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服務合同
第三章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一節
第二十三條 批給人的權力
一、在不影響本合同依法賦予的權力下,批給人有下述的權限:確認第二十五條第二款b及。項所述計劃文件;對承批人及其發展的業務進行長期監察;委任一名政府代表,并賦予法律、本合同及承批人章程訂定的權力;批準承批人提出的全部或部分暫停經營要求;批準承批人章程依照法律或本合同所需要做出的變更;命令施行罰則;依法律或本合同賦予的權能,命令消滅批給。
二、承批人依第二十五條第三款所定期限寄來確認的計劃文件,應于寄發日起計三十天內被確認。
三、在上款所預料期限內不向承批人通知有關的決定,寄來確認的文件視為被默示確認。
四、拒絕確認交來的計劃文件應在有依據下作出,以讓承批人可以作出批給人屬意的修改及/或更正。
第二十四條 承批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承批人可在遵守有關的現行法例下,占用本地區或其它公權法人的公產或私產土地,來為對于履行職責是不可缺少的設施及設備建立輸送設備。
二、承批人亦享有下述權利:在有關當局預先批準下,人員及車輛作適當認別及因工作需要時,在公眾地方自由通行;本身無線電中心由有關現行法刊j訂定的地役保護權;在制作場地與傳輸中心之問,及在傳輸中心與有必要的轉播站之間建立的赫茲束的地役保護權;依法建立對于實現本身宗旨是必需的,開通本地區內或外的任何電信系統。
第二十五條 承批人的義務
一、除法律及本合同其它條文訂定的義務外,承批人應為履行本批給的規定而說法擁有必需的人力、技術、材料及財力,以良好地經營所批給的業務,以及進行一切的工作,使到用于批給的財產有良好的保養。
二、承批人還有義務:嚴格遵守由本地區政府在電視及查音廣播方面做出的與維護公眾利益有關的指令和指示;制定不超過五年期的跨年度計劃,顯示將要推行的目標和策略;制定反映跨年度計劃每年的實施進度的業務年度計劃;遵守國際電信聯盟機構的適用規定及郵電司發出的技術性規則和指示;確保經營的持續性和常規性;緊隨在聲音及電視廣播領域內的技術趨勢,并為電信網絡引入最現代化的科技;以選擇本地區為居所,對經營批給業務是必要的人員來為本身服務;向批給人捌共對其執行職務是必要的數據和解釋,并向其提供必需的工具,使其實質地行使法律賦予的權限;遵守法律或本合同訂定的其它義務。
三、上款(b)及(c)項所述的計劃文件,不論是跨年度計劃或年度計劃,均須在開始實施的六十天前寄交批給人通過。
第二十六條 投資
一、承批人必須做出必需的投資,以保證第七條所定節目,在符合最佳的聲像廣播素質標準下完全覆蓋本地區。
二、承批人亦必須緊隨聲像廣播領域的技術趨勢,以保證時刻履行上款的規定。
三、承批人做出的投資應載明于第二十五條第二款b及c項所述的跨年度業務計劃及年度計劃。
第二十七條 批給的回報
一、承批人將每年向批給人繳付年度經營所得的總收入的百分之一作為年度回報。
二、上款的回報采用最遲在每年度首季最后一個辦公日交納上個民事年度回報的方式向澳門財政司交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