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服務合同
第五十一條 罰則
一、倘無預料其它更重處罰,批給人可于證實承批人違反下述合同條款時施予下列罰款:第五十條e及g項:罰款澳門幣30000元至50000元;其它條款:罰款最高澳門幣30000元。
二、上款的罰款將由提供的擔保金繳付,倘擔保金不足時,尚欠的金額將由營運利潤補足。
三、施行罰款之同時,批給人將訂給承批人一個履行導致罰款的義務的限期。
四、倘承批人于第三款所述期限內依然不影了有關義務,批給人可以:施行新的罰款;撤銷本合同。
五、交納上款所述罰款,不豁免承批人承擔倘有的民事責任,亦不妨礙有權限實體實施本地區法律及本合同內預和的其它罰則。
第五十二條 仲裁庭
一、批給人與承批人之間在本合同的理解,效力及執行上所產生的問題,除法律規定屬于法院權限者,悉交由一個在澳門運作的仲裁庭處理,仲裁庭將由三名仲裁員組成,批給人及承批人各指派一人,另一人由雙方協商產生。
二、如任何一方不在被要求指派仲裁員之日起三十天內指出本身的仲裁員,或雙方在指出最后一名仲裁員后三十天內不能就第三仲裁員達成共識,尚欠的一或多名仲裁員將由澳門法院選出。
三、仲裁庭將以“公平原則”進行審理,對其做出的決定不得上訴。
四、仲裁庭亦將訂定仲裁負擔及訂定雙方在這方面的義務。
第五十三條 在終止合同下承批人人員的狀況
一、如終止合同,不論名義如何,雙方將協商適當的措施,把承批人人員轉入新承批人公司或有關實體,以確保批給活動的提供。
二、上款預料的轉入不構成任何一方的義務,但不妨礙于終止日實行強制生效的規則。
第五十四條 適用法親
本合同受規范其內所載事項的命令性法例的約束;本合同內未戴明事項均按現行法例處理。