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總結
緊扣發展主旋律,強化經濟責任審計 促進縣域經濟健康發展
近年來,我縣按照中辦、國辦兩個《暫行規定》和《黑龍江省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等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建立健全了經濟責任審計規章制度,強化了審計結果的運用,使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在加強干部管理、預防干部違法違紀、實現廉潔從政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促進了縣域經濟健康發展。我們的主要做法是:
一、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
開展經濟責任審計,是新時期加強對領導干部管理監督、促進黨風廉政建設的一項重要舉措,必須加強領導,協調運作。一是統一了對經濟責任審計重要性的認識。XX年以前,由于監管力度不強,我縣曾出現專項資金被擠占挪用、資金利用效果不好,領導干部濫用職權、違反財經法紀的案件也時有發生,在社會上產生了不良反應,影響了縣域經濟健康發展。痛定思痛,我們認識到,對領導干部的經濟行為缺乏必要的監督是產生這些問題的重要原因。為此,縣委及時召開會議,專題研究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統一了一班人的思想認識,使大家感到加強對領導干部經濟行為和經濟責任的審計監督十分必要,十分緊迫。在此基礎上,我們及時召開紀檢、組織、監察、人事、審計“五部門”參加的聯系會議,明確部門職責,合理分工,從而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上形成了上下聯動、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二是切實發揮領導組織作用。為切實加強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領導,XX年起我縣建立了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制度,明確了聯席會議的職能。在每年年初安排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時,依據縣委組織部《經濟責任審計委托書》和上級審計工作的總體要求,審計機關將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納入年度項目審計計劃,保證了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有條不紊地進行。遇到難點問題時,各部門協調作戰,實現了優勢互補,保證了工作效果。我縣蘆葦公司問題積壓較多,情況復雜,因退休職工工資發放問題而引發了集體上訪。針對這一問題,經濟責任審計領導小組作出了關于對該公司經理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決定,聯席會議成員單位一同介入,借助職能優勢和工作手段,很快完成了此項經濟責任審計任務,查清了事實,審計結果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通報,上訪職工得到了滿意的答復,維護了一方穩定。為了加強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領導,縣委對經濟責任審計領導小組重新作出調整,組長由縣委書記擔任,副組長由主管干部和紀檢工作的縣委副書記擔任,高層次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提供了強有力的組織保障。幾年4月份,在對某局局長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時,該局長不僅不配合工作,反而百般刁難。經濟責任領導小組在聽取審計情況匯報后,建議縣委先行將其待崗。通過審計,發現了該局較多的經濟管理問題,事實查清后,縣委根據審計結果免去了該局長的職務,從而進一步樹立了經濟責任審計在我縣政治經濟領域活動中的權威地位。三是積極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創造條件。XX年,為解決審計力量不足的問題,縣委組織部選調政治素質好、懂財務、審計工作的業務干部5人到審計局經濟責任審計室掛職工作四年,到期后,4人被提拔重用。XX年,在機構改革,精簡編制的情況下,破例為縣審計局增加了4個編制,同時設立的經濟責任審計室,將室主任高配到副科級。通過面向社會招錄的形式,將具有注冊會計師職稱的專業人才充實到了審計一線。今年我縣又為縣審計局增加了5個編制。根據工作需要,我縣在財政比較緊張的情況下,每年都安排一定的資金,保證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經費支出。在此基礎上,縣財政累計撥付專款50萬元,為審計局更新配置了15臺計算機,建立了局域網,實現了辦公現代化,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順利開展創造了良好的工作條件。
二、健全規章制度,確保客觀公正
規范有效的工作制度,能夠克服工作中隨意性。為此,我們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上建立了一整套的工作制度。一是研究制定了《科級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我縣按照邊審計邊規范的原則,注意及時總結經驗,在實踐中將較為成熟的經驗和做法以規章制度的形式固定下來,指導全縣審計工作健康發展。在總結多年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縣實際,通過廣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見,對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內容、方法、程序等進行了相應的修改、補充和完善,制定了我縣《科級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并于XX年經縣委常委會研究通過,以縣委文件依法執行。《規定》將全縣所有履行經濟責任的科級干部全部納入到審計對象之中,使經濟責任審計的覆蓋面達到100%。除此之外,XX年以來,先后印發《全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及組織辦法》、《蒙古族自治縣領導干部經濟責任追究及結果公開制度》、《領導干部任職期間經濟責任審計制度》、《關于對局級領導干部實行全程審計的實施辦法》、《經濟責任審計領導小組工作制度》、《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開辦法》、《關于財政、審計部門參與干部考核工作有關問題的規定》等規章制度。二是實行了“先離后審”制度。為解決審計結果和作用滯后的問題,我們及時調整工作思路,實現了離任審計向在職審計轉變,事后審計向事中、事前審計轉變,對領導干部的靜態監督向動態監督轉變。縣委組織部印發了《關于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實行審計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凡屬審計對象,任職3年的,必須對其進行一次經濟責任審計;擬提拔、調動工作的,不經審計不能提拔和任職,而是將其先行免職,在進行審計,然后根據審計情況作出是否任用的決定,在干部任用上實現了“先離、后審、再任”的運行機制。僅今年上半年就完成了13名在職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為縣委調整中層領導隊伍提供了充分的依據。三是實行了審前公示和審后通報制度。為了保證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達到監管干部的目的,在工作中我們又相繼制定了審前公示和審后通報制度。實行審前公示制度有利于群眾對領導干部的監督,有利于審計人員更廣泛地搜集被審計對象的相關證據,拓展審計的工作空間,確保了審計工作的針對性。實行審后通報制度,有利于組織部門了解和掌握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為考核任免領導干部提供重要參考依據,有利于對審計工作進行監督,增加透明度,以確保工作質量。四是建立了審計成果綜合利用制度。在審計成果的利用上,我們實行了“一單到底”的運行模式。一項審計工作結束后,通過填制《審計結果督辦單》的形式,將審計機關、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部門緊密地聯系在一起,形成了封閉的循環系統,使審計成果轉化實現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