準》(GB 50300—20xx)的規定。
質量目標:確保市優,爭創國優。
五、合同價款
金額(大寫):暫定 陸億零捌拾捌萬 元(人民幣)
¥:60088萬元(暫定)
此價款為暫定價,發包人支付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約定完成承包范圍內全部工程并承擔保修責任的款項以雙方確認的價款為準。
六、組成合同的文件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 本合同協議書
2. 中標通知書
3. 投標書及其附件
4. 本合同專用條款
5. 本合同通用條款
6. 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7. 圖紙
8. 工程預算書
9. 其他合同附件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七、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八、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并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九、發包人向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其他當支付的款項。
十、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合同訂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雙方約定:雙方簽字蓋章并經政府部門備案后生效。
發包人:_______________(公章)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公章)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專業承包合同 篇6
甲方:(寫明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發包方)
乙方:(同上) (承包方)
甲乙雙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條例》規定的原則,結合工程的實際情況,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承包工程概況(包括工程名稱、地點、內容、承包的范圍、開工和竣工日期、質量等級等內容)
第二條 合同文件使用的語言文字、標準和適用的法律(本條主要是用于涉外方面的)
第三條 圖紙(寫明圖紙提供的日期、套數、保密要求以及圖紙的解釋等)
第四條 甲乙雙方駐工地代表(寫明姓名、性別、年齡、在單位中的職務)
第五條 甲乙雙方的基礎工作
第六條 工程進度計劃
第七條 工程監督(包括隱蔽工程的中間驗收等)
第八條 人事同價款及其調整
第九條 工程預付款及工程價的支付方式和時間
第十條 工程驗收
第十一條 決算
第十二條 保修
第十三條 爭議處理
第十四條 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六條 本合同一式__份,當事人各執__份。本合同自__年__月__日(寫明生效的時間或者條件)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以協商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合同說明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以建筑工程為標的的合同,包括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勘察合同、建筑工程設計合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很復雜的合同。涉及到工程技術標準、質量的監督檢查、施工期限等問題,而且涉及的法律、法規也很多。因此,訂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應當根據不同的情況作出具體規定,力求做到準確、明確和正確,確保工程順利進行。特別是不同工程的技術術語、語詞涵義往往都不相同,因此,更需要在訂立合同時明確應當適用的法律和技術標準及其語詞涵義。一般來講,下列三個方面的問題是應當注意的:
(1)作為承包方為講,首先要了解工程基本情況,包括發包方提供的圖紙情況、工程量、工程的難易程度、工期要求、需要達到的施工力量等。如果承包方的施工力量與工程不適應,則應當講明,否則,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2)作為發包方,應當審查承包方的資質等級,是否有力量承包此項工程。對于是否允許承包方轉包,應當事先在合同中講明。
(3)發包方應當加強對工程質量的監督檢查,在合同中應當明確監督的方式、時間、工程內容;對需要進行中間驗收的部分要作出適當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