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合同糾紛代理詞
其二,本案中被告吳某以個人名義對外舉債,被告魏某對此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前提是本案借款用于被告魏某、被告吳某夫妻共同生活,被告魏某分享了該借款帶來的利益,否則,本案債務應為被告吳某個人債務。另外,認定本案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由舉債夫妻一方吳某承擔首要的證明責任,在被告吳某不能舉證的情況下,由債權人孫某舉證,是比較切合實際、具有可操作性的。因為在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舉債中,舉債事實和用途只有舉債夫妻一方最清楚,并且舉債事實和用途屬于積極事實,根據經驗法則,當事人只能對積極事實進行舉證證明,無法對消極事實進行舉證證明,因此,在本案中應由主張舉債事實存在或舉債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積極事實)的舉債夫妻一方被告吳某承擔舉證責任。此外,在舉債夫妻一方吳某舉證不能的情況下,應由債權人孫某在合理范圍內承擔替補舉證責任。因為從風險防范來看,在本案借款之初,原告孫某擁有交易上的自由選擇權,其完全可以通過讓夫妻另一方對所借債務進行確認來規避交易上的風險,即便本案債務真實存在,原告在有條件控制風險的情況下能作為而不作為,也是存在一定過錯的,被告魏某不應對原告的此種過錯承擔責任,并且原告作為交易一方的債權人,相對于非舉債方被告魏某來講,其掌握信息的程度更多更大,控制風險的能力也強得多,更具有舉證的條件,而作為非舉債夫妻一方的魏某,對于被告吳某是否借款、何時借款、向誰借款、借款做什么、以及借多少,是無從知曉和控制的,在這種情況下,要其承擔舉證責任,顯然缺乏科學性,也是明顯不公平的。因此,根據民訴“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條“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本規定及其他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之規定,無論是從舉證的難易程度、風險預防、成本大小,還是從正義、公平的角度來考察,均應當由被告吳某或孫某承擔本案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舉證責任。而本
案中被告吳某與原告均未提供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任何證據,因此不能認定本案債務系夫妻共同債務,被告魏某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假設被告魏某對涉案借款需承擔連帶償還責任,逾期還款利息也只能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
第九條也規定“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貸款經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據此,本案逾期還款利息只可以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算。
以上代理意見,期待法庭合理采納,謝謝!
代理人:
秦皇島陳立峰律師事務所 整理 20xx年十一月 日
借貸合同糾紛代理詞范文三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因A(以下簡稱A)訴B(以下簡稱B)、D、G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律師事務所接受A的委托,依法指派律師作為A的代理人參與了本案的庭審,F根據本案相關證據及庭審情況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A與B簽訂的借款合同真實有效,A完全履行了向B放款300萬元的合同義務,而B對于收到該借款的事實也予以了明確確認。
1、20xx年9月10日,A與B簽訂A流借字(20xx年)第870號借款合同,約定B向A借款金額為300萬元,月息13‰,逾期罰息26‰,借款期限七個月(從20xx年9月10日起至20xx年4月10日止)。該借款合同是雙方在A住所地簽訂的,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是真實有效的合同,且B對該借款合同的真實性予以承認。
2、當借款合同與借據約定不一致時,以借據為準。該借款合同第三條款項下,借款期限起始日與借款借據不一致時,以第一次放款時的借據所載實際放款日期為準,本條第一款約定的借款到期日作相應調整。B與A簽訂該借款合同于20xx年9月10日,但實際放款日為20xx年11月13日,即借款期限起始日應當以借據載明的日期20xx年11月13日為準。且還款日期調整為20xx年3月13日,借款期限為四個月。
3、該合同約定借款人B違約時,由B承擔貸款人A實現債權的合理費用。本案A為實現債權和擔保權利支付的律師費12萬元應由B承擔。
二、B未按期履行還款義務,仍拖欠A借款300萬元本金及利息。
1、20xx年11月12日,B以授權委托書的形式授權予其法定代表人C接收A發放的300萬元借款。20xx年11月13日,A根據B的指示將借款300萬元轉至案外人C名下的XX銀行支行賬戶上(卡號為),并由案外人C將該借款轉交B。以支付憑證為依據,且經過庭審核實確認,B已收到上述借款,但B未能按期履行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義務。
2、B在20xx年4月收到A借款到期催收函后承諾當月還款50-100萬元,但依舊未能實現其還款承諾,因遲延履行已構成違約。
3、以A與C借款發放回收憑證和A與B借款發放回收憑證這兩組證據清楚表明,B與A簽訂并履行的多份借款合同中,B系通過案外人C的賬戶接收借款,通過案外人C或F的銀行賬戶予以還款,雖存在交叉還款,但案外人C與A之間的借款關系同B與A之間的借款關系明確區分開,借款還款賬目一一對應,根本不存在混淆的現象。至于B在20xx年11月11日歸還的300萬元,并非其償還本案訴爭借款合同的借款,而系B償還其先前所欠A其他借款合同的款項。因放款日期調整,20xx年11月13日,A才將本案訴爭的300萬元借款轉入B指定的C賬戶,該借款至今仍未歸還。
因此,請求B償還300萬元借款的訴求應得到支持。
三、D本人與A簽訂的保證合同真實有效,不存在套用其他保證合同的行為,D與G系夫妻,應對借款承擔連帶責任。
1、G與D系合法夫妻,經協商一致,G簽署了配偶同意確認書,同意D以夫妻共同財產為B與A簽訂的A流借字(20xx年)第870號借款合同提供擔保。
2、20xx年9月10日,D與A簽訂了A流保字(20xx年)第870-1號保證合同,保證范圍為借款合同本金及利息、罰息、違約金和A為實現債權與擔保權利而發生的費用,保證期間為兩年。該保證合同真實有效。
3、D和G承認該保證合同系對20xx年9月10日那份借款合同進行的擔保,即承認對A流借字(20xx年)第870號借款合同提供擔保,而本案訴爭就是A流借字(20xx年)第870號借款合同,所以,不存在套用其他保證合同的事實,D和G應對該借款承擔連帶責任的訴求應得到支持。
綜上所述,本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法應當得到法院支持。望貴院公正判決。
此致
法院
代理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