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業主公約
第十三條 物業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隱患,已經或者即將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責任人應當及時應急維修;責任人不履行或者無法履行應急維修義務的,物業管理企業可在社區工作站(社區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有關人員到場見證下進入物業內部應急維修;維修所需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四條 因維修養護物業需要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用部分時,業主或物業管理企業應事先告知相關業主,相關業主應給予必要的配合。
相關業主阻撓維修養護造成物業損壞及其他損失的,應負責修復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業主應當按設計預留的位置安裝空調,未預留設計位置的,應按物業管理企業指定的位置安裝,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處理。
第十六條 業主及非業主使用人使用電梯應遵守本物業區域的電梯使用的有關規定。損壞電梯設備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物業區域的車輛行使、停放應遵守本區域停車場使用規定和使用協議。
第十八條 依照有關規定飼養犬只的,在犬只外出時應為犬只戴防護口罩、佩束犬鏈,并由成年人牽領、看管,即時清除犬只排出的糞便。
第十九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改變房屋的結構和外貌;
(二)擅自占用或損壞公共樓梯、扶欄、走道、地下室、平臺、外墻、屋面等共用部位,擅自移動或損壞共用設施、設備;
(三)擅自在天井、庭院、平臺、屋頂、綠地、道路等共用部位、共用場地搭建(構)筑物;
(四)擅自擺設攤點;
(五)侵占或損壞道路、綠地、花卉樹木、藝術景觀及文體休閑設施;
(六)亂拋垃圾雜物和高空拋物;
(七)違反有關規定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
(八)室內不得制造超標準噪聲,包括大音量播放電視、音響,舉行喧鬧的聚會、舞會,機器設備噪聲等;
(九)違反規定在物業管理共用部位和相關場所懸掛、張貼和亂涂亂畫;
(十)違反有關規定飼養家禽、家畜及寵物;
(十一) ;
(十二)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業主應按照有關規定交納、使用和管理維修基(資)金。
第二十一條 業主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設置廣告或進行其他經營活動的,應當征得有關業主、業主大會的同意,并按照規定向物業管理企業辦理有關手續。
按照前款規定獲取的收益,按下列第 種方式處理:
(一)納入管理費;
(二)納入維修基(資)金;
(三) ;
(四) 。
第二十二條 業主未按規定交付物業管理服務費的,物業管理公司應當督促其限期交付,業主逾期仍不交付的,業主委員會或其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物業管理服務費收交情況,并注明欠交費用的業主姓名、樓座房號進行催繳;仍不交付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業主與非業主使用人約定由非業主使用人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